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基層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在基層社會持續變遷的背景下,應著重從以下幾點入手,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1)在黨的十七大顯性語境中去構思、謀劃;(2)積極推進黨內基層民主建設;(3)拓展基層黨組織功能,完善組織架構。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戰略資源和基礎保障。在“革命黨”到“執政黨”、“計劃社會”到“市場社會”的轉變中,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社會同時受到大的沖擊,如何在基層社會持續變遷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成為當前亟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基層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給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帶來的深遠影響
首先,社會基層的管理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計劃經濟時代,社會基層的管理模式以“單位制”為核心,黨的基層組織網絡根植于各類單位之中。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社會基層的管理模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方式使單位產生了非行政化的趨向,單位的專業功能逐步增強,社會功能逐步剝離,在原有的單位體系之外,又生成了大量的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單位組織、動員社會成員的功能不斷減弱。“單位制”社會管理模式的解構弱化了黨對各種單位和組織的政治約束力,也使黨的基層組織與社會組織的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許多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不再是領導核心。黨的基層組織設置也不得不跟著各類單位組織的分化、組合而不斷調整,甚至在許多組織中出現了黨建工作的“空白點”。
其次,社會基層的組織形態也正悄然發生變化。在一個“單位化”的社會中,社會基層是相對穩態的。但是,隨著身份制度、戶籍制度、勞動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推進,人們對單位在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社會角色等各個方面的依附程度在不斷弱化,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利益保障通過社會基層的途徑可以得到解決,這就為社會成員完成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創造了條件,也為社會成員的流動創造了前提。社會轉型期中利益的分化組合直接導致了社會流動的加快。一個穩態的社會基層正在轉變為一個流動的社會基層,這種轉變勢必對條塊分割、封閉運作的黨的基層組織提出新的挑戰。黨組織整合組織成員,進而整合社會基層的能力也必然受到影響,自然會產生流動黨員管理、新社會階層成員黨員發展等諸多問題。
再次,社會基層的民主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市場經濟弱化了人們對單位和行政組織的依賴關系,自由、平等等主體意識和獨立的人格的增強,為基層民主的發展提供了條件。社會的發展,群眾的視野的開闊,政治眼界和政治素質的提高,為參與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條件。所有制結構多樣化引起的社會階層的逐步分化,形成了在收入來源、社會地位、生產方式、生活習慣等方面有著顯著區別的利益群體。多樣化利益群體的不同利益訴求,增強了群眾參與基層政治生活的內驅力和主動性。社會基層民主意識的增強對于社會基層民主進程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推動力。如果政治表達的渠道不通暢,就極易引發“積聚效應”;如果簡單縱容政治參與,而不加以正確的引導,同樣也會破壞社會基層政治的穩定。這些問題已或多或少地在現階段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和社區直選中有所體現。在社會自治力量還不太成熟,社會基層治理結構還不太完善的階段,擁有政治權威和組織資源的黨的基層組織,無疑要承擔起推動社會基層民主平穩、健康發展的重任。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戰略資源和基礎保障。在“革命黨”到“執政黨”、“計劃社會”到“市場社會”的轉變中,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社會同時受到大的沖擊,如何在基層社會持續變遷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成為當前亟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基層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給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帶來的深遠影響
首先,社會基層的管理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計劃經濟時代,社會基層的管理模式以“單位制”為核心,黨的基層組織網絡根植于各類單位之中。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社會基層的管理模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方式使單位產生了非行政化的趨向,單位的專業功能逐步增強,社會功能逐步剝離,在原有的單位體系之外,又生成了大量的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單位組織、動員社會成員的功能不斷減弱。“單位制”社會管理模式的解構弱化了黨對各種單位和組織的政治約束力,也使黨的基層組織與社會組織的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許多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不再是領導核心。黨的基層組織設置也不得不跟著各類單位組織的分化、組合而不斷調整,甚至在許多組織中出現了黨建工作的“空白點”。
其次,社會基層的組織形態也正悄然發生變化。在一個“單位化”的社會中,社會基層是相對穩態的。但是,隨著身份制度、戶籍制度、勞動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推進,人們對單位在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社會角色等各個方面的依附程度在不斷弱化,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利益保障通過社會基層的途徑可以得到解決,這就為社會成員完成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創造了條件,也為社會成員的流動創造了前提。社會轉型期中利益的分化組合直接導致了社會流動的加快。一個穩態的社會基層正在轉變為一個流動的社會基層,這種轉變勢必對條塊分割、封閉運作的黨的基層組織提出新的挑戰。黨組織整合組織成員,進而整合社會基層的能力也必然受到影響,自然會產生流動黨員管理、新社會階層成員黨員發展等諸多問題。
再次,社會基層的民主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市場經濟弱化了人們對單位和行政組織的依賴關系,自由、平等等主體意識和獨立的人格的增強,為基層民主的發展提供了條件。社會的發展,群眾的視野的開闊,政治眼界和政治素質的提高,為參與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條件。所有制結構多樣化引起的社會階層的逐步分化,形成了在收入來源、社會地位、生產方式、生活習慣等方面有著顯著區別的利益群體。多樣化利益群體的不同利益訴求,增強了群眾參與基層政治生活的內驅力和主動性。社會基層民主意識的增強對于社會基層民主進程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推動力。如果政治表達的渠道不通暢,就極易引發“積聚效應”;如果簡單縱容政治參與,而不加以正確的引導,同樣也會破壞社會基層政治的穩定。這些問題已或多或少地在現階段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和社區直選中有所體現。在社會自治力量還不太成熟,社會基層治理結構還不太完善的階段,擁有政治權威和組織資源的黨的基層組織,無疑要承擔起推動社會基層民主平穩、健康發展的重任。
最后,社會基層的各類矛盾正在逐步凸現。改革開放后,利益格局呈現多樣化的趨勢,“社會的轉型期就是矛盾凸現期”的特征在社會基層逐漸體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矛盾、多種利益群體的矛盾、城鄉差距引發的矛盾、勞動保障和勞資糾紛等矛盾和問題,隨著經濟成分、經濟利益、分配形式多樣化的進一步發展,日益與經濟、政治、思想、文化領域的矛盾交織在一起,變得更加錯綜復雜。群眾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也呈現多發的勢頭。上述種種矛盾和問題,絕大部分發生在社會基層,其實均是人民內部矛盾。因此,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在社會基層建立完善的社會協商體系,進而形成一種矛盾的自我調節和化解機制,讓大部分的矛盾、問題得以在社會基層消化和解決。這就要求黨的基層組織對其功能和定位進行進一步的拓展,通過政黨的力量來推動社會基層的和諧。
在我國,農村居住分散情況十分普遍,農民原子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相互分離,處于散漫的低組織狀態,這是一個不爭的農村現實情況,人們常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然而,農民的這種低組織狀況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可以理解為中國農村社會基礎再造的過程,針對當前的社會理想、國家目標或現代化導向,有目的、有意識地對農民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間能夠有高度的契合,能夠實現順利的對接。同時,也可以理解為農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動的能力與國家力量相配合實現國家目標并獲取自身福利的實踐過程”。而農民與國家、市場高度契合、順利對接、形成一致行動能力的結合點就是農村組織化的社會基礎。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本文作者:王太元王龍生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鄉村知識分子對于維護農村治安、保障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相對較高的文化素質和社會素質使鄉村知識分子具有整合鄉村權威的能力
精英既不是先天形成的,也不是繼承的,而是靠個人的杰出能力和艱苦的努力自然獲得的。作為現代社會中的精英應同時具有以下兩方面的素質:一是社會地位上具有高于一般民眾的“階層高度”;二是必須具有相應的“精英才智”,比如過人的智慧、才干和能力等。因此,就鄉村知識分子群體而言,其所具備的科學文化素質和較高道德素質為其成為民間權威精英奠定了基礎,而其參與村民和村莊的公共事務的行為則為其獲得權威的合法性創造了條件。鄉村知識分子的權威主要來自于知識分子所掌握的文化資源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社會資源和公共行為。在我國廣大農村,知識分子是擁有文化資源相對較多的群體,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知識分子通過參與村民與村莊公共事務的行為將其自身的文化資源優勢轉化為社會資源和經濟資源,從而在作為知識精英的同時也成為社會精英和經濟精英,同時知識群體又通過其擁有較一般村民多的社會資源和經濟資源進一步強化其在村莊中的權威和文化資源,這些都強化了鄉村知識分子成為農村社會具有較高權威的群體。目前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宗族傳統力量的權威瓦解,基層政權的權威也在市場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沖擊下趨于崩潰,農村社會在缺乏權威的情況面臨著失序和混亂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建立鄉村知識分子的權威對于整合農村社會資源,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鄉村知識分子較高的道德素質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引導和示范作用
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面臨著眾多的矛盾和困難,這其中既有認識和觀念上的問題,如先進的科學文化與落后的封建迷信之間的沖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道德要求與小農生產導致的狹隘自私的個人主義之間沖突;也有諸如土地承包、征地拆遷、工資拖欠等各種具體事件引發的不和諧因素,有些演化為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威脅著農村的社會穩定。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大好局面,解決復雜的社會矛盾不僅需要政府和基層干部的努力,也需要鄉村社會內部各種道德力量的配合。傳統社會中的知識分子受儒家思想熏陶,道德使命感極強,生活在農村社會的知識分子身居農業文明和傳統道德文化氛圍之中,其本身的社會使命感更強,對農村社會的道德示范作用更大。對于農村的廣大青少年來說,鄉村知識分子,特別是鄉村教師的道德人格影響更為深刻,教師在道德上的言傳身教對于塑造農村青少年較高的道德素質起著重要作用。同時鄉村知識分子在自身道德要求和子女教育上的較高要求都會對周圍的人產生無形的影響。這樣鄉村知識分子在農民群眾中普遍具有較高的道德形象和個人品格感染力,特別是一些德高望重的中老年知識分子,很多干部群眾是他們的學生或專業技術服務對象,他們在矛盾沖突中往往發揮著較好的疏導調節作用,鄉村知識分子的道德引導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