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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刑罰執行理念的一次重大變革,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在我國一些大中城市正如火如荼地開展著。社區矯正所體現出來的發動社會力量來矯正改造罪犯的特點及在矯正過程中蘊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為我國刑罰執行工作的一大亮點,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的一大亮點。但是,由于我國社區矯正工作起步較晚,人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熟悉不足,社區矯正法律體系的不夠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進一步推廣。本文試圖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探析當前社區矯正工作及其相關問題,以期引起人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理性熟悉和思考。
一、社區矯正的價值
對于民眾來說,社區矯正是一個全新的理念,是一個源于英美法系國家的舶來概念。社區矯正是20世紀西方國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聯合國預防與控制犯罪組織予以肯定與倡導的,以社區為基礎的矯正罪犯的制度與方法。主要做法就是傾注全社會力量,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即所謂不需要監禁(指罪行比較稍微、不致危害社會)或不再需要繼續監禁(在獄中表現較好、已夠保釋條件、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它所采用的是開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這一改造方式,較之傳統刑罰執行模式,具有較大的社會優越性,社會價值明顯。
(一)以人為本價值取向明顯
以人為本,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價值目標,也是現代刑法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以人為本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個人都作為人來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嚴,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對于犯罪人的關懷不再是一種恩惠,而是法制國家一項義務性的社會任務,是和諧社會的一項基本要求。
1、社區矯正體現了一種寬容精神。寬容是刑罰人道化的重要標志,房龍認為,無論是人類思想史,還是刑罰史,都是為寬容而斗爭的歷史。[1]對實施了反社會行為的罪犯,國家和社會并不拋棄他們,而是給予他們重返社會的希望和機會,并且為罪犯的矯正營造寬容的社會氛圍,使矯正對象在寬容中感受人性關愛。而和諧的社會關系正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寬容上。
2、社區矯正體現了人性關愛的理念。罪犯盡管危害了社會,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與正常人一樣的需求和情感,社區矯正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區矯正滿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也是其他方面的權利存在的基礎。在市場經濟社會,個人的獨立與自由是市場交換的基礎,個人自由具有空前的價值。這一點對罪犯也適用。社區矯正是在社區環境中對罪犯進行監管和矯治,罪犯并不脫離正常的社會生活,與監禁矯正相比,具有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區矯正滿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假如被判刑入獄,就無法過正常的家庭生活,導致家庭生活殘缺,婚姻關系名存實亡。而社區矯正使罪犯保持健全的家庭生活和穩定的婚姻關系,從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滿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溫馨,承擔起自己對家庭應負的責任。這反過來有利于維護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穩定,減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顧到家庭,提高他們對家庭的親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從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3、社區矯正以罪犯的復歸社會為終極目標。我國學者指出,行刑人道主義的最高層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發展,實現其作為人的價值。[2]以人格矯正為前提、罪犯復歸社會為目標的社區矯正制度,集中體現著行刑的人道價值。一是社區矯正的實施可以讓罪犯繼續保持與家庭和社會的聯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學的研究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會資源,是幫助犯罪人改過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統,是任何其它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二是社區矯正可以避免監禁矯正所帶來的負面效應,避免“監獄化”人格的出現。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學者Sykes指出監禁刑會給受刑人帶來五大痛苦:自由之剝奪、物質與接受服務之剝奪、異性關系之剝奪、自主性之喪失和安全感之剝奪。[3]這些痛苦對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價值感構成巨大的威脅,極易造成自律力萎縮、意志力喪失等“監獄化”人格現象。過度地使用懲罰手段,還可能會使犯罪人放棄改過遷善的機會。因此,罪犯的監獄化是同罪犯的再社會化相抵觸與背棄的過程,對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會目標的實現起著阻滯作用。而在社區矯正的罪犯不會受到監獄環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穩定的就業,正常的休閑活動,加上適度的社會監督,可以較好地矯正罪犯的反社會人格,從而使罪犯順利地融入社會,實現再社會化的目標。
(二)效益價值突出
一是有利于為國家節約大量的財政資源。開展社區矯正,既有利于監獄集中人力、財力和物力矯正那些只有在監禁條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針對性地對那些不需要監禁的罪犯在社區中實施社會化教育,還可以防止嚴重犯罪分子與其他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提高對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資源,減少行刑的成本。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財政資源并不寬裕,用錢地方甚多,不應忽視行刑的經濟性,即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來獲得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會效益,使刑罰執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監禁刑的行刑成本要比非監禁刑的行刑成本高得多。根據2000年的一項統計資料顯示:中國監獄共超押罪犯24萬人,而關押改造一個罪犯的年費用也已達到7266元,這差不多相當于一個大學生一年的開銷。[4]目前,監獄擁擠問題非常嚴重,給監獄的治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帶來巨大的困難,致使有限的監獄經費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遠遠不能滿足監獄建設和發展的正常需要,迫使監獄偏離自身的性質而過度地追求創收。這種現狀既造成國家財政資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無疑,社區矯正將是有效緩解監獄壓力的重要途徑,是解決監獄人滿為患問題的最有效辦法。
二是有利于解決服刑人員的經濟困難。一般來說,監獄往往只注重安全和秩序,服刑人員在獄中學到的在社會上生存所需的勞動技能非常有限,而且在刑罰強制的條件下,服刑人員被迫接受教育的效果通常是十分消極的。他們長期在高墻內生活,與外部世界相隔離,對社會上發生的事情知之甚少,獨立動手能力乃至謀生能力較差,這對其本人日后的生活和整個家庭都可能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由于實行社區矯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其盡可能多地接觸社會、了解社會,有利于他們早日融入社會。假如改造好了,則可以達到人性的復歸,學到有用的知識,培養勞動技能,打好生活基礎。通過社區矯正,可以使其在社會上從事正當的職業并獲得報酬,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并且能為家庭提供經濟上的支持,解決家庭生活上的困難,增強家庭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
二、現階段社區矯正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工作正處于試點摸索階段,從各地試點情況看,社區矯正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們對社區矯正熟悉上的偏差、相關法律滯后等因素,嚴重制約著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
(一)民眾對社區矯正難于認同
在絕大多數人的思想意識中,“罪犯”就意味著“坐牢”(監禁),認為只有把犯罪人關在監獄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擔心把犯罪人放在社會上不保險,輕易造成治理失控或者犯罪人會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認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卻仍然留在社會上就等于沒有受到刑罰處罰,或最起碼是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這種觀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區矯正的實施過程中,一些群眾表現出過度的憂慮、懼怕,盡量避免與服刑人員接觸,這給社區矯正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二)適用的對象過少
我國長期以來都以執行監禁刑罰為主,非監禁刑罰為輔,對于非監禁刑罰的適用還處于非常薄弱的階段。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情況包括三種刑罰和兩種刑罰執行措施。三種刑罰指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兩種刑罰執行措施指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然而在實踐中,對于管制刑的適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等的適用對象和條件上規定得又過于抽象和苛刻,導致實踐中難以執行,適用的比率非常低。據統計,2000年全國各級法院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總數為646431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為7822人,占1.21%,判處緩刑的占15.85%。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罪犯予以假釋的適用率僅為1.63%,在2001年監外執行的罪犯占在押犯總數的比率僅為1.83%。[5]實踐中,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非常少,這就使社區矯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在這種情況之下,充分發揮社會資源,促使罪犯早日回歸社會,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樣化等一系列目標,都將難于達到。
(三)現行的法律規定滯后
在現行法律規定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現實社會的發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關緩刑、假釋的法律規定過于嚴格。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可見法律對緩刑適用規定上,沒有對緩刑的適用主體和行為條件予以明確規定。這就造成了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時,沒有確切的參考依據,從而在司法實踐中較少適用緩刑的刑罰。另外,緩刑適用對象的范圍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了緩刑的適用量,反映了刑罰執行制度上傾向于監禁刑罰,盡量減少適用非監禁刑罰的刑罰思想。立法及司法機關對于假釋的適用也同樣采用慎重的態度。如對于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將無法通過假釋這一法律途徑盡早回歸社會。此外,在適用假釋時,“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作為實質性條件,其實為軟性條件,缺乏考察、評定和檢驗的標準,造成實踐中不易操作。從而在決定假釋時,出于保障社會安全與穩定,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的考慮,假釋決定機關將會采取盡量不適用假釋的做法,這樣就不用承擔失察等責任。
(四)社區矯正工作僅流于監控,矯正、教育及執行刑罰的嚴厲性不足
現行矯正制度包括了電話報到、思想匯報、談話教育、學習培訓、公益勞動、請銷假制度等,在理論上基本涵蓋了社區矯正的工作內容,但在具體實施中卻受到各種制約。由于場地、經費、人力資源嚴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顧慮,
集中學習培訓工作基本上沒有展開,公益勞動的時間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區矯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現為報到、談話及走訪,由此,矯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無法實現較高矯正水平的“教育”和“矯正”。
而且,社區矯正的本質是非監禁的刑罰執行活動,這是社區矯正工作的基礎。但在實踐中這種刑罰執行的性質經常被有意無意地淡化,存在著隨意性,偏離了法律的軌道。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許多矯正規定尚以規定、細則、辦法的形式出現,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矯正部門在執行中存在束手束腳的現象。二是在矯正工作的對外宣傳中強調其人性化的一面較多,強調刑罰執行的嚴厲性的一面較少,使不了解社區矯正工作的受眾產生了片面的誤解。三是矯正工作開展前,緩刑、假釋罪犯在由公安機關監督執行時確實比較松散,在重新規范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不理解和阻礙。四是部分社區服刑人員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種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區矯正工作權威性不足的問題,部分社區服刑人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響,也成為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五)社區矯正組織不健全,社區矯正層面單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矯正網絡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對于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在其刑罰執行時均由公安機關代為治理。但是,由于公安機關本身肩負著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偵查等重大任務,在警力已經不足的情況下,還要對社區矯正人員予以監管改造,就顯得力不從心。實踐中公安機關僅做到對文件和檔案材料上的把關和落實,對于社區矯正的教育轉化、心理矯正、監督治理等重要工作內容就處于落空狀態。而且,目前在試點過程中,社區矯正工作在吸納社會志愿者、組建專業心理矯治隊伍、社區力量幫教方面尚處于構思起步階段。這樣在工作中就極易因沒有統一的社區矯正機構和配套的社區矯正體制而出現互相推諉和責任不到位的情況。此外,社區矯正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專業矯正人員少,也直接影響了社區矯正制度作用的發揮。
三、完善社區矯正工作的對策
(一)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
擴大社區矯正適用對象,涉及到把什么樣的罪犯放到社區中執行刑罰的問題。從有利于社會穩定,增添社會和諧因素的角度考慮,筆者認為,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及范圍至少應包括四類:一是未成年犯。對于犯罪的、必須處以刑罰的未成年人,應該優先考慮使用社區矯正刑,尤其是對于那些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輕罪犯。對于罪行較輕的、社會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可以使用社區矯正刑。具體范圍可以考慮將原《刑法》所規定的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增加使用社區矯正刑的刑罰方式。三是過失犯。過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實施的,其主觀惡性程度一般不會太大,將他們放在社會上服刑改造,一般不會再危害社會。使用社區矯正刑這一刑罰方式,更有利于他們的改過自新。四是老、弱、病、殘、孕犯。各國刑法一般都認為,刑事責任因其責任能力的減弱而有所減輕,應當或者可以從寬處罰;同時還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決非報復,而非凡預防重于一般預防,裁量刑罰首先應當考慮的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適當考慮一般預防的需要。作為犯罪者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較小,因而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
(二)細化緩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假釋適用的實質性條件是:犯罪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該規定過于原則,彈性過大,未提供具體的評判標準,不利于緩刑、假釋的準確適用,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官和監獄在緩刑和假釋適用上傾向于保守立場,從而影響了緩刑、假釋的適用率。為此,應對“悔罪表現”進一步細化,以便利司法操作。例如,投案自首,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罪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或減少犯罪造成的損失,積極退贓,積極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等,都可視為悔罪的具體表現。或者將假釋的實質性條件修改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一貫表現良好的,或者年老體弱、喪失作案能力的等等,從而為緩刑和假釋的適用提供一個可操作性的實質要件。另外,從促進犯罪人改過自新和建立犯罪人再社會化橋梁這一目標出發,我國刑事立法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對執行一定刑期改造的罪犯可以考慮適用法定假釋,即對于在監獄執行了大部分時間的刑罰以后,由法律規定予以附重要任務的釋放。
為了保證緩刑、假釋的適用效果,還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罪犯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制度,即對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貫表現、家庭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以對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進行系統的評估,從而通過這種猜測評估來確定是否能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和假釋。緩刑、假釋等社區刑罰的適用效果,在很大程度受再犯猜測水平的限制,而提高猜測結果的準確性又有賴于建立科學的人格調查制度。當然,由于社區矯正是將罪犯放在開放的社區執行刑罰,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給社會治安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因此,在擴大社區矯正適用對象的同時,必須審慎進行,切不可盲目適用,以避免出現社區矯正的濫用。
(三)增加一些禁止性或義務性的規定
為了避免社區矯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現管制刑遭遇“滅頂”的風險,對社區矯正應該注重通過一些禁止性或義務性的規定去落實對服刑人員的改造。如英國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進行無償的從40小時到240小時不等的社區工作即“社區服務”,或者要求服刑人員在宵禁期間不得進入某一特定的場所,或要求其在晚間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6]。我國的社區矯正也可以考慮增加對服刑人員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規定,如在一定條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場所或與特定人員來往,以減少犯罪誘發因素。同時可增設一些義務性規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賠償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損失、參加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積極承擔家庭撫養費用等等。這樣,不僅使刑罰的力度加大,同時還可以強化社會正義感,贏得公眾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四)建立立體的社區矯正網絡
罪犯的矯正離不開社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必須以社區力量為依托。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建立起廣泛吸納社區人力、物力資源的立體社區矯正網絡。社區矯正網絡從結構上可以分為三級,第一級是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主體,具體包括政法委統一領導,司法局組織實施,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獄治理局等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司法所具體執行的一整套矯正執行機關,這些機構是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第二級是為矯正工作提供專業協助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為矯正對象提供職業培訓、心理咨詢和矯正等方面的專業協助。他們不是矯正機關的組成部分,但通過協議的方式與矯正機關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第三級是具有社會責任感自愿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無償服務的社區志愿者。只有組建起這三級組織,才能形成一個強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區矯正網絡。要在第一級組織高效運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二、三級組織的作用。要非凡注重培育村級組織,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居民小組在監控服刑人員行動上的便利作用,為司法所將工作重心從監控轉向教育和矯正提供條件。
通過組建矯正網絡,實現地區資源共享,實現政府主導下的矯正機關與專業機構、人員的合作關系,由專業機構提供服務,矯正機關按勞付酬,實現共生和雙贏的局面。
(五)改進矯正方式,豐富教育手段
改進現階段矯正手段單一、效果不顯著的現狀,做到四個結合。一是個別教育與分類集體教育相結合,既堅持針對服刑人員的個性心理特征開展個別教育,又針對同一犯罪類型服刑人員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開展多種形式的集體教育,如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學習、社會實踐等,以節約資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專職教育與兼職教育相結合,矯正工作者作為執行主體,是專職矯正人員,對矯正全過程進行統籌規劃,制定矯正方案,確定階段矯正目標;兼職是指與矯正機關達成合作關系的專業機構、社區組織和社會志愿者階段性地參與矯正工作,在一些專業領域提供服務,在專業矯正隊伍沒有完全形成體系前,彌補其專業領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相結合,在堅持法規、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時,盡快建立起從接收到解矯前階段全面的心理輔導和診療機制,包括開展心理健康講座、定期進行心理測試、進行一對一的心理咨詢和矯正,開展各種形式的輔助治療等,盡快消除服刑人員的犯罪心理,矯正各種不健康的心理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歸社會。四是課堂式教育與互動式教育相結合,在矯正工作者采取主動的談話教育、課堂教育之外,開展形式多樣的互動教育,使服刑人員參與進來,通過直觀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組織管制、緩刑犯參觀監獄、未成年人管教所,與監獄服刑人員座談,使其感受法律的威嚴,加強服刑意識、規范意識。開展社會公益活動,通過他人的肯定和認同增強服刑人員的社會責任感。
(六)暢通渠道,加強協作
加強溝通協作,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矯正機關對罪犯實施矯正的判決或裁定參與意見。以假釋為例,社區矯正組織通過調查罪犯服刑期間表現、走訪罪犯家庭和社區、與罪犯面談等方式,形成對該名罪犯是否適于社區矯正的意見,在監獄向法院提交假釋建議書的同時提交法院,法院在此基礎上最終作出假釋裁定。這樣,矯正組織在矯正前就對罪犯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隨著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矯正機關還可在對管制、緩刑類服刑人員判決前向法院提交參考意見。這樣的優點是:作為法院和監獄,只能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作出判決或裁定,而沒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對罪犯的成長背景、家庭環境、社區意見等進行調查走訪,而矯正機關可利用基層矯正網絡進行比較全面的調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適合社區矯正的結論,為法院正確地判決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保證適合的服刑人員進入社區,提高社區矯正質量。二是在矯正過程中各司法所與監獄建立協作關系。如針對目前各區縣普遍反映的剝權類服刑人員難以治理的問題,可在矯正責任人與罪犯原服刑監獄干警間建立直接聯系,矯正工作者可從監獄干警處直接獲取許多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經驗,對于重點服刑人員的治理可起到較大的幫助作用。此外,提高矯正工作者工作水平,培養一個成熟的社區等都是開展社區矯正必不可少的條件。
(七)加強社區矯正的正面宣傳,打消人民群眾的顧慮對于人民群眾的不理解和不支持
要注重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正面宣傳,從思想觀念上,消除人民群眾對這一刑罰執行方式的顧慮。在宣傳時,可以向群眾講清楚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經過司法部門按照嚴格的標準予以篩選和鑒別,已經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區矯正組織的嚴密監控下執行刑罰的。假如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過程中,有違反社區矯正制度的行為,如危害小區居民的生活秩序、脫逃等情況,那么就要執行監禁矯正的刑罰措施。當然,在宣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宜夸大宣傳,要切合實際,以人民群眾能夠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
結束語
開展社區矯正,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方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區矯正的本質就在于對犯罪人進行治理、修復,為犯罪人架起再社會化的橋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質量的好壞,他們走向社會之后是否真正認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關系到社會及公眾的安全,進而影響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因此,我們應該正確熟悉社區矯正在矯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進矯正制度,不斷改革完善社區矯正制度,使社區矯正在中國產生強大的生命力。
注釋:
[1]劉保民,張慶斌,《監獄行刑人道化問題研究》,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4,(2):49-54。
[2]陳士涵,《人格改造論》(下卷)北京:學林出版社,2001。
[3]周國強,《國外社區矯正的理論基礎及其發展評估》,載于《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47-52。
[4]曹云飛,武玉紅,楊一寧,《試論我國的社區矯正》,載于《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15卷第3期。
[5]段金賢,袁敏琴,許永勤,《社區矯正制度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載于《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第3卷第1期。
[6]張桂霞,《關于我國社區矯正工作若干法律問題的思考》,載于《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