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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大學生誠信制度的實施需要諸多條件支撐。制定出科學的大學生誠信制度是制度實施的前提條件;健全配套機制是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的必要條件;大學生誠信制度深入人心是其能夠順利實施的根本條件。所有條件必須綜合運用,才能達到實施大學生誠信制度的最理想效果。
長期以來大學生誠信教育作為我國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點,收效甚微,這與高校誠信教育缺乏制度化不無關系,因此,實施大學生誠信制度已經成為解決大學生誠信危機的必然選擇。
一、科學的大學生誠信制度是其能夠實施的前提條件
大學生誠信制度是被社會所接受并針對大學生誠信或失信行為的規則、規章、行為模式,其主旨是對大學生誠信制度的地位、性質、具體條文等的規定以及該制度的主客體在工作中所應遵循的程序性規范。大學生誠信教育是一項涉及大學生思想道德的非常精細的系統性工作,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強調的是因材施教,很難將其制度化即上升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所以,很有必要通過制度的規定,使大學生明確自己的職責,對其在誠信理念和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規范和引導。
目前,關于大學生誠信建設的專門制度是屈指可數的。關于大學生的誠信規范,散見于各高校根據我國思想政治教育諸多法律、法規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第五條“誠實守信,嚴于律己”的要求制定的非制度化的行為規范,并不能歸屬于大學生誠信制度,操作起來缺乏標準和權威。所以,當務之急是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大學生誠信制度。所謂科學合理,一是指這種誠信制度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不能泛化。大學生誠信品質的培養,需要很強的外在約束、規范以及良好的社會環境,它的形成離不開社會誠信,但大學生誠信制度仍有自身的特性。要針對當前大學生誠信危機表現最為突出的方面制定,例如大學生學術誠信、就業誠信、貸款誠信、戀愛誠信、網絡誠信等,不能模糊不清。二是制定大學生誠信制度要具有開放性、有效性。我國社會和教育都處于轉型期,變量較多,所以,制定制度要從實際出發,通過理論研究和創新,使已有的誠信制度不斷得到揚棄,使沒有的制度得到創立,使制度具有開放性和有效性。三是要體現學校育人重于懲罰的特色,實現制度的人文性。就制度本身來講,制度除了具有反面的“堵塞”作用之外,還有正面的“疏導”作用,所以,大學生誠信制度的實施要以教育激勵為主,懲罰為輔。總之,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大學生誠信制度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這必然是一個常新的課題。
二、健全機制是大學生誠信制度能夠實施的必要條件
首先,配備負責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的部門和人員。政府應組建一個專門的國家信用局或誠信管理委員會,這個機構的工作一是負責社會誠信制度和體系的整體建設,二是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相互溝通信用狀況信息。在這個機構的領導下,高校相應地成立負責大學生誠信建設的專門機構是很必要的。當然,建立一系列機構只是指出了實施大學生誠信制度的部分主體,或者可以認為是實施該制度的中心主體,在這個主體的帶領下,需要教職工、家庭、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大學生誠信制度的目的。這必然是一個工作聯動機制:首先是學校內部聯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黨政團學齊抓共管,專兼職教師攜手并進,各自明確所負責任;其次是學校和社會之間的聯動,主要通過專門誠信機構之間的交流合作共建制度,收集、反饋學生信息,分析、研討對策;最后是學校和家庭的聯動,馬克思指出:“孩子的發展能力取決于父母的發展”[1](p498),突出表現了家庭在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中的重要地位,這其實就是“三位一體”的合力機制在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應用。
其次,構建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的保障機制。一方面,實施制度和制度本身不可能盡善盡美,制度執行的主體主要是由特定機構及其人員進行的,他們的利益需求與主觀考慮并非完全同制度最初期望相一致。所以,需要對大學生誠信制度的執行進行保障。另一方面,大學生誠信行為的養成需要保障機制。行為的改進要符合規律性、具有漸進性,任何一個時期放松保障都會導致前功盡棄。所以,對缺乏經濟和社會能力、僅僅以個人信用為擔保的大學生誠信行為必須加強保障,以大學生行為的動機和需要為立足點,以行為規律為指導,將大學生的失信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起到教育和預防作用,這樣就避免了不必要的損失和不良影響。
再次,完善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的環境機制。環境是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的客觀基礎和基本依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這一制度的實施。這里的環境包括一切外在的條件和因素的總和,可以分為大環境和小環境,大環境指影響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的社會環境,小環境指影響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的學校內部環境。關于社會大環境誠信機制的建設,一是要盡快制定與公開信用信息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如政府信息公開法、個人誠信管理條例、企業誠信促進條例等。二是要修改完善與建立社會信用制度體系有關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擔保法、檔案法、保密法、統計法、民法通則、公司法、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三是要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要認真執行合同法,進一步完善擔保法,健全各種債權擔保法律制度,完善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制度,堅決打擊利用有限責任的方式從事欺詐或逃廢債務的行為。還需要在破產法中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建立破產自然人的限制免責制度、對詐欺破產和“虛假破產”的懲戒機制。此外,還要建立不良信用的登記與公示制度,使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個人聲譽掃地,從而增強全社會的信用觀念,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2]
對于學校內部誠信環境建設,一是要大力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校園環境。校園文化是一個學校的師生群體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行為風尚,是師生思想、道德、紀律、作風、精神的綜合反映和外在表現,它同化著學生的精神風貌和態度情趣,影響著學生的思想觀念、行為規范和價值取向。組織形式多樣的以誠信為主題的校園文化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積極向上的娛樂活動,把德育與智育、體育、美育有機結合起來,寓誠信教育于知識性、趣味性的活動之中,可吸引學生,激發學生的活力,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二是在學校內部推行誠信榜樣示范和失信討論批判的活動。通過守信和失信正反兩個反面的事例對比,讓學生在事實面前切身體會到守信光榮、失信可恥。
三、大學生誠信制度深入人心是它能夠實施的根本條件
首先,誠信地制定和執行大學生誠信,是其深入人心的根本。從延伸的意義上說,誠信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都是由人來操作的,制定和執行制度的人誠與不誠,會使誠信制度帶上誠信與否的色彩。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是否誠信,具體表現為制度能否取信于民。[3]如果能很好地審查我們已有的各個層面的制度,使之很好地反映誠信教育的意愿和包括大學生在內社會各界的共同利益,在其制定和執行上完完全全地反映他們的心愿,必將很好地改善大學生誠信現狀,使大學生誠信道德建設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如果不重視制度的誠信,而把誠信制度建設僅僅寄托在宣傳教育上,我們將不得不在較長的時間內繼續品嘗社會誠信缺失所釀成的苦酒。
其次,正確宣傳大學生誠信制度,是其深入人心的途徑。在學校內部要充分利用教學課堂、學生團體、圖書館、網絡、手機短信、報紙、電視廣播、校園文化等媒介工具進行該制度的宣傳。宣傳是為了思想理論“占領”人心而不是“戰勝”人心,特別是青年大學生,他們是具有獨特思維和較強是非判斷能力的群體,具有較高的知識文化修養,這是宣傳工作的優勢所在,也決定了宣傳不能敷衍了事。所以,宣傳制度還是要通過心與心的交流實現的。這就要求一方面宣傳要大眾化、形象化、深刻化,通過典型示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做到潛移默化;另一方面宣傳工作要擺脫長官意志,加強調查研究,把握社情,反映民意,切忌空洞說教和搞形式主義。
再次,全社會支持大學生誠信制度,做到公正有效是其深入人心的動力。大學生誠信制度實施約束的不僅僅是大學生,或者說該制度不是一個孤立的誠信制度,它必然是中國誠信制度中的一個有機部分,因為與大學生失信行為聯系起來的任何一方都必須認同和遵守該制度。中國教育報在2007年8月26日“媒體觀察”一欄刊登的《僅僅曝光學生欠貸有失公平》一文指出,“反之,僅僅是曝光違約的大學生,而對其他更多的違約者,對那些給銀行造成幾十億、幾百億呆壞賬的人網開一面,手下留情,法外開恩,就讓人們感到有失公平正義。我不反對給違約大學生曝光,我反對僅僅給違約大學生曝光,一個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全體人民共同維護。”[4]類似的行為勢必導致具有獨立思維且略顯幼稚的大學生因為不公正而氣憤,進而對誠信制度產生逆反、抵觸心理,這不利于誠信制度深入人心。同時,作為高校教育工作者,也要自覺堅持大學生誠信制度,起到表率帶頭作用。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大學生誠信制度限制了大學生失信行為,但是這些失信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大學生獲取關系自身前途命運的利益、條件和機會等的一條不合理途徑,我們實施大學生誠信制度堵死了這一途徑是應該的,但也必須開辟新的使大學生獲利的有效途徑,這是該制度順利實施和深入人心不得不考慮的。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吳志攀.社會誠信法律制度亟待建立[N].人民日報,2007-9-5(13).
[3]焦國成.誠信的制度保障[J].江海學刊,2003,(3).
[4]僅僅曝光學生欠貸有失公平[N].中國教育報,2007-8-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