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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議付與議付行;議付行的權責;議付行的風險及防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議付行的義務、議付行的權利、議付行的風險、議付行防范風險的對策、嚴格把好議付審單關口、嚴格把好議付審單關口、接受議付委托時應查看信用證中單據的關鍵要求地方有無“約”、“近似”、“大約”等含義不明確的詞語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當前國際貿易活動中,信用證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支付方式。信用證的流轉中議付行的地位是比較特殊和重要的,實踐中議付當事人也經常出現種種爭議。本文結合信用證交易中議付行的權責,分析了議付行為的風險,并給出了議付行規避風險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信用證議付行議付風險
一、議付與議付行
根據國際商會給出的最新定義,議付是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及/或單據的行為。如果只審查單據而不支付對價并不構成議付。
議付行是準備向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議付行實際是用自己的資金將單據買下,對受益人提供資金融通。議付行購買受益人的單據和匯票是建立在開證行保證償付的基礎上。
二、議付行的權責
1.議付行的義務
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性付款責任人,議付行的職責是按照開證行委托指示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所開立的匯票。那么在這個過程中,從受益人的角度看,議付行就是代替了開證行履行對受益人的義務。
《UCP600》就議付行的義務作了一般性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審核單據的義務。根據《UCP600》,在審單的要求上,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地所有單據,要求單據在一切方面都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諸如單據的種類、份數、對貨物的描述、裝運期限等。真正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第二,通知的義務。如果議付行認為所接受的單據存在表面不符的問題,并決定拒絕接受單據時,則應不延誤地以電訊方式通知有關方。若不可能用電訊方式通知時,則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時,但不能遲于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五個銀行工作日。該通知應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的原因,也就是單據與信用證的全部不符點。另外,該通知須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的全部不符點,并說明單據由本行代為保管還是將單據退還交單人。第三,墊付貨款。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議付行理所當然要接受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墊付這筆貨款。
2.議付行的權利
第一,審單拒付的權利。與審單義務相對應的,若發現單據與信用證條款有不符點的情況下,議付行也有拒付的權利。只要這項拒付的通知是以電訊或其他方式不遲延地送達給有關當事方。第二,索償貨款的權利。議付行只是代墊貨款,在議付行議付給受益人貨款后,議付行有權利向開證行要求償付這筆款項。但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開證行拒絕償付的情況,使議付行處于兩難境地。這也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主要問題。
三、議付行的風險及防范
1.議付行的風險
議付行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在向開證行索償時遭到拒付。正常從事業務的議付行在都會本著合理謹慎原則認真審查單據,認為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才議付該跟單匯票,為什么還會出現遭拒付的情況呢?實踐中拒付主要是兩種情況:
(1)善意拒付
這種情況的造成大體有兩種原因:一是開證行和議付行的審單人員對《UCP600》相關條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二是開證行和議付行對不符點的容忍度不同造成的。實踐中有的單據和信用證的條款極為繁雜,這些條款不可能一一對應,絕對相符。《UCP600》在規定嚴格相符原則時,也并不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每份單據必須載明信用證所要求的一切細節。只要整套單據互不矛盾,就滿足信用證的要求。這樣對于信用證與單據的細節在多大程度上不相符是可以容忍的,開證行和議付行的意見也可以不一致。當議付行認為他審核的單據與信用證在細節上的不符之處不足以構成“單證不符”而予以議付,但開證行卻認為這些細節足以構成了“不符點”而拒絕償付。(2)惡意拒付
這種情況主要是開證行為了推卸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對單據過分挑剔,故意找理由拒付單據。這種拒付在主觀上是惡意的,是無效的。在實踐中這種為推卸付款責任而進行的惡意拒付并不少見。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開證行做出的善意的拒付,也要符合幾個條件才能構成對議付行有效的拒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開證行要針對單據提出不符點(要一次性地提出),并用電訊或其他的快捷方式通知議付行。這個通知要在其收到有關單據后5個銀行營業日內發出,并附加關于如何處理該單據的說明:是代為報關聽候處理還是將單據退回交單人。可以看出,開證行做出的有效拒付的條件與議付行對受益人拒絕接受單據情況下通知義務所需的條件是基本一致的。以上這幾個要點是相互關聯,缺一不可的。缺少任意一項,都認為開證行的拒付是無效的,它仍然有義務償付議付行,即使單據的確存在不符點。
2.議付行防范風險的對策
議付行受開證行的委托作為中介銀行,便利了信用證的流轉,卻無端的承受被開證行拒絕償付的風險,實在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為了盡少的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議付行要找到一些防范風險的對策。
第一,做好資信調查。首先是對開證行的資信。開證行的資信直接關系到議付行的償付保障,因此如開證行資信不佳,則不宜議付,以避免即使單證相符仍不能獲得償付之風險。其次是信用證受益人的資信。在信用證議付中,議付行是有追索權的,如果議付行本身以外的任何原因導致拒付或遲付,議付行有權向受益人追索議付款及利息。但如果受益人的資信欠佳,清償能力不足,議付行在開證行拒付情況下對受益人的追索便可能因無錢可追而落空。因此,銀行在受理議付申請時,對出口商的資信狀況也應該做必要的調查了解。最后是進口商的資信。雖然進口商的資信不直接影響議付行的償付,但是進口商的信譽干擾著開證行的償付,而且若進口商與出口商串通欺詐則更可能導致議付行的損失。
第二,嚴格把好議付審單關口。作為議付行,應該嚴格按照國際慣例的要求審核單據,并及時準確地將審核結果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接受議付委托時應查看信用證中單據的關鍵要求地方有無“約”、“近似”、“大約”等含義不明確的詞語,如有應適當考慮能否議付,以免因為與開證行對這些詞語的理解不同而產生審單標準的不同而遭受拒付。
另外我國國內銀行議付時通用的做法“收妥結匯”對議付行規避遭拒付風險有很強的保護性,但是模糊了議付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