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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是農業保險大國,農業保險規模位居世界第二,僅次于美國。中國逐漸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常見的問題。國外農業保險體制,尤其是美國和加拿大已形成屬于自己的較為成熟的農業保險體系,其中有些經驗對我們發展農業保險有一定的啟示作用。本文僅對美國和加拿大的農業保險制度進行研究分析,借鑒其有益經驗,并對我國今后開展農業保險提出建議。
關鍵詞:農業保險;國際;借鑒
一、加拿大農業保險制度
加拿大在1959年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加拿大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加拿大的農業保險計劃采取的是各省根據本省發展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本國農作物保險計劃及再保險計劃,如果各省決定開展農作物保險時,那么農業保險工作由各個省政府自己進行開展,包括完成立法工作、設立經營計劃、確定保險模式,并由各個省自己的農作物保險公司來經營。各省的農作物保險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但它屬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專門提供優質低廉的農業保險服務。加拿大政府對發展農作物保險提供強大支持,主要是聯邦和省政府共同提供發展農作物保險的資金支持。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可以從中央和省兩級政府獲得60%左右的保費補貼,這一舉措保障了加拿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除了保費補貼,還包括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費用和再保險支出的支持。1959年聯邦政府制定并由議會最高權力機構審議通過具有高效力的《農作物保險法》,進入了由聯邦政府和省級政府共同開展農業保險的階段。加拿大在農作物保險立法工作中,嚴格制定《農作物保險法》中關于險種開發、災害認定、投保承保理賠程序、農險補貼政策等相關具體條例,保證農業保險的各個環節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在實施農業保險過程中不斷修改和補充《農作物保險法》。在1991年通過新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條例》,解決了關于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支持措施、聯邦和省政府在農作物保險的具體經營上的職責等相關問題,并提出建立再保險,由聯邦和省共擔農業保險的風險。農作物再保險制度對于各省加快農作物保險提標擴面有重要意義。《農作物保險法》和《農作物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加拿大聯邦政府在農業部設立農作物保險局,各省也應該相應地在農業部設立農作物保險局,并受制于《農作物保險法》。聯邦農業部農作物保險局主要負責農作物保險的計劃制訂,對各個省農業保險機構提供政策及資金等支持策略,對科學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保險金額提供完整的數據資料參考和統計性分析,幫助各個省保險機構實現農作物保險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同時,省政府農業部的農作物保險局設立保險部門,主要支持產品開發與創新,負責對各項農作物損失報告和資料等情況進行審核,并確定賠償金額,實現各項保險信息共享并提供農險咨詢服務,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實現農業保險廣泛覆蓋。
二、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
1996年,美國出臺《1996年聯邦農業完善與改革法案》,法案明確指出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管理、監督、補貼等工作由農業部下設風險管理局接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轉變其職能,主要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私營保險公司接手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經營具體的農作物保險業務。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在全國分散著12個辦公室,向各個負責的區域內提供相應的農業保險服務,主要是為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鼓勵私人保險公司參與經營;風險管理局監督和管理該區域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合法合規運營情況,負責農業保險宏觀事項,包括保險費率的核定、保險補貼的支出管理;由私營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微觀經濟活動。目前,經農業部批準經營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有15家。在美國50個州中,通常由一家保險經營機構在本州提供保險服務。農業部要求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具有滿足業務拓展服務網絡的資金、市場形象、核心科技以及長期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專業經驗。美國自此形成政府主導下的私營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美國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經歷了較長時期的發展和完善。1938年美國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并成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1980年對此法案進行修正,實行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和私人資本共同參與農業保險經營,引入保費補貼,提高農業保險的參與率。1994年國會對保險法案經過大規模修訂,重組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案》,出臺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案》,該法案要求農民必須加入巨災保險,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與獲得政府其他計劃的政府補貼直接掛鉤。1996年,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管理、監督、補貼等職能由農業部下設風險管理局接手;私營保險公司接手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經營具體的農作物保險業務。《2008年美國農業法案》提出對特色農作物提供農業保險產品服務。《2014年美國農業法案》設立價格損失保障和農業風險保障。
三、國際農險制度的啟示
(一)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機制
由于農業保險特殊的經營特征和風險特征,政府通過補貼支持農業保險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借鑒外國經驗,逐步形成以保費補貼、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再保險補貼多元補貼機制,促進農業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央和地方財政靈活選擇并增加農險補貼品種,尤其是加大對地方特色農產品和綠色產品的補貼;根據不同省份的農業產業結構、農業風險特征,考慮省份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區別補貼,針對各個省份農業發展情況與農業風險特征實施分級補貼;向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機構提供適當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險產品創新補貼、農險人才培養的資金支持;對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分別實施再保險補貼項目。
(二)建立政策性國家農業保險機構
我國政府可以在農業部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部門,經辦與農業保險有關的工作,負責制訂全國農業保險的計劃,農業保險相關數據的統計,為科學合理制定保險費率提供數據參考,負責政府農險補貼項目的預算管理及農險補貼項目的支出管理,負責監督和管理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規范運營情況,農業保險的立法工作,實現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資質審批工作,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再保險,研發農業保險新品種及建立創新專利保護機制。該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由財政部全額出資設立并提供補貼項目的預算安排,農業保險部門成立之后,具體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出現的問題,保障我國順利開展農業保險工作,實現由農業保險大國向農業保險強國的轉變。
(三)加強農業保險法的立法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規范農險經營活動的重要保障。在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應當不斷完善立法工作,用具體條例明確投保人、保險人的權利與責任,促進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我國2013年3月1開始實行的《農業保險條例》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內容過于籠統并未得到較為普遍有效的適用效果,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出現的缺乏農業保險產品創新保護、保費補貼結構調整及農險運營監管不力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需要進一步進行立法工作的修改和補充。在發達國家在中較為成熟的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都將立法工作擺在重要的位置,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參與程序及補償規則。我國應該加快有關農業保險立法工作,彌補法律空白,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相關條例,使開展農業保險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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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鑫 段亞東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