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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將中美兩國創業投資的發展相比較來說明我國創業投資這一產業中目前存在的問題,諸如,政府的行政導向明顯,法律法規不夠健全以及缺乏專業的創投人才等等。并且在此基礎之上嘗試性地提出了一些解決辦法。
關鍵詞:創業投資;資本;基金;機構性投資;融資
一、引言
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技術進步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實現技術進步,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創業投資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促進技術進步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被稱為“經濟增長的發動機”。目前,雖然學術界對創業投資還沒有形成一個為大家廣泛接受的、公認的、權威的標準定義,但從中外經濟學家、權威性機構和文件對創業投資的定義來看,并無實質的差別,只是側重點和范圍不同而已。美國《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將創業投資定義為“創業投資是對企業提供的一種風險資金,這些企業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公開招股或從上市的資本市場上籌到資金。通常資金是以資產形式提供的,即擁有公司普通股或類似普通股的可轉換的優先股。對于創業投資可以集中考察三個方面:新增資本,購買現有股東的股份和為取得經營權而購買產權。”
我國的創業投資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的中期,但是真正的發展是在1998年初召開的九屆全國政協一次會議上民建中央提出的《關于加快發展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的提案之后。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大約經歷了引進、起步、逐步興起、快速發展和理性調整等幾個階段,并且整個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作者試圖通過比較中美兩國創業投資的發展來發現我國這一產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而使人們對創業投資的認識更加成熟,使我國的創業投資發展更加完善。
二、民間資本積極參與VS政府的行政導向明顯
企業家資金在美國已經有很長的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紀時籌措資金修建鐵路和建立起紡織工廠。但是一直到二戰之后,創業資本產業才初具規模。我們經常說人們決定成為企業家是因為他們看到了一些成功的典型,很多創業資本家也是這樣的。早期的創業資本產業的成員就是試圖模仿幾個成功的范例,這其中也包括以下三位:AmericanResearch&DevelopmentCorp.(美國研究與開發公司)。該公司成立于1946年,最成功的運作是數字設備公司。ARD的創始人是一個出生于法國的軍人Gen.GeorgesDoriot,他后來被稱為“創業資本之父”。在20世紀50年代他執教于哈佛商學院,而他關于風險投資的重要性的講座被那些專注于傳統型企業管理的人們認為是詭詐的。
J.H.Whitney&Co.也是成立于1946年,它早期成功的作品是“小女仆”橙汁,而JockWhitney也被認為是創業產業的創始人之一。
TheRockefellerfamily(洛克菲勒家族企業)。它最早的投資之一———東方航空公司,現在已經停止運營,但是仍然是最早的商業航線之一。
從這幾個早期的成功的創業企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早期的創業資本帶有很強烈的私人色彩。眾所周知,從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角度考察,民間資本是指除政府資本和境外資本以外的所有資本,包括非國有企業資本,機構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和居民儲蓄等等。從這些成功的經驗中可以看出,我們應該通過動員民間資本,提高我國創業投資的總規模,更重要的是提高單個創業投資機構的規模,減少政府投資的份額。對于創業企業來講,創業投資是其生命源泉,而對于創業投資來講,民間資本是一個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蓄水池”。只要取之有道,它必將成為我國創業投資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民間資本對于風險投資是至關重要的,雖然政府的支持也是功不可沒。在創業投資這一產業的發展中,政府的作用應該是宏觀調控方面的,應該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出臺優惠政策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而在中國,雖然人們與創業資本這一理念和做法的較量已達十年之久,并且已經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應該發展創業投資以便更好地創造財富,但是這一產業的發展還需要做出進一步調整。
由于我國目前的大部分產業投資基金都和各級政府財政有著密切的聯系,導致政府對產業投資基金的主導作用非常明顯,從而也帶來了我國目前產業投資基金鮮明的地方特色和行業特征。
我國的投資基金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政府和國企資金,另外一些是高校或公開上市公司提供的資金,還有一小部分是民間投資和境外資本。在中國從事創業投資的主要機構有:IDG、Softbank、AcerGroup和IntelCIV等,但是這些機構的投資總額少于3億美元,而且采取了比較特殊的投資方式和退出途徑———離岸持股公司。而在創業投資發達的美國,私人資金是創投資金的主要來源。例如,美國的私人創業投資公司有2000多家,投資額約占創業投資總額的70%左右。創業資本的來源渠道既包括富有的個人資金和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主要是養老基金、保險基金),也包括大公司的資金、政府財政資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等。同時,政府的財政資金在其中占據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今后的發展中,應該有針對性的重點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進入我國的創投領域。
三、較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VS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形成
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美國聯邦政府試圖加速先進科技的發展,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冷戰所引起的對蘇聯的科技進步的恐懼。1957年,美國一項研究明顯顯示商業資金的短缺是發展企業的一個主要障礙,為了改進這一現象,艾森豪威爾總統簽署并且由美國國會在1958年通過了《小企業法案》(SmallBusinessAct)。
美國立法在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內部創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項目,使這些公司可以從政府獲取低于市場利息的貸款。為了保證這一項目的順利發展,國會允許商業銀行成立小企業投資公司,這樣銀行就參與到了銀行業以外的商業中了。這一立法通過之后的四年中,就有將近600多家小型投資公司開始了運作。
與此同時,一些創業資本公司也開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模式以外的合伙制結構,而這一合伙制具備了小投資公司所缺少的彈性。因此在十年之內,創業資本合伙制所控制的資金就超過了小型投資公司。
在20世紀60年代,創業投資公司充分顯示了自己創造高額的投資收益的能力,例如,數字設備公司在1968年給ARD帶來的年投資收益率是101%.公司的啟動資金是七萬美元,而到1959年為止,該公司的市場價值是三億七千萬美元。因此,創業投資對那些富有的個人和家庭來說是炙手可熱的,但是對公共機構而言,確是有些高風險。
但是在70年代,創業投資卻經歷了雙重打擊。首先,到1968年,已經有1000多家創業資金支持的公司進入了市場,但是整個市場卻經歷了長達七年之久的低潮期。這一時期,出現了很多失望的股市投資者和更多灰心的創業投資者。后來在1974年,國會又在不經意之間給創業投資產業帶來了一次沉重的打擊。為了制止公司員工退休金的濫用,國會通過了ERISA——《雇員退休收入保證法》,試圖來保護公司中退休員工的利益。但是,退休金基金的經理人們做出的反應是停止一切高風險的投資活動。作為市場低迷期和ERISA立法的結果,創業投資基金在1975年陷入了歷史低點。
但是在以后的時期內,情況有所好轉。從1978年開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大大改善了創業投資的環境。首先,國會把資本收益稅從原來的49.5%降低到28%.接著,勞動部頒布了通告以消除ERISA對創業投資的阻礙。這些以及其他政府政策的改變掃清了風險投資的障礙。與此同時,一些創業資本所支持的公司隆重上市了,其中包括1978年的聯邦快遞公司和蘋果公司,這在很大程度上復蘇了那些富有的家庭以及機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的興趣。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創業投資產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在1980年,創業公司集資不足六億美元,而到1987年飛速增長為四十億美元。
20世紀80年代出現的一些機構是創業資本的主要來源。在1978年,富有的個人和家庭是風險投資資本的最大的來源,占整個基金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之后,逐漸降低為10%.公共和公司的養老基金一躍成為創業基金最最主要的一部分,占大約一半左右。20世紀80年代創業資本突然增長的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即資本收益會大幅下降。很多投資者期待的收益率是30%或者更高,這當然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不切合實際的。正常來說,私人資本所帶來的回報率應該是在15%和25%之間,取決于投資的風險程度。但是,到1990年為止,創業投資的平均回報率降到了8%以下。這隨即引起了創業投資的另一輪的低迷。失望的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在1989到1991年之間相繼退出了。后來,1991到1994年的經濟復蘇使創業投資有所抬頭,此后創業投資又一次處于上升趨勢。
從美國創業投資發展的歷史不難看出,政府的政策和法規對于這一產業的影響是舉足輕重的,這當然既有正面影響也有負面影響。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和法規之外,影響到創業投資的機構還可能包括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證券交易中心,聯邦儲蓄機構以及環境保護組織等等。創業投資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融資活動,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規范和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是現行法律法規與創業投資發展的要求存在矛盾;另一方面是創業投資相關法律法規遲遲不出臺。法律法規的嚴重滯后,不但大大增加了創業投資風險,而且導致了過高的創業投資交易成本。
直到最近,我國才開始出現規范創業投資的法律。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緩慢,目前確實到了亟待政策扶持和法律規范的時候了。一方面,我們國家私人手中的大部分積蓄不能流入急需創業資金的高科技領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現在的創業投資企業在操作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多不夠規范的地方,例如,一些風險投資機構不務正業,打著“創業投資”旗號炒股票,甚至搞私募的證券投資基金。
直到去年,我國政府才開始出臺組織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和法規。沒有這種法律的支持,私人領域的大部分資本就缺乏進入高科技領域的渠道,即使這一領域急需創業投資的支持。在深圳最新出臺的法規可以視作一個巨大的突破,之后北京和上海緊隨其后。這些法律和法規的出現規范了創業基金形成的過程,從而使創業投資這一產業的性質也有所改變。
四、創業投資的職業化和規范化VS專業化程度偏低
美國機構性投資的增長所產生的最有利的一個結果是創業投資公司必須接受嚴格的審查。也許很多創業投資經理對此頗有非議,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投資者和許多顧問的嚴密注視會促使這一產業更加職業化和規范化。他們對創業投資所提出的很多要求會使經理們制定一個清晰而連貫的投資策略,并且如有背離這一策略時,必須對投資者們做出合理的解釋。
此外,美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經驗也可以證明,人才是決定創業投資發展的規模,速度和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創業投資家作為創業投資資本的經營者,職業經理人,承擔著融資、篩選項目、投資管理、監督咨詢等整個融資過程的責任,是決定創業投資資本供給者是否獲利,獲利大小的關鍵人物,因此,創業資本家在創業投資發展過程中發揮著最為重要的作用”。有一個多層次,高素質的創業投則家群體是創業投資運作順暢和成果的關鍵所在。而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基金普遍缺乏優秀的管理團隊和健全的制度安排,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有時甚至與扶持高科技產業的初衷背道而馳,同時缺乏長遠的發展戰略,難以形成獨具特色的核心競爭力。
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剛剛起步,在自身的內部管理和投資企業的考察評估上尚缺乏完善而健全的體系,從而給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帶來了巨大的投資風險。
我國在發展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很多企業并沒有樹立正確的融資理念,而是將上市作為一條“圈錢”的捷徑。這種惡習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創業投資領域,很多創業團隊在成功地引入創業資金后,并沒有將精力放在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上,而是集中精力在利益分配上,從而出現種種資本和知本分離的現象,甚至走向破產的地步。
由于受自身的條件限制,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公司普遍收益不高。雖然1993年,成都創業中心給19家科技企業總共投資700萬元,歷時5年投資期,收益率達到了428.8%,但這僅僅是個別情況。在這種經營壓力下,為了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有所交待,很多創業投資公司將一部分資金投入房地產市場和證券市場,從而嚴重偏離了創業投資公司的初衷。
五、小結
由于以上種種問題的影響,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現狀還是規模小、實力弱。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總額已經超過了100億元,已經投入創業企業的大約有10多億元,加上國外創業投資公司的2億美元投入,我國目前投資創業投資的資金總量大約有3億多美元左右。在創業投資發達的美國,平均一家創業企業從初創到成熟大約需要5000萬美元的創投資金,如果這樣,我國目前投入運作的創業投資只能維持24個創業企業。這顯然與我國的產業結構現狀和經濟發展水平是極不相稱的。
我國的創業投資規模不僅總體規模偏小,而且作為創業投資領域的微觀個體———單個的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規模也普遍偏小,往往只有幾千萬元甚至幾百萬元資本,有時甚至連一個大型的科技項目都很難支撐,如此,在盈利動機的驅使下,很多創業投資公司不得不從事一些投資少、見效快的短平快項目,從而與其創業投資的初衷背離甚遠。這些創投規模上的局限性大大制約了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
針對這種情況的存在,我國應該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動創業投資的發展。諸如,為創業投資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拓寬資金來源渠道以及引進和培養創業投資的專門人才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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