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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公共利益原則概述;國外公共利益原則的立法實踐;我國反傾銷問題的“公共利益原則”取向;公共利益原則在反傾銷中的作用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反傾銷考慮的是傾銷給進口國產業帶來的損害、強化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意識、增強反傾銷應訴中對公共利益的抗辯力度、做到保護國內民族產業與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兩者的統一、公共利益原則的政治作用、平衡不同利益集團的經濟利益、增加我國應對反傾銷調查的靈活性、遏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從公共利益原則的由來及其在立法實踐中的現狀探究公共利益原則的本質,進而探悉公共利益原則在實施反傾銷措施中的作用,利于改進和完善反傾銷法律制度,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
關鍵詞:反傾銷;公共利益原則;實施作用
公共利益是與私人利益相對應的范疇,是人們的一種價值追求和價值取向。從法理的角度講,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生活并以政治組織社會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作為政治學的一個基本概念,公共利益是指“社會或國家占絕對地位的集體利益,不是某個狹隘或專門行業的利益”。[1]也就是說,公共利益是一種共同受益的群體利益,是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作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一個重要要素,在國際反傾銷實踐中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反傾銷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一個國家的產品產業利益、貿易中間商利益、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等。從更深層次來講,反傾銷的公共利益還影響到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及整體經濟的安全、貿易結構和水平,海外投資、貿易贏余與外匯儲備,甚至還會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和發展戰略。可見,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指國家的長遠利益,研究反傾銷的公共利益問題,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反傾銷爭端問題,對一個國家經濟的長遠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公共利益原則概述
公共利益原則不是與反傾銷制度一起出現的,從1904年加拿大頒布第一部反傾銷法到1967
年GATT肯尼迪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守則》,國際上都沒有對公共利益的立法規定。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為了減輕通貨膨脹的壓力和增加就業,保持世界經濟的復蘇勢頭,促進各成員國經濟繁榮發展和持續增長,GATT與OECD(經濟合作組織)各自組成專家委員會,經過對大量的資料進行研究后認為,經濟增長依賴于開放的世界貿易體系以及合理的政策制定程序,對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一切政策性措施,都應該用成本效益法做出評估,從而對整個國民經濟或民眾福利的利弊進行權衡,切忌受制于本國某個產業部門和局部利益的驅使。兩個專家委員會在研究結論中第一次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問題,從而也推動了國際社會對公共利益的評價和立法工作。
究竟何謂公共利益原則,由于各國貿易實踐的差別以及對反傾銷看法的不同,目前沒有形成一個得到普遍認同的明確定義。公共利益理論認為,反傾銷是對傾銷的一種反制措施,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干預,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再分配,其目的致力于維護貿易公平和社會整體利益及國家利益;[2]然而,反傾銷措施本身是否能夠達到其目的,一直受到法學界和經濟界的質疑。
首先,認為反傾銷是一種保護進口國國內產業、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以征收反傾銷稅等措施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傾銷的問題,相反,由于反傾銷可能導致對方國家的貿易報復行為,會減少本國的貿易出口,起不到實現本國國際收支平衡的作用,甚至會加劇國際市場間的隔斷,造成國際貿易秩序的扭曲,這與反傾銷的目的和初衷以及WTO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因此認為,應以公共利益原則來指導反傾銷行為,反傾銷措施的實施需要考慮整個社會的利益,包括國內的和國際的,不能僅從本國的角度來考慮公共利益問題。21寫作秘書網
其次,認為反傾銷考慮的是傾銷給進口國產業帶來的損害,保護的是進口國國內廠商的利益,而沒有考慮傾銷給進口國消費者帶來的好處,忽視了在實施反傾銷過程中受到負面影響的利益方(如消費者)的權益。因此說,反傾銷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則,對于遏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以及平衡多方利益具有現實意義;同時,反傾銷中強調公共利益原則,是對反傾銷自身局限性的矯正,也是現代反傾銷立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向。
二、國外公共利益原則的立法實踐
最早進行公共利益立法的是加拿大,1985年制定的《特別進口措施法》第45節規定,在作出最終損害裁定后,如果有充分理由表明反傾銷調查機構按確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可以自行或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發起對公共利益調查,糾正反傾銷措施的不合理現象。
日本在《關稅定率法》第9條第1款規定,在具備傾銷、損害、因果關系三個條件之后,還必須有維護其產業必要性的確認才可征收反傾銷稅。這里的“必要性”,實際上就是對公共利益的要求。
韓國《反傾銷法》規定,當局從受理申訴到最終征收反傾銷稅期間,都要重點考慮其行動和保護國內產業的必要性之間的關系。即使存在傾銷,也因此造成損害,但如果沒有保護國內產業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則可以不征收反傾銷稅。
歐盟第3283/94號《反傾銷條例》首次對“歐共體利益”下了定義,指出歐共體利益包括國內工業、消費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規定各方的代表機構在歐共體反傾銷調查中均享有提供情報、要求聽證、發表意見的權利。該定義說明,歐盟是否實施反傾銷措施,是以歐盟整體利益考慮為前提的。
WTO《反傾銷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標準”,但鼓勵成員國在反傾銷調查時,給予工業用戶和消費者組織提供相關信息的權利,采取“較少征稅規則”,盡量減少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這為一國主管機關在實施反傾銷措施時,充分考慮公共利益問題提供了依據。例如,WTO《反傾銷協議》第6條第12款規定:主管機關應向被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或在該產品通常為零售的情況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使其能夠提供與關于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有關信息;第9條第1款規定了“較少征稅規則”,即在所有征收反傾銷稅的要求均已滿足的情況下,是否征稅以及征稅金額是否應等于或小于傾銷幅度,均由進口成員的主管機關決定,如反傾銷稅小于傾銷幅度即可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則征稅額最好小于傾銷幅度。[3]
通過對上述國家反傾銷立法的對比可以看出,現行的反傾銷法規雖然考慮了多方的利益,但仍然是把進口國生產者的利益放在最優先的位置,主要還是為了保護進口國產業和增加進口國的就業。現行反傾銷法規對進口國的進口商、工業用戶和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意義不大,公共利益條款只在極少的情況下才對這些利益相關者具有顯著意義。
三、我國反傾銷問題的“公共利益原則”取向
第一,強化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意識。我國法律條款上并沒有明確公共利益問題,但2004年新修訂的《反傾銷條例》第2節第33條規定: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做出的價格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第2節第37條規定:終裁決定確認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原則。盡管條例規定只簡單將公共利益原則限定在征稅環節,對公共利益問題也未做出明確規定,但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在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等方面有了一大進步。
第二,增強反傾銷應訴中對公共利益的抗辯力度。在反傾銷應訴中,除了法律程序和會計證據的支持外,還應充分利用公共利益原則,加強與進口商、消費者的合作和支持。對于大多數國家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我們應該鼓勵進口商和消費者加入和協助我國企業的反傾銷訴訟活動,這將大大降低我國反傾銷訴訟勝訴的難度,使反傾銷的最終裁決更加合理公平,有利于保護全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第三,做到保護國內民族產業與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兩者的統一。在對外產品的反傾銷問題上,既要消除來自國外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為我國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同時也不能忽視我國工業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很顯然,允許外國產品在我國傾銷可使國內消費者獲得廉價的商品,但會使我國相關產業受到損害;相反,阻止外國傾銷產品的進入雖可使我國產業得到保護,卻需要我國消費者為此付出代價。所以,必須在保障民族產業發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之間做出選擇,把兩者辨證地結合起來處理問題。
四、公共利益原則在反傾銷中的作用
法律是“剛”,公共利益是“柔”,在反傾銷行為過程中,如果把反傾銷法與公共利益原則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剛中有柔、柔中有剛、以柔克剛、剛柔相濟”,那么公共利益原則必將在國際反傾銷領域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公共利益原則的政治作用
公共利益的基本觀念是立法應當反映“公意”,代表全社會和全體人民,反傾銷立法的根本宗旨是維護貿易公平和正義以及社會公眾利益。但反傾銷法立法也可能“從維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神圣權利,變為侵犯人民權益的手段,從表達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價值標準,變為立法者專橫統治的工具”。[5]在這種立法“異化”的情況下,公共利益的價值觀念及政治作用就顯得更加突出了,它以政治領域(追求公益)和經濟市場(追求私利)的嚴格區分為前提,通過民意調查、輿論監督和司法審查等民主形式的干預來糾正這種不道德的異化。
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商和最終消費者是影響調查機關作出相應裁決的重要力量。由于公共利益原則的壓力,調查機關在實施反傾銷措施時普遍存在一種矛盾心理,尤其在當前世界經濟增長放緩和發生金融危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應積極協同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在國內的物價水平、就業機會、社會福利和民生等政治因素方面向調查當局施加足夠的影響和壓力,這樣,可能使調查當局得出傾銷沒有造成損害的結論,甚至在立案調查前就將其分化瓦解。
(二)平衡不同利益集團的經濟利益
首先,對各利益集團經濟利益的影響。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背景是很復雜的,各利益集團不僅相互關聯,同時利益也是存在差異的。例如,在一次傾銷行為過程中,產品傾銷商和產品進口商采取低價措施來占領更多的市場,以獲取最大利潤;同類產品或相似產品的國內生產商則將抵制這種傾銷行為,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市場份額和產品利潤;對于工業用戶和消費者來說,能在傾銷行為中獲得廉價的工業用料和廉價的商品消費。如何協調這些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就必須依靠公共利益原則來協調,從而使各利益集團在反傾銷過程中都能進行全面衡量和換位考慮,權衡各方利弊,放棄眼前利益,著眼長遠利益,舍小利求大利。
其次,對產業鏈條各環節利益的影響。在經濟活動中,每一個產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個產業的相互作用和影響使整個經濟由一個龐大復雜的“產業網”構成,一個產業需要其他產業為自己提供各種產出,以滿足自己的生產要素需求,同時也把自己的產出作為一種市場供求提供給其他產業;而實施反傾銷措施對這種以供給和需求關系形成的“產業鏈條”產生的影響是鏈條中各環節利益的再分配,如鋼鐵產品,其上游產業有焦碳、能源、電力等產業,下游產業有建筑、機電設備、運輸工業和家用電器產業等,一旦上游產業的價格上漲會給下游產業帶來嚴重影響。如果忽視了公共利益原則,不可避免損害中下游產業、進口商、零售商以及消費者的利益。
(三)增加我國應對反傾銷調查的靈活性
據統計,從1979年到2006年底,國外對華反傾銷起訴案件819起,涉及商品4600多種,導致我國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500億人民幣。由于我國處于發展中時期,工業生產能耗較高,污染較嚴重,產品環境成本缺位,同類產品價格和發達國家相比相對偏低,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屢遭國際反傾銷調查。[6]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在反傾銷應訴時應充分利用公共利益原則,正視我國經濟發展中帶來負面影響的事實,強調任何國家在經濟發展中都必須經歷相同的階段和過程,不要為了保護某一產業而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關系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樣,有利于提高我國在對外貿易談判中的回旋余地,增加應對反傾銷調查的靈活性。
(四)遏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
作為糾正不公正貿易、維護自由競爭市場秩序的一種有效手段,反傾銷法在保護國內工業免遭國外傾銷產品沖擊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但是,對貿易利益的狹隘認識以及經濟中政治因素作用的存在,往往使一些國家出于不合理的貿易保護主義動機,在合法的幌子下任意實施反傾銷措施。近年來,國際貿易沖突日益加劇,反傾銷形勢愈演愈烈,其道德觀和合理性正在遭到人們的質疑。很明顯,實施公共利益原則將有利于遏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對于改良現行反傾銷規則,使之回歸到反傾銷的本質和初衷,真正做到有序競爭、公平貿易、正義往來、合作雙贏,的確是很有意義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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