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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本省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規定屬于《教師法》適用范圍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教師應當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教師法》規定的職責,采取措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各級教育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其職責主管教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管理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一條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全社會都要尊重教師,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縣(含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由舉辦者在當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有關的教師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證教師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