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經濟法學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內容提要:國際經濟法以交易權、管理權和經濟主權為墓本范疇。交易權指國際經濟法主體參加某一國際經濟交往以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權利管理權指國家對國際交往活動進行干預和管理的權利經濟主權指主權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經濟活動的主權。這三權各自反映了跨國經濟交往的當事人間、有關國家與跨國經濟交往當事人間、經濟領域中國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設想,以這三個基本范疇為支撐點,以交易權為基本線索來構筑國際經濟法學體系。
關鍵詞:國際經濟基本范疇
各門學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疇。這些基本范疇不是由人們隨意設定的,而是取決于各門學科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所以,一門學科的基本范疇可以反映出該學科的基本內容和特征。法學以權利義務為其基本范疇,但這種權利義務在不同的部門法學中又表現為不同的子范疇部門法的基本范疇,從而使一個部門法學區別于另一部門法學。例如在民法學中,其基本范疇可歸結為物權、債權。以此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項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梅成了龐大而完整的民法學體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較為特殊的法律體系。目前多數學者將其定義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而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法排除國內法為其淵源,或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法排除以經濟管理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從而使國際經濟法突破了傳統的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以及公法與私法的界限,成為一門綜合性的法的體系。隨著近年來對國際經濟法研究的不斷深化,人們已從其調整對象、組成范圍等方面揭示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征,但對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卻一直缺乏必要的歸納,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國際經濟法學體系的完整性。本文認為,基子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的研究,可以將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歸結為交易權、管理權和經濟主權三個基本概念。
一
交易權是指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實體參加某類特定的國際經濟交往以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權利。
一
管理權,或稱國家經濟管理權,是指國家對國際經濟交往活動進行干預和管理的權利。管理權的指向對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實體的跨國經濟交往交易權可以說是跨國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私法上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受到管理權的限制的后果。
在當代社會中,各種經濟交往都須接受有關國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預,而涉外經濟交往則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國家權力的制約,從而在有關國家的政府同跨國經濟交往的當事人之間結成十分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經濟管理權即用來概括地表述這種關系。
管理權與交易權不同它完全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雖然交易權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對私人權利的干預,但它在本質上仍是私人的權利。在管理權限定的范圍內,當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參加國際經濟交往、處理自已的經濟科益。某種商品是否可以或須按什么樣的條件輸向國外由國家確定而將何種數量的商品在何種期何內按何種價格以何種方式出售給何方當事人則仍是由交易的當事人來確定的。
如果說交易權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體內容是由交易當事人所確定的話,那么管理權的特征則在于其內容是由有關國家所單方面確定的,而不受跨國交易的當事人的意志的影響,外國資本須依何種條件才可進入本國,向特定國家出口某種商品須申領何種許可,國際匯兌須依何種方式進行等,都是由有關國家以國內立法或國際協定的方式單方面加以確定的。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只能被動地接受這種來自國家的強制國家的經濟管理權源于國家經濟主權國家經濟主權在國際法上是一個較新的概念幾。聯
合國大會第屆會議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對這一概念作了欽為充分的闡述。該《憲章》第二條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井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也許有人令懷疑《憲章芬本身的效力,因為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大沒有立法權。但是,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聯大決議作為一種國際文件在國際社會中的實際效力,從根本上說,來自于國際社會的某種井同意志,而不取決于聯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權。聯大決議所表述的許多原則、規則,或是對既存國際法的內容的進一步揭示,或是在歸納某種形成中的國際法規則。就國家經濟主權這‘概念而言,它的內容早已包含在國家主權這一國際法的最基本的范疇之中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之一。完整的國家主權不僅表現為政治上的自主獨立,也應表現為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獨立。在以往的實踐中,人們對國家主權所包含的經濟主權注意不夠,而在現襄生活中,許多發展中國家雖然在政治上獲得了獨立,但在經濟領域中卻沒有完全自主。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經濟主權被作為一個單獨的概念而提出,以表達構成國際社會成員絕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實現其完全意義上的主權的決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努力。
一
管理權,或稱國家經濟管理權,是指國家對國際經濟交往活動進行干預和管理的權利。管理權的指向對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實體的跨國經濟交往交易權可以說是跨國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私法上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受到管理權的限制的后果。
在當代社會中,各種經濟交往都須接受有關國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預,而涉外經濟交往則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國家權力的制約,從而在有關國家的政府同跨國經濟交往的當事人之間結成十分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經濟管理權即用來概括地表述這種關系。
管理權與交易權不同它完全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雖然交易權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對私人權利的干預,但它在本質上仍是私人的權利。在管理權限定的范圍內,當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參加國際經濟交往、處理自已的經濟科益。某種商品是否可以或須按什么樣的條件輸向國外由國家確定而將何種數量的商品在何種期何內按何種價格以何種方式出售給何方當事人則仍是由交易的當事人來確定的。
如果說交易權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體內容是由交易當事人所確定的話,那么管理權的特征則在于其內容是由有關國家所單方面確定的,而不受跨國交易的當事人的意志的影響,外國資本須依何種條件才可進入本國,向特定國家出口某種商品須申領何種許可,國際匯兌須依何種方式進行等,都是由有關國家以國內立法或國際協定的方式單方面加以確定的。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只能被動地接受這種來自國家的強制國家的經濟管理權源于國家經濟主權國家經濟主權在國際法上是一個較新的概念幾。聯
合國大會第屆會議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對這一概念作了欽為充分的闡述。該《憲章》第二條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井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也許有人令懷疑《憲章芬本身的效力,因為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大沒有立法權。但是,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聯大決議作為一種國際文件在國際社會中的實際效力,從根本上說,來自于國際社會的某種井同意志,而不取決于聯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權。聯大決議所表述的許多原則、規則,或是對既存國際法的內容的進一步揭示,或是在歸納某種形成中的國際法規則。就國家經濟主權這‘概念而言,它的內容早已包含在國家主權這一國際法的最基本的范疇之中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之一。完整的國家主權不僅表現為政治上的自主獨立,也應表現為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獨立。在以往的實踐中,人們對國家主權所包含的經濟主權注意不夠,而在現襄生活中,許多發展中國家雖然在政治上獲得了獨立,但在經濟領域中卻沒有完全自主。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經濟主權被作為一個單獨的概念而提出,以表達構成國際社會成員絕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實現其完全意義上的主權的決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努力。
摘要:作為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民族經濟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經濟分析的方法。從歷史必然性和邏輯一致性兩方面來看,經濟分析是必要的。從民族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民族經濟法公平的世界觀和經濟的世界觀的統一性、民族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稀缺性三方面看,經濟分析具有可能性。經濟分析的具體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關鍵詞: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研究方法必要性可能性
Abstract:Asthenationaleconomysoastothelawanditslawofdevelopmentforthestudyofacross-disciplinary,nationaleconomicLawofthebasicresearchmethodsofeconomicanalysis.Fromthehistoricalnecessityoflogicandconsistency,bothintermsofeconomicanalysisisnecessary.Fromthenation''''seconomictargetsoftheadjustmentofeconomiclaw,economiclawandfairnationaleconomicoutlookandworldviewoftheunityofthenation''''seconomiclawsandregulationsrelativescarcityofthree,withthepossibilityofeconomicanalysis.Economicanalysisofthespecificmethodisacost-benefitanalysisandnormativeanalysisandempiricalanalysis.
Keywords:economicanalysisofnationaleconomiclawresearchthepossibilityoftheneedfor
民族經濟法學是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它具有二重學科屬性,一方面,它屬于民族學的范疇,進一步講,它是民族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屬于法學的范疇,是從屬于經濟法學的一個學科分支。從學科淵源上看,它是民族學、法學和經濟學三門學科歷史發展的結果,是三者的綜合與分化。同時,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民族經濟法學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經濟分析的方法。
一、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為了適應全球化、市場化經濟發展的需求,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本文分析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規則及經濟法轉向,旨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經濟法,使其符合國際規則,并且能夠滿足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要求。
關鍵詞:經濟法;規則;轉向
一、引言
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與市場化的環境下,對法律制度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各個國家均十分關注經濟法學的研究。但經濟法學具有較強的科學性與實踐性,在研究過程中,應明確其規則,并且要準確把握經濟法轉向,在此基礎上,經濟法學的作用才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本文分析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類型、規則及其轉向,旨在促進我國經濟法學的完善,進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與有序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類型
近幾年,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成為了研究的國內學者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在經濟轉型時期,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經濟法學研究日漸深入與完善,根據理想類型劃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具體類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