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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銀行進入飛速發展的同時,有一些不良的影響也在逐步顯現,犯罪分子大肆通過網絡銀行轉賬洗錢,逃避金融監管和法律制裁的實例比比皆是。的確,網絡銀行是建立在開放性、數字化的虛擬網絡平臺上的,不可避免地比傳統銀行具有更多、更復雜的風險。要健全網絡銀行的風險監管手段,完善網絡銀行的安全防線,就必須深入分析網路銀行風險。
一是技術漏洞風險。網絡銀行本身就是在互聯網平臺上的,技術漏洞成為了不安全的首要因素。最顯著的就是網絡銀行所采用的系統的漏洞,程序編寫的源代碼情況,是否存在系統漏洞都是網絡銀行不安全的因素。有些時候網絡銀行的操作系統,處于一個完全開放的狀態,也是容易受到外界黑客攻擊的不安全因素。網絡銀行對于用戶信息的保密措施,往往采用了動態口令或者固定密鑰的方式,可以通過軟件算法的破譯。網絡銀行肯定要通過網絡來傳輸數據,數據經過服務器上的不同節點,就容易受到外界攻擊,相關信息被竊取。同時,網絡上自由傳輸的數據,一旦未加密或者加密被輕易破譯,銀行用戶的關鍵信息,就很容易被不法分析利用。有些網絡銀行用戶端,被惡意植入了木馬程序,一旦進入網絡銀行界面,就會被監控,用戶信息就被不法分子一覽無余。
二是運行穩定風險。網絡銀行盡管與傳統的柜臺業務辦理方式不同,但是數據系統是與銀行內部系統相互關聯的。一旦網絡銀行中出現任何不可靠、不穩定、不安全的風險因素,必定會影響銀行整理系統的安全穩定。這些運行穩定風險的來源非常廣泛,有的來自互聯網居心叵測的黑客、有的來自于安全意識不強的用戶、有些來自于銀行與客戶之間信息交流、有些來自于網絡銀行硬件軟件設備缺陷等等。凡此種種,都讓銀行數據庫系統直接暴露在各種不可控的風險之下。盡管現在網絡銀行已經使用了種種安全控制屏障、用戶加密設備、數據傳輸加密、操作系統實時升級等方式,但是許多人為不可控因素以及用戶使用規范都會給操作系統帶來隱患,需要全盤考慮。
三是資金保值風險。隨著網絡銀行的不斷發展,網絡銀行所覆蓋的范圍,從原有比較簡單的為零售分散的用戶實現金額較小的銀行服務,發展到了通過網絡提供信息服務、交易服務、賬戶管理、資金管理、信貸服務、理財投資、外匯交易等。網絡銀行的功能疊加,也使得銀行經營風險和用戶保值風險在不斷增加。特別是有些網絡銀行到帳存在一定延后性,滯留資金所產生的收益變化,面臨法律責任歸屬的質疑。同時,網絡銀行必須依靠不斷發展更多客戶,來保證自身獲利。但是網絡開放性和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優勢,讓網絡銀行生存的空間逐步在縮小,直接導致了網絡銀行的收益在降低,資金保值風險成為了網絡銀行發展的制約性因素。
四是法律責任風險。整個網絡銀行是一個伴隨著互聯網發展起來的新型事務,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本為零,所有在網絡交易中遵循的法律規定都不是特定為網絡銀行而設定的,需要參照許多其他的商業法律規定,如合同法、財務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法、貨幣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隱私保護制度等等。特別是當前電子商務發展,尚未制定電子商務法等之類特定性法律。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所有商家與消費者們統一交易的平臺,完全基于商戶們誠信們開展相關資金結算活動。一旦出現了商家不講誠信、甚至違法違章的行為,只能夠適用合同法、民法等規范相關行為,且相關的法律關系并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權力義務并不對等,普通消費者權益無從保護。銀行、司法機關打擊網上金融犯罪,沒有法律依據和手段。
二、網絡銀行風險原因分析
網絡銀行充分發揮了網絡的便利性,同時也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約束,在帶來極大便利和服務質量上提升以外,卻也帶來了諸多風險。深入分析以上幾種風險,可以發現產生網絡銀行風險的原因主要表現在我國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面:
一是缺乏針對性法律規定。近年來,網絡銀行業務屬于新興的銀行業形式,銀行業監管層盡管已經頒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規范,但是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水平尚處于起步階段。相比其他發達國家來說,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屬于空白,對于網絡銀行風險控制的監管規定極為缺乏。唯一中國人民銀行辦法的網絡銀行的業務管理規定,在頒布七年后被廢止,后續沒有相關規定出臺。目前現存的部門規章中,僅有銀監會有對于電子銀行的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的安全管理規定,但是實際應用可操作性不強。其實,在缺乏電子商務法的今天,對于網絡交易行為中許多法律責任界定的缺失,直接導致了網絡銀行會面臨任何交易的極大不可控性,這些不可控的風險因素,直接帶來了更大問題的法律責任歸屬,責任不清、義務不明,已然成為了網絡銀行風險控制的薄弱基礎。二是監管規范不完善。網絡銀行成長壯大這么多年來,從沒有對于監管有過明確規定,誰來監管,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個部門之間職責如何劃分,履職如何到位而不越位。網絡銀行的業務分工,并沒有沿襲傳統銀行業態條塊管理,而是直接面向客戶,利用網絡平臺交互性,跨領域開展業務。那么如果監管主體、職責不跟隨網絡銀行的業態發生變化,就會直接造成沒有人管、管不到位、重復監管、互相扯皮的現象出現。
三是社會交互領域廣泛。網絡銀行不僅僅走出銀行柜面業務,隨著電子商務互聯網時代,網絡銀行已經開始和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進行著深入廣泛地交互。社會公眾在享受著網絡銀行所帶來的便利同時,也在不斷遭受著來自方方面面的風險。就如網絡銀行讓犯罪分子洗錢途徑更為隱密,公安部門追查的難度不斷加大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網絡銀行與人們社會生活發生著深刻交互,影響著社會方方面面的法律行為屬性,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主體就應當進一步擴大范圍,許多管理社會秩序部門,如公安、檢察、司法都是對網絡銀行有監管責任;一些管理相關事務部門,如信息化部、審計部門、財政部、監察部門等。但是,如此眾多的監管主體之間如何銜接配合、共享信息、交流互動,都是需要明確予以規定的,一旦規定不明確,就肯定存在監管漏洞真空地帶。
四是缺乏市場制度。網路銀行是面向客戶需求的普遍性的銀行傳統柜臺業務的主動創新。這個行業內主體都是進過核準制度的。核準制度作為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基礎,能夠嚴格保證進入這個市場的網絡銀行都是具備了相應資質的,能夠有效地降低網絡銀行市場的整體風險。但是,作為網絡銀行服務客戶的終極目標,必要市場內良性的競爭,可以讓客戶有更廣泛、更安全、更有保障的選擇空間,從而促進網絡銀行不斷提升自身安全防線、充分保障顧客權益,以不斷適應所有市場變化和需求。甚至,通過市場制度可以讓行業內網絡銀行之間,錯位競爭、多元化發展,從而為客戶提供不同層次的服務,帶動整個服務市場的良性發展。
三、規范網絡銀行建議
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網絡銀行的監管幾乎處于空白階段,我國對于網絡銀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還是仍舊非常薄弱不夠,必須要建立起網絡銀行的法律法規,并完善相關配套的規定,從而實現對于網絡銀行的規范化發展,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網絡銀行綜合性法律。制定一部網絡銀行管理程序規定和實體權力義務綜合性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中明確網絡銀行中各自主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于通過網絡銀行中獲取不正當利用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對于網絡銀行中泄露信息的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以保證網絡銀行中信息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另一方面,網絡銀行行為中相應法律責任義務必須明確,比如銀行作為平臺運營維護方,應當承擔起怎樣的義務,在與客戶進行網絡銀行交易的時候,應當如何劃分彼此的責任范圍;再如銀行對于客戶用戶數據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義務,一旦發生數據被竊泄露等情況,應當如何最大限度保護客戶利益等,也盡量幫助客戶企業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格式文本強行不平等合同,配套的管理規定可以對于網絡銀行應當作出一些規定,比如網絡銀行中一些具體措施、具體要求標準。同時,配套制度中應當對于網路銀行的監管、網絡銀行的信息披露等予以相關規定要求,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主體、監管重點、特別是圍繞網絡銀行的內控機制方面的檢查,應當對于一些潛在、可能發生影響的問題情況盡早作出干預和控制,或者將具有警示意義的要點,共享給各個銀行單位,共同引起警戒,并及時予以調整。
二是加強風險控制力度。銀行必須足夠重視網絡銀行的風險控制要求,圍繞網絡銀行的風險控制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一方面對網絡銀行的技術水平予以提高,一方面對網絡銀行內部管理開展稽查工作,應當遵循著公正公平的法律規定要求,將所有對網絡銀行的風險控制提出全部披露的要求,特別是網絡銀行的審計情況和經營情況、財務情況等等。在強化內部控制,加強過程披露的同時,也要在注意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好客戶的關鍵信息,特別是對于包含商業秘密部分的保護,合理界定披露信息的范圍,合理評估風險控制的措施對于客戶能否發生任何影響。根據客戶需求,評估交易風險,有選擇性的給予客戶交易提示,引導客戶更加安全、更加合理去選擇交易方式、交易途徑,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中的風險。
三是實施全面監管。網絡銀行的風險在整體金融服務行業中風險環節上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整體銀行業的發展是尤為關鍵的。因此,我國應當充分借鑒國外一些對于網絡銀行進行全面監管的模式方法,充分加強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并逐步推進對于銀行業務監管體制的改革。在監管主體上,應當充分重視網絡銀行業務管理的交叉互補性,實行多個部門協同監管模式,推行多部門協同監管的信息互通、工作協作的模式。同時,根據網絡銀行一些業務性質屬性,對網絡銀行進行區分,針對網絡銀行金融業務建立功能監管為重的金融業務監管模式,再針對其他業務模式的監管全覆蓋,來避免監管中重復真空的情況。網絡銀行作為獨立法人主體,也應當承擔起必要法律責任,就如法律法規中所描述的法律責任,應當充分要求網絡銀行實行自律管理,承擔起預防控制風險的責任,從而保障各方面權利。
四是推行嚴格市場管理。網絡銀行作為一種新型服務業態模式,也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在市場秩序指引下,建立相應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的機制,以保障整個市場正常運轉秩序。在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方面,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由監管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網絡銀行靈活進入市場的進入機制。下階段,可以適度放寬市場準入的各方面要求,允許符合資格的網絡銀行的進入,充分加快整個市場的活力,激發市場內部的競爭力,對于進入網路銀行經營的主體強化責任意識,特別是對于網絡銀行業務的規范化、控制風險的有效監管,以促進網絡銀行在服務客戶需求、重視客戶利益上有效控制風險的創新動力。另一方面,還必須配套建立網絡銀行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一些網絡銀行運營中,管理不到位、運營不規范的網絡銀行,必須加強對于其的監管處罰力度,一旦發現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照相應法律予以及時處置,情節嚴重、并且屢犯的,應當有主管部門監管責令退出網絡銀行市場。隨著網絡銀行的飛速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誕生,更是將網絡銀行的服務滲透到了方方面面,現在的網絡銀行已經可以通過網絡提供信息服務、交易服務、賬戶管理、資金管理、信貸服務、理財投資、外匯交易等等。網絡銀行的飛速發展甚而有超過了傳統銀行發展的趨勢,成為了金融服務行業未來發展的方向。
作者:江順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海華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