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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油站作為一個特殊的基層單位,肩負著石化管道儲運的艱巨任務。站控、管道、電工各班組盡職責,守本分,大門和圍墻也將輸油站包圍得嚴嚴實實。但是,我們是否可以理解,輸油站已經“與世隔絕”?萬千世界,無奇不有,事物是緊緊聯系在一起并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之中的,你不犯人,不代表人不犯你,并且很多的偶然與意外,我們統統不能把握。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此,筆者認真分析輸油站上的各種可能,對目前輸油站上涉及的法律問題,給予一些分析和思考,權當拋磚引玉之用。
輸油站上,我們的外圍管線號稱“千里油龍”,面對復雜多變的地形地勢,面對部分的不法分子,原油泄漏,鉆孔盜油等等問題我們只能盡可能少的去避免和防范,但卻不能確保到萬無一失,而由此導致的環境損害、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我們該如何做好善后工作?日常管理中,我們的臨時工的權益受到傷害,我們該在怎樣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設備的采購,項目的施工,我們在簽署合同的時候,該去怎樣把握和注意?職工權益保護方面,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該怎樣去維護自身的權益?車輛出車在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又該何去何從?
侵權和合同是輸油站上與法律聯系最為緊密的兩種債權債務關系。針對現狀,筆者僅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出發,與諸位做一些粗略的探討。
一、侵權
什么是侵權?通俗地講,是對他人合法權益(人身與財產)的一種侵犯和損害,而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的抽象性規定,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法律要件:1、行為具有違法性。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3、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的時候,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就是嚴格以上述四點為標準的。結合實際情況,作為我們輸油企業,很多時候已經不構成一般侵權行為,而是特殊侵權行為。下面分別從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五個方面逐一介紹:
(一)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針對輸油管道來講,主要是指因某種原因致使原油泄漏而發生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行為。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大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三點: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存在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事實,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侵權成立,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其一,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其二,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其三,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當然,這關系到一個舉證質證的問題,這里不再贅述。
(二)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
輸油站上,基于工作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臨時用工,雇傭到一些人,譬如農民巡線工、食堂工作人員、保安門衛等等,他們就屬于雇傭工人,雇傭工人損害他人,或者被人損害,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就是這里需要分析的問題。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由輸油站來買單。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從事雇傭活動”,它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它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這里有一個例外規定,如果雇員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值得注意一點,如果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系雇傭關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那么賠償權利人享有選擇權,既可以向雇主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雇主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度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們定義高度危險性作業,是一種在現有的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下,即使作業者已盡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危險性作業。可以看到,輸油戰線上的管道輸油作業完全符合高度危險作業的情況。并且在免除責任的時候,立法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受害人故意。立法這樣規定,是因為高度危險作業本身行業的特殊性,一方面可以加強作業者的責任心和提高改進技術安全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學技術發達導致的危險因素增加的情況下加強對社會大眾的保護。
(四)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志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要強調兩點,一是設置明顯標志,履行警示義務;一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這是對他人負責,同時是對自己負責。結合輸油站實際,主要是外管道施工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譬如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時,務必做好示警工作,豎立諸如“水深危險”、“路面施工,行人注意”的警示牌,盡量減輕自身的過錯責任,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據了解,輸油站上都配有公用車輛,擔負著食堂買菜,施工運輸,出差公干等各項工作和任務。作為輸油站上的司機同志,我們必須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和了解。通常地講,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首要任務是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同時向當地交警部門報案,投保車輛還需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損失輕微,且事故責任比較清楚,也可以選擇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問題。交警接到報案之后,會在一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主要是有無駕駛證、行駛證,以及有無違章駕駛,車況車貌情況,并結合事故現場的勘察報告,劃分雙方責任比例,制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雙方簽字生效。注意一點的是,我國實行的是司法最終裁判制度,如果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滿,仍然可以不簽字,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救濟。
此外,附帶說明一下目前糾紛處理的幾種主要方式:和解、調解、訴訟。和解是最簡單、最效率的一種解決辦法,具體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自愿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和解不成,就可以調解,調解有法院調解和民間調解,這里主要指民間調解,它的不同在于由第三方出面協調當事人雙方,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機關,也可以是有聲望的個人,也可以雙方自行選定。訴訟,就是司法最終裁決了。在如何處理方面,不僅僅要做到知己知彼,而且還需要考慮到訴訟成本、效率成本的問題,因為訴訟畢竟是下下之策,勞民傷財。
二、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協議。
合同的內容紛繁復雜,問題千奇百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合同的違約賠償、定金罰則以及締約過失責任,每一個環節都充斥著矛盾與對抗。此外,《合同法》分則部分對各種具體合同又有特別的規定,譬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等。
懷寧站上,兩年以來,訂立的合同主要有供用水合同書、保安服務協議書、保管合同、有線電視安裝及維護協議書。結合自己的粗淺理論,對于合同,主要講一下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的問題,因為這是合同訂立的基礎,也是法院審理合同案件時首先需要判斷的問題。
合同的成立,必須保證三要素:主體合法、意思自治、內容合法,三者缺一不可。1、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主體必須首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為只有具備了民事行為能力,才能實施意思表示。這里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于自然人,應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指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特殊情況除外。對于法人,要求其所從事的生產經營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需要對其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進行審查,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行為與法人目的事業不一致,如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在己方善意的情況下,應屬有效。2、意思自治是指意思表示真實,要求是內心的效果意思須與表示意思一致,如果內心有保留、認識錯誤、誤傳、誤解,或受到欺詐、脅迫、顯示公平等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的,則會發生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3、內容合法,是指合同內容必須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合法,并不是要求意思非得有法律依據,而是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法不禁止皆自由,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行為都推定為合法的,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另外,內容合法還有一層意思是,在法律對某些行為有特別規定時,則必須滿足該要求,例如法律規定不動產交易和抵押、法人合并與分立等均需經過登記程序,否則不能生效。
法律語言是一種專門的語言,在表達意思的時候,筆者盡量讓語言通俗易懂,我不期望上述能給大家帶來太多幫助,僅僅是盡一些本分,做一名法律人份內的事情而已,因為筆者僅僅只具備一些粗淺的理論,實踐基礎薄弱,文中有疏漏或不足之處,請給予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