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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環節征稅、多層次調節經濟為標志的現行稅制,使稅務機關正常征管與企業會計核算工作密切相關。我國目前稅法體系中的24個稅種,幾乎覆蓋了企業會計核算的所有環節,對一個中等規模的企業來說,涉稅會計核算的工作量約占會計工作總量的三分之一。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企業涉稅會計核算質量的高低決定著各稅種應納稅額計繳的準確性,也制約著稅收征管效率。因為會計人員素質低下,涉稅會計核算差錯率高,稅務機關勢必投入大量的人力進行申報資料分析和現場稽查。從企業內部管理的層面分析,頻繁的計稅失誤,不僅要補繳應納的稅款,還要承擔滯納金及罰款,增加了企業經營資金的意外支出。進一步完善涉稅會計核算,是加強稅收征管和企業會計管理的雙重課題。
一、現狀及問題
(一)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使《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兩則”)原來規定的核算內容難以適應。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涉稅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稅務稽查工作相應增加了現場輔導的工作量,增值稅“明補暗退”的情況難以避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涉稅會計核算方式。加之稅務人員對稽查后調賬輔導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列支出項目、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后,沒有考慮到企業會計核算的繁雜工作量,只補稅罰款了事。一部分企業涉稅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
(二)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文本
現行的會計制度是先于稅制改革制定的,對涉稅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而相繼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個稅種相互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會計人員難于從統—的文本中系統了解和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在稅款計繳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如工業企業在材料購進環節,既要確定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外購環節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是對所有企業普遍征收的稅種,經常造成計稅失誤。雖然掌握會計核算方法是會計人員的最起碼要求,但要求企業所有的會計人員都精通稅法,當然也是不可能的。
(三)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
目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發證及考核。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督。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已建立賬簿而核算混亂的,仍無法作出規范性的處罰。更何況企業會計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準則》,其解釋權不在稅務機關。只通過一般性的稅法宣傳和公示公告,無法使企業會計人員系統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但稅務機關辦班培訓又受收費標準和納稅人的承擔能力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長期以義務輔導的形式進行,稅務機關也存在費用的承受能力問題,客觀上影響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涉稅會計核算技能的提高。
二、對策思路
(一)稅收政策的變動應充分考慮到涉稅會計核算變更可能帶來的后果
原來實行“購進扣稅法”或“實耗扣稅法”計征增值稅時,計稅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費用歸集環節,即使是業務能力較強的會計人員,也難保證應納稅額的準確性,甚至不同的稅務檢查人員有時也無法保證數據的一致,增值稅變成“爭執稅”。新的增值稅實施以后,稅收與成本收入直接分別核算,計稅方式更加科學。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在認定審查期間停銷或停購待票(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企業經營間歇性中斷;也有的企業為減少稅收負擔而采用虛假的涉稅會計核算方法。這些都應該在今后的稅種設計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視。
(二)應建立統一的涉稅會計核算規范
建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各級稅務機關也應以此為規范標準,對納稅人進行義務輔導,這樣可以使企業會計人員迅速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當然,稅法的嚴密性決定了某個稅種的會計處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對稅制各構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業會計人員在學習涉稅會計核算方法時,也應及時適應相關稅制要素的變化,保證計稅的準確性。
(三)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稽查后的調賬管理
在征管工作中,稅務機關應根據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稽查補退稅款所發生的企業應納稅額變化,將調賬指導與監督工作納入征管程序。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普及,新稅種凡涉及會計核算方式改變的,應同步開發出與之配套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針對當前涉稅會計核算比較混亂的情況,稅法制定權威部門應制定出相應的約束范圍和處罰措施,使涉稅會計核算工作走上規范化管理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