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市邊沿治安管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城市邊沿地區是指城市與城市、城市與農村相毗鄰、接壤地帶,統稱城鄉接合部,往往屬于“幾不管”區域。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經營方式的轉變,在社會生活、經濟秩序以及市場運作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影響穩定的新情況、新問題,它們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構成了日益凸顯的群體性治安事件,成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突出問題,也成了妨礙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城市邊沿地區最易被忽略,也是產生和發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高發地帶。因此,認真分析、研討、預測群體性事件所形成的諸多因素和發展趨向,理清思路,對癥下藥,標本兼治,對實施西部大開發,確保城鄉穩定、繁榮和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一、群體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構
群體性治安事件因其不同的形成因素反映出不同的事實屬性。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發生和發展,也是一個地區、一個階層的政治因素、經濟水準、文化素養、道德情操的綜合反映。不同地區、不同因果關系也會反映出不同的表現形式。近年來,尤其在地處區縣邊沿地帶,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發生頻率之高,規模之大,行為之烈,因果關系之復雜,結構及表現形式之多樣,今非昔比,概括起來有以下九個方面:
(一)封建迷信、非法組織“門徒會”、“”的滲透,在農村地區形成了隱蔽性、多發性群體性事件。
一是封建迷信的滋生與蔓延。城市邊沿、毗鄰、城鄉接合部,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群眾科學的、文明的思想意識得不到應有的發掘和引導,致使幾千年遺留下來的愚昧的、落后的思維方式無法改進和根除。一些群眾往往由一個錯覺、囈語,也可由一些正常的自然現象,無法用科學的道理去詮釋,就毫無根據地煽布異端邪說,迷惑無知群眾,鼓動、聚集無知農民,拜神拜佛,使其迷信成疾,無心勞動,荒廢生產,非法集會,造成不良影響。
二是非法組織“門徒會”的傳播與滲透。近年來,由毗鄰省、市(縣)流竄的“門徒會”頭子秘密活動,打著“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幌子,在群眾中宣揚“神賜生命糧”、“禱告治病消災”的歪理邪說,大批群眾深受蒙騙,在貧困、邊遠、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的村落,非法建立了“門徒會”的組織機構,經常非法秘密集會,制訂反動綱領,干擾農村基層政權,嚴重影響農村生產、生活秩序。近幾年雖幾經取締,但仍然死灰復燃之勢。
三是非法組織“”的侵蝕與蠱惑。自1998年開始,具有反動屬性的“法輪大法”以“真、善、忍”為誘餌拉攏腐蝕群眾,“法輪大法”輔導站負責人曾多次聚集多人前往千里之外進行“考察學習”,多次集體聚會,群體練功、傳法,還規定不得收看新聞聯播,不得過問政治和國家大事,公然與我黨和政府爭奪群眾和思想陣地,其反動面目暴露無遺。從取締“”和查禁修煉人員的情況看,有部分人雖然出于良好的健身愿望,但由于“法輪大法”的反動本質所決定,只要廣大人民群眾的斗志有所松懈或者“”組織形成氣候和規模,他們就會乘機對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事業進行瘋狂的搗亂和破壞。
(二)由于“三大惡勢力”的介入,釀成了對抗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一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惡勢力。在農村地區以村、社為單位的農村,同宗同族、三親六戚無所不在。有的設族長、定族規,以其嚴密的組織、較強的凝聚力,向農村基層組織滲透;有的阻擾辦案、包庇罪犯,以致發展到砸警車、打警察、搶人犯;有的以言代法、以強凌弱,欺壓外姓群眾,毆打他人,引發宗族與宗族之間的武力械斗;有的對違反家法家規的子弟施以暴刑;有的組織打手非法進行沒收、查封、變賣、扣押物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二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流氓惡勢力。他們的組織形式大多以同鄉、同學、獄友、劣跡中青年、品學兼劣的中小學生組成,模仿外地黑社會組織形式,制定幫規,紋身刺號,劃分勢力范圍,以團伙的形式經常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敲詐勒索、白吃白拿、稱王稱霸,集多種違法犯罪行為于一身。他們具有強烈的反政府、反社會的罪惡心理,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對抗黨和政府,仇視執法人員,替人收債,介入糾紛,參與違法,已發展到干擾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各個領域。
三是以個體形式出現、觸犯眾怒的地方惡勢力。這種惡勢力主要是出于個人利益的需要以求得心理的暫時平衡,我行我素,唯所欲為。有的常以“話不投機,看不順眼”為由,頓起疑心,大打出手;有的個體經營戶、公司負責人、農村干部以及社會閑散無聊人員,煽動鬧事,稱霸一方,制造混亂,其行為惡毒暴戾,不計后果;有的虐待家庭人員;有的查封、扣押、損壞公私財產;有的書寫誣告、匿名信件,撥打恐嚇、威脅電話,制造事端,唯恐天下不亂。往往由于個人行為,造成眾矢之的、群情激憤,引發群體圍攻。
(三)因礦山開采,土地、林權糾紛引發了經常性、復雜性群體性事件。
⑴由礦山開采的系列運作不當而引發。以邊沿山區縣為例,大量的久負盛名的礦產資源,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軟、硬件設施相當落后,招商引資困難,缺乏規范指導與作業等原因,豐富的礦產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有序地開采和利用,造成礦主與礦商,團體與個人的利益處置不當,國家受損、礦農受損而引發經常性的群體上訪、請愿事件:
一是開采不規范,半機械化與人工開采相結合,圖方便、省事,漫山遍野挖地坑,既破壞礦產資源又踐踏了大面積耕地和林草,既誤農事又無收入;
二是買賣不劃算,大量礦石挖掘后不能進行深加工,運毛坯至沿海一帶出售,勞民傷財,礦石采盡收入無幾;
三是收購不成系統,礦農采礦后,愿買就買,誰買就賣,投機鉆營,轉手買賣,以物易物,甚至連民爆物品也交易其中,造成大量隱患;
四是由于不規范的開采,殘渣的堆積、傾倒不統一,泥渣淤堵,山洪暴發,河流改道,致使農民土地受損,礦商與礦農發生糾紛;
五是礦山開采后應該對礦農進行的補助政策久不兌現,甚至不兌現,引起公憤,造成集體上訪。
⑵由林區、土地糾紛引起。自退耕還林試點工作實施以來,由于在開展聯產承包責任制工作時,工作人員粗心大意,不負責任,造成《土地證》上的界畔、數據與實際界畔、數據不吻合,界限無法確定,糾紛迭起,農民群眾經常聚集鬧事,要求上訪政府,致使農村地區治安秩序存在極不穩定之隱患。
(四)因農民負擔過重和不合理負擔的難以清除,引發了多發性、反復性群體性事件。
減輕農民負擔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農業,增加農民收入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正確處理農村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系的關鍵。然而,對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區縣來講,無意義的建設過多過濫,財政赤字,入不敷出,第三產業發展緩慢,豐富的農副特產品、地礦資源無力開發和利用,經濟效益停滯不前。以致農民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費無法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各種面向農村名目繁多、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亂攤派,屢禁不止,一浪高過一浪,經常因農民負擔過重導致進京上訪、集體上訪,甚至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
(五)因執法部門執法行為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
一是執法不當,程序違法,有的執法部門
二是處罰失當。主要是指極少數基層執法機構在實施行政手段時,偏聽偏信,一意孤行,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處罰失當,當處不處,該罰不罰,久拖不決,久偵無果,因而導致受害者多次上訪和重復上訪。
三是勞動仲裁不妥。一些因勞務糾紛引發的仲裁案件得不到及時的處理和兌現,甚至仲裁錯誤,致使集體上訪和群眾集體請愿。
四是案件處理不及時。由于有的執法機關習慣于機關化工作作風,行為懶惰,宗旨意識淡化,由“找事辦”變為“等事辦”,而今又由“等事辦”蛻變為“不辦事”,特別是極個別的單位說話憑親疏,辦事分難易,案件不“破”不“立”,致使受害人哭訴無門,造成小事變大,易事變難,釀成群體性事件。
五是利益趨動,違法行政。
(六)因扶貧的方式方法欠妥觸發群體性事件。
一是扶貧項目脫離實際。城市邊沿地區之所以貧困除了客觀上存在的交通、通訊、地域條件的限制外,主要原因就是對自身蘊藏的資源優勢沒有進行合理、有效的開發和利用,沒有把發展區域經濟和特色經濟運用到實際工作之中,脫離實際的所謂“民心工程”缺乏戰略眼光,既無前瞻性也無創造性,往往都是趕“熱門”、追“后騷”,東施效顰,邯鄲學步,弄巧成拙,不但沒能增加農民的收入,反而加重了農民的負擔,拖延了脫貧致富的時間,制約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大多數農民怨聲載道。
二是扶貧貸款的發放不當。有的信貸部門片面理解所謂的“償還能力”,或者受“唯上”、“唯規”的制約,造成相對貧困無償還能力的貧困戶望“洋”興嘆,客觀上造成先富的繼續富,“肥上加膘”,后富的無法富,賒借無門。因而觸怒貧困農民,紛紛上訪請愿。
(七)因國有企業改制,輔助措施處置不當,導致群體性事件。
一是在操作上失策。有的部門負責人錯誤理解“資金重組”、“兼并”、“拍賣”的含義,忽略國企改革的宏偉意圖,想當然,不切合實際,任人唯親,不兼顧職工的主、客觀利益,引起群眾不滿。
二是工作顧此失彼。有的部門負責人不能合理組織、安排、解決下崗職工的分流問題,無力引導、實施再就業工程。
三是忽視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職工生活不能保證,去留不能協調,客觀上造成老無所依、老無所靠,下崗職工心存疑慮,對自己的生活出路非常擔心,產生對抗情緒。
(八)因市場交易、欺行霸市行為滋生群體性事件。
在邊沿地區生產、生活、進行貿易的部分群眾,法制意識淡薄,經濟意識保守,地方保護意識強烈,個體經營戶之間形成一種“排外”傾向,不允許外地客商來本地經商、辦企業,一旦有人介入,便唆使、煽動、拉幫結伙、欺壓對方,甚至敲詐勒索,打罵客商,造成外地客商無處藏身。
(九)因重點工程的承建、移民的遷徙和補償引發群體事件。
一是重點工程的征地糾紛、移民的拆遷糾紛時有發生;
二是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方式不當,引起建筑行業的同仁不滿;
三是建筑老板克扣工人工資,引起工人不滿;
四是建筑工民工與當地農民的關系不融洽、不協調,甚至互為侵害。
二、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發展趨勢
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發生和發展有客觀存在的社會背景,又有自身結構形成的復雜因素,具有社會影響大、處置難度大、不易根治的特性,可以說是一項值得公安理論界長期探討的高難度課題。筆者認為,就邊沿城鄉的群體性治安事件而言,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發展趨勢:
(一)從群體性事件的內在聯系上分析。
一是由相對松散型將向密集型轉變。從群體性事件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上看,大多由分散的個體集合,“滾雪球”式發展,表現形式較為松散,且無比較穩定的組織,只是采用召集、通訊手段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在一起形成群體。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呼之應之,發展成為有組織或相對穩定的集團,串通一氣,搗亂破壞,這種組織形式如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瓦解,極有可能造成群體性治安事件。
二是具有流動型轉變為固定型的可能。由松散型過渡到密集型以后,其結構形式的演變,極易由流動、不固定型發展為固定型組織,給信訪、打擊工作增加難度。
三是跨區域結成同盟將是新的發展趨勢。從過去一段時間看,跨區、跨縣、跨省(市)結盟已初具雛形。由毗鄰縣(市)的違法犯罪人員互相串通,相互利用,訂立攻守同盟,結成作案團伙,制造群體性治安事件。
(二)從外在表現形式和引發的多種動因上進行分析。
一是宗族惡勢力、流氓惡勢力、地方惡勢力形成合力,將向集團化方向發展。它們一旦結成影響穩定的同盟體系,就互相作用和反作用、控制和反控制,互相利用,共謀不軌,瘋狂作案,擾亂治安秩序,破壞地方穩定。
二是封建迷信活動,邪教組織的滲透不可忽視,破壞活動將變本加厲。一向慣于“散打”的邪教組織“門徒會”、“”以及在人的頭腦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意識,一旦時機成熟,立刻會露出猙獰面孔,變本加厲進行破壞活動。其組織形式正趨于職業化和專業化。
三是農民負擔過重或增加一些不合理負擔,將進一步激發農民的對抗情緒。一些地方農村的“減負”工作進展緩慢,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亂攤亂罰現象仍較為突出,黨群距離逐步拉大,群眾的對抗情緒逐漸加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和取消不合理負擔仍是當前緩解群體性事件的一件大事。
四是企業法人的任命不慎重、不嚴肅,將是導致發生群體事件的一個潛在隱患。有的還在訴訟階段,負有侵權責任的被告人,被啟用為企業負責人,進入企業后挾嫌報復,打罵職工,觸發眾怒,引發群體性事件。
五是重點工程項目的承建一旦形成壟斷,在處理招投標事宜中,摻雜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是以質量、信譽、安全等因素取勝,任人唯親,壟斷市場,造成行業內訌,你爭我斗,極易釀成群體性事件。我認為,綦江“彩虹橋事件”尚屬‘空前’,但絕非‘絕后’,有的地方工程項目多,投資規模大,資質等級低,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腐敗路”、“腐敗橋”、“腐敗工程”并非難尋端倪。
六是歷史遺留的權屬糾紛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或者處理方法不當,使群體性治安事件逐步升級。在農村山區縣,特別是貧困縣域,農民對生存和發展的觀念墨守陳規,視一草一木為生命之源,很容易為點滴小事引發致命禍根,在摻雜宗族等勢力之后,多發性、突發性、復雜性的群體性事件將一發而難以收拾。
七是國外反華勢力和國內隱藏的階級敵人,背后插手群體性事件的因素不能排除。
(三)從綜合治理力度上分析。
一是將給打擊跨區域同盟犯罪增加難度。一方面,跨區域作案同盟一旦形成,時隱時現,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你停他擾,你打他跑,難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護主義,“排外”勢力的影響,各地的思維觀念不能統一,需要與當地黨政、公檢法機關協調,往往一件事辦下來,需要很長時間,因此會貽誤戰機,客觀上放縱了跨區同盟的違法犯罪,為其提供了滋生犯罪的土壤和發展空間。
二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程度參差不齊,將造成新的重打輕防局面。重視露頭才打,忽視隱患的整治和預防,沒有從源頭上加以控制和扼殺,輕視“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的古訓。
三是各部門重視不夠,齊抓共管不力,甚至缺乏情報信息的收集,既使發現苗頭,也推之避之,袖手旁觀,置之不理,將給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策劃者、參與者提供了無形的活動范圍。
(四)從群眾性治安事件發生的地點上分析。
一是各級黨委、政府所在地將成為群體性治安事件的多發地帶。主要是涉及農村工作以及農民利益,農民也認為只有黨委政府才能解決問題,才能為民作主。因此黨委政府機關駐地將成為農民請愿、靜坐的地方。
二是執法部門駐地將是群體性治安事件突發地帶。刑事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行政行為和執法手段的過錯是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強政治理論、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的學習迫在眉睫,一方面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辦事,實施專政職能,樹立執法權威;另一方面要熱情服務,以人民滿意的為最高標準,克服硬、橫、冷、推現象,視人民為衣食父母。只有這樣,才是減少在政法機關發生群體性治安事件的一個主要原因。
三是中、小學校園也將是群體性治安事件的多發地區。有的社會閑雜人員,無所事事,到學校偷、搶、騙取學生錢財、調戲女生、擾亂學校秩序;有的在校雙差生,不務正業,不求上進,惹事生非;有的內外勾結、結伙作案,引發停學停課,制造群體性治安事件。
四是城鎮鬧市區。城鎮鬧市區通常是指商貿、農貿市場繁華、人員較多的地方,魚目混雜、良莠不齊,違法人員充斥其間,在貨幣交換、商品流通過程中難免形成的利益沖突,一旦被違法人員利用,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是引起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的一個多發性區域。
五是農村偏僻地區。在農村邊遠偏僻地區,文化素質低下、法制意識淡薄、封建迷信充斥頭腦,極易因一些不法之徒的煽動和蠱惑,聚集多人,非法集會。從過去查處的“門徒會”組織、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來看,就是一個比較鮮明的例證。
六是交通要道。⑴在險路、塌方地段,聚眾攔車、設卡,索取“過路錢”,司機稍有不從,便打人砸車;
⑵因交通事故的處理引發眾多人員靜坐公路,堵塞交通,造成惡劣影響。因此,在交通要道出現群體性治安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決不可掉以輕心。
(五)從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的時間上分析。
聚眾上訪,發生頻率最高的將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利用各種會議期間,如人大、政協會議、黨委政府工作會議、商貿洽談會議以及外事活動期間;
二是利用省(市)領導人視察、調研工作期間;
三是重大節日期間,進行靜坐、示威、游行等活動。
(六)從群體性治安事件引發的后果上分析。
一是公私財物的損失將會更大。
二是傷及無辜人員多,傷害結果將更加慘重,特別是群毆事件,后果將不堪設想。
三是社會危害將更加惡劣,影響更壞,給一個地區的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威脅。
四是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將會減弱。群體性治安事件得不到根治,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群眾膽戰心驚不敢出門,喪失安全感。
(七)從對群眾性治安事件處置方略上分析。
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明確指出:妥善、及時、就地處置群體事件要在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前提下,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原則,在預防、化解、緩解矛盾上下功夫,在解決各種引發事件根源問題上做文章。而事實上,群體性事件不發生就不會引起重視,不造成嚴重后果就不會引起警覺。群體性治安事件是誘因復雜、牽涉面廣、危害性大的各種社會矛盾互相交織、互相作用的綜合反映,不從預防和綜合治理方面著手,只實行露頭才打,無濟于事,既缺乏處置預案和適當的準備,又使公安機關處于被動地位。在工作上增加了打擊犯罪團伙的難度。在客觀上也為群體性治安事件提供了發展、蔓延、滋生的空間和土壤。因此,群體性治安事件要得到有效控制將是一個值得長期探討和研究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