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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金融法制建設對促進農村金融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通過系統的考察我國農村金融法制,總結法律應該遵循的發展規律,分析法治建設中因法律的滯后性而產生的漏洞以及農村在金融法制方面的突出問題,在此基礎上對未來農村金融法制建設的思路進行總結,以求對金融法治建設的法律保障提供一點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法制機制;法律保障;金融機構
一、農村金融法制建設發展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農村金融的法制建設形成了一條基本的經驗,即農村金融的法制改革始終與整體金融體制的改革相一致。就銀行業而言,改革開放以前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實行“大一統”的銀行管理體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全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至此,“大一統”下的銀行體系不再適應經濟的發展需求,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真正的銀行系統給予支持。然而,農村金融法制發展40多年以來,金融法制建設與法治保障,主要都依靠的是中央的文件進行指導以及改革發展規劃;若無高層頒布文件進行指引,農村的金融法制建設就變得群龍無首,舉步維艱。因為現有農村金融法制問題與法治保障問題認識不清,如今金融法治化建設依舊存在如下幾個問題。
農村金融機構的問題事關金融法制建設的基石,但這些金融機構一方面堅持市場化改革之方向,要求農村金融機構轉換經營機制,實現商業化運作;但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或者職能機構,又去要求發展或者承擔一些不具備商業可持續性的事情。在缺乏有效監管和激勵措施的情況下,僅憑這種一廂情愿的設想,很難建立起改革農村金融供給的長效機制。金融機構服務要實現其功能價值,應該以法律機制為基礎,不能本末倒置,而近些年的一些文件,只要求注重實效功能,包括銀監會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改革的通知,以及2018年經濟會議中指出要求扎根縣城,服務三農的具體要求,都僅僅起到了表面的作用。如此進行指導,不但發揮不出想達到的服務功能健全的效果,反而使得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選擇更加的困難和錯綜復雜。
(二)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法治保障缺失嚴重
法治保障的缺失,不單單是因為立法的問題,同時還有廣大人民群眾的內在要求??v向而言,農村與城市金融服務體系層次化不分明,就農村金融服務而言,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影響廣泛,對農村金融應當建立一個符合農村金融發展狀況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橫向而言,在全國范圍內,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農村經濟發展較為緩慢,當地農民金融需求意識不強,針對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本應當提供不同的、符合當地農業發展狀況的金融服務,以更好地促進農村地方經濟的循環發展?,F實情況卻是,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金融機構的服務反而更加的細致入微,因為這些地方人群學歷較高,本身經濟狀況也不差,需要更好的宣傳與服務;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機構服務非常的粗略,欠發達地區經濟狀況較差,需要資金一般比較緊急,金融機構往往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金融服務的法律保障機制就此成了一紙空文。而這一系列的問題,直接造成農村金融服務法治保障持續性不強,無法兼顧金融機構政策服務性與商業逐利性,而顯然金融機構中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都需要盈利才能使金融服務法治保障順利地進行下去。
二、如何用法治保障農村金融機構服務
作為構建全新城鄉關系的重要探索,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對于農業發展、農村繁榮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意義。構建科學合理的金融保障機制,不僅可以滿足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各級各類參與主體的投資、融資訴求,還可以滿足他們的保險訴求以及個性化金融服務訴求。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水平不高、信貸審批與管理模式僵化死板、農業保險體系發展水平較低以及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影響,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主要參與主體金融服務訴求無法得到有效滿足。構建科學合理的金融保障機制,需要構建新時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投資保障機制、新型信貸審批監督管理的融資保障機制、新型農業體系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保險機制以及互聯網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多方法治保障機制。我國農村金融法制發展應當堅持“普惠金融”理念,以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為重要使命。為此必須要盡快地制定《農村金融法》,作為農業金融法律服務體系的專門的法律,保障我國農業金融在法制化道路上前進,這部法不僅僅要整合現有的層級高的抑或是層級低的規章文件,還應當包含各種會議的指導意見的挑選,提高我國農業金融法制化的水平。而制定基本的法律,需要體現合作性金融和服務性金融的有關內涵,使得金融服務法律保障的內涵,體現在立法的原意之中。
(一)建立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法律機制
做好“三農”法律機制的開發和建設,不只是要強化立法方面的供給,更要強化各項政策制度的配套建設,尤其是法治保障手段,這樣才能有助于各類惠農助農政策的切實落地,真正地使農村農民享受到政策紅利。要緊緊圍繞鄉村振興的發展目標,進一步優化“三農”法律服務建設機制,一號文件提出“政策性銀行要專注政策性業務領域,加大對鄉村振興建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開發銀行、農發行要發揮完善金融扶貧‘四單’工作機制,優先保障農村信貸規?!薄_@些規定應當加入部門規范性的文件,不能只是對某一類型進行指示,尤其是具體工作中的程序與協調分工問題要加強立法,使得立法文件變得柔性,有更強的執行力,從而使得金融服務機制政策性與合作性的結合。
(二)健全農村金融法治保障機制
應當將“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上升至法律層面,再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發布更具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為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法律保障。根據指導意見,法治保障就是要保障提高金融立法層級,尤其是農村金融基本法的制定,是法律制度工序保持穩定和平衡,符合廣泛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只有充分認識到法治保障機制解決農村金融法制建設突出問題的保障性作用,才能夠強化三農信貸支持,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差異化監管之體系。
參考文獻
[1]溫濤,王煜宇.改革開放40周年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演進邏輯與未來展望[J].農業技術經濟,2018(01):24-31.
[2]蔣遠勝,徐光順.鄉村振興戰略下的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制度變遷、現實需求與未來方向[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9,40(08):47-56.
[3]徐玖玖,劉駿.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調視角下農村金融發展的法治進路[J].經濟法論壇,2016,16(01):114-126.
作者:梁展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