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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政策作為我國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主要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具備保障生活與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雖然,失業保險是國家為失業者提供的基本社會保障,但并非所有失業人員均具獲得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事實上,失業保險金的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申請人員以及所在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②非申請人自愿終止任職,也就是申請人本身不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因申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解除雙方勞動關系;③申請人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明確表明求職意向。
(二)隱性就業隱性就業是指未經規范就業渠道獲取固定職位的一種工作狀態。近年來,隨著就業競爭日益激烈,隱性就業的規模逐年遞增。選擇隱性就業的人員,并沒有與任何一家企業或機構建立長期的聘用關系,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只是通過合理的配置時間,做幾份兼職工作,以此來獲取酬勞。根據第三方調查機構麥可思的一項調查顯示,2014年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簽約率達到37%以上,剩余未簽約的63%的大學畢業生中,保守估計,至少有20%的大學生選擇了隱性就業。雖然,隱性就業行為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就業的嚴峻形勢,但是隱性就業者的權益保障、社會保障機制始終處于模棱兩可的情況,社會定位也是十分尷尬。
(三)社會產出社會產出指的是,社會各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勞動行為產出產品的綜合。社會產出是社會的總商品成本,也可被稱為社會總產值。社會產出值是反映一個國家或某個地區在一定時間內,物質生產能力的主要憑證,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勞動生產能力的主要指標。
(四)三者間的聯系近年來,有研究人員對我國隱性結業規模進行了初步的統計,最終發現,在所有勞動者中,隱性就業者超過4成以上。政府部門只有掌握失業者真實的就業情況,才能有效避免隱性就業者給失業保險制度造成的額外負擔,也只有政府部門出臺相應政策對隱性就業規模加以調整,才能提升失業保險基金利用的績效水平。真正發揮出保障生活與促進就業的目的,縮減隱性就業規模,提高社會產出。
二、失業保險政策對隱性就業規模與社會產出的影響
現有資料表明,隱性就業者主要分布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工作崗位上,這一現象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企業性質的影響。《失業保險條例》明文規定,失業保險應普及城鎮企事業單位,企業與個人均具有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的義務。然而,大多數規模較小,人員流動性大的中小企業,常會虛報就業人數,逃避失業保險費的繳納義務。在此情況下,有許多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會藏匿于此,只要企業將其登記上報,他們將始終處于“失業狀態”。所以,他們不但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還能領取就業企業的崗位酬勞。這一類企業大多不符規范,從事的行業技術含量也比較低。而是數量較高的行業企業則相對更為規范,任何就業者一旦入職均會被登記至相關管理部門,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所以,失業保險金越高,失業者再就業或尋找好工作的積極性就越低,如此一來,技術含量高行業的就業人數將會越來越少,社會產出水平也會受到不利影響。國內不少研究隊員對隱性就業的現狀進行了分析,這些課題研究大多以失業保險政策對失業再就業的可能性與失業時間等內容為主。近年來,在一些經濟學家的研究中,人們深刻地意識到失業保險金對隱性就業規模與社會產出的深遠影響。任偉等人發現,失業保險金越低,從業人員就會格外擔心失業,因此開始熱衷于尋找那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獲得的工作崗位。而倘若失業保險金越高,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就會大打折扣,他們會更愿意選擇在小規模企業從事技術含量低的工作,加入到隱性就業的隊伍中。這兩種現象,均會導致社會生產率以及社會產出的嚴重下降。因此,合理定制失業保險政策,加強對隱性就業規模的控制很有必要。李永濤等人發現,失業保險政策實施的效果,主要取決于失業保險政策的根本目標。倘若目標為失業保險費,則稅率越低,失業保險金就越高,失業人員就業積極性就越低,隱性就業規模將會不斷擴大,隱性就業規模也將一再下滑;倘若以失業保險金為目標,那么政府應通過調低失業保險費,緩解勞動力失衡的局面。此外,政府還可通過加強對不規范企業的監管力度,限制隱性就業的增長,促進失業者再就業,進而提高社會產出。
作者:黃興輝單位:南平市延平區勞動就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