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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需求是在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財產所有者和經營治理者分別為驗證和解脫經營治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情況下產生的。市場中對審計有效的自發需求會強化對財產經管者行為的監督,維護市場正常運轉。在證券市場上的審計需求同樣應遵循這一規律。
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所有擬發行證券的公司在證券發行之前都必須經過相關的審核,這是各國證券市場通行的做法?,F行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注冊制和核準制。
一、證券發行注冊制下審計需求的產生及特點
在證券發行的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公司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注冊手續,提供了所有情況和統計資料,并且所提供的信息經審核完全屬實,不管證券發行公司自身條件如何,證券價值高與低,都可以獲得證券公開發行的資格。投資者購買證券時,是根據發行者提供的能夠幫助投資者判定證券質量的資料,做出判定選擇并且自擔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必然關注證券發行公司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并且當證券公開文件中有虛假或遺漏時,只要投資者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就有權向證券發行人及其董事、經理、承銷商、控股股東、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相關人員提出賠償要求。在此制度下,擬發行證券公司要吸引投資者,并表明其具有應有的投資價值,以便以較高的發行價格募得資金,必須借助于某種方式向投資者證實其所具有的可投資性-通過注冊會計師具有權威性的審計報告表明,從而產生對審計的主動需求。而作為投資者其對證券的選擇主要是依賴證券發行公司對外披露的信息,包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他們欲使自己的投資風險盡可能降低,必然要求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較高,從而也對審計存在主動需求。對證券承銷商來說,為不致因發行證券公司虛假報告而招致巨額賠償,其也會要求發行人接受高質量的審計。因而在實行注冊制的證券發行市場,證券發行公司必然對高質量的審計存在自發性的主動需求。
二、我國證券市場中審計需求的產生和特點
我國的證券市場包括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鑒于我國企業發行債券并不順利,且我國企業目前的主要籌資渠道還是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所以本文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討論主要以股票市場為研究對象。我國的股票市場分為一級發行市場和二級流通市場,我國有關的證券法律法規規定,不論是一級市場中擬發行股票的公司還是二級市場中已上市的公司,都必須公開披露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等信息,因而在我國證券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中都存在對審計的需求。
1.我國證券市場中審計需求的產生。我國公司發行證券長期實行核準制。證券發行的核準制是在規定證券發行基本條件的同時,要求證券發行公司將每筆證券發行報請證券發行主管機關批準的制度。在核準制下,規定有證券發行的詳細條件并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后才能發行證券。我國證券市場剛剛成立時,鑒于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缺乏資本運作的經驗,因而我國的證券發行實行嚴格的審核制度,并采用“額度治理”的辦法。
從1984年我國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開始,在有關的證券發行治理辦法中(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關于發行股票的暫行治理辦法》等)就規定了公司發行股票所應具備的條件(如持股比例、盈利情況等)及向證券發行主管機關報批時所需報送的文件資料,其中包括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正是這些規定促使股票發行公司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導致對審計服務的最原始需求的產生,并直接促進了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
1991年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及以后近3年時間里,股票的發行和上市沒有實行全國性的統一治理,上海和深圳各自制定了上市公司的選擇標準,基本是由當地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選擇當地股份公司上市。1992年底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成立以后,全國性的證券市場逐步形成,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經歷“計劃治理、額度控制”到“標準控制”再到目前的向核準制過渡;證券發行治理法規制度也從《股票發行與交易治理暫行條例》逐漸成熟為《證券法》。其間公司發行證券,一方面要取得發行額度;另一方面,是要按照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及證監會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企業總體情況的資料(其中包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及其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和在形式上(各級審核機構并不詳細查實公司報送資料的真實性)符合有關證券法規規定的條件,如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等,由此,在各有關證券發行治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下,產生了證券發行公司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需求。
2.我國證券市場中審計需求的特點。由于我國證券發行市場中的證券發行公司多為由原有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這些企業總體來說經濟效益不佳,面臨改變經營機制,扭轉虧損的迫切要求。而發行股票籌資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同時社會基于投機欲望對新股發行存在強烈的需求,對于公司而言,公開發行股票與向銀行貸款相比是一項成本相稱低廉的籌資渠道,并且取得上市資格則意味著企業可以無限期地利用這一低成本的籌資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政府采用“計劃治理、額度控制”后又采用“標準控制”對新股發行市場進行調控,使公司上市額度成為一種非常稀缺的資源。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爭取上市額度并通過有關審核是發行股票中最重要的環節,并不需要通過呈報的財務及其他信息向投資者顯示自己的投資價值,加之在我國股票發行市場上,股票的發行價格由政府確定而非市場自由確定,即以統一的市盈率乘以相應的每股盈余(這一指標的計算變化多次),對于相稱數量的經營業績并不十分理想的擬發行股票公司來講,要想提高發行價格,盡可能多地籌集資金,就在“每股盈余”的計算上下功夫,在相關的法律規定擬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應報送有關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資料的要求下,公司為通過審核條件被迫尋求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服務;而上市后的公司同樣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擁有配股資格和保持上市資格的條件以及進行財務報告的年度審計,在此狀況下為滿足政府管制機構的要求,企業不得不接受注冊會計師的相關審計。我國證券發行公司特有的客觀條件決定了其不會對審計產生自發性的主動需求,而只是迫于法律法規的形式要求,被迫尋求審計服務。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即股東,涇渭分明地分為兩大類,非流通股股東(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在我國特有的公司股本結構下,國有股和法人股股東擁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并且直接控制著公司的經營和治理,因此,國有和法人大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完全一致。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意志在公司中得不到應有的體現,其利益也沒有實質性的制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投票權在非流通股占絕對控制地位的情況下發揮不了任何實質性的作用),因而社會公眾股股東也就不可能成為公司的長期投資者,而只能是期望獲取股票上市投機利潤的投機者。我國證券發行市場上的低風險、高收益,更加使得社會公眾股股東成為短期的投機主義者,他們的注重力,更多的投向二級市場與一級市場之間的價格差異,對于公司的發展前景、公司股票的真實價值及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等真正與公司投資價值有關的問題,反倒并不十分關注,他們缺乏應有的專業知識和積極性去觀察、判定證券發行公司的不老實行為,同時我國法律體制的不健全也使社會公眾股股東無法對證券發行公司的這種不老實行為進行相應的懲罰,保護自己的利益。這樣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股東,一方面是與證券發行公司利益一致而喪失了監督的客觀性,另一方面是社會公眾股股東因力量薄弱和其投機性而放棄了對證券發行公司的監督,沒有產生對審計的需求。
可見我國證券市場中的審計需求是在政府管制的要求下產生的,這種審計需求與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發的審計需求截然不同,完全是基于管制的要求被迫產生的,僅僅是一種停留于形式的被迫性的法定要求,或者,這一審計需求與其說是證券發行公司的審計需求,不如說是滿足政府管制需要的需求,由此,我們也不難理解我國證券市場中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了(應該說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也存在一部分效益和信用良好的企業,它們在證券市場中會為表明自己所具有的優良品質而主動尋求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鑒證,但畢竟這些企業目前沒有占到股票發行和上市公司的主流,因而它們所形成的自發性審計需求也沒有占到我國證券市場中審計需求的主導部分)。
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的審計需求現狀
鑒于我國證券市場中對審計的有效自發需求不足的狀況,在今后相稱一段時期內,我國證券市場和審計、會計業界應主要致力于以下幾方面的改善:
1.發展機構投資者,培育對高質量審計的有效需求主體。我國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具有的特點,使他們很難真正成為審計的有效需求主體,而機構投資者的崛起,可以使其成為證券市場中制衡上市公司行為的有效力量,而其所特具的經營風險性勢必使其注重對上市公司經營行為的監控,從而產生對高質量審計的有效自發需求。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消除內部人控制現象。正是由于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弱小和大股東專權內控,才造成我國證券審計市場審計有效需求者的缺位,因此,只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使產權真正明晰,兩權真正分離,才能形成對外部獨立審計監督的自發需要。
3.加快法制建造,形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責任體系,建立合理的訴訟機制,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比較我國與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證券市場就會發現,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我國的證券市場上除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外,股票發行公司及其高層治理人員、承銷商、控股股東、一級市場的社會公眾股東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幾乎對股票的發行上市不承擔任何風險。證券發行的“低風險、高收益”勢必使證券發行和上市過程中的各參與者,為了謀取利益不惜采取任何手段。因此,要使我國證券市場中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得以改善,就應建立起相應的風險承擔機制和嚴厲的懲罰機制,使證券市場中的各參與者各自承擔起相應的風險和責任,獎優懲劣,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和秩序。其中,對上市公司及其治理層而言,主要應建立相應的對投資者進行民事賠償的責任體系;對社會公眾股股東,應形成能保障其合法權益的訴訟機制;而對于獨立審計師等中介機構,則應加大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追究力度。
由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和業界人士還須在培育對高質量的財務信息需求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法律體制和加大對造假者的懲罰力度等方面多做工作,以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逐步走上良性化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