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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復核程序改革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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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復核程序改革法律論文

      關鍵詞:死刑復核程序/檢察機關/參與

      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死刑案件具有其它刑事案件所不具備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因而需要慎之又慎。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同一收回死刑復核權,死刑復核程序改革成為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一個重大題目。本文在對現行死刑復核程序的弊端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提出中國死刑復核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進而論證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必要性以及參與的方式。

      一、關于死刑復核程序改革的建議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刑事訴訟法》第199條也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訴訟程序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貫徹我們國家一貫堅持的“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但是,自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殺人、強***、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死刑案件以來,大部分死刑案件都是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復核程序規則,在實踐中,很多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都是把二審程序和復核程序合二為一進行的,而在沒有上訴或抗訴的情況下,復核程序則變成了行政審批程序。即使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解釋》中甚至連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的規定(第202條),也沒有昭示。這種死刑復核程序虛置和行政化的現象,明顯背離了死刑復核程序設置的初衷,導致種種弊端。

      首先,現行的死刑復核程序不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指,任何權益受到結果影響確當事人都有權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并且應被告知控訴的性質和理由,……公道的告知、獲得庭審的機會以及提出主張和辯護等都體現在程序性正當程序之中①。根據正當程序的要求,控辯雙方應當被告知程序的運行情況,能夠在法庭中提出自己的主張,與對方當事人對質,并進行充分的辯護。從訴訟構造上看,正當程序要求控辯同等、控審分離、法官中立,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訴與辯護雙方充分參與,并保持同等對抗的格式。由此,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死刑復核程序應當是司法裁判的過程,在控辯雙方的共同參與并積極行使其權利的條件下查清事實,并正確適用法律。從死刑復核程序的實際運行考察,現行死刑復核程序連最基本的程序公正標準也無法達到。死刑復核程序的運行幾乎完全是法院的單方行為,裁判職能缺乏控訴和辯護職能的支撐。控辯雙方無法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提出自己主張和意見的順暢渠道,辯護權和對質權無從行使。正是基于這一點,一些學者批評現在的死刑復核程序,以為它背離了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淪為秘密進行的暗箱操縱。

      其次,死刑復核程序難以實現死刑復核程序設置的目的。死刑復核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特有的程序,其目的在于通過嚴格的高級別的過濾程序限制死刑的適用,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刑事訴訟法中固然明確規定了一系列貫徹落實死刑政策的措施,如死刑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當為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給予死刑案件的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死刑案件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等,但在現行死刑復核程序行政化的運行方式之下,法官通常不能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的意見,往往受到原審法院死刑判決書的單方影響,很難發現案件事實中存在的題目和疑點。因此,通過死刑復核程序得到改判的死刑案件相對較少,該程序的過濾作用和把關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從而使該程序慎用死刑的設置目的難以真正實現。

      再次,死刑復核程序難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生命權作為最重要的人權,更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死刑復核程序作為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保障死刑正確、謹慎適用的程序,其原意是為了更充分的保障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通過獨立的訴訟程序實現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目的。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中并未明確保障當事人的相關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解釋》固然作了一定的補充,但仍然無法保障當事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訴訟權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時并不要求提審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意見;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和檢察機關能否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明確規定;訴訟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死刑復核程序運行的知情權,沒有正常的訴訟途徑表達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意見。也就是說,現行有關死刑復核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賦予訴訟當事人那些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關鍵性訴訟權利。因此,在這種以行政化形式秘密進行的死刑復核程序中,檢察機關和被告人雙方都難以有效參與死刑復核程序,行使其追訴權和辯護權。

      正是由于死刑復核程序存在上述無法克服的弊端,我國死刑復核程序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已經成為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叫。在我國目前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修改建議中,大致可以回納出以下三種觀點:一是立足國情,盡量改革目前程序,即應當將死刑核準權同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的訴訟化構造。二是對死刑案件應當進行三審終審制的改造,即在取消死刑復核程序的同時,規定死刑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作為我國兩審終審制訴訟原則的例外。三是對死刑案件應區別對待,即在全國范圍內劃分若干個司法區,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個區設立巡回法庭,對所轄區域的死刑案件進行復核;對那些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的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對這些案件采取更為審慎的態度,以確保案件的質量和法律適用的正確。

      筆者以為,無論是保存死刑復核程序,還是實行死刑案件的三審終審制,或者實行復核與三審終審制相結合,都涉及到一個基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行政化弊端而進行死刑復核程序的司法化、訴訟化改革題目。死刑復核程序的司法化、訴訟化改革,至少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公然進行。

      訴訟程序的公然運行能夠獲得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訴訟程序及其裁判的信賴,死刑復核程序作為死刑案件的特別保障程序,更應當具有這種公然性。而我國現行的死刑復核程序是上下級法院報送和審批材料的過程,幾乎是秘密進行的,訴訟當事人無從知曉。這種狀況不改變,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視和當事人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訴訟監視,就無法進行,復核結果的認可度也就會大打折扣。

      死刑復核程序的公然并不要求所有死刑案件的復核都必須以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但應當賦予控辯雙方申請開庭審理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的執法環境下,要求所有的死刑復核案件都開庭審理,一時還難以做到。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事人對死刑判決沒有異議的,復核死刑可以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不開庭審理。假如檢察機關或辯護方要求開庭審理,死刑復核程序就應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以便使控辯雙方有機會在公然的法庭上進行言詞辯論。

      死刑復核程序的公然性還體現為控辯雙方能夠及時了解死刑復核程序的運行情況,從而能夠積極、有效的參與其中。在現行死刑復核程

      序中,程序運行到哪一階段,甚至死刑是否被核準,控辯雙方都沒有法定的知悉渠道。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應當明確賦予控辯雙方一定的知情手段,及時了解程序的進程,維護其正當權益。

      第二,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保障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加強死刑復核程序的訴訟化、司法化,就必須強化控辯雙方的訴訟主體地位,而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就是保障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繼續行使其公訴權,發表對案件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反駁對方的觀點,提出新的證據,從而對案件的終極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應當充分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繼續陳述其主張。尤其是應當賦予被告方對二審或復核程序的死刑裁判提出異議的權利、請求法院調查證據的權利,保障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和對案件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以確保被告方辯護權的充分行使,并進而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第三,對審理死刑復核案件的合議庭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

      1979年《刑事訴訟法》和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復核死刑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這個規定,一是夸大死刑復核不能由獨任法官一人進行;二是排除了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來復核死刑案件的做法。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改革現行的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堅持這一法律規定。

      此外,還應當夸大:負責死刑案件復核工作的合議庭與負責死刑案件二審的合議庭不能是同一個合議庭。這些年來,長期流行的負責死刑案件二審的合議庭與負責死刑案件復核工作的合議庭合二為一的做法,實際上即是取消死刑復核程序。在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由于某些死刑案件可能是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會面臨負責死刑案件二審的合議庭要不要、能不能與負責死刑復核的合議庭合二為一的題目。

      第四,死刑復核應當遵循嚴格的程序規則和特殊的證據規則。

      目前,我國死刑復核程序尚未建立明確的程序規則,更談不上比普通刑事案件嚴格的特殊要求的證據規則。而這個題目,對于保障死刑復核的質量、達到限制死刑適用的目的,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實行同一的定罪標準,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死刑案件應當確立更高的證實標準。聯合國《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4條規定,只有在對被告的罪行根據明確的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而對事實沒有其他解釋余地的情況下,才能判正法刑。參照該規定,我國死刑案件的證實標準應當確立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死刑復核程序只有以死刑案件更高的證實標準為指導,才更能保障死刑復核程序少殺、慎殺價值目標的實現。

      適用死刑的實體標準,也應當在不斷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同一的嚴格的規定。只有從一審判正法刑時開始就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才有可能使最高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集中精力進步死刑復核的質量,才有可能避免死刑復核因不得不疲于應付而走過場。

      第五,應當建立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配套保障制度。

      死刑復核程序的完善涉及到訴訟的很多方面,其訴訟化、司法化進程有賴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整體進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至少有以下幾個與死刑復核的質量密切相關的制度亟待建立或完善:一是死刑案件的強制上訴制度。在我國有相當數目的死刑案件是一審終審后即進進死刑復核程序的,這些案件只經過一次法庭的開庭審判,不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質量。因此,死刑案件中應當確立強制上訴制度,保證每一個死刑案件至少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其二是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強制辯護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正法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立法應當明確在死刑復核程序這一死刑案件的終極決定程序中,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法院也應當提供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二、檢察機關應當有權參與死刑復核程序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視機關,在死刑案件的刑事訴訟中,既承擔著公訴的職責,也承擔著審判監視的職責,因而應當有權參與作為死刑案件最后一道關口的復核程序。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是其公訴權的必然延伸。

      公訴權是由不同訴訟階段的具體職權組成的權力集合體,應當貫串于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對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檢察機關的公訴權包括提起公訴,在一審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訴,提起二審程序的抗訴,出庭支持抗訴等權力。在死刑案件中,一審或者二審的死刑判決并不生效,必須經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死刑案件的訴訟過程包括了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在有些案件中,是一審程序、復核程序和核準程序),檢察機關在死刑案件中的公訴權自然應當延伸至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復核程序作出生效裁判,檢察機關的公訴權才真正行使完畢。因此,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是其公訴權的必要組成部分和必然的延伸。

      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能夠保障其公訴目的的實現。在死刑案件中,檢察機關出于對死刑案件的慎重考慮,在一審、二審程序中積極行使公訴權,其目的在于說服法院支持其公訴主張。所有這些努力能否達到公訴目的,取決于死刑復核程序中生效裁判的作出。假如檢察機關無法參與作出生效裁判的死刑復核程序,即使在之前的程序中公訴權能夠得到充分行使,檢察機關的公訴目的也無法有效實現。因此,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是實現其公訴目的的必然要求。第二,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能夠幫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實,以作出正確的判定。

      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作為控訴方與被告方進行辯論,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作為死刑案件的公訴機關,把握了大量的證據,能夠運用專業的訴訟技能向法庭提出據以支持其控訴主張的證據,與被告人就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題目進行充分的辯論,使法官做到兼聽則明。從審判實踐看,在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都會重復甚至提出新的證據和理由力圖證實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假如沒有檢察機關作為其對立面參與訴訟,負責死刑復核的合議庭就可能片面地受到訴訟一方的影響,難以客觀全面地作出判定。

      不僅如此,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會更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我國檢察機關并不是作為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而是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因而應當也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態度上,為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而進行訴訟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第14條);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第43條)。在死刑案件中,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其目的并不是簡單的乘勝追擊,一味要求法院作出死刑的生效裁判,還應當履行其客觀義務,協助法庭查明事實,對于確實應當判正法刑的,做到不放縱罪犯;而對于不應判正法刑的,也應當向法庭陳述不應當判正法刑的意見。這對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實***,全面考慮案件的情況,作出公正的裁判,具有積極的幫助作用。

      第三,檢察機關

      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是其行使法律監視權的必然要求。

      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視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是其法律監視職能的必然要求,這不僅具有憲法和法律上的依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

      死刑復核程序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當然屬于檢察機關法律監視的范圍。《刑事訴訟法》第8條明確規定,人民***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視。死刑復核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一個訴訟程序,理應屬于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視的范圍。至于監視的具體權能,由于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程序本身規定得就過于簡單,因而不可能對監視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監視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法律授權。由于《刑事訴訟法》第8條的規定已經明顯地包含了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監視。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機關在監視死刑執行過程中發現不應當判正法刑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規定,也可以印證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視是貫串在訴訟的整個過程的,其中當然包括死刑復核程序。假如說檢察機關有權對執行死刑的活動進行法律監視而無權對死刑復核的活動進行法律監視,這在邏輯上也是講不通的。

      死刑復核程序的特別重要性也決定了檢察機關對實在行法律監視的特殊必要性。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關口,與一審、二審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將終極決定一個人生命權利的剝奪與否。即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視權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夠有效行使,法律監視在死刑復核程序這一決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會使檢察機關法律監視作用功虧一簣。因此,為確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正當性,就更應當加強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視。

      三、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具體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同一收回死刑復核權之后,死刑復核程序的司法化、訴訟化改革就迫在眉睫,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也是勢在必行。筆者以為,檢察機關參與死刑復核程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出席死刑復核法庭或發表書面意見,闡明公訴主張及其理由。

      對于開庭審理的死刑復核案件,最高人民***應當派員出席死刑復核法庭,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繼續闡明其公訴主張,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活動。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開庭審理的死刑復核案件,最高人民***也應當提供書面意見,闡明其公訴主張及所依據的理由,繼續行使其公訴權。

      (二)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或者合議庭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的討論。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長可以列席。根據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死刑復核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長可以列席。在實踐中,檢察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派副檢察長或者其他檢察委員會委員代表檢察長出席會議。最高人民***列席審判委員會的檢察職員不是審判委員會的成員,沒有案件的表決權。但是,列席職員可以就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題目充分發表意見,行使其法律監視權。而且,在必要的情況下,檢察職員還應當有權列席合議庭對死刑復核案件的評議。這是由于,每一個死刑案件都涉及到是否剝奪一個人生命的題目,都是重大案件。因此,對于不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而案件的性質或情節又使得列席確有必要時,檢察機關也應當可以派員列席合議庭對死刑復核案件的討論,發表自己的意見,以體現對死刑案件格外謹慎的執法態度,切實履行其法律監視職能。

      在中心《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中,談到改革和完善檢察監視體制時,首先提出的任務就是改革和完善人民***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視制度。其中包括“完善人民***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監視制度,健全人民***派員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人民***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均可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有關重大或疑難案件以及人民***抗訴案件的會議”。這個意見,也是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提出的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視的有效措施。這種措施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尤其顯得必要。

      (三)對最高人民法院擬予核準死刑的裁定提出復議請求。

      死刑復核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終局性。基于維護生效裁判權威性和穩定性的考慮,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裁判,即使檢察機關以為該裁判確有錯誤,也不宜再按照審判監視程序提起抗訴。但由于死刑案件特殊的嚴厲性和錯誤結果的不可挽回性,最高人民***應當具有對不應當判正法刑而最高人民法院擬予核準死刑的案件提出復議請求的權利。對于該復議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在死刑復核裁定生效前作出書面答復。

      (四)對死刑復核活動是否正當實行法律監視。

      檢察機關通過參與死刑復核程序,可以發現死刑復核程序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并應當有權對之實行法律監視。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行使以下法律監視權:1.法庭組成職員是否符正當律規定;2.法庭審理案件是否違反法定程序;3.是否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正當權利;4.有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序的行為。對于死刑復核程序中,人民法院或者審判職員審理案件假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對最高人民***的書面糾正意見及時作出答復。

      注釋:

      ①Anelementaryandfundamentalrequirementofdueprocessinanyproceedingwhichistobeaccordedfinalityisnoticereasonablycalculated,underallthecircumstances,toappriseinterestedpartiesofthependencyofactionandaffordthemanopportunitytopresenttheirobjections....thenoticemustbeofsuchnatureasreasonablytoconveytherequiredinformation.BLACK''''SLAWDICTIONARY,(eighthedition),P538—539,2004West,aThomson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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