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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發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的復仇制度。那個時代,對被造成損害的救濟往往由家族或個人提出,采取復仇手段,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后來,由習慣法形成了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贖罪金”(或稱“修正性”支付)制度。這一制度,雖是一種原因主義的加害責任,但卻具有兩個基本功能摘要:一是對加害人的處罰;二是對受害人的補償。今天看起來,這只是一種十分平常的法律智識和觀念(盡管在細微之處也還存在或多或少的非議)。不過,對于那時的人們來說,將所受到的傷害以及由此造成的傷痛和憤怒情緒發泄在某種制度或機制之中,而不是直接施之于加害人身上,還是需要極大克制力的。這大約是人類從追求生物的快感到尋找精神撫慰的端緒,也是人類從蒙昧沖動走向文明社會制度建構的開始。當然,起初,無論是大陸法國家抑或是英美法國家,人們對于侵權行為及其損害賠償的把握都是建立在一些零星的個案熟悉基礎上。因此,一些古老的法典如《格爾蒂法典》、《十二表法》和《阿奎利亞法》等,大都采取列舉主義,對各種侵權行為、相關責任及救濟方式加以規范。另外,針對個別案例采取特定令狀,也是許多古老國家采取的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
總地說來,人類文明的歷史是對人的原始沖動加以抑制,并逐漸得以制度性或體制化伸展的過程。侵權行為制度的功能也逐漸從強調前者即“處罰”轉向注重后者即“補償”,并在近代社會最終將具有刑罰功能部分交給了公權力,而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也從加害責任發展為過錯責任,為此確立了以“填平”為標準的補償原則。19世紀之后,自然法理論的發展,機器時代的來臨,侵權行為逐漸增多,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總結出了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則,英美法系國家則出現了過失(Negligence)侵權行為理論,由此侵權行為法得以廣泛運用,并迅速發展起來。20世紀以來,由于社會工業化程度加劇,大規模損害行為隨之產生,其規模之大,數量之多,使各國侵權行為法產生了嚴格責任制度(也稱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制度)。和之相適應,對侵權行為法的法律解釋也不斷變化,如贖罪、懲罰、威懾、損害賠償、預防損害等目的和功能廣泛地運用于侵權行為規范,影響了侵權行為法的價值目標、機能和歸責原則。社會法學派、功利主義或各種實用主義解釋理論將法律視為一種實現公共目標的機制,非凡是20世紀70年代以后興起的經濟分析方法,答應法官對侵權行為法進行重新定位,使其服務于經濟目標,而不再是服務于矯正正義目標,這就改變了侵權行為法最初的道德基礎和價值取向。于是,侵權行為法的法理學也從自然法學轉向實用主義、工具主義。
但近年來,這種解釋方法受到了批判。因為經濟分析方法更注重從國家、社會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證效率,也就是說,如何使整個社會的蛋糕變大(或社會成本最小)”[01。這就忽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忽視了公平和正義,忽視了我們文明社會的根本性原則摘要:自由、正義和合法性基礎。
經濟學家張維迎教授曾經問過我一個有趣的新問題摘要:假設鄰居家老太太的一只黑母雞能夠治療張三的病,而老太太又不肯賣,于是張三乘其不備偷了;老太太讓張三賠償15元,但按市場價它僅值5元。作為法官,你如何判決?我知道,他是在關注由此產生的社會收益。為了回答這個新問題,我給他講述了另外一個更加古老的故事摘要:一個農民、一個瓦匠、一個縫紉師來到了一個地方,他們為了彼此美好而幸福的生活走到一起。為了提高效率,他們需要進行專業分工,農民打糧食,瓦匠造房子,縫紉師做衣服;為了各自的需要,他們又必須進行交換,20斤大米換一件衣服,20件衣服換一座房子。這是柏拉圖在《理想國》所描述的城邦產生情況。[02按照倫理學的基本原則,一切行為的起點均在于行為人自身,只有自己才是行為的主宰,行為必須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這也是“交換”所依存的社會交往行為基礎――即自愿,但現實社會中的“交往”還包括另外一種非自愿的形式,如偷盜、搶劫、欺壓和詐騙等。假如這種“非自愿”的“交往行為”廣泛存在,就會影響到了他們(農民、瓦匠和縫紉師)自由意志,挑戰了他們走到一起來的根本目的摘要:自由幸福的美好生活。經濟分析方法雖然注重到了專業化社會分工旨在提高效率原則,但往往忽視了人類共同生活的根本前提,過分夸大了效率原則,甚至視為法律的“首要功能”,這實際上是在挑戰人們共同生活的底線。因此,對自己的決定權才是人們生活在一起的首要原則,而為了效率進行社會分工和交換只是在此之下次一級的法律原則。
即使按照經濟分析方法進行解釋,也存在諸多爭議。經濟學基礎性定律即需求定律,旨在說明價格和人的選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一項選擇的成本其實并不只是一種會計成本,而是為這項選擇所放棄的機會成本。在分析社會現象的時候,經濟學的價格高低還應該包括行為人的某種主觀感覺。張三身體健康(治療疾病)的需求和老太太主張的15元之間,從主觀感覺角度看,很難說老太太主張價格過高,超過了張三的行為預期。張三在偷竊母雞的時候,他所考慮到的成本可能不僅是是否需要支付15元的新問題,還有可能包括被治安拘留處罰,甚至他自己也在等待著警察請他“喝咖啡”(放棄自由生活的機會成本)。而且,我們不妨做出這樣的假設摘要:假如這只老母雞是老太太的一個寵物,老太太得知她的寵物“為人所害”,為此而傷心欲絕,住進了醫院,那又如何裁判呢?無論是科斯定律,抑或是漢德公式,社會現象中許多參數還不足以為我們所把握(誠然,法律經濟學完全可以將更多的參數納入分析框架,使其理論逐步完善),而我們惟一能夠了解的是自己生活的感受摘要:自由、平安感和被尊重,而不是被傷害!這才是一個符合正義的秩序狀態。
由是觀之,當我們抽象地談論法律具有正義價值的時候,并非是一個空洞無物的概念,而是依據我們共同生活的語境和具體行為,有所意指的。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中,第一個正義原則便是建立在廣泛意義上的平等自由原則。在第二個正義原則中,他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建立在兩個優先規則之下摘要:第一個優先規則是“自由的優先性”;第二個優先規則是“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03一種社會秩序失去這些前提,就很難讓人認同它是正義的。蛋糕變大了,我們就幸福了嗎?這又回到了歷史學家基佐提出的新問題摘要:“歸根到底,人類難道僅是一座蟻冢,僅是一個只需要秩序和物質幸福而不需要其它的社會”[04?當然,我這里并不是想說明經濟學分析方法一無是處,也不是旨在為侵權行為法的法理學提供一個完美的解釋模式,但經濟學帝國主義傾向對法學理論產生的消極影響亟待清理,這一點是應該引起重視的。
對自由和權利的追問,以及尋求合法性基礎的理論,它們大多是建立在普通倫理或道德論基礎上的。在侵權行為法中,道德理論強調了人們所具有的避免受到他人不正當行為侵害的道德上的權利,同時使得加害人負有道德上的義務和賠償責任,這就在表面上支持或契合了侵權行為法的實質內涵。但是,法律和道德二者在同構侵權行為法解釋理論的時候,其實忽視了它們所關注的不同目標摘要: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普通的、合理性的人的行為標準,對具體行為進行判定;而道德上的判定更加注重每個人的主觀和心智狀況――更加強調那些故意或蓄意損害他人行為的可責罰性(theculpability),盡管我們可以將疏忽行為看成是行為人在道德上的失敗。[05因此,純粹的道德論在法律解釋理論上同樣存在模糊、牽強的缺陷。
王澤鑒先生認為,當前侵權行為法所需要面對的重大新問題有二摘要:其一,如何防止或減少危害事故?其二,如何合理填補所生的損害?[06實際上,這涉及到侵權行為法的兩大傳統功能――即預防功能和補償功能。這兩種功能是符合道德解釋方法的摘要:前者從分配正義角度解釋侵權行為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對等性,分析了自由和平安權利哪一個優先,以此處理侵權新問題;后者注重對受害人的賠償,稱為救濟論。但為什么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賠償的基礎又是什么?這些理論,最初應該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換正義理論。[07這種極具倫理色彩的解釋理論,本身是具有較強的擴張力和解釋力的。只不過,由于現代社會危害事故劇增,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責任及環境侵害等現代型侵權行為大量發生,造成損害規模擴大,損失重大,這不僅使得整個社會生活風險遽然增加,而且所造成的損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標準的行為預期,也超過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單純依靠侵權損害賠償的事后責任分配體系,又無法完成對損害的填補,也不能造就一個具有較強平安感的社會秩序狀態。鑒于此,引入保險制度(包括像新西蘭實行的一元化保障體系)分散和轉移了侵權賠償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制度保障了法律關系中的弱者,強化了社會大生產和服務的社會責任;通過侵權行為法司法的行政化,解決了傳統司法救濟中滯后和無效率新問題;等等。這些辦法,雖然受到了諸多肯定性的社會評價,但和此同時,它們卻忽略了行為人主觀上故意和非故意之間的區別,只是關注如何分配現實損害的風險和責任,侵權行為法所具有的懲罰、震懾功能被日益淡化,那么相應的預防功能也隨之逐漸被弱化。由此,本來旨在防止侵權行為發生的侵權規則卻可能“誘發”或“造就”大量的侵權行為出現,甚至出現了法的界面和社會生活界面的嚴重分裂和沖突的現象。正是基于此,棚瀨孝雄教授觀察到現代社會出現了一種遵守固有的生活倫理的“反侵權行為化”的動向。[08
解決侵權新問題的方法引發了比解決方法更多的理論新問題,侵權行為法的危機產生了。
那么,是否存在某種新的解釋理論,我們可以以此來重新定位侵權行為法或侵權責任法?讀者可能已經注重到,雖然在對具體案件的裁判中,我們極少意識到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之間的區別,但二者在邏輯上并非完全一致(尤其對于旨在建立債的關系體系的大陸法私法理論而言,如何區分二者,可能還會影響到相應的債的關系法或民事責任體系,從而間接地影響到民法典及其體系的建構);而且對行為的分析和對責任的界定,在價值目標上也存在不盡相同的地方。2002年12月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8編“侵權責任法”和隨后的三部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定名為“侵權行為”[09,大約不只是稱呼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對侵權新問題在現代社會的定位和價值取向上的差異。
當然,一種比較輕易讓人接受的方法是將經濟分析和道德解釋兩種方法結合起來,承認侵權行為法價值的多元性,并無單一價值取向。但新問題是,將多元價值不加區分地整合在一起,不可避免地要出現一些沖突。對此,我們應如何處理?是將不同的價值還原為單一價值,還是將不同的價值目標適應于侵權行為法體系的不同部分,抑或是對多個價值目標按一定的標準進行次序排列,確定位階,依次適用?在格瑞爾德·J·波斯特馬主編的這本論文集《哲學和侵權行為法》(PhilosophyandtheLawofTorts)中,多位聞名學者進行了的深入思索。
很顯然,這些聞名學者在侵權新問題思索上的學術成就還不止于此。在英美法系國家,侵權行為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領域,由個案發展起來的判例是其主要淵源,而且較之其它法律部門,侵權行為法更多地體現了普通法的特征。法官巧妙而靈活地對法律原則進行解釋和運用,使英美侵權行為法極具活力,從中體現了法官的睿智。這和英美司法制度密不可分。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侵權行為法由成文法規定,屬于民法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立法者敏銳地觀察到保護現有的利益和獲取利益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可以將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和合同之債兩者統合在債的關系之下,但又相互區別(盡管二者的分界線在歐洲大陸各國也不盡相同)。這和歐洲大陸文化傳統相因應。一貫以來,英美侵權行為法的目的是要解決非常實際的具體新問題,而不是上升到哲學角度去進行抽象和思索,因此現實主義法學和經濟分析法學在英美法國家具有較大影響力。當然,無論是大陸法還是英美法,在現代社會出現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相互依存和整合之際,如何界定侵權行為法的目標和功能,是側重事故的預防,還是損害賠償,是注重公平還是注重效率,確實是一個值得探索的新問題。本書收錄的論文便是從哲學(多為道德理論)角度對侵權行為法進行的理論解釋和思索。雖然觀察的角度各不相同,理論思索的路徑和結論也大異其趣,但作為一項英美法學者的探究成果,提出從道德角度來看待和處理侵權新問題,本身就是一個較大的突破。就某種具體的侵權行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就相似或相同的侵權事實可能有相似或相同的判決結果;但就侵權行為訴訟的程式、法律推理和法學方法而言,兩大法系則有顯著不同。由于制度設計上的區別,我們無法直接移植英美國家的審判模式,但其所運用的推理邏輯、探究方法和分析新問題的角度,很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因此,這些探究成果,為兩大法系的融合,為日顯支離破碎的侵權行為法尋找了一些統合的理論基礎
本論文集所涉及的理論新問題,即使在英語世界中也是較為艱深的,翻譯成中文自然是難上加難。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兩位探究生陳敏和云建芳翻譯此著述,也是極為難得。筆者進行校訂時,也曾有不少善意的朋友提醒要注重校訂的“風險”。不過,我想,翻譯雖難至“雅”,只要語言通俗易懂,使讀者能夠通過這些論文大體把握英美侵權行為法的解釋理論和方法,激發我們進行思索的一些思緒或碎片,也就足夠了。
本論文集的出版,要感謝北京大學出版社副總編楊立范先生、編輯李霞女士和賀維彤先生多方聯絡和給予的熱切關注。陳敏同學翻譯了其中的第1、3、4、5、6、7篇;云建芳同學翻譯了第2、8篇;作為她們的老師,我進行了一些必要的校訂工作。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探究生王博同學協助對校訂稿進行了一些文字校對,這里一并致謝。
【〔美〕格瑞爾德·J·波斯特馬(編)摘要:《哲學和侵權行為法》,陳敏、云建芳譯,易繼明校,北京摘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注釋摘要:
[01張維迎摘要:《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代序)》,載王成摘要:《侵權損害賠償的經濟分析》序言部分,北京摘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2頁。
[02參見〔古希臘〕柏拉圖摘要:《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摘要:商務印書館1986年8月第1版,第57頁以下。
[03參見〔美〕約翰·羅爾斯摘要:《正義論》,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北京摘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第288-293頁。
[04〔法〕基佐摘要:《歐洲文明史摘要:自羅馬帝國敗落起到法國革命》,程洪逵、沅芷譯,北京摘要:商務印書館1998年12月第1版,第9頁。
[05SeeGeraldJ.Postema,“Introduction摘要:SearchforanExplanatoryTheoryofTorts”,inGeraldJ.Postema(ed),PhilosophyandtheLawofTorts,DockHouse,TheWaterfront,CapeTown8001,SouthAfrica摘要: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1(Firstpublished),p.3.
[06參見王澤鑒摘要:《侵權行為法(1)摘要: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北京摘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4頁。
[07參見〔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摘要:《尼各馬科倫理學》,苗力田譯,北京摘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99頁。
[08棚瀨孝雄教授認為,在和社會聯系的界面中,侵權行為的擴大也引起了摩擦。只能通過金錢賠償來解決新問題的侵權行為不論如何引起和人們本來樸素的對不法期待的解決之間發生不合,而且作為賠償前提要件的“不法”和人們本來就不應該去為的不法之間產生不合。這樣,通常在社會生活中和法的賠償同時進行平行的社會的調整,這種二元的處理隨著廣義的法化的深入必然會引起破綻的出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的侵權行為的介入受到了強烈的反擊,人們否定侵權行為法的介入,而出現了遵守固有的生活倫理的“反侵權行為化”的動向。參見〔日〕棚瀨孝雄摘要:《侵權行為責任的道德基礎》,載棚瀨孝雄(編)摘要:《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理念和生活世界》,東京摘要:有斐閣1994年5月30日第1版,第4-5頁。
[09這三部學者建議稿按照面世先后依次為摘要: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學者建議稿(2003年3月)第8編定名為“侵權行為”;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學者建議稿第5編定名為“侵權行為”;徐國棟教授主持的學者建議稿第2編“財產關系法”下第8分編“債法分則”之第3題“侵權行為之債”。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議稿,筆者未見到正式出版;另外兩部,分別參見梁慧星摘要:《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北京摘要: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徐國棟(主編)摘要:《綠色民法典草案》,北京摘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侵權行為法發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的復仇制度。那個時代,對被造成損害的救濟往往由家族或個人提出,采取復仇手段,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后來,由習慣法形成了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贖罪金”(或稱“修正性”支付)制度。這一制度,雖是一種原因主義的加害責任,但卻具有兩個基本功能摘要:一是對加害人的處罰;二是對受害人的補償。今天看起來,這只是一種十分平常的法律智識和觀念(盡管在細微之處也還存在或多或少的非議)。不過,對于那時的人們來說,將所受到的傷害以及由此造成的傷痛和憤怒情緒發泄在某種制度或機制之中,而不是直接施之于加害人身上,還是需要極大克制力的。這大約是人類從追求生物的快感到尋找精神撫慰的端緒,也是人類從蒙昧沖動走向文明社會制度建構的開始。當然,起初,無論是大陸法國家抑或是英美法國家,人們對于侵權行為及其損害賠償的把握都是建立在一些零星的個案熟悉基礎上。因此,一些古老的法典如《格爾蒂法典》、《十二表法》和《阿奎利亞法》等,大都采取列舉主義,對各種侵權行為、相關責任及救濟方式加以規范。另外,針對個別案例采取特定令狀,也是許多古老國家采取的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
總地說來,人類文明的歷史是對人的原始沖動加以抑制,并逐漸得以制度性或體制化伸展的過程。侵權行為制度的功能也逐漸從強調前者即“處罰”轉向注重后者即“補償”,并在近代社會最終將具有刑罰功能部分交給了公權力,而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也從加害責任發展為過錯責任,為此確立了以“填平”為標準的補償原則。19世紀之后,自然法理論的發展,機器時代的來臨,侵權行為逐漸增多,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總結出了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則,英美法系國家則出現了過失(Negligence)侵權行為理論,由此侵權行為法得以廣泛運用,并迅速發展起來。20世紀以來,由于社會工業化程度加劇,大規模損害行為隨之產生,其規模之大,數量之多,使各國侵權行為法產生了嚴格責任制度(也稱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制度)。和之相適應,對侵權行為法的法律解釋也不斷變化,如贖罪、懲罰、威懾、損害賠償、預防損害等目的和功能廣泛地運用于侵權行為規范,影響了侵權行為法的價值目標、機能和歸責原則。社會法學派、功利主義或各種實用主義解釋理論將法律視為一種實現公共目標的機制,非凡是20世紀70年代以后興起的經濟分析方法,答應法官對侵權行為法進行重新定位,使其服務于經濟目標,而不再是服務于矯正正義目標,這就改變了侵權行為法最初的道德基礎和價值取向。于是,侵權行為法的法理學也從自然法學轉向實用主義、工具主義。
但近年來,這種解釋方法受到了批判。因為經濟分析方法更注重從國家、社會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證效率,也就是說,如何使整個社會的蛋糕變大(或社會成本最小)”[01。這就忽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忽視了公平和正義,忽視了我們文明社會的根本性原則摘要:自由、正義和合法性基礎。
經濟學家張維迎教授曾經問過我一個有趣的新問題摘要:假設鄰居家老太太的一只黑母雞能夠治療張三的病,而老太太又不肯賣,于是張三乘其不備偷了;老太太讓張三賠償15元,但按市場價它僅值5元。作為法官,你如何判決?我知道,他是在關注由此產生的社會收益。為了回答這個新問題,我給他講述了另外一個更加古老的故事摘要:一個農民、一個瓦匠、一個縫紉師來到了一個地方,他們為了彼此美好而幸福的生活走到一起。為了提高效率,他們需要進行專業分工,農民打糧食,瓦匠造房子,縫紉師做衣服;為了各自的需要,他們又必須進行交換,20斤大米換一件衣服,20件衣服換一座房子。這是柏拉圖在《理想國》所描述的城邦產生情況。[02按照倫理學的基本原則,一切行為的起點均在于行為人自身,只有自己才是行為的主宰,行為必須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這也是“交換”所依存的社會交往行為基礎――即自愿,但現實社會中的“交往”還包括另外一種非自愿的形式,如偷盜、搶劫、欺壓和詐騙等。假如這種“非自愿”的“交往行為”廣泛存在,就會影響到了他們(農民、瓦匠和縫紉師)自由意志,挑戰了他們走到一起來的根本目的摘要:自由幸福的美好生活。經濟分析方法雖然注重到了專業化社會分工旨在提高效率原則,但往往忽視了人類共同生活的根本前提,過分夸大了效率原則,甚至視為法律的“首要功能”,這實際上是在挑戰人們共同生活的底線。因此,對自己的決定權才是人們生活在一起的首要原則,而為了效率進行社會分工和交換只是在此之下次一級的法律原則。
即使按照經濟分析方法進行解釋,也存在諸多爭議。經濟學基礎性定律即需求定律,旨在說明價格和人的選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一項選擇的成本其實并不只是一種會計成本,而是為這項選擇所放棄的機會成本。在分析社會現象的時候,經濟學的價格高低還應該包括行為人的某種主觀感覺。張三身體健康(治療疾病)的需求和老太太主張的15元之間,從主觀感覺角度看,很難說老太太主張價格過高,超過了張三的行為預期。張三在偷竊母雞的時候,他所考慮到的成本可能不僅是是否需要支付15元的新問題,還有可能包括被治安拘留處罰,甚至他自己也在等待著警察請他“喝咖啡”(放棄自由生活的機會成本)。而且,我們不妨做出這樣的假設摘要:假如這只老母雞是老太太的一個寵物,老太太得知她的寵物“為人所害”,為此而傷心欲絕,住進了醫院,那又如何裁判呢?無論是科斯定律,抑或是漢德公式,社會現象中許多參數還不足以為我們所把握(誠然,法律經濟學完全可以將更多的參數納入分析框架,使其理論逐步完善),而我們惟一能夠了解的是自己生活的感受摘要:自由、平安感和被尊重,而不是被傷害!這才是一個符合正義的秩序狀態。
由是觀之,當我們抽象地談論法律具有正義價值的時候,并非是一個空洞無物的概念,而是依據我們共同生活的語境和具體行為,有所意指的。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中,第一個正義原則便是建立在廣泛意義上的平等自由原則。在第二個正義原則中,他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建立在兩個優先規則之下摘要:第一個優先規則是“自由的優先性”;第二個優先規則是“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03一種社會秩序失去這些前提,就很難讓人認同它是正義的。蛋糕變大了,我們就幸福了嗎?這又回到了歷史學家基佐提出的新問題摘要:“歸根到底,人類難道僅是一座蟻冢,僅是一個只需要秩序和物質幸福而不需要其它的社會”[04?當然,我這里并不是想說明經濟學分析方法一無是處,也不是旨在為侵權行為法的法理學提供一個完美的解釋模式,但經濟學帝國主義傾向對法學理論產生的消極影響亟待清理,這一點是應該引起重視的。
對自由和權利的追問,以及尋求合法性基礎的理論,它們大多是建立在普通倫理或道德論基礎上的。在侵權行為法中,道德理論強調了人們所具有的避免受到他人不正當行為侵害的道德上的權利,同時使得加害人負有道德上的義務和賠償責任,這就在表面上支持或契合了侵權行為法的實質內涵。但是,法律和道德二者在同構侵權行為法解釋理論的時候,其實忽視了它們所關注的不同目標摘要: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普通的、合理性的人的行為標準,對具體行為進行判定;而道德上的判定更加注重每個人的主觀和心智狀況――更加強調那些故意或蓄意損害他人行為的可責罰性(theculpability),盡管我們可以將疏忽行為看成是行為人在道德上的失敗。[05因此,純粹的道德論在法律解釋理論上同樣存在模糊、牽強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