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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已在全國近半數的縣(市、區)展開,與以前的合作醫療相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論在制度設計還是在運行模式上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對保障農民的健康,有效的防范農民因病致貧、因病反貧具有著積極而實際的意義,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存在著一些阻礙合作醫療順利展開的制約因素。通過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剖析和論述,并給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制約因素;相關對策;商業保險;社會保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我國農村的合作醫療制度創建于20世紀40年代、50年代末在全國得到普及,至70年代達到高峰。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廣大農村的推行,合作醫療失去了組織和經濟依托,合作醫療制度也基本解體。由于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的迅速下降,農村健康保障制度的缺失,致使我國有些地區出現了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中央決定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救助制度。2006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總理指出五年內國家將投入200多億元,對鄉鎮衛生院和部分縣醫院房屋和設備進行改造。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40元,到2008年,要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和救助制度。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特點
與以前的合作醫療相比,當前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特點如下:
(1)堅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地方政府不能下指標、下進度、下比例強迫農民參加;
(2)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同于過去主要依靠鄉村社區自行組織合作醫療的狀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政府主導下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政府不但對新型合作醫療進行組織、引導,而且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給予支持,一般標準為20元/人,東部地區相對較高,達幾十元、上百元/人;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以大病統籌為主,主要致力于解決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使農民看得起病,因此,其在實施過程中突出以大病統籌為主,主要?!按蟆?,適當保“小”。大病的概念,包括住院治療或者大額的費用,也包括門診治療的大額費用。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制約因素
(1)農民缺乏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投保率不高。
農民是合作醫療的參加者和服務主體,但目前農民參與合作醫療的積極性不高,主要原因有:一是某些試點縣(市)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把握不夠,宣傳不到位,不深入,導致農民對合作醫療的政策理解不夠,對合作醫療的認識存在誤區,直接影響廣大農民參加的積極性。二是群眾無法參與監督,造成對制度的不信任。在合作醫療制度設計中,應當有村民代表作為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但在目前制度下,其管理和監督完全由政府部門和醫療部門負責。由于監督不力,存在著挪用、擠占甚至貪污合作醫療基金的現象。鑒于此,農民對基層政府和干部缺乏信任,擔心參加合作醫療,鄉村干部挪用合作醫療資金,自己的辛苦錢“打水漂”。
(2)報銷比例過低,難以滿足患大病農民的需要。
由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是既定的,基金總量有限,因此醫療費用的支付力度就受到的限制,對于一些特別困難的群體和患大病的農民,醫療保障有時愛莫能助。盡管政府在農民增收問題上做了很多實際工作,農民年收入在逐年增長,但卻仍趕不上全國性的醫療費用的飛漲,這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只能起到杯水車薪的作用,并且報銷門檻過高、手續復雜。
根據中共麗水市委政策研究室的報告,1995-2003年,市農民平均純收入由1878元增加到3047元,增加了0.6倍;同期衛生部門統計的每人次平均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由26.88元和1075.6元增加到82.74元和5044.41元,增長了2倍和3.7倍。可見,8年間,農民的醫療費用增幅幾倍于農民收入的增幅。兩者增幅上差距的拉大,說明農民的醫療費用支出在迅速增加,醫療支出能力在下降。
(3)基金管理不規范。
部分試點縣沒有嚴格按規定執行“錢賬分離”的要求,經辦機構既管錢又管帳,有的試點縣存在基金與其它資金混戶儲存的問題,有的甚至存在基金被挪用的情況。根據中共江門市2005年上半年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總結,恩平市圣堂鎮、牛江鎮發生了挪用基金的情況。部分鎮沒有按規定每月在村委會公開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有的雖然按時公布,但沒有具體名單,不利于群眾監督。
摘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已在全國近半數的縣(市、區)展開,與以前的合作醫療相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論在制度設計還是在運行模式上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對保障農民的健康,有效的防范農民因病致貧、因病反貧具有著積極而實際的意義,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存在著一些阻礙合作醫療順利展開的制約因素。通過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剖析和論述,并給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制約因素;相關對策;商業保險;社會保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我國農村的合作醫療制度創建于20世紀40年代、50年代末在全國得到普及,至70年代達到高峰。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廣大農村的推行,合作醫療失去了組織和經濟依托,合作醫療制度也基本解體。由于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的迅速下降,農村健康保障制度的缺失,致使我國有些地區出現了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中央決定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救助制度。2006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總理指出五年內國家將投入200多億元,對鄉鎮衛生院和部分縣醫院房屋和設備進行改造。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40元,到2008年,要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和救助制度。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特點
與以前的合作醫療相比,當前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特點如下:
(1)堅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地方政府不能下指標、下進度、下比例強迫農民參加;
(2)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同于過去主要依靠鄉村社區自行組織合作醫療的狀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政府主導下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政府不但對新型合作醫療進行組織、引導,而且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給予支持,一般標準為20元/人,東部地區相對較高,達幾十元、上百元/人;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以大病統籌為主,主要致力于解決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使農民看得起病,因此,其在實施過程中突出以大病統籌為主,主要?!按蟆?,適當?!靶 ?。大病的概念,包括住院治療或者大額的費用,也包括門診治療的大額費用。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制約因素
(1)農民缺乏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投保率不高。
農民是合作醫療的參加者和服務主體,但目前農民參與合作醫療的積極性不高,主要原因有:一是某些試點縣(市)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把握不夠,宣傳不到位,不深入,導致農民對合作醫療的政策理解不夠,對合作醫療的認識存在誤區,直接影響廣大農民參加的積極性。二是群眾無法參與監督,造成對制度的不信任。在合作醫療制度設計中,應當有村民代表作為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但在目前制度下,其管理和監督完全由政府部門和醫療部門負責。由于監督不力,存在著挪用、擠占甚至貪污合作醫療基金的現象。鑒于此,農民對基層政府和干部缺乏信任,擔心參加合作醫療,鄉村干部挪用合作醫療資金,自己的辛苦錢“打水漂”。
(2)報銷比例過低,難以滿足患大病農民的需要。
由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是既定的,基金總量有限,因此醫療費用的支付力度就受到的限制,對于一些特別困難的群體和患大病的農民,醫療保障有時愛莫能助。盡管政府在農民增收問題上做了很多實際工作,農民年收入在逐年增長,但卻仍趕不上全國性的醫療費用的飛漲,這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只能起到杯水車薪的作用,并且報銷門檻過高、手續復雜。
根據中共麗水市委政策研究室的報告,1995-2003年,市農民平均純收入由1878元增加到3047元,增加了0.6倍;同期衛生部門統計的每人次平均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由26.88元和1075.6元增加到82.74元和5044.41元,增長了2倍和3.7倍。可見,8年間,農民的醫療費用增幅幾倍于農民收入的增幅。兩者增幅上差距的拉大,說明農民的醫療費用支出在迅速增加,醫療支出能力在下降。
(3)基金管理不規范。
部分試點縣沒有嚴格按規定執行“錢賬分離”的要求,經辦機構既管錢又管帳,有的試點縣存在基金與其它資金混戶儲存的問題,有的甚至存在基金被挪用的情況。根據中共江門市2005年上半年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總結,恩平市圣堂鎮、牛江鎮發生了挪用基金的情況。部分鎮沒有按規定每月在村委會公開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有的雖然按時公布,但沒有具體名單,不利于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