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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業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會計法》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在明確會計責任主體、指出會計核算和記帳規則的各項要求、完善會計監督體系、加大對違法會計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突破。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對于規范和加強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地發揮會計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有其重要意義。當前的任務就是要以學習和貫徹修訂后的《會計法》為契機,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單位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的思想認識,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從根本上攻克多年來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這一頑癥。為此,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在維護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基礎上,落實會計責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國家依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賦予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這在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早已有所明確。由于企業負責人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業行使經營管理職權。會計管理既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企業負責人理所當然要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行使管理職權,并承擔主要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有不少企業,在會計工作中存在著弄虛作假現象。有的還相當嚴重,出現了假帳真算、真帳假算、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等。這些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企業負責人的授意,指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所為。但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問題是與法律體系不完善、會計責任主體不明確、約束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強有很大關系。新的《會計法》在這方面作了重大修改。明確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成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有些單位負責人對此還缺乏思想準備,認為自己不從事具體會計工作,怎么要我負責。其實這樣規定,完全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國家法律既賦予單位負責人以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當然也要承擔與其行使的權利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關鍵是必須加強對單位負責人的宣傳教育,促使他們認真學習貫徹《會計法》,確保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凡是出現弄虛作假等違法會計行為,首先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隨著新《會計法》的貫徹實施,會計責任的落實,只要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就能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會計人員委派制試點過程中,有的企業認為,實行會計委派制后,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由委派的會計人員負責。筆者認為,這是一種誤解。會計委派制目前尚在試點階段,即使試行會計委派制的企業,仍然要行使經營管理自主權,委派的會計人員仍然是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進行工作,對于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法律責任仍應由單位負責人承擔。于此,認真貫徹《會計法》,落實會計責任,無疑應當放在首要位置。
二、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發揮制衡作用。修訂后的《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中,確立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社會會計監督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的會計監督體系。去年3月15日國務院以第283號令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這是健全國有企業監督機制的又一重大舉措。《條例》規定: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筆者認為,為了強化監事會監督功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健全監控體系,對那些大中型企業不妨由監事會委派財務總監,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行為進行過程監督,定期向監事會報告。但監事會委派的財務總監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這與西方國家的財務總監作為是財會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性質是不同的。此外,我國自建國以來,已建立了總會計師制度,經過多年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在這次修訂的《會計法》中又對設置總會計師的范圍作了新的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過去在作為與《會計法》配套的法規《總會計師條例》中原已對總會計師的地位作了明確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和助手。所以已設置了總會計師的單位,就沒有必要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財務總監。只有把財務總監的職責同總會計師的職責區別開來,并且明確由監事會委派,作為監事會成員,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行為實行事中控制,進行過程監督,并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包括不參與聯簽),就能對企業負責人行使的經營管理自主權起到制衡作用,有力地防止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出現。這樣也有利于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及時制止會計工作中的弄虛作假,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從現實情況來看,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乃是當務之急。它與經營機制是相輔相成的,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兩個“車輪子”,缺一不可。
三、充分運用注冊會計師的力量,加強社會監督。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乃是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一支重要力量。修訂后的《會計法》也對此作出了專門的規定。近幾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密切相關的。它通過執行業務,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大都限于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或者是辦理企業改制、合并、分立、清算等的專項審計,出具有關報告。而事實上,還有不少業務領域尚待開拓。就以年度財務審計而言,已接受委托的客戶,也尚未涵蓋全社會所有企業,還有不少空白點。所以社會監督作用尚待進一步發揮。特別是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需要注冊會計師為之服務的領域更為寬廣。例如:隨著《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貫徹實施,需要對國有企業加強監督力度。監事會在其監督中也可借助注冊會計師力量,利用他們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進行分析,或聘請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對其重點問題作專項審計,及時向監事會報告,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又如:新《會計法》明確了會計責任主體,加強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負責人為了更好地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需要考慮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制度,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制定會計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也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擔任常年會計顧問,為之提供會計咨詢服務。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業務,引導企業真正按《會計法》辦事,把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監督力度,從而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當然,注冊會計師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養;要有細致踏實、竭誠為委托方服務的優良作風;要有堅持原則,不謀私利、不拘私情的大無畏氣慨;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職業判斷能力。特別是當前,為了扭轉長期以來會計信息普遍失真的現狀,注冊會計師要樹立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的歷史責任感、使命感,才能擔當起社會監督的重任。
四、大力推行記帳,促使小型企業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記帳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一種新穎的、社會性的會計服務活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一些經營規模較小、人員不多的企業,不具備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或配備必要的專職會計人員的,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記帳。同時,《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記帳業務的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審批程序、業務范圍和應遵守的規則等也作了具體規定。目前已有不少小型企業按照這個辦法委托中介機構記帳。近年來,在探索會計人員委派制過程中,有些區縣出現了由鄉鎮政府組建的“會計服務中心”或“會計服務所”等組織機構,派出會計人員到鄉鎮企業辦理記帳業務,并且也簽訂協議。這種做法類同于記帳。但他們也往往作為“會計人員委派制”看待。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委派是由政府部門或產權單位按照規定直接派人到企業擔任會計主管或會計人員,是帶有強制性的;而記帳是由企業與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然后由中介機構派出人員到委托單位記帳,屬于一種委托關系。從現實情況來看,小型企業所要解決的是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而企業本身又限于各方面條件不可能完全做到。在此情況下,委托中介機構記帳,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現在的問題是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記帳機構的監督管理,使派出的從業人員能夠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嚴格履行其職責。對委托人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或者示意要求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會計處理時,能夠堅持原則,堅決予以拒絕,就能達到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目的。由于記帳不論何種經濟性質的企業委托都可以接受,不論手工操作還是電腦操作都可以承擔,其服務領域更為寬廣,其作用也就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