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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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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走向

      摘要:伴隨改革的深入與經濟發展,城市化浪潮消然出現。尤其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后,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老城市不斷得到更新改建,新城市不斷涌現,一方面反映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所取得輝煌成就,另一方面,又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展帶來了未曾面對的新事物、新問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容已不能涵蓋全部,有些條款亦顯得不合時宜,急需改進。

      關鍵詞:西部大開發城市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市

      中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共同構成的大家庭,民族關系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繁榮與社會穩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研究其在新形勢下的合理走向,發展前途,無疑對于民族地方乃至國家社會主義事業有重要作用。

      一、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涵及發展現狀

      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或少數民族分布較為集中地區,由少數民族實行區域性的民族自治的制度。享有管理和決定本民族和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法定自主權,享有根據本民族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貫徹國家政令的自主權。在這個總原則和前提下,凡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能夠建立一級自治地方的,都可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黨和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要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使有著自己或大或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有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地位;充分發揮少數民族人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主義建設積極性;共同加強各民族之間相互信仰和友好協作,共同建設社會主義祖國。所以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主要標志,同時,也是少數民族地區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活動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憲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機關,除了行使《憲法》的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一般職權外,依法行使自治權。上級國家機關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充分考慮各民族特點和需要,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積極支持和幫助各少數民族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發展社會主義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先后建立了五個自治區,三十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有1700多個自治鄉,作為民族區域自治的補充。1984年,我國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又推出了它的修訂本。這就從法律上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保障。另外,在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也取得了非凡成就,但較其它發達地區比較,仍有很多差距。可以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對于消除民族間歷史遺留下來的隔閡,加強民族團結,鞏固國防,維護祖國統一,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都作出了巨大成績,也受到了國內外,尤其是各民族的一致稱贊與擁護。可以說,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已初具規模,并正在不斷完善與提高過程中,其將來發展,也將前途廣闊。

      二、城市化浪潮與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城市化現狀、特點分析

      所謂城市化,[2]通常指人口向城市地區集中和農業人口轉向非農業人口的過程。它包括人口城市化和鄉村城市化兩方面。人口城市化指鄉村農業人口轉化為城鎮非農業人口過程;而鄉村城市化指尚屬鄉村農業人口進入現有城市或新建城鎮的一種發展趨勢或展望。城市化浪潮即伴隨經濟浪潮過程中,人口集中向城市及原有鄉村轉變為城市的進程與趨勢。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城市人口增加,城市人口比重提高,城市規模擴大,城鄉之間在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差距逐漸減小,等等。

      (一)我國西部民族自治地區城市化現狀

      在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自建國以來,尤其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后,城市化進程得到了迅速發展,出現了一大批農墾、工礦業基地、鐵路及公路交通樞為中心的新興專業城市。在新興城鎮迅速形成和發展同時,一些歷史悠久老城市也得到了擴建和改造;新老城市共同發展。據資料統計,西部地區市級城市已達110個。其中設市最多的為內蒙古自治區為20個,其中,地級市4個,縣級市16個。其次為新疆、廣西和云南,分別為19個,18個,17個。廣西的地級市最多,有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貴港等8個地級市。其中,很多為西部大開發實施后新增的城市。

      (二)我國西部民族自治地區城市化特點[3]

      1.城市發展以小城市為主。與全國城市發展的總體態勢一致,小城市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比重很大。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4.85個百分點。而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比重低于全國。在民族自治地方新增加的城市中,90%以上為中小城市。

      2.城市化水平很低,且發展不平衡。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后,我國民族自治地區的城市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整體水平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有很大差距,其市鎮人口比重比全國平均水平低2.2個百分點。另據城市規劃司資料,每平方公里人口數僅為東部沿海地區的8.7%。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城市分布主要集中在內蒙古、新疆、廣西和云南四省區。1996年四省共有城市74個,占民族地區總數57.36%。寧夏、青海、西藏等省區城市較少。西藏僅有拉薩、日喀則兩個小城市。

      3.城市綜合經濟實力較弱。我國大多數經濟實力強的城市分布在東南沿海地區,并且主要集中于環渤海灣、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帶,民族地區經濟實力較強的城市很少。據統計,1993年全國全部城市國內生產總值超過28647億元。而全國199個地區級以上城市,國內生產總值超過200億元的城市40個,占20%。而民族地區僅有7個城市人均值過萬元。但也不排除個別城市特殊情況,如克拉瑪依、昆明、北海等。另外,在民族地區的許多城市,尤其在中小城市,基礎設施薄弱,企業效益差,虧損面大,失業、下崗人員很多,第三產業也欠發達,實力較弱。

      三、城市化浪潮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關系及城市化浪潮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影響

      (一)城市化浪潮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關系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與地區,政治與經濟相結合的偉大創舉、英明決策。它推動了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而改革深入與經濟發展是導致城市化浪潮出現直接原因。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更加快了城市化浪潮進程。反過來,城市化浪潮又反作用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求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產生作用和影響。城市化浪潮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展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機制,也創造了良好環境,在當前形勢下又產生了很多新的問題,要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本身面對新的形勢,要不斷改革、發展和完善,以期與城市化浪潮相適應,與時展相適應,創造更輝煌成績。它們之間是因果互動、相互推進、相互完善的關系,密不可分。在民族區域制度發展過程中,城市化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過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就是要適應潮流發展,不斷完善自己。

      (二)城市化浪潮對西部大開發過程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影響

      首先,城市化浪潮出現,最直觀表現為人口向城市集中與鄉村人口城市化。人口的集中,意味著人才、資源、技術等的集中。尤其在西部大開發中,國家的一系列優惠政策,使得東部的物質、資金、技術等向西部轉移,更加大了集中優勢,為西部開發與民族自治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物質、技術、人才、資金、項目等支持。

      其次,西部地區城市化浪潮,加強了東西部及西部內部的合作與交流。隨著交往深入,民族間了解也將逐漸深入,從而有利于鞏固民族自治制度所要求的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新型民族關系實現。

      第三,西部大開發中城市化浪潮,人口相對集中,對于社會穩定、政治動態也比較容易掌握、控制,也為民族自治地方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安定的社會環境。

      第四,西部大開發帶動的城市化浪潮,也有利于西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教育發展。教育水平、質量、觀念等都將有重大改觀,一方面可以吸引大量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整個民族素質,更多的培養少數民族自己的干部。

      第五,西部大開發中城市化浪潮,在改變西部民族自治地區的產業結構,管理水平等多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四、西部大開發過程中,在城市化浪潮趨勢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合理走向

      (一)在城市化浪潮中,城市工作的合理走向

      1.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方面。在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已經出現了一種“中心城市——小城鎮——鄉村”構成的三位一體的新型網絡模式。這種網絡模式適應民族自治地區的特點,也有利于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發展。這種層級網絡,容易形成區域范圍內的中心,通過中心的輻射作用,帶動周圍地區建設。所以,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廣泛推廣這種模式。另外,還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1)對新老城市、大城市與小城市、城市與鄉村的發展,要區別開來。制定不同發展戰略,不能依靠行政命令一刀切。

      (2)城市建設與鄉村建設要結合起來,注重建立城市中為農業、畜牧業服務的市場部門,盡可能利用農村豐富資源與城市的開闊市場潛力,兩者有機結合,共同推動地區建設。

      (3)改革老城市管理體制,新城市的管理從開始就要規范、科學,適應市場要求。具體講,逐漸取消戶籍限制,規范城市其它行政,環保、科研、服務、監督等部門。同時,還要借鑒發達國家與東部發達地區先進經驗,避免走彎路。

      (4)遵循我國城市發展總的指導思想原則,即“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

      2.城市民族工作

      城市化浪潮,使得城市人口增加,民族成分也變得極其復雜。在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工作原本就存在很多問題,再加上城市化的影響,就更需加強了。

      (1)制定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特點的城市工作細則,以解決城市民族工作無法可依的問題,完善法制工作。

      (2)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城市民族宣傳工作,保障自治區內在自治民族之外的其它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利用城市廣泛動能,集中管理,多面管理。

      (二)在西部大開發戰略中,在城市化浪潮影響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的走向:

      1.理順《民族區域自治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它基本法關系,明確權限,避免法律沖突。應從兩方面著手:(1)賦予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單行條例的制定權、修改權,使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工作得以較快進行。(2)將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和補充規定的制定機關一律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常委會,改變變通規定與補充規定的制定機關與批準程序各授權法規不一致的狀況。

      2.盡快推動民族自治地區相關法律的制定

      (1)加快自治州自治縣人大自治法規制定條例的制定,就自治法規權限、范圍、原則等作出明確規定。

      (2)推動五大自治區自治條例出臺。我國的五大民族自治區都沒有自治條例出臺,造成中央、地方關系混亂。

      (3)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是指對稅收共同性問題進行規定,以統領約束、協調各種單行稅收法律、法規。一是要明確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征稅主體、納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3.修改、補充《民族區域自治法》

      (1)修訂自治法中關于自治縣改市的規定,增加民族自治市建制。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單位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沒有民族自治市的市建制。而在我國有些地方的自治縣(鎮)已達到建市的標準,由于自治法沒有自治市的規定,只能設定普通的市建制。這樣一來,民族自治地方將逐漸減少。即使改“市”后仍保持自治性質的地方也會因缺乏法律保障而顯得蒼白無力。所以,有必要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增加民族自治市的建制。

      (2)修訂、補充自治法中關于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無單行條例的制定權和修改權的規定。按現行憲法、法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單行條例的制定權和修改權只能由人大行使,而人大每年只有一次會議,況議題較多,無詳細時間審議法規案。而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6次,況作為人大常設機關,應有制定與修改權。

      4.減少自治權限制,擴大、完善自治權。[4]

      (1)減少自治權限制。在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由于種種原因,中央所賦予自治權受到很多限制,阻礙了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自主性與建設進程。而城市化浪潮帶動了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要求減少限制,擺脫束縛,更快發展地區的社會經濟與文化事業。

      (2)擴大自治權。我國現有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舊有的政治體制和計劃體制下的產物,其中很多條款已老化。現有的自治權力內容已不能涵蓋城市化所帶來的變化的全部,很多新的事物及關系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條例,缺乏法律保障。在產生沖突時,也就難以依靠法律手段解決。所以,自治權的擴大勢在必行。

      (3)完善自治權。

      ①變通權的完善。憲法和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上報后,上級機關既不否定,也不批復。因此,要增加一些變通權規定,使之具體化,也更具操作性。

      ②完善經濟管理自決權。經濟管理自決權是自治權的重心,也是保證自治地方富有內在活力和發展特色的關鍵所在。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經濟管理自決權受到種種束縛。因此,要放寬投資、金融、外經貿等方面法律限制,擴大權力。

      ③完善財政自決權。財政自決權是城市化浪潮中新增的權力。具體完善內容應包括:舉借外債的權力、減免共享稅自決權、擴大地方稅種限制等。

      ④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關于資源的開發與共享的規定。在我國的民族自治地區,地區資源優勢是城市化浪潮的主要推動力。而在自治法中,關于資源開發、共享都是準用性、責任性法律規范。權力是特定國家機關賜與的,沒有自主性。而且關于本地區可開發的哪些資源沒有明確規定,可供開發資源很少。即使有些資源開發已初見成效,又會被上級國家機關統一去。自治地方很難發揮自治地區資源優勢來發展經濟。

      ⑤完善方法技術;完善自法規制定、報批、公布程序。完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法規的立法解釋、應用解釋程序。

      (三)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在城市化浪潮影響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教育方面的發展前途與合理走向

      1.改變教育格局。長期以來,我國民族分布廣泛,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交錯雜局的特點。少數民族散居于全國各地。人口分散、民族眾多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特點之一。雖然西部地區民族集中,但是這我國少數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中南、東北的高寒邊遠地區和牧區,交通不暢,信息傳遞慢,加上經濟落后,觀念封閉,教育水平很低。西部大開發實施,使得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經濟有了很大提高,城市化現象普遍,人口也相對集中,教育的格局也伴隨“城市、鄉鎮、農村”這一區域格局發展起來。教育向這些局部中心地靠攏,集中了周圍地區的教育設施,也就形成了一種優勢,很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民族自治地區的教育格局,即“城市——鄉鎮——農村”的三位一體網絡格局。

      2.改變教育模式。我國的少數民族大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觀念很濃。很長時間以來,民族地區的教育多是通過宗教文化實現的,宗教觀念直接影響到教育的發展方向。這樣的事實,決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教育不可能完全脫離宗教影響而獨立存在,至少在較長時段內,改變不會太大。但城市化浪潮帶來了不同民族文化撞擊,現代的教育觀念直接沖擊著宗教式的教育模式。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更為現代教育發展提供了充足條件。所以,從歷史考慮與現實發展來看,我們應順應潮流發展,改變教育模式,走一條現代教育與宗教民族教育相結合的道路。當然,不可否認,在西部較發達地區,宗教影響淡薄地區,完全能夠發展現代教育。但在考慮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教育模式時,不可盲目而又激進的孤注一擲,要考慮到民族與地區現實。

      摘要:伴隨改革的深入與經濟發展,城市化浪潮消然出現。尤其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后,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老城市不斷得到更新改建,新城市不斷涌現,一方面反映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所取得輝煌成就,另一方面,又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展帶來了未曾面對的新事物、新問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容已不能涵蓋全部,有些條款亦顯得不合時宜,急需改進。

      關鍵詞:西部大開發城市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市

      中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共同構成的大家庭,民族關系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繁榮與社會穩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研究其在新形勢下的合理走向,發展前途,無疑對于民族地方乃至國家社會主義事業有重要作用。

      一、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涵及發展現狀

      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或少數民族分布較為集中地區,由少數民族實行區域性的民族自治的制度。享有管理和決定本民族和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法定自主權,享有根據本民族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貫徹國家政令的自主權。在這個總原則和前提下,凡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能夠建立一級自治地方的,都可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黨和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要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使有著自己或大或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有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地位;充分發揮少數民族人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主義建設積極性;共同加強各民族之間相互信仰和友好協作,共同建設社會主義祖國。所以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主要標志,同時,也是少數民族地區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活動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憲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機關,除了行使《憲法》的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一般職權外,依法行使自治權。上級國家機關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充分考慮各民族特點和需要,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積極支持和幫助各少數民族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發展社會主義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先后建立了五個自治區,三十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有1700多個自治鄉,作為民族區域自治的補充。1984年,我國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又推出了它的修訂本。這就從法律上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保障。另外,在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也取得了非凡成就,但較其它發達地區比較,仍有很多差距。可以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對于消除民族間歷史遺留下來的隔閡,加強民族團結,鞏固國防,維護祖國統一,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都作出了巨大成績,也受到了國內外,尤其是各民族的一致稱贊與擁護。可以說,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已初具規模,并正在不斷完善與提高過程中,其將來發展,也將前途廣闊。

      二、城市化浪潮與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城市化現狀、特點分析

      所謂城市化,[2]通常指人口向城市地區集中和農業人口轉向非農業人口的過程。它包括人口城市化和鄉村城市化兩方面。人口城市化指鄉村農業人口轉化為城鎮非農業人口過程;而鄉村城市化指尚屬鄉村農業人口進入現有城市或新建城鎮的一種發展趨勢或展望。城市化浪潮即伴隨經濟浪潮過程中,人口集中向城市及原有鄉村轉變為城市的進程與趨勢。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城市人口增加,城市人口比重提高,城市規模擴大,城鄉之間在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差距逐漸減小,等等。

      (一)我國西部民族自治地區城市化現狀

      在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自建國以來,尤其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后,城市化進程得到了迅速發展,出現了一大批農墾、工礦業基地、鐵路及公路交通樞為中心的新興專業城市。在新興城鎮迅速形成和發展同時,一些歷史悠久老城市也得到了擴建和改造;新老城市共同發展。據資料統計,西部地區市級城市已達110個。其中設市最多的為內蒙古自治區為20個,其中,地級市4個,縣級市16個。其次為新疆、廣西和云南,分別為19個,18個,17個。廣西的地級市最多,有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貴港等8個地級市。其中,很多為西部大開發實施后新增的城市。

      (二)我國西部民族自治地區城市化特點[3]

      1.城市發展以小城市為主。與全國城市發展的總體態勢一致,小城市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比重很大。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4.85個百分點。而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比重低于全國。在民族自治地方新增加的城市中,90%以上為中小城市。

      2.城市化水平很低,且發展不平衡。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后,我國民族自治地區的城市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整體水平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有很大差距,其市鎮人口比重比全國平均水平低2.2個百分點。另據城市規劃司資料,每平方公里人口數僅為東部沿海地區的8.7%。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城市分布主要集中在內蒙古、新疆、廣西和云南四省區。1996年四省共有城市74個,占民族地區總數57.36%。寧夏、青海、西藏等省區城市較少。西藏僅有拉薩、日喀則兩個小城市。

      3.城市綜合經濟實力較弱。我國大多數經濟實力強的城市分布在東南沿海地區,并且主要集中于環渤海灣、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帶,民族地區經濟實力較強的城市很少。據統計,1993年全國全部城市國內生產總值超過28647億元。而全國199個地區級以上城市,國內生產總值超過200億元的城市40個,占20%。而民族地區僅有7個城市人均值過萬元。但也不排除個別城市特殊情況,如克拉瑪依、昆明、北海等。另外,在民族地區的許多城市,尤其在中小城市,基礎設施薄弱,企業效益差,虧損面大,失業、下崗人員很多,第三產業也欠發達,實力較弱。

      三、城市化浪潮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關系及城市化浪潮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影響

      (一)城市化浪潮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關系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與地區,政治與經濟相結合的偉大創舉、英明決策。它推動了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而改革深入與經濟發展是導致城市化浪潮出現直接原因。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更加快了城市化浪潮進程。反過來,城市化浪潮又反作用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求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產生作用和影響。城市化浪潮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展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機制,也創造了良好環境,在當前形勢下又產生了很多新的問題,要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本身面對新的形勢,要不斷改革、發展和完善,以期與城市化浪潮相適應,與時展相適應,創造更輝煌成績。它們之間是因果互動、相互推進、相互完善的關系,密不可分。在民族區域制度發展過程中,城市化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過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就是要適應潮流發展,不斷完善自己。

      (二)城市化浪潮對西部大開發過程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影響

      首先,城市化浪潮出現,最直觀表現為人口向城市集中與鄉村人口城市化。人口的集中,意味著人才、資源、技術等的集中。尤其在西部大開發中,國家的一系列優惠政策,使得東部的物質、資金、技術等向西部轉移,更加大了集中優勢,為西部開發與民族自治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物質、技術、人才、資金、項目等支持。

      其次,西部地區城市化浪潮,加強了東西部及西部內部的合作與交流。隨著交往深入,民族間了解也將逐漸深入,從而有利于鞏固民族自治制度所要求的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新型民族關系實現。

      第三,西部大開發中城市化浪潮,人口相對集中,對于社會穩定、政治動態也比較容易掌握、控制,也為民族自治地方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安定的社會環境。

      第四,西部大開發帶動的城市化浪潮,也有利于西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教育發展。教育水平、質量、觀念等都將有重大改觀,一方面可以吸引大量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整個民族素質,更多的培養少數民族自己的干部。

      第五,西部大開發中城市化浪潮,在改變西部民族自治地區的產業結構,管理水平等多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四、西部大開發過程中,在城市化浪潮趨勢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合理走向

      (一)在城市化浪潮中,城市工作的合理走向

      1.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方面。在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已經出現了一種“中心城市——小城鎮——鄉村”構成的三位一體的新型網絡模式。這種網絡模式適應民族自治地區的特點,也有利于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發展。這種層級網絡,容易形成區域范圍內的中心,通過中心的輻射作用,帶動周圍地區建設。所以,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廣泛推廣這種模式。另外,還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1)對新老城市、大城市與小城市、城市與鄉村的發展,要區別開來。制定不同發展戰略,不能依靠行政命令一刀切。

      (2)城市建設與鄉村建設要結合起來,注重建立城市中為農業、畜牧業服務的市場部門,盡可能利用農村豐富資源與城市的開闊市場潛力,兩者有機結合,共同推動地區建設。

      (3)改革老城市管理體制,新城市的管理從開始就要規范、科學,適應市場要求。具體講,逐漸取消戶籍限制,規范城市其它行政,環保、科研、服務、監督等部門。同時,還要借鑒發達國家與東部發達地區先進經驗,避免走彎路。

      (4)遵循我國城市發展總的指導思想原則,即“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

      2.城市民族工作

      城市化浪潮,使得城市人口增加,民族成分也變得極其復雜。在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工作原本就存在很多問題,再加上城市化的影響,就更需加強了。

      (1)制定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特點的城市工作細則,以解決城市民族工作無法可依的問題,完善法制工作。

      (2)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城市民族宣傳工作,保障自治區內在自治民族之外的其它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利用城市廣泛動能,集中管理,多面管理。

      (二)在西部大開發戰略中,在城市化浪潮影響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的走向:

      1.理順《民族區域自治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它基本法關系,明確權限,避免法律沖突。應從兩方面著手:(1)賦予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單行條例的制定權、修改權,使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工作得以較快進行。(2)將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和補充規定的制定機關一律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常委會,改變變通規定與補充規定的制定機關與批準程序各授權法規不一致的狀況。

      2.盡快推動民族自治地區相關法律的制定

      (1)加快自治州自治縣人大自治法規制定條例的制定,就自治法規權限、范圍、原則等作出明確規定。

      (2)推動五大自治區自治條例出臺。我國的五大民族自治區都沒有自治條例出臺,造成中央、地方關系混亂。

      (3)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是指對稅收共同性問題進行規定,以統領約束、協調各種單行稅收法律、法規。一是要明確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征稅主體、納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3.修改、補充《民族區域自治法》

      (1)修訂自治法中關于自治縣改市的規定,增加民族自治市建制。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單位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沒有民族自治市的市建制。而在我國有些地方的自治縣(鎮)已達到建市的標準,由于自治法沒有自治市的規定,只能設定普通的市建制。這樣一來,民族自治地方將逐漸減少。即使改“市”后仍保持自治性質的地方也會因缺乏法律保障而顯得蒼白無力。所以,有必要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增加民族自治市的建制。

      (2)修訂、補充自治法中關于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無單行條例的制定權和修改權的規定。按現行憲法、法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單行條例的制定權和修改權只能由人大行使,而人大每年只有一次會議,況議題較多,無詳細時間審議法規案。而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6次,況作為人大常設機關,應有制定與修改權。

      4.減少自治權限制,擴大、完善自治權。[4]

      (1)減少自治權限制。在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由于種種原因,中央所賦予自治權受到很多限制,阻礙了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自主性與建設進程。而城市化浪潮帶動了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要求減少限制,擺脫束縛,更快發展地區的社會經濟與文化事業。

      (2)擴大自治權。我國現有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舊有的政治體制和計劃體制下的產物,其中很多條款已老化。現有的自治權力內容已不能涵蓋城市化所帶來的變化的全部,很多新的事物及關系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條例,缺乏法律保障。在產生沖突時,也就難以依靠法律手段解決。所以,自治權的擴大勢在必行。

      (3)完善自治權。

      ①變通權的完善。憲法和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上報后,上級機關既不否定,也不批復。因此,要增加一些變通權規定,使之具體化,也更具操作性。

      ②完善經濟管理自決權。經濟管理自決權是自治權的重心,也是保證自治地方富有內在活力和發展特色的關鍵所在。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經濟管理自決權受到種種束縛。因此,要放寬投資、金融、外經貿等方面法律限制,擴大權力。

      ③完善財政自決權。財政自決權是城市化浪潮中新增的權力。具體完善內容應包括:舉借外債的權力、減免共享稅自決權、擴大地方稅種限制等。

      ④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關于資源的開發與共享的規定。在我國的民族自治地區,地區資源優勢是城市化浪潮的主要推動力。而在自治法中,關于資源開發、共享都是準用性、責任性法律規范。權力是特定國家機關賜與的,沒有自主性。而且關于本地區可開發的哪些資源沒有明確規定,可供開發資源很少。即使有些資源開發已初見成效,又會被上級國家機關統一去。自治地方很難發揮自治地區資源優勢來發展經濟。

      ⑤完善方法技術;完善自法規制定、報批、公布程序。完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法規的立法解釋、應用解釋程序。

      (三)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在城市化浪潮影響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教育方面的發展前途與合理走向

      1.改變教育格局。長期以來,我國民族分布廣泛,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交錯雜局的特點。少數民族散居于全國各地。人口分散、民族眾多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特點之一。雖然西部地區民族集中,但是這我國少數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中南、東北的高寒邊遠地區和牧區,交通不暢,信息傳遞慢,加上經濟落后,觀念封閉,教育水平很低。西部大開發實施,使得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經濟有了很大提高,城市化現象普遍,人口也相對集中,教育的格局也伴隨“城市、鄉鎮、農村”這一區域格局發展起來。教育向這些局部中心地靠攏,集中了周圍地區的教育設施,也就形成了一種優勢,很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民族自治地區的教育格局,即“城市——鄉鎮——農村”的三位一體網絡格局。

      2.改變教育模式。我國的少數民族大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觀念很濃。很長時間以來,民族地區的教育多是通過宗教文化實現的,宗教觀念直接影響到教育的發展方向。這樣的事實,決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教育不可能完全脫離宗教影響而獨立存在,至少在較長時段內,改變不會太大。但城市化浪潮帶來了不同民族文化撞擊,現代的教育觀念直接沖擊著宗教式的教育模式。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更為現代教育發展提供了充足條件。所以,從歷史考慮與現實發展來看,我們應順應潮流發展,改變教育模式,走一條現代教育與宗教民族教育相結合的道路。當然,不可否認,在西部較發達地區,宗教影響淡薄地區,完全能夠發展現代教育。但在考慮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教育模式時,不可盲目而又激進的孤注一擲,要考慮到民族與地區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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