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司法救濟對環境保護的意義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我國的環境法治建設重點強調的是公眾的環保義務,公眾沒有要求建設美好環境的權利基礎,導致了環境法實施的效果只是用來表達政府的主觀意愿,公眾不能根據環境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環境權利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3]
環境侵權救濟訴訟機制內在運作機理上的問題
1.環境侵權訴訟中對“受害人”認定的爭議和起訴資格困境在環境侵權糾紛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對訴訟的主體資格問題的爭論是關鍵問題。這一爭論根本上來源于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以及《民事訴訟法》對于原告主體資格給定的條件。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薄睹袷略V訟法》強調的是,起訴資格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從這一條文可以看出,對受到環境侵害的當事人非常不利。因為這些當事人受到的權利侵害大多都是無形的,很多環境侵權糾紛是間接型環境侵權糾紛,即行為人以實施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行為來間接侵犯了他人的權利。
2.環境侵權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于遭受的環境損害舉證困難現行的環境救濟機制中環境權利受害人經常遭遇的舉證困難問題,即使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環境污染引致的環境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當事人仍然不能在此機制中實現權利救濟。在法庭審理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該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在環境糾紛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不能完全還原當時的場景,因此對這類證據的保存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將可能導致關系人無法證明遭受環境侵權的事實。3.環境侵權損害鑒定上的困難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已經發生了大量的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環境侵權致損的原因、層次都很難確定。尤其是在環境侵權救濟實施的過程中,案件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常常阻礙環境侵權訴訟順利進行。從這方面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環境救濟機制中的司法鑒定存有問題。鑒定結論與訴訟進程、訴訟結果關系密切。目前,我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才剛剛起步,特別需要建立完善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4]
行政機關對環境侵權糾紛案件干預過多
在發生環境侵權案件后,大部分是依靠各級政府采取的關、遷、轉、并、停等手段來實現救濟。由法院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判令排除侵害的案例極為少見,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僅僅是判決責任人賠償損失。不僅解決不了環境侵權糾紛,而且也不利于對受害人的環境權益進行有效的救濟。
關于完善環境侵權司法救濟的一些建議
(一)建立環境法治秩序、健全環境法律制度
雖然制定了許多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有些效力較低,而且部門法地方法律法規之間時有抵觸現象。我國環境侵權司法救濟迫切需要一個良好的環境法治空間,環境質量的提高需要通過環境法治建設來實現?;凇?1世紀議程》提出的“周密的社會、生態、經濟和科學原則”,進入系統化和縱深化時期,不僅重視發展綜合、有制裁力和有效的法律制度,還加強環境立法和法律制度的綜合化與一體化;不僅把中國的環境法制建設同氣候控制、荒漠化防治等國際環境問題的防治結合起來,還按照國際環境法的要求,加強國際環境合作,使國內與國際環境法之間的協調日益增強,提高環境法的實施能力和環境法治的效率。[5]環境法治建設需要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培養公眾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二)完善環境侵權救濟訴訟機制內在運作機理
1.擴大訴訟主體和法律適用范圍訴訟主體在環境侵權糾紛案件中應當與其他訴訟法上的主體有所區分,這是由于環境問題不僅關系到受到環境侵權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問題,而且對遭到環境侵權間接損害的人的權益也影響甚大。因此,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將訴訟主體適當擴大,并結合實際情況采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環境侵權糾紛的發生。這將有利于那些因環境侵權行為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成為環境侵權訴訟案件的正當當事人,有利于維護環境侵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正是我國環境立法的應有之義。
2.改變“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形式,按照實際情況分配舉證責任在環境侵權糾紛案件訴訟中,為了更加保護受到環境侵權行為侵害的人的環境權益,應當根據實際狀況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例如,在環境侵權的行政訴訟中,相關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環境行政訴訟中,環境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有時可能弱于企業的,而且環境侵權是一個復雜性、持續性的過程。所以,這就需要改變現有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分配形式,實現在環境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公平分配。
3.完善環境侵權損害的鑒定方式環境污染侵權發生時,及時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對受害人提起訴訟至為重要。然而,環境污染侵權作為產業化的產物,往往關涉高度科技,而受害人又多為沒有此類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因此,立法明確授予受害人對加害人或有關國家機關就有關機器設備、使用原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數目、性質、遷移轉化規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詢權或向當地環境行政治理機關的責任鑒定請求權就十分必要。對財產損害認定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資質認定的“環境分析測試中心”、“環境健康重點試驗室”、各級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相應污染物的分析檢測數據,并結合受損財產的現場調查與取證來進行。
(三)減少行政權對環境侵權案件的干預,實行環境侵權救濟“雙軌制”
環境侵權糾紛,除了傳統的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途徑外,因其大多屬于嚴重的社會性權益侵害、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活動息息相關。因此在環境侵權糾紛案件中,行政權對糾紛的處理和解決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環境侵權涉及到多種復雜的權利糾紛,需要建立多種機制來解決這類糾紛,因而可以更好的發揮環境侵權司法救濟的作用。因此,受到環境侵害的關系人既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對糾紛進行處理,而且當事人如果對主管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關系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最大可能地保護環境侵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6]對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確定之后發生的環境侵權行為,應當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并無差異,不應當再由有關自然資源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以免國家行政權對公眾生活進行過多的干預,從而引起公眾的不滿、不能對環境侵權進行有效的救濟。
綜上所述,環境侵權行為日益引起重視和環境侵權的司法救濟日趨獨立和完善的過程,是我們人類向回歸于珍惜生物本性與本我復歸的過程。希望通過對環境侵權司法救濟的研究,使受到環境侵權的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最終通過創造良好的環境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崇高目標。
作者:程慧芬單位:華中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