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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筆者結合本單位的實際,針對《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施行以來,對投資公司會計核算所帶來的影響作了探討。
財政部于2004年10月25日了《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核算辦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各投資公司執行。該辦法的頒布結束了投資公司誕生以來沒有自己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歷史,標志著國家第一次在制度上對投資行業的認可,它對于規范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行為,統一加強會計核算標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核算辦法》的必要性
(一)《核算辦法》的出臺第一次從制度上確定了投資業的法律地位
從政府角度認同了投資控股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肯定了投資控股公司的運作模式,對加強和規范投資公司的財務管理、真實反映投資控股行業會計信息、促進投資公司的資本經營和健康發展,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進行投資體制改革以來,國有投資公司已具備相當的規模和實力
目前省市級國有投資公司達到256家,資產總額6500億元,投資項目總規模上萬億元,成為國民經濟中一支中堅力量。國有投資公司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可以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加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但長期以來一直沒有一個投資行業的會計制度,投資公司會計核算依據五花八門,很不規范。
(三)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國的外商投資公司發展迅速
特別是加入WTO以后,外商享受國民待遇,外資企業在中國迅速發展。一些國際大型企業集團,如西門子、日本NEC、德國奔馳公司等為了管理他們在中國的投資業務,相繼在我國成立投資公司,目前達到60多家。
(四)20世紀90年代后期,民營企業實力大為增強
這些企業在完成原始資本積累后,建立了投資控股公司,目前已經成立了50多家。如:新希望集團公司已成為涉足銀行、房地產等多個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黑龍江東方集團也涉足銀行、港口等多個行業,這些民營企業開始多方進行股權經營。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在客觀上也要求成立投資控股公司,將其作為母公司來管理股權,在會計核算方面也必然要求有一個核算制度。
(五)隨著我國加入WTO,會計制度也要與國際接軌,投資公司過去執行的一直是自己制定的制度,以后也要統一到《企業會計制度》上來
但由于投資公司的特殊性,尤其政策性的投資公司,如經營投資股權的與經營實業的投資公司,對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的要求有很大差別。如果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投資公司將會普遍虧損,有些可能會無法持續經營,因此也迫切要求有一部適合自身特點的會計核算辦法做補充完善。
(六)國有投資公司承擔著經濟與社會的雙重職能
經濟職能與其他企業是一致的,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而社會職能就是要以本地區發展為目的,為實現政府特定目標而進行的投資。鑒于投資公司在業務經營等方面具有與一般企業明顯不同的特點,有必要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投資公司的業務特點,制定一套專門的會計核算辦法,規范其會計核算,真實反映投資公司行業的特點。
二、《核算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體現了統一性原則
《核算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成立的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等活動的企業。即指沒有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包括國有投資公司、外商投資公司、民營投資公司。
(二)體現了投資公司的特色
《核算辦法》規定了一些投資公司特有業務的會計科目設置和運用方法、財務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等具體核算方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9個科目:短(長)期委托貸款、待處置資產、政府委托投資、待轉投資費用、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符合目前投資公司的現狀。具體對以下方面作了調整:
1.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
新辦法增設了“定向投資”科目,用以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的定向投資,或有關部門無償劃撥給投資公司的投資項目。這些項目有的只強調社會效益,不強調企業效益。如果按照一般會計原則采用權益法核算,必然會對投資公司經營成果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而對這種影響,投資公司是不能憑借自己的能力消除的。因此《核算辦法》規定,“定向投資”采取成本法核算。設置“定向投資”科目后,能夠區分政府定向投資與公司自籌投資,反映投資公司的資產結構狀況和盈利水平,合理確定對投資公司資產保值增值基數和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投資公司來說是個非常符合實際的政策。
2.股權轉讓收益的核算
投資公司股權轉讓交易產生的收益,作為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經營業務收益,單獨反映。增設“股權轉讓收益”科目核算投資公司股權轉讓所實現的凈收益。增加“股權轉讓收益”科目并單獨列示,反映投資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果,更能清晰、合理地體現投資公司的會計信息。
3.投資公司的貸款問題
投資公司由于項目建設的特殊性需要,為了使項目盡快投產見效,有的項目不但有股權投資,還適當根據自己的資金狀況負擔了一定比例的股東貸款。對投資項目的委托貸款也是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經營業務。因此,《核算辦法》增設了“短期委托貸款”和“長期委托貸款”科目,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并且還設置了明細科目:應計貸款本金、非應計貸款本金、減值準備。
4.抵債資產的核算問題
投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通過股權交易、債務抵償等經常取得各種非貨幣性資產。但存在產權變更的問題,包括:(1)無法取得產權證明;(2)取得產權證明的費用過高,且這些財產多數未作為投資公司的經營性資產,是不需用的財產物資,或是準備轉讓和折價出售的。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不能客觀地反映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產構成。
《核算辦法》增設了“待處置資產”科目,核算投資公司已接受的債務人作為抵債并計劃進行處置的資產價值。入賬時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抵賬資產的入賬價值。由于待處置資產不屬于投資公司的經營資產,因此《核算辦法》規定對待處置資產不進行攤銷或計提折舊;取得的待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旦轉為自用時,就要按照企業自身的資產進行核算,進行攤銷或計提折舊。
5.明確了項目前期費用的核算問題
增設了“待轉投資費用”科目,用于核算投資尚不確定的情況下,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如果投資談判成功,設立了項目公司,則轉入股權投資成本;如果最終沒有談判成功,導致不能再進行股權投資的則轉入管理費用。
6.利潤表作了適當調整
投資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區別于一般企業,沒有一般工商企業通常意義上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在投資公司現行的利潤表上,“主營業務利潤”項目前面的幾個主要項目都是空的,而且,“主營業務利潤”項目可能為“零”。而后,再加上“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項目,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也只能是負數。《核算辦法》對“利潤表”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主要是將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托管理費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等作為投資公司的收益,從而解決了投資公司主營業務利潤為零、營業利潤為負數的問題。
三、《核算辦法》對我公司的影響
《核算辦法》體現了投資公司的特點,明確了投資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遇到的共性問題。特別是對政府委托投資等代行政府職能的業務辦法規定可單設科目核算,并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對尚未明確產權關系的股權性質的投資,增設“未確認股權投資”科目;對抵賬物資單設“待處置資產”;將投資收益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等等。這些規定對我公司今后績效考核十分有利,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利影響。現對這兩方面的影響分析如下:
(一)有利的方面
1.解決了投資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問題
原來我公司利潤表反映的主營業務收入很小,每年只有2個億左右的利息收入,而分紅近7個億只能作為資本利得列示在營業利潤后邊的投資收益項下。在現金流量表中,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和投資分紅都作為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這次《核算辦法》將投資收益作為投資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其現金流量也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可以真實地反映投資公司的主營業務情況。
2.解決了政策性投資虧損對投資公司利潤影響問題
《核算辦法》根據國有投資公司的特點,專門增設了“定向投資”會計科目,用來核算政府撥付資本金或者指定的投資項目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無償劃轉的投資項目。其最大特點就是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可以不提減值準備。增設這個科目解決了國有投資公司由于政府行為造成的虧損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業績和考核的問題。
3.有利于加強子公司的管理,提高集團化管理水平
參控股企業要按月向總公司報送財務報表,使參控股企業樹立回報股東意識。按月合并會計報表可以反映集團整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加強子公司的財務監督和管理,提高公司的集團化管理水平有重要的意義。
(二)不利的方面
1.盡管“定向投資”為我們減少了許多虧損因素,但自主投資的虧損項目依然對我公司的利潤有較大影響
過去采用成本法核算時,對子公司的投資收益總公司只反映分紅,不反映虧損,因此不管子公司虧損多少,與總公司的業績沒關系。而現在采用權益法核算以后,子公司每個月的盈虧都將直接并入總公司的賬上。根據2005年的財務預算,采用權益法核算比成本法核算減少當年利潤1.2億元。這一方面是由于非政策性投資項目中的虧損企業,其虧損額按股比直接減少了我公司的利潤;另一方面,過去實行成本法核算時,上年實現的利潤在第二年實際收到時再確認收益。也就是說,2004年發電企業利潤高,2005年收到的分紅就多,相應地,我公司2005年的利潤就高。而實行新制度以后,只有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利潤才能計入我公司當年的利潤,所收到的上年分紅只能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由于發電企業2005年利潤有較大幅度的降低,直接影響到我公司2005年的利潤,與上年相比減少很多,預算利潤仍比上年有所下降。
2.盡管《核算辦法》給了投資公司一些寬松的會計政策,給投資公司留出了一定的操作空間,但不可能解決投資公司所有的問題
畢竟是在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之下,與其他企業用同一準繩來衡量,有許多方面我們還得按統一的制度來處理。比如:在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方面,由于現在的委托貸款均由當地銀行代扣代繳營業稅,如果按權責發生制計息,公司繳納了營業稅,但利息超過90天沒有收回,收入可以沖,但營業稅如何沖?也無法抵銷,多繳部分扣不回來。另外,《核算辦法》取消了固定資產投資基金科目,那么,該科目的余額就要轉入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這將帶來印花稅問題。如何做到不因會計政策變化而增加企業稅收負擔,是擺在財務人員面前的一個課題。
總之,《核算辦法》解決了投資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遇到的一些主要問題,為投資公司順利執行新制度創造了條件,使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得以融入到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中來。但《核算辦法》也不可能解決投資公司的所有問題,要想用足用好這些會計政策,還要依靠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去領悟,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去把握。只有這樣,才能使會計信息質量和整個會計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