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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朋友們,“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是中華民族復興史上的一個新里程碑,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始終是千百年來無數志士仁人孜孜以求的宏愿,青少年就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接班人。
出口研發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體現擇優扶強、效益優先、統籌兼顧的政策導向。
通過出口研發資金無償資助政策,促進企業加大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力度,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產品出口比重,增強出口后勁。
在發揮政策引導和示范作用的同時,促進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使用本地財政資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對象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條件及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必須是以生產、出口和盈利為目的,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3、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1、高新技術領域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具有競爭力、出口市場前景好的研究開發項目;
2、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升出口產品檔次和附加值的項目;
3、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特別是具有我國傳統優勢,能帶來更多市場機遇的項目;
4、符合支持條件,已經啟動的項目
不支持的項目: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的項目;
3、低水平重復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4、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5、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技術購買的項目不得申請無償資助支持。
(二)承擔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備必要的項目研發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
3、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0%;
4、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
5、應從事機電產品出口;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企業:
1、海關統計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
2、通過ISO9*質量管理體系、ISO1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等體系認證的企業;
3、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出口企業;
4、在研發技術領域已取得相關科研成果的企業;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
(三)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產品重點
在符合項目范圍的前提下,2*年重點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設備、發電及輸變電設備、數控機床及加工中心、高檔家用電器、汽車及零部件、飛機及航空設備、通信設備、計算機及網絡產品、集成電路與新型元器件和相關新材料及技術。
二、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方式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企業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設備費、燃料動力費、租賃費、試驗費、材料費、委托開發費、鑒定驗收費等。
2、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3、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出口研發資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4、為了達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則上地方政府部門對項目應有不低于出口研發資金支持數額50%的支持資金(西部地區可以酌情考慮)。
5、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為保證項目資金的落實,對申請數額超過100萬元的項目,當申請額與擬支持數額差距大于50萬元時,企業需重新提供資金籌措方案及相應的證明,審核合格后才確定是否支持。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
7、資金分兩步下撥,項目立項后,先預撥6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下撥40%。
三、出口研發資金的申請
(一)申請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與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初審和匯總申報等工作。中央管理企業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由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企業司)負責。
符合出口研發資金申請條件的企業將申請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按有關文件及本指南要求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項目進行推薦,并填寫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和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申請匯總表,連同企業裝訂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商務部機電司。
(二)申請材料
地方企業向地方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中央管理部門申報研發資金項目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
3、《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樣本)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專家評審和項目驗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據。申報企業需注意以下幾點: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撰寫要求明確、翔實。
(2)應突出寫明項目關鍵技術和創新點;寫明每一點的主要內容(如技術要點、主要指標等)。
(3)要求有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產品的比較,可用文字敘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發產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由申請企業組織編寫,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完成。
(6)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必須進行專家論證。企業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由項目推薦單位組織,論證專家不得少于三名,專家名單附在論證意見后。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須將主要內容摘要錄制在申請軟磁盤中。錄入軟盤的數據及主要內容必須與書面材料一致。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含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復印件);
6、與出口研發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關證明材料、出口的證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將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限高新技術企業提供)。
(4)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技術合同等)。
(5)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或地方計劃的有關批準文件、環保證明、認證證明、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產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向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匯總上報研發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匯總表》
3、企業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項:
1、在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2、已獲得研發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三)申請材料的裝訂
申請材料按A4紙張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裝訂順序為:《出口研發資金申請報告》、《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申請材料附件目錄、申請材料附件等。軟磁盤一張,軟盤標簽上要注明申請企業名稱和申請項目名稱。
四、出口研發資金的立項及驗收
(一)立項審批
1、對申報的出口研發資金項目,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共同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或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答辯。
2、商務部和財政部依據中介機構的評估或專家的評審意見,審核確定出口研發資金的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并負責向省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批復下達出口研發項目。對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不再發出書面通知。財政部門憑項目批準文件及出口研發資金使用承諾書預撥60%的資助資金。
3.為能準確反映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并有利于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無償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須對項目的無償資助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二)管理驗收
1、商務部、財政部對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或中央總公司作為研發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單位,并根據項目申報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2、出口機電產品研發資金項目執行期終止后六個月內,項目實施企業應當向本企業工商注冊地所屬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驗收,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申請驗收。
3、項目執行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驗收的,項目實施企業需提前三個月向地方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或者商務部和財政部申請延遲驗收。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_________。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