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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此特別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購房者,為了彌補損失,在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時候,發現利息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后應及時提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提醒消費者注意的兩個問題是:
房地產案件具有標的大、涉及面廣、適用法律難、政策性強、處理難度大、處理結果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等特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是房地產案件中的一類。近年來,我國房地產業發展迅猛,但房地產的立法不健全,房地產市場機制也不健全,特別是一些開發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嚴重侵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成為社會投訴熱點和關注焦點。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實施對充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和制裁違法經營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司法解釋》公布實施后,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激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特點決定了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大,審理難度大,不易調解,判后上訴率高。
二、關于《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
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等均未對商品房的定義作出界定。廣義的商品房可指所有作為商品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私有房屋、經濟適用房和房改房等。根據《司法解釋》第1條關于“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的規定,《司法解釋》調整的商品房專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所有權的房屋,《司法解釋》調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專指狹義的。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應注意并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銷售的房屋都屬《司法解釋》規定的商品房,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開發商建造的房屋;二是應注意并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銷售的房屋都屬《司法解釋》規定的商品房,如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買受人有所限制,上市交易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均不具社會化和公開化的條件,不屬《司法解釋》規定的商品房。
案例:李×訴廣州市××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廣東省××房產建設公司(以下簡稱房產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訟爭房屋所在項目的開發商是廣東×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將包括訟爭房屋在內的其中兩棟出售給實業公司。1995年12月4日,原告與實業公司簽訂買賣訟爭房屋的《購房合同》,約定房屋于1995年9月30日前竣工,在供水供電部門接通室外水電后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實業公司負責為原告辦理房產證等手續。同日,原告向房產公司支付房款。后原告入住訟爭房屋,并于1996年通過房產公司辦理僑匯購房入戶手續。廣東×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正在為實業公司辦理房產證。原告以被告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構成欺詐等為由,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兩被告返還購房款并賠償購房款一倍的款項。被告以本案不適用《司法解釋》等為由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與實業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不屬《司法解釋》的調整對象,該案不適用《司法解釋》,同時也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事由,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訴。
三、關于商品房認購協議中定金的處理
關于商品房認購協議的性質問題,目前有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第二種觀點認為認購書是附條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種觀點認為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是獨立的合同。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認購書的內容應包括確定條款和不確定條款兩部分,確定條款是當事人已達成合意并具約束力的條款,一般應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不確定條款是因事實和法律的障礙而需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再確定的內容。定金從理論上分為立約定金、證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立約定金的效力。商品房認購協議中的定金一般是作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屬立約定金。《司法解釋》第4條除了規定如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按照定金罰則處理外,還根據認購書的內容包括不確定條款需當事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協商的特點,規定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案例:李××訴廣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認購合同糾紛案。被告是廣州市林和西路恒康閣的開發商。2003年6月1日原告與被告及其商簽訂《恒康閣認購書》,約定原告認購恒康閣20層04單元,原告須在簽署本認購書時付清定金10000元,于2003年6月1日或按通知時間與被告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有關文件,否則被告有權沒收原告已繳交的定金等條款。原告依約向被告交納定金10000元。因對訟爭房屋的用途、產權登記、交付期限等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被告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此,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定金10000元。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恒康閣認購書》有效,原告支付的定金是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為此,判決被告返還原告10000元。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訴。
四、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合同達到預期目的和實現預期利益,合同的履行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效力被消滅,合同不再履行。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的履行原則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相悖的,它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穩定,不利于交易安全,所以合同的解除一般受到嚴格限制,非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不得動輒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93條規定了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權,第95條規定了解除權的消滅。
《司法解釋》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事由,也屬法定解除權,它操作性較強,對司法實踐有較大的指導作用,有利于法制的統一。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形外,目前對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適用范圍還有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是基于《合同法》確立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制度制定的,除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或當事人同意解除外,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均應適用《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95條只是規定了解除權消滅的事由,而《司法解釋》第15條是對《合同法》第94條的解釋,不應對《司法解釋》的條款再做擴張解釋。也就是說,依據《司法解釋》第15條第1款請求解除合同的,適用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依據《司法解釋》其他條款請求解除合同的,不適用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在審判實踐中還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
斷和延長的情形,但對方當事人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催告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計算三個月。第二,審慎審查合同目的是否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應不適用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了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它們可能造成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也可能在障礙消除后能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應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和認定。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應審查能否通過修復確保安全使用;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審查是否無法辦理或在一定(合理)期間內無法辦理;等等。第三,解除合同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應根據開發商的主觀惡意和買受人受損害程度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不宜不管具體案情一律按購房款的一倍賠償。第四,還要注意審查開發商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如涉嫌詐騙的應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處理。
案例一:張×訴廣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2001年6月11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春江花園春曦閣六g房,被告應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將具備《質量認定書》、《消防驗收合格證》,并于2002年3月30日前取得綜合驗收合格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樓超過60日后,原告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購房款。2002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發函一份,確認延期交樓,表示力爭于2002年2月28日前將樓宇建成并交付使用,最遲不超過3月31日,逾期交樓的責任由該公司承擔,在業主辦理交吉時一次性支付違約金,凡對該公司的解釋與處理方式不愿接受的業主,可提出退房,該公司將按合同規定予以辦理退房和賠償手續等。原告收件后,未向被告提出退房。2002年3月29日,被告再次發函原告,認為訟爭房屋已可辦理交吉手續,要求原告預約時間辦理收樓手續。原告于2003年6月11日起訴稱被告逾期交樓構成違約,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被告退還購房款449945元及利息。被告辯稱解除權經過一年多已消滅,且房屋已具備交樓條件,請求駁回原告訴請。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逾期交樓超過60天,雙方約定發生解除權的條件成就,但原告未在被告催告后三個月內行使解除權,解除權已消滅。同時訟爭房產已具備交樓條件,并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為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判決后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五、關于違約金數額的調整
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首先是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還可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補償性和懲罰性可并存。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一般原則是有約定的從約定,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沒有約定或損失額難于確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應付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
義上的處分權,其權利的實現勢必受到影響。綜上,開發商因自身原因導致逾期辦理登記手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在未約定違約金情況下,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是否支付違約金以及違約金是否以買受人舉證證實實際損失為前提的問題,在《司法解釋》頒布前是有爭議的,尤其是開發商對被判決支付違約金意見很大。《司法解釋》第18條明確規定了違約金及其計算方法,為該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在該類案件的審判中,應注意審慎審查逾期辦理登記是否屬于開發商自身的原因。筆者認為,開發商將合法齊全的辦證資料遞交給登記主管部門后,登記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的期間,以及開發商通知買受人提供辦理登記所需資料后,買受人不提供資料的期間,均不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開發商對此負舉證責任。但在開發商舉證存在困難或障礙時,法院應及時行使釋明權,使開發商及時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應及時到房地產權屬登記主管部門調查,這樣才能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處理。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電話***: 身份證編號:***漢族,住****被申請人:******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電話**:
仲裁請求:
1. 請求依法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及面積差異款項及 利息共計人民幣***********元:其中:支付逾期辦理樓棟權屬證書違約金*********元;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元;支付房屋面積差異的款項*********元。前述款項利息************元。
2、本案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開發建設的位于*************“*****”小區第*幢*樓*號商品房。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第19條第一款第2項的約定: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第二款約定,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自買受買房流程攻略指南選房資料購買資格簽訂合同貸款流程驗收過戶人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0.5的違約金,并于買受人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支付。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補充協議第十四條的約定,房屋建筑面積,以房管局實測為準,其參照標準為*******㎡,如有誤差按單價**********元/㎡多退少補。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房屋總價款*******元,**年 **月**日,被申請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請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參照標準誤差1.26平方米。****年**月**日申請人才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與合同約定逾期700天),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被申請人違約逾期辦理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交付房屋面積與約定標準不符,違約致使申請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行為違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9條以及補充協議第十四條的約定。因此,被申請人應依約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逾期辦理樓棟權屬證明違約金***元;向申請人支付自申請人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次日起至申請人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的違約金*****元;交付房屋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應退還的價款****元,以及前述三筆價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
申請人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2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08條之規定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綿陽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仲裁委員會
案情摘要
2013年8月5日,甲與乙簽署《股份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乙將其所有的蛋糕店以人民幣25萬元價格轉讓給甲。協議中約定,甲應在協議簽訂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款,如甲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如由于乙的原因,致使甲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甲實現訂立本協議的目的,乙應按照甲已經支付的轉讓款每日萬分之三向甲支付違約金。
協議簽訂后,甲按期支付了轉讓款,但乙一直未辦理變更登記。經協商無果后,甲依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1.解除協議;2.判令乙返還25萬元轉讓款;3.判令乙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自2013年8月5日至乙履行裁決完畢止,以25萬元為基數每日萬分之三計算;4.判令乙支付甲包括交通費、食宿費、律師費在內的全部損失。
爭議焦點
本案的辯論焦點集中在申請人的第3項請求。雙方存在如下爭議:1.協議被裁決解除后,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否仍可以適用?2.違約金請求與損失賠償請求可否同時適用?3.如何確定違約金計算的起止時間?
理論分析
合同被裁判解除后,違約金條款能否繼續適用
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對此問題并無明確規定。而在司法解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7日的《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條適用違約金條款。該條規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不受合同解除的影響,繼續有效。至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在買賣合同因違約被解除后,守約方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問題上的態度發生了轉變,從“參照……條款”到“應當支持”,體現出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問題的肯定態度。
同時,從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觀點來看,在近幾年的公報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多數的涉及該問題的案件中,均給出了肯定意見,對在合同解除后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做法予以了認同。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
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沒有明確禁止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同時適用。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則允許的原則,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同時適用并無不當。
從實務中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已經出現判決中同時判令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情況。可見,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同時適用已經得到了司法實踐的認可。
盡管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并用,但基于違約金的性質和合同法中損失賠償的填補原則,兩者共存于以下幾種情形:
1.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出賠償損失請求。
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以填補當事人的損失為其主要功能。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不能覆蓋當事人的全部損失,當事人當然可以另行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
2.當事人針對不同的損失分別主張違約金與損失賠償。
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違約方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損失賠償的范圍包括既得利益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在不同的案件中,非違約方承受的損失存在不同的內容,當非違約方的違約金主張與賠償損失主張針對不同的損失內容時,如果兩者之和未超過全部損失額度上限,那么違約金請求與損失賠償請求可以同時提出。
3.純粹的懲罰性違約金可以與賠償損失共存。
違約金的性質以賠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在當事人約定了純粹懲罰性的違約金的時候,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當然可以共存。例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違約,按20000元罰款”,此時,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性質即為懲罰性違約金,此時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符合并用條件,可以并用。
違約金在法律上的地位仍屬賠償損失的方式之一,因其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故應優先于其他賠償方式適用。因此在約定的違約金能夠彌補守約方的全部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在違約金外不得再提起賠償損失要求。在違約金不能彌補當事人的損失,或者當事人針對不同損失分別提出違約金請求和賠償損失請求;抑或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為純粹的懲罰性違約金時,當事人可以同時提出違約金請求和賠償損失請求。
違約金計算起止時間的確定
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的目的,不外乎于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那么對方可以通過違約金彌補損失。因此,在使用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時,如果需要確定違約金計算的起止時間,應當以違約方承擔合同義務的期限為準。
對于違約金計算的起始時間,若合同中約定了違約方履行義務的起始時間,則以該時間為準。如果沒有約定,那么根據必要性原則,應當給予違約方一定的合同期間,作為其履行義務的準備期間。那么違約金計算的起始時間就應當以合理期間截止的第二天為準。而對于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時間,則應當以合同被裁判解除的時間,即違約方合同義務被解除的時間為準。
裁決意見
回到開篇案件中,筆者認為:
第一,本案中的合同雖然名為股權轉讓合同,但根據其內容,其實屬店鋪轉讓合同,屬無名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無名合同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故,對其應當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根據《買賣合同解釋》,合同解除后,申請人主張適用違約金條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在本案中,違約金條款實際上以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為目的,作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的損失補償,主要指占用資金的損失。而當事人賠償損失的請求則是指交通費、律師費等費用損失,該損失得到支持實乃根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而非依據合同法。因此,本案中的違約金請求與損失賠償請求屬兩個領域之內容,不存在共存或競合的選擇問題。綜上,本案中的違約金請求與損失賠償請求均應得到支持。
第三,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基數,即以轉讓款的日萬分之三計算。對于計算的起始期間,因合同并未約定違約方履行義務即辦理蛋糕店變更登記的具體時間,因此應推定自其收到轉讓款后的合理期間為其履行義務開始的期間。合同中約定:甲應在協議簽訂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款。根據合同雙方平等的原則,甲乙雙方在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上應當對等,因此該合理期間可以定為十五日,即違約金自其收到轉讓款后的第十六日開始計算。對于違約金計算截止時間,鑒于本案所涉違約金指向蛋糕店變更登記之特定義務,而違約方辦理蛋糕店變更登記之義務持續存在,到合同解除自然消滅。故,此案違約金應計算到仲裁裁決解除合同日終止。
二手房購房合同協議參考
賣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為:___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區(街道)】________【幢】【座】【號(樓)】_________單元 _________號(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 _________層,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________(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該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未設定抵押。
(五)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 買賣雙方通過___________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__________,經紀人執業證書號:______________ )達成本交易。中介費用為本合同房屋總價的3%,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中介費,中介費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到買方名下之日支付。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費應該全部退還。
第四條 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小 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二)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該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8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3、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后3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成交總價的1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權屬轉移登記和戶口遷出
(一)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如買方未能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三)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賣方未按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90日,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第六條 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賣方應支付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買方。
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同意將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在房屋過戶后10日轉移給買方。如賣方未按期完成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七條 房屋的交付和驗收
賣方應當在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后30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各項手續:
1、賣方與買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按本合同規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
5、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的支付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戶 ;
6、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完成的事項。
本條規定的各項手續均完成后,才視為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
第八條 本合同簽訂后,賣方再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賣方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稅、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1、賣方需付稅費:(1)營業稅;(2)城市建設維護稅;(3)教育費附加;(4)印花稅;(5)個人所得稅;(6)土地增值稅;(7)房地產交易服務費;(8)土地使用費。(9)提前還款短期貸款利息(如有);(10)提前還款罰息(如有)
2、買方需付稅費:(1)印花稅;(2)契稅;(3)產權登記費;(4)房地產交易服務費;(5)《房地產證》貼花;
3、其他稅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1)權籍調查費;(2)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費(如有);(3)評估費;(4)保險費(如有);(5)其他(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為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 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房價總款5%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第七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3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按照逾期應付款的5%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并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 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中介方: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購房合同范本參考
甲方:
乙方 :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購買的房屋位于xx市xx區xxx,(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編號:xx),該房屋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產權人:xx。
第二條:雙方一致同意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此房價為凈價,稅費由乙方承擔,房屋內保留設施設備清單如下:
第三條: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的購房定金,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條: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續.
第六條: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實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甲方應當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時 間:
二手房購房合同閱讀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預購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二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轉讓的二手房位于____,(以下簡稱該二手房)。甲方已取得該二手房的二手房所有權證(編號: ),該二手房建筑面積為:____,產權人:________,房地產用途為:_______。
第二條 該二手房產權現狀為___,甲方對該二手房享有完全處分權。該二手房若存在租約,甲方須于二手房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賃合同,乙方對因原租賃合同而產生之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 該二手房轉讓總價格為人民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元)。
第四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人民幣的定金,作為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并注明收款時間。乙方逾期未支付認購定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將該二手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該二手房轉讓預訂期為_____天,甲方應當在預訂期內與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前,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第七條 在本合同的第五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甲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給乙方;乙方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后_____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地產證由乙方領取。甲方逾期不予協助辦理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該二手房總價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至產權辦理申請提出之日止按每日_____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該二手房所附著的戶口,甲方承諾在收到二手房轉讓總價之日起______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二手房總價為基數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二手房交易產生稅費共有: (1) 營業稅 (2) 城市建設維護稅 (3) 教育費附加 (4) 印花稅 (5) 個人所得稅 (6) 土地增值稅 (7) 房地產交易服務費 (8) 土地使用費 (9) 契稅 (10) 產權登記費 (11) 公證費 (12) 其他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項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項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外剩余房款的(因銀行貸款原因導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