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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冤殺案發生原因
(一)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理念的缺失
保障被追訴人人權是現代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但是在我國一系列的冤殺案中,由于這類案件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影響和民憤極大,追訴機關一般都迫切希望將作案人繩之以法,難免會采取一些極端手段,如刑訊逼供,從而導致冤殺案的產生,這都是源于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理念的缺失。
(二)死刑制度在中國的存在
死刑作為剝奪人的生命的極刑,在其懲罰與報應功能的背后,也產生了一些不好的社會影響,它的存在是冤殺案產生的原因之一,只有死刑的存在具有合法性,才能夠發生冤殺案。
(三)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制傳統
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兩個基本原則,程序公正不僅是實體公正的實現手段和保障,也直接體現民主、法治、人權和文明的精神。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的司法實踐把懲罰犯罪本身作為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一味追求實體正義,沒有很好貫徹程序公正原則,刑訊逼供、非法證據等無不是以“重實體、輕程序,重懲罰、輕保障”的傳統價值觀為基礎的,這也是我國發生冤殺案的重要原因。
二、國內冤殺案預防和救濟機制現狀
冤殺案迫使立法和司法機關反省并采取糾正措施,在立法上我國己經對司法獨立原則、人權保護原則予以了確認,修正案的具體規定使得刑事程序更具操作性,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復核權等,使得冤殺案預防和救濟機制現狀有所好轉,客觀上推動了法制建設,但是仍存在不足。
(一)錯案責任追究制存在弊端
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作為追究辦錯案件的責任的制度,是我國司法機關為減少冤殺案發生的需要而創建的一項制度,但是社會現實表明,該制度并未實現其設計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還產生了很多偏差,原因在于它損害了法官的司法獨立從而妨礙了司法公正。錯案追究制度實際上是以實體公正為價值取向而設計的,并以實體裁決正確與否作為其終極關懷。這違反了這樣一個原理:法官所裁決的正當性,源于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法官地位的中立性與法官身份的獨立性,而不是通過對其所作裁決的實體審查與追究來實現。
(二)死刑辯護質量差
冤殺案發生在死刑案件中,與其他案件相比,死刑案件存在的更為突出的問題是死刑辯護質量差。在許多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處于社會地位低、經濟狀況差的狀態,無力自己聘請律師,因而國家提供法律援助,與被告人聘請的律師相比,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質量普遍不高。
三、冤殺案預防與救濟機制的完善
(一)完善審判獨立機制
審判獨立是司法裁決獲得正當性的重要資源,從制度上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干涉,是法治的一項最基本的要求。就我國司法現狀而言,當務之急是確保法官真正依法獨立審判,樹立法官的權威。首先,法官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服從對象。同時,不斷提高法官素質,嚴格法官任職資格是獨立審判的前提。
(二)提高死刑辯護質量
首先,基于死刑案件特殊性的考慮,我們應提高死刑案件辯護律師的執業素質和辯護技能,保證辯護質量。一是對死刑案件辯護律師設置必要的門檻,即進行死刑辯護的律師,要有一定的從業經驗,需要經過一定的期限或辦理一定數量的刑事案件之后才能辦理死刑案件。二是加強對死刑辯護律師的培訓和死刑案件辯護的規范指導,提高死刑辯護律師的素質。同時,我們應將法律援助作為一項不得克減的義務,給予法律援助律師更多的準備時間,而且要提高辦案補貼,設置辯護質量監督體系,從而提高法律援助律師的服務質量。四、結論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制定與頒布,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制建設進入新時期。這也是系列冤殺案背景下的法制建設的進步。但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平正義、保障人權,應當進一步完善冤殺案的有關研究,經過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當條件成熟時,便可以考慮更進一步的改革,從而不斷保障和健全我國的法治環境。
作者:葛真信荷單位:曲阜師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