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合同違約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論文摘要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論文摘要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一、個人合伙人的內部義務
合伙人的內部義務筆者認為是指各合伙人之間及各合伙人對合伙體應遵守的約定的和基本的義務。各合伙人作為合伙體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其內部義務總的來說,包括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謂忠實義務,就是要求各合伙人忠于合伙體的利益,視合伙體利益為最大利益,其行為必須對合伙體最有利和出于善意,必須避免與合伙體發生任何潛在的或現實的利益沖突的義務。所謂勤勉義務,就是要求合伙人在處理合伙體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么認真和盡力,或者說合伙人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合伙體的財產。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為選擇的目的——為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利的義務
所謂為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利的義務就是指各合伙人在行使權利選擇行為時應竭力謀求合伙體的最大利益。即各合伙人只能為合伙體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其權利,而不能為其它目的——包括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也包括為部分合伙人的利益而不惜損害其他合伙人或整個合伙體的利益而行使那些權利。合伙人選擇行為時應保證其所被授予的權利不能被用于謀取私人利益或其它與合伙體總體權利不相關的利益,其權利的行使必須被用于它們被授予時所期盼的目的。
(二)行為選擇的披露——告知合伙人被選擇行為的風險與利潤的義務
各合伙人在選擇行為期間,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對該行為可能給合伙體帶來的風險與利潤告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其已認識到該行為可能會與其他合伙人或合伙體總體利益發生沖突的情形,應根據其行為在交易中的性質和利害關系程度作出相應的原因解釋,以謀求相互之間達成共識,至少應讓其他合伙人盡快知悉該行為,從而有利于他們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內容提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我國現行《合同法》具有許多突破性的特點。筆者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內涵界定及其特點、歸責原則、樣態、免責事由、承擔方式、責任競合和因第三人原因違約幾方面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關鍵詞:違約責任《合同法》
目錄:
一、違約責任的內涵界定及其特點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違約責任的樣態
內容摘要:預期違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規定的違反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預期違約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風險對雙方當事人及社會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意在在同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對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預期違約問題作一簡要地介紹。
關鍵詞: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不安抗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作為國際貿易法統一化運動的產物,是有關國家在消除國際貨物買賣沖突、促進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的重大成果。該公約借鑒了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體系。本文將對預期違約制度進行簡要地介紹,并在將其與相關制度比較的基礎上,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進行初步探討。
一預期違約制度概述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英美法上獨創的制度。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種種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給債務人帶來不利的后果。預期違約制度正是為解決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設立的。它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對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一制度可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53年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Hochsterv.DeLaTour)的判決,它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Synge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來之前以其自身的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