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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分析理論,概括了制度的功能,闡述了制度安排與制度“需求—供給”的關系;運用博弈論,考察社會財產權構造的效率,解釋財產權制度演進的規律。本文認為,物權制度的功能是物權立法選擇的必要條件;需求與供給的平衡趨勢以及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契合,是物權制度功能實現的基礎;我國物權立法是產生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經過利益主體多次博弈的相對均衡的結果。
「關鍵詞」制度功能制度需求—供給制度均衡物權立法
在大陸法系,物權法是規范財產歸屬與利用秩序的法律制度。在我國物權法起草及民法典制定過程中,一直存在我國應構建怎樣的財產權利制度的爭論。那么,物權立法是否合乎制度選擇、制度發展、演進的規律?對此,法學界多從邏輯的、歷史的角度展開探討。筆者認為,現代西方經濟分析法學不但對國家和法律制度進行宏觀分析,還注重對財產權利界定過程及其性質的研究,這極其有利于認識財產權利的本質內容。借助經濟分析方法,尤其是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范疇及分析方法,可以從另一視角解釋財產權利格局的形成機制,對分析物權立法的合理性及其構建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
一、財產法經濟學分析的理論基礎
(一)財產法經濟學分析方法的理論背景
運用經濟手段去分析和評價法律制度,是本世紀以來西方法學發展的一個潮流,當代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幾乎應用于法律的每一個領域。法律制度能夠引起經濟學研究的高度重視的關鍵就在于人類經濟發展的歷史充分證明,對經濟發展起決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術性因素。對于法律制度而言,經濟學能夠提供強有力的前所未有的解釋。(注: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哲學》,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頁。)同時,法學研究對經濟學的影響一樣深遠。(注:羅伯特、考特等:《法和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2頁。)由于經濟學和法學研究空間的擴展使經濟學和法學之間形成了交叉領地。又由于經濟學和法學在制度的效率問題上存在相互回應的趨勢,這就使得經濟分析法學能夠同時為法學界和經濟學界所關注和接受。
經濟分析法學早期源于對財產權利制度的研究,至今仍以財產權利制度為主要研究內容。其中,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理論尤其適合于解釋財產權利的變遷。新制度經濟學是應用現代微觀經濟學分析去研究制度和制度變遷的產物。他源自這樣一種命題,即理性選擇(在具體約束條件下)將創造和改變諸如產權結構、法律、契約、政府形式和管制這樣一些制度。他們幫助創造的這些制度和組織將提供激勵或建立成本與收益,這些激勵或成本與收益關系在一定時期內將支配經濟活動和經濟增長。(注:[美]小羅伯特?b?埃克倫德等:《經濟理論和方法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61頁。)制度經濟學產生于20世紀初的美國,其代表人物為康芒斯。制度經濟學把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結構、制度都列入經濟學研究范圍,其中特別強調法律制度對經濟的作用。康芒斯從不同角度將財產制度引入經濟分析,為當代產權經濟學派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準備。產權學派在制度經濟學的基礎上發展成為新制度經濟學派。其代表人物科斯致力于考察經濟運行背后的財產權利結構,其所應用的研究方法是典型的制度分析。新制度經濟學以交易費用為基石,同時運用博弈論和外部性理論,以考察社會財產權構造的效率,解釋財產權制度的演進規律,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財產權的效率進行比較,尋找更為合理的財產權制度。經濟分析法學在對財產權利制度的分析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對于民事權利體系的科學解釋和建構的參照意義是毋庸置疑的。
(二)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選擇的主要觀點
1.制度及其功能
制度是一個社會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進行博弈的基本規則,同時,它本身又是在博弈中產生的,是不同利益主體相互博弈的一種均衡結果。任何一個社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水平的提高,必然伴隨著制度的不斷進步。制度通過一系列規則來界定人們的選擇空間,規范人們的相互關系,從而減少相互交往環境中的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進而增進合作,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度由正式的規則(如:法律、憲法)、非正式的規則(如行為方式、習俗)和他們的實施特征組成。正式的制度規則是人為設定的,而非正式規則的形成是一個長期漸進的演化過程?,F代社會中法律是正式規則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制度的功能表現為:
(1)降低交易成本、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在制度經濟學中,交易成本被看作是在自愿和非自愿交易中保持控制有價資產的成本。當這類成本很高時,意味著資源遭到浪費,這種浪費或者由于它們未能被轉入最有價值的用途,或者因為控制他們的爭奪戰純屬一種非生產性的行動。(注:參見[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3頁。)而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這是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許多制度制定出來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如科思最早提出企業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
(2)抑制人的機會主義本能、促進長期有效協作。制度能增加逃避義務的風險增強互利合作的習慣,并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注:制度經濟學用“囚徒困境”描述了一種博弈論的情境:兩個囚徒被分別關在兩個屋子里,不能相互交流。他們處于兩難境地:究竟應該拒不招供以求指控他們的罪名不能成立(這要冒其他囚徒揭發自己的風險),還是應該招供并揭發其他囚徒以求得寬大處理?這種兩難境地可以通過兩個囚徒間的合作來化解。換言之,個人的理性行為會產生對群體不利的結果,而合作則能獲益。用制度促進合作,還是用制度阻止合作,要取決于具體情況以及從誰的利益出發作出評價。)當資源交給市場配置時,市場交易規則不會自然而然地建立起來。由于財產權利、經濟主體的信息不對稱等方面的原因,進入市場的交易主體的地位可能并不平等,這就可能產生不等價交換。制度在這個意義上講,就是為人們在廣泛的社會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一個基本框架,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
(3)實現外部利益內部化。外部性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范疇。科斯在其著名論文《社會成本問題》中指出,外部性問題具有相互性。如果一個工廠“有權”污染,污染所引起的成本是由被污染者的存在造成的,因而污染不是他的“個人成本”;如果“無權”污染,就必須為污染付費,因而,污染就是他的“個人成本”。但“有權”或“無權”尚未確定時,成本或收益就無從談起。在科斯看來,許多負外部性的產生都與產權界定不清有關。(注:科斯對外部性的認識是從50年代大量接觸廣播電視教育工作開始的。當時美國私立電臺和電視臺的相互干擾非常嚴重,并造成了混亂。這對于每一家電臺或電視臺來說,實際上是一種負外部性,即無法通過市場來確定相互間的損害程度和賠償責任,也無法通過價格來加以補償。傳統方法是罰款或征稅??扑拐J為,從根本上克服這種混亂,因此根治造成混亂的原因入手,而造成這種公災的原因在于產權不清,即廣播電視利用空間的產權界區不明確。因此,科斯在《聯邦通訊權利》一文中指出,只要產權不明確,類似的公災不可避免。只有明確產權,才能消除或降低這種外部性帶來的危害。參見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頁。)一些制度經濟學家根據科斯的這一觀點,將產權制度的主要功能界定為是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建立排他性產權制度的過程也就是將外部性內在化的過程,也只有在排他產權制度建立后,成本一收益之類的經濟計算才有了真實意義。
2.制度功能的實現條件:制度均衡與制度變遷
所謂制度均衡,就是人們對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一種滿足狀態或滿意狀態,因而無意也無力改變現行制度。制度的均衡狀態是一種理想狀態,而制度非均衡倒是一種常態,因為有大量因素影響均衡。制度變遷就是一種均衡向另一種均衡的轉移。而制度變遷的決定因素在于需求與供給的關系?!靶枨蟆┙o”分析是經濟理論分析經濟問題的基本方法。新制度經濟學把“需求—供給”分析拓展到制度分析領域,用“需求—供給”這一經典理論構架來分析制度選擇及制度變遷。
對制度安排的需求,可歸納為:按照現有制度安排,無法獲得潛在利益(或外在利潤)而改變現有的制度安排,能夠獲得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而制度供給取決于下列因素:首先,制度變化的供給,取決于政治秩序所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政治秩序某種程度上關系到如何組織公共品的供應(制度也是一種公共品),關系到強制力的合法使用。其次,憲法秩序也影響著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影響著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和難易度。再次,制度供給還取決于制度安排的成本與收益。制度供給的成本至少包括:規劃設計的成本、組織實施新制度的預期成本、清除舊制度的費用、消除制度變革阻力的費用以及制度變革及其變遷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外,影響制度供給成本的因素還有現有知識積累及社會科學知識的進步、現存制度的安排等。
制度經濟學還通過博弈均衡的分析方法揭示了決定制度變遷的機制。第一,制度是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或政治領域的博弈過程中內生穩定的結果。(注:參見[美]科斯、諾思、威廉姆森等著,[法]克勞德。梅納爾編,劉剛等譯:《制度、契約與組織》,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頁。)換而言之,制度參與人內部因素對制度變遷起決定作用,外部條件只是加速或延緩制度變遷的過程。第二,博弈分析方法給出了一個各項制度相互依賴關系的理論框架,即制度化的聯動和制度互補。提出只有相互支持相互一致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的,(注:例如,一些經濟轉型期的政府,為了建立起與發達國家一樣的公司控制權市場,頒布了私有化的發令,由此而來的意外的后果是公司控制權普遍被內部人掠取。這種情況類似于實驗室研制的藥品用在不同人身上,因人體的復雜性而出現負作用。出現意外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所設計的計劃與刻有制度發展歷史烙印的現存制度環境之間缺乏必要對“契合”。參見[美]科斯、諾思、威廉姆森等著,[法]克勞德。梅納爾編,劉剛等譯:《制度、契約與組織》,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頁。)因而制度變遷與制度選擇也取決于制度之間的契合。第三,由于社會多元的利益關系是在不斷的博弈和調整,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在不斷演進和調整的,因此,博弈總是多次重復進行的。
二、制度經濟學分析方法對物權立法的啟示
(一)物權制度的功能是物權法立法選擇的必要條件
1.物權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合作方面,有其特有的功能。具體表現在:
(1)物權法確認各種物權形態,為交易的進行提供前提。交易是市場活動的核心。而交易實質上是物或貨幣上的權利的交換,是物權在市場主體間的轉移,而交易得以發生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體擁有物權。物權法通過確認各種具體的物權形態,并予以切實保障從而為交易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注:王利明:《物權法的價值》,載.)
2)物權法確立物權變動的規則,規范交易過程,為交易雙方提供確定的交易信息以促進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主體雙方必然要利用買賣、贈與等合同形式,而交易主體欲實現交易目的,還需踐行一定的交易規則。物權法通過確認物權變動規則從而確立交易的起點和終點,通過規定實施交易的條件影響交易的過程。因此,物權變動的規則將直接影響交易的順利進行及交易目的的實現。
(3)物權法確立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降低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以保護交易安全。公示原則是通過一種公開的方式將物上的物權狀況表示出來,第三人從外部即可認識到物權的存在,從而決定是否從事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得到保護。而第三人利益實際上是市場經濟交易秩序的體現。公信原則是賦予公示的內容以公信力。由于公信力可產生一種推定的權利,因此一方面第三人不必費時費力的調查物權的真實情況,從而降低交易費用,迅捷交易;另一方面第三人與推定的物權人為交易時,不必擔心發生權利沖突,特別是物權轉移后,不必擔心第三人追奪,從而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得以維護。因此,物權法對于保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物權法通過確立排他的權利歸屬制度及權利沖突解決規則,實現外部性內在化。表現在:
(1)物權的本質就在于將特定物歸屬于特定的權利主體,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對所支配領域的侵害或干預。物權之確立,可以停止人們掠奪性的生產、消費活動,增加社會財富的總量。
(2)物權法對于一物之上并存的數個物權之間的沖突設有有效的解決沖突的規則。例如,建筑物的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的沖突、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沖突、空間利用權與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沖突、動產抵押權與法定留置權的沖突等等。對于上述物權沖突,都可以通過在物權法中確立一系列解決物權沖突的規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從而降低解決糾紛的成本,實現外部利益內部化。
(3)一些物權制度設置及權利安排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實現外部利益內部化,如,取得時效制度是尊重社會既存的新秩序,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避免沖突與爭議的重要制度;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則有利于協調建筑物所有人之間相互關系,解決產權糾紛。上述物權制度設置使權利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得以調整,使收益與成本各得其所,使外部性內在化。
3.物權制度設置有利于增進財產利用的效率,實現物盡其用的目標
(1)物權法鼓勵當事人設立越來越多但互不矛盾的物權形態,促進財產的動態利用。并通過他物權的規則確定資源在交易主體間的流轉秩序從而有助于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2)物權法通過完善相鄰關系制度,有效協調權利人之間對不動產的利用關系、減少權利行使中的沖突成本。例如,通過科以鄰地所有人容忍義務,以保障建筑物的經濟價值,防止財產的損失和浪費。
(3)設立添附制度解決物與物發生混同時的權利歸屬問題,作為一種維護物的經濟價值的法律技術,添附制度有助于充分發揮物的效益,避免造成財產的損失浪費。
(4)允許、鼓勵多重抵押,最充分的利用物的交換價值。多重抵押的存在不僅為融資開辟了更廣闊的渠道,而且也使抵押物的價值得到充分的利用。
(二)需求與供給的平衡趨勢為實現物權法的制度功能提供基礎
滿足制度的功能使制度的凈收益大于零是制度安排的前提和制度選擇的必要條件,但這不是充分條件,因為在同一條件下,一般都存在一個制度選擇集合,在這個集合中,許多制度安排的凈收益可能均大于零,并且在這種可供選擇和安排的對象之列,人們只能選擇一種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這就需要進行第二個方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即把不同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凈收益加以比較,選擇其中凈收益最大的?!靶枨蟆┙o”這一經典理論構架也有助益于理解物權制度的選擇。
1.由于調整財產歸屬關系的基本法律缺位,我國現有財產制度無法獲得潛在的利益,導致對物權法的需求。
(1)我國有關自然資源歸屬和利用的法律規范,缺乏統一的基本法規指導,而散見于各個單行自然資源管理法之中,因而屢屢出現法律適用中的“法律沖突”現象;
(2)許多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以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形式出現,對現存財產關系調整的需要往往是由司法解釋彌補,這些低位階的規范破壞了財產法的體系化,降低了財產法的權威性與穩定性;
(3)由于缺少統帥財產權規范的基本規則,在財產權利取得與喪失的規范之間缺少協調,比如,對船舶航空器的抵押權設立,我國《擔保法法》采取了登記生效主義,而我國《海商法》則遵循國際慣例采取了登記對抗主義,這樣就在抵押權登記行為的效力上產生矛盾,既降低了法律的有效性,加大了執法成本,也降低了權利主體對制度的合理預期;
(4)由于激勵和約束機制不足,影響了財產權制度的效率。例如在公有財產關系中,由于內部財產權關系不明晰,導致“搭便車”普遍存在,權利主體的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嚴重背離,從而使個人從事生產努力的激勵嚴重不足。又如,國有企業中,由于無法建立起所有者對企業財產負責的機制而導致國有財產流失,企業經濟效益因產權關系不合理而下滑,已成為國有企業虧損的一個共同原因。再如,由于企業財產權關系混亂導致企業間交易秩序混亂。國有企業成為我國企業拖欠債務群體中的第一拖欠大戶。日益嚴重的國有投資基建工程拖欠款,又使《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規定,形同虛設。
由以上分析可見,由于財產權體系中合乎經濟和法律共同規律的基本制度尤其是財產歸屬制度缺乏統一與協調,影響了財產權法律制度的效率價值。因此,選擇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便成為制度選擇的目標。
2.就我國財產權制度的選擇而言,采物權法的立法構造其制度供給成本低于其他財產權構造的成本。
(1)現有的立法成果,理論研究的成就奠定了物權立法的能力,降低了制度設置與實施的成本。
從立法角度看,隨著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確立,我國制定了一些與物權法密切相關的重要的財產法律制度。如:《民法通則》作為中國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同時也是中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給中國財產權利法律制度提供了科學的基礎。1992年以來,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被確立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標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規定了公司財產權利的運行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不動產權利如何進入市場提供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建立了較為詳備的擔保法律制度,彌補了民法通則對此規定不足的漏洞。
在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新的財產關系不但得到法律的確認,而且體現了物權制度的實質。1988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0條做出修正,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1988年12月通過的《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增設“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1990年國務院第55號令,頒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進一步確認土地使用權制度以及與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方面,1986年頒布《土地管理法》即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2條)。1999年修訂《土地管理法》,又規定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第11條第2款)。在擔保物權領域,1986年《民法通則》將物的擔保作為債的制度加以規定,并且抵押與質押不分,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已明確區分抵押和質押?!稉7ā冯m然未能完全擺脫債法色彩,但是其關于抵押、質押和留置的規定,基本上體現了物權的內容。
從理論研究角度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界對物權制度的理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關于具體物權,物權體系以及物權的基本理論研究在不斷深入進行。關于物權法的理論研究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對我國經濟體制變革所形成的新的物權關系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尤為突出的是,三部物權法建議稿集中反映了現有立法的成就和理論研究的成果,為物權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基礎和理論支持。
(2)中國歷史上對大陸法體系的繼受及現行民事立法體系的特點形成了制度選擇的慣性并降低了清除舊制度的費用、消除制度變革阻力的費用以及制度變革及其變遷造成的損失的費用,亦即降低了制度供給的成本。
中國自20世紀初進行法制改革,選擇、移植了大陸法系的立法模式,我國大陸民法學理論也直接受到大陸法系法學理論的影響。從我國的立法來看,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規定的原則和制度大多是大陸法系模式的。由此,足以說明,從大陸法系繼受而來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已經融入中國社會之中,成為中國立法、司法、教學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成為中國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注:梁慧星:《制定中國民法典的思考》,載《為中國民法典而斗爭》,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相反,如果借鑒英美財產法的模式,則需要對整個民法理論體系進行根本的變動,其困難和代價之大可想而知。
(三)決定物權制度選擇的機制
1.憲法通過對政體和基本經濟制度的明確規定來界定制度創新的方向和形式。我國憲法中有關財產權制度的變革,尤其是國有企業財產權利制度及私有財產權利法律地位的變遷,使得大陸法系傳統的物權理念、物權規范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得以確立。
(1)由于國有企業財產權利制度的變遷,物權法的制定被寄予厚望。計劃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利不能視為私法上的權利,企業也不為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法上的責任,因而也不能視為真正意義的企業。
我國將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基本目標確立為“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之后,為將公有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結合,探索公有制更有效率的實現方式,必然要對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生產資料公有制進行改革。這就需要在相當廣泛的范圍內對各種原來體制下的公有制資源,尤其是公有制企業的資源,進行重要配置。而資源配置必須引入激勵機制,必須界定排他性的財產權利,必須區別行政權力主體與財產權利主體,必須防止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害。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作為自治法的物權法的制定被寄予厚望。
(2)由于私有財產權利的法律地位規定的變化,使物權制度的地位得以彰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私有財產權利遭受歧視。法律規定的私有財產權利的法律地位與公有制財產權利的法律地位相比較,存在極大的差別。1982年的中國憲法在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12條第1款)的同時,規定:“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第11條第2款)?!皣冶Wo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13條第1款)?!皣乙勒辗傻囊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13條第2款),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私有財產權利在法律上并不“神圣”,而且,通過法律對私有財產權利規定內容與其他財產權利規定內容的比較,可以看出,可以為私人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在中國被嚴格地限制在個人生活消費的范圍之內,而且要求私有財產權利接受比公有制財產權利還嚴格的法律控制、監督和管理。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之后,限制個人私有財產權利的法律政策迅速地被實踐沖垮。我國對私有財產、私營經濟的法律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專門規定了“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開始許可個人擁有一定范圍之內的生產資料。1988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定了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的原則,對私營經濟表現了較大的寬容。尤其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對私有經濟的地位給予了前所未有的肯定。該修正案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薄皣冶Wo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睆脑撔拚缚梢钥闯?,中國的私有經濟已經在法律上取得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地位。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肮窈戏ǖ乃接胸敭a不受侵犯?!薄皣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憲法修正案對私有財產、私有經濟平等保護的精神,以及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公民權利意識的日益高漲,使得對事關個人生存,與發展的財產權利歸屬問題,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激勵問題,尊重他人財產權利的義務問題等等,都必須設計相應的制度措施。因此,物權的排他功能與激勵功能以及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約束功能便得以彰顯。
2.物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的密切聯系、物權法與相關法律的契合,決定了物權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1)物權與債權雖是近代民法中有著鮮明對立性質的兩個重要概念,但在經濟生活中,二者卻總是呈現出相互交錯、對立統一的關系。正如學者陳華彬先生所言:“社會正如一有機體,物權如該有機體之骨骼或其他永久之組織,債權則如該有機體之血液或其他暫時之組織,時時在靜止與運動中交替補充?!崩?,土地所有權制度如不與租賃、借貸等債權制度共同作用,那么,土地作為資本的經濟功能就不能得以充分發揮;又如,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基本組織形式的企業,正是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相互結合的統一的組織體。
(2)物權與知識產權皆為靜態的財產權利,即財產支配權。物權所反映的是有形財產關系,物權人對其享有物權的財產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由的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知識產權所反映的是無形財產的占有關系,知識產權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專利技術、商標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也有獨占使用的權利。物權法的調整對象與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共同構成現代社會財富的基礎。
(3)物權為繼承權的出發點和歸宿點,繼承權則為取得物權的一種方式。在物權與繼承權法律關系中,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享有所有權或法律允許繼承的定限物權,是繼承人取得遺產繼承權的基礎和前提;而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結果,即取得遺產的所有權或其他定限物權。
由此可見,物權法與債權法、知識產權法、繼承法便是唇齒相依,相輔相承,共同作用于社會經濟生活。
3.物權法在制度創新中實現均衡
物權法作為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必然追隨社會生活的變遷而與時俱進。尤其是隨著人類對自然界的開發利用日益深入,能夠為人們控制支配的物的種類也日益增多,物權法所涵蓋的內容必然日益復雜、廣泛,物權法的結構也日益呈現開放的趨勢。
(1)物權法在堅持調整有體物物權關系的前提下,也逐步適用于某些無體物和權利,出現了無體物上的物權和權利上的物權。如對熱、電、聲、光、氣、空間、信息、衛星軌道、航空航線、無線電頻譜等無體物的物權以及對票據、證券等權利的物權。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網上娛樂業日益繁榮,要求確認網絡、網絡空間、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并對“網絡財產”適用物權保護方法又成為物權法發展中的創新要求(注: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全國首例網絡虛擬財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虛擬財產具有價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戲中恢復原告丟失的虛擬裝備。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性質并適用物權保護方法。網絡財產能否成為物權標的將是物權立法中值得研究的問題。)。
(2)物權法的調整范圍從獨立物擴及非獨立物,如公寓式住宅的區分所有權、區分使用權;從特定物擴及不特定物,如以企業財產為標的的財團抵押及浮動擔保。
(3)新型物權不斷出現。在所有權方面,如空間所有權的興起;在他物權方面,如空間使用權、信息使用權的出現;在擔保物權方面,如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等擔保方式的產生。
結語
財產權體系的界定是一個相當復雜和成本高昂的工程。國家在財產權體系的塑造上主要立足于經濟生活中的混亂現象,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有效的財產權利制度。界定財產權利體系不能脫離經濟制度、法律傳統、意識形態,不能不考慮立法的成本與效率。綜上所述,物權法是產生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經過利益主體博弈產生的相對均衡的結果。物權立法合乎經濟規律、法律傳統,物權法具備制度的經濟功能,我國物權立法體現了立法的效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