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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是由獨立的專門機構(或組織)和專職人員接受委托,對有關經濟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根據一定的標準和依據,遵循既定的程序,運用相應的方法進行審查分析,依法進行的經濟評價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是行政監督與經濟監督的融合。它是在我國1983年恢復建立審計制度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的不斷完善體現了體制轉軌時期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轉軌過程的內在要求。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原因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主體對含有重大錯誤的經濟責任主體的履行情況表達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皩徲嬛黧w”既包括政府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也包括接受委托的社會審計組織的注冊會計師以及內部審計部門的內審人員;“重大錯誤”是存在舞弊或欺詐等行為的事項;“不恰當審計意見”既包括審計主體錯誤地否定了經濟責任主體的履責情況,也包括審計主體錯誤地認可了經濟責任主體的履責情況,即誤拒和誤受。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角度將形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原因分為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
(一)形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客觀原因分析
1、審計對象和目標復雜,審計難度大。經濟責任審計既對“事”也對“人”,審計目標復雜。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和對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存在區別,審計目標均很復雜。另外,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不斷擴大,審計判斷和評價的對象也日趨復雜化,這使得審計人員做出正確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審計風險明顯增加。
2、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越來越大。經濟責任審計并非簡單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而是通過對其履行責任的評價,進一步規范和整頓吏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為國家組織人事部門選拔和任命領導提供依據,其影響重大從而導致風險加大。
3、經濟責任評價指標欠規范。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規范的評價指標體系,審計評價難度大,從而加大審計風險。在實施具體審計項目時,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需審查不同的內容,難以使用統一的經濟指標。目前的經濟指標主要為財務指標,而非財務指標,如環保指標、可持續發展戰略指標、社會績效指標以及經濟增長指標等都相對偏少。財務指標屬歷史性指標,具有滯后性特征,以此為依據難免引發責任人的短期行為。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受托審計,不同的委托單位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指標體系不明確、不科學、不統一,容易削弱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從而導致評價失誤,風險會因之加大。
4、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隱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反映領導干部在任期間有無違反財經法紀、行賄受賄等經濟問題,如果審計人員不能發現這些問題,會導致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得不到遏止,責任人經濟責任得不到追究。
5、經濟責任審計的經濟責任界定復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核心是合理界定經濟責任。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主要有經濟決策失誤、國有資產流失、內部財務管理混亂、經濟行為失控等。這些責任的界定不僅涉及到責任依據問題,也涉及到界定標準問題。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和規范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經濟責任的界定會很困難,審計風險就會很大。
(二)形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主觀原因分析
1、審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和職業道德水平不高。一些審計組織及涉及人員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能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和獨立審計職業道德準則,不能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和應有的職業謹慎,最終使審計工作質量下降,審計風險增加。
2、審計工作中存在違規操作、越權處理。審計人員應以《兩個規定》為依據,嚴格按照既定的審計程序執行審計。但實際中仍存在著違反程序操作、越權處理處罰的情況,這些行為加大了審計風險。
3、取證不當,查證不實。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復雜、內容廣泛,加之經濟舞弊手段隱蔽,以及審計成本制約和審計方法落后,審計人員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難度大,從而加大審計風險。
4、定性不準,評價失真。若審計人員在編寫審計評價時引用法律法規不當、措辭運用不規范或對性質相同的問題定性不一樣,最終會引發審計風險。
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中若存在下列事項:對非評價審計事項進行評價,即對審計人員無法從會計資料、統計資料等經濟資料中取證的事項而予以評價,超越了《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標準》規定的范圍,屬越軌行為;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進行評價,使審計評價失去嚴肅性;對審計證據不足的事項進行評價,使審計評價顯得過于隨意;用詞不當的審計評價,或者顯得過于曖昧、模棱兩可,或者避重就輕、敷衍塞責,即審計評價失真,從而產生審計風險。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措施
在分析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形成原因之后,我們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進行控制與防范。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本文認為首先應改善審計開展的外部環境。
1、加強治理法律環境。治理法律環境,修改、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理順各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使審計有法可依,從而解決審計中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問題。另外還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審計人員執法的權限,加強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減少審計工作和審計判斷的隨意性;另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被審單位的會計責任,即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協助審計人員審查工作;明確阻礙審計、違規造假的法律責任。有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審計風險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
2、建立雙向承諾制度和審計失敗追究制度。雙向承諾制度的建立可以分清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在審計前,必須要求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財務負責人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對提供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書面承諾,以明確會計責任。同時,要求被審計者本人提交自己整個任職期間內的述職報告,并對述職報告的真實性進行承諾。此外,審計組組長應向審計機關承諾,對遞交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執行廉政紀律情況負責。這既有利于預防審計風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也有利于保護審計人員。
3、制定規范、適用的審計程序。當前,經濟責任審計仍然缺乏規范、適用的審計程序。制定規范的審計程序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時必須嚴格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不能強調時間緊、任務重就簡化審計程序。
4、制定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規范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是審計人員公正、客觀評價的基礎。規范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減少審計人員評價的失誤,從而可以降低審計風險。
有了良好的經濟責任審計外部環境,審計機關仍然要加強內部的質量控制,做到從根本上降低審計風險。
(1)理順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審計獨立性。獨立性是客觀公正地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獨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獨立性和實質上的獨立性。要加強審計獨立性,就要逐步理順我國的審計管理體制,克服現有體制存在的問題。要在法規上限制黨政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預。同時,要提高審計人員政治素質與職業道德,努力做到實質上的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審計。另外,審計機關要重視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嚴格堅持三級復核制度,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
(2)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經濟責任審計難度大,審計人員素質高低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努力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
(3)強化政策觀念,依法開展審計。有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做到有法可依,審計人員還必須做到有法必依。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要防范審計風險,就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政策觀念,必須依法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規范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