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保險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前言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可見有效的資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摘要]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如果出現重復保險,保險人通常采用比例分攤的方式來體現保險合同各方的公平原則。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上出現公平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只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和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分攤方式,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解決分攤爭議。
[關鍵詞]責任保險;重復保險;重復保險的分攤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成立,必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補償性保險合同,而且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必須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中對重復保險做出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兩份或兩份以上保險單中重復得到超過損失額的賠償,以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并通過重復保險的分攤來確保保險損失補償目的的實現。根據我國《保險法》關于重復保險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界在實踐中是按比例責任進行分攤的,這種分攤方式在普通財產保險中被廣泛使用,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這就產生了責任保險中的重復保險分攤的公平問題,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和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
一、常規的重復保險分攤辦法引起的公平問題
我國《保險法》并沒有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定特別的規定,實務中我們只能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來辦理。常規的分攤辦法主要有限額比例、順序責任和平均責任分攤法,鑒于責任保險中只有賠償限額而沒有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的特殊性,如果用常規的分攤辦法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進行分攤,每—種分攤法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會產生不公平和爭議。
英國的《人壽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各種保險險種都需要保險利益,明確保險利益補償原則,即所保險的賠付金額不能大于所保利益的金額。英國的《海上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合同和保單必須有保險利益,確立了保險利益的含義以及保險利益的時間和保險利益的種類。
保險利益內涵的界定
在保險制度設立之前,保險利益被當作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即保險的目的就是填補所滅失或所減損物上的價值,也就是利益,當利益發生了損害就需要進行填補,這就出現了保險利益,就是保險標的物上的一定價值或利益,這種界定保險利益的學說就是價值說。保險在以財產保險為主要業務的時候,這種保險利益的價值學說符合保險行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只有界定保險利益含義的范圍,才能使保險利益在法律上確立起來。保險利益最初的理解為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也就是保險合同的對象。保險利益界定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和精神上面的利害關系,這個含義的范圍能夠覆蓋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對保險利益的要求。綜合各種保險利益學說,保險利益是指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至保險標的不安全而受損,或者因為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簡言之,保險利益可以認為被法律所承認的投保的法定權利,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因保險事故導致的保險標的受損的損益關系。
我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概念的借鑒及分析根據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原則的闡釋,認為法律認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保險利益應是保險人對保險對象的財產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歸屬于技術性保險利益,在我國的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定關系,以此能夠確保保險業的分散風險和經濟運行的效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關系,支付保險費用訂立保險合同,在出現保險事故后,可以通過保險基金來進行風險的轉移和補償。我國的保險利益定位在經濟關系上,這樣就能夠發揮保險分散風險的職能,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避免保險行業里面的不當得利現象的出現。保險在本質上是對風險的分散和對個體經濟損失的補償,這是在社會良好道德支撐下才能得以實現的,否則會遇到個體通過保險的手段獲取額外補償的現象,這樣就對保險行業造成了危害,使其他保險人的合理利益遭受損失,保險就違背了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于是財產保險采取了無損害即無保險的方式進行這種違背道德行為的規避,也就是在保險金額內被保險人僅可在其所受損害限度內請求支付保險金,這種做法有利于防范保險行業的道德風險。
我國的保險法在保險利益規定方面的缺失
對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主體的法律認定從我國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主體的法律認定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第2款、第3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的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承受主體是投保人,這在保險行業的財產保險發展中存在著缺失。理性的投保人在正常情況下,在得不到利益的背景下為其他人進行財產投保,排除了道德危險的可能,這有利于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候得到經濟補償和救濟,這樣保險就發揮了穩定社會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被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我國《保險法》此前并未給予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按照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推理,當保險事故出現時,被保險人如果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那么被保險人就不存在著經濟損失,也就沒有權利請求保險金賠償。從國外的保險業經驗來看,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已得到廣泛認同,因此我國的保險利益主體應界定為被保險人更加科學,這樣才能促使財產保險業得到進步和發展,才能更加符合現實生活對財產保險的要求。
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依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業界諸多學者亦謂即指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所具有的經濟上得失之利害關系。保險利益,英文為insurableinterest,譯為此乃約定俗成,乃同可保利益、可保權益。我國香港保險總會編印之《個人保險》中則稱“可保權益”乃投保人購買保險之權利,這種權利通常是由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某種關系而產生的。一般來說若投保人會因為標的遇到損害而直接引致損害的“可保利益”便存在。
他國學者大多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應是被保險人,而非我國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比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更有重要,因為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無利益即無損失,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被保險人并無損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險人填補其損失呢?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雖財產保險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時為被保險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時為被保險人者。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實務中,我國財產保險保單規定保險標的為“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亦是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關系的主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其成立之要件及意義因觀點較為一致不再述及。
以下先就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有關問題稍事論述。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主要樣態
摘要:近年來,中國保險業飛速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保險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為了保證保險事業順利進行,這就對中國的保險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監管工作應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而應該更加完善。法律監管無疑是保險監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規武器,但必須充分估計到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環境和社會公眾對保險法律認同程度甚低的客觀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我國國情。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