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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論
國家對“鄉村自治”的制度設計和安排,集中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組織法》)的起草、修訂、頒布和推行上。作為一個制度,“鄉村自治”的一個核心目標就是要規范和推動農村的經濟發展。《村委組織法》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在發展經濟方面的“應當支持和組織”任務,包括支持和組織“合作經濟”發展。研究表明,“鄉村自治”制度的這一目標設計是與村民的普遍愿望相一致的。但從現實的情況看,村民委員會的經濟功能在絕大多數的農村地區并沒能得到很好地實現,“鄉村自治”并沒有釋放出制度設計者所設想的經濟潛能。是制度設計的經濟功能本身就不現實,譬如它與市場機制根本就不相適應?還是制度設計本身是正確的,但缺乏相關制度的有效支持?如果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如何才能使它在未來釋放它“應有的”能量?本文既不想就有關“鄉村自治”的理論作展開討論,也無意卷入所謂“新左派”和“自由主義”之間更深層次的爭論,而只想嘗試回答:“鄉村自治”制度為何要為農村社區組織設計積極的經濟功能,這種功能何以能夠如愿實現?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至少具有兩個方面的現實意義:一是制度合法化的需要。如果“鄉村自治”制度無助于改善生計窘迫的農民的生存狀況和發展條件,那么村民的冷漠態度就是可以預期的,而這又將進一步妨礙這個制度預設的其他功能(如民主、自治)的實現,并最終妨礙民主制度在農村社會的生根、發育;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可能選擇。如果我們承認目前的一些發展措施,如城鎮化、“農戶+公司”模式、減免農業稅等無法長期和從根本上改善農民經濟狀況、解決“二農”問題的話,那么,在現實條件下,考慮一下如何發揮“鄉村自治”制度的潛在經濟功能就可能是一條有益的思路。
需要在此說明的是,由于多種原因,本文考察的主要是上個世紀中國農村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經驗事實,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自身的“歷史局限性”。
二、“鄉村自治”與“雙層經營體制”:整合發展模式
(一)村委會的經濟職能
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出現于上世紀80年代初期,它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要接管原大隊、生產隊兩級農村組織的經濟與社會管理職能。比較《村委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90),可以看出國家對城、鄉居民委員會管理職能的制度設計差異是很明顯的;其中,最為明顯的差異則是農村居民委員會被賦予了獨有的經濟職能。《村委組織法》(1998)的第十九條可以看作是對村委會的經濟職能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內容如下:“一、鄉統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下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的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由于這些條文同時也可以看作是實現村民切身利益的具體措施,因而它們也可以被理解為政府以《村委組織法》形式做出的農村經濟發展政策安排。
借鑒張寧寧的做法,可以將村委會的法定職責分為兩類:“第四、五、六條可以歸為一類,是‘發展’型的公共事務,發展村莊的經濟、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以促進村民的生產和提高村民生活質量。另一類是第一、二、三、七條,可稱之為‘分配’型的公共事務,是將村莊的集體資源,村民的共同利益加以分配,以求得合理和公平地分配村莊的集體資源,保護村民的個人(家庭)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村民委員會的經濟責任并不局限于提供良好的、低成本的治理環境,而且還要主動地參與農村(私有的、合作的和集體的)經濟活動,即“應當支持和組織”農村經濟包括”合作經濟”的發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村委會具有“微型政府”的特征。而事實上,村級(個體、私營、合作、合資、集體)經濟也是被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的。需要指㈩的是,發展集體經濟也是大多數村民的愿望。
村委會作為村民的自治組織,為村民提供公共服務、籌集和使用公共資源應是可以理解的,但賦予村委會以積極的(集體)經濟職能似乎并不那么理所當然。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是由于“集體經濟”在大部分農村社區客觀存在因此需要集體組織對之進行管理和發展的話,那么又如何理解在市場經濟制度已經大行其道的情況下1998年正式頒布的《村委組織法》(第五條)反而添加了試行版(1987年)中所沒有的維護“雙層經營體制”的條文?顯然,這不僅僅是意識形態在法律條文中的顯位,而應該還是當時的農村(經濟)發展困境在制度設計中的反映。正是通過這一條款,《村委組織法》將“鄉村自治”和“雙層經營體制”這兩個制度在戰略層面上聯系起來。
(二)雙層經營體制
與“鄉村自治”一樣,“雙層經營體制”也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也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改革的需要而提出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特點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雙層經營體制”是集體經濟的繼續存在為邏輯前提的,因此,要理解這些認識上的差異,關鍵就要弄清人們對農村集體經濟的不同評價和認識。韓元欽將對集體經濟的批判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既否定合作經濟,也否定集體經濟;第二類是容忍合作經濟,但貶損集體經濟;第三類是專注于貶損改革后在我國農村新形成的社區合作經濟,否定雙層經營體制中的集體經營層次。如果加上贊成集體經營的主張,那么過去20多年中對“雙層經營體制”的評價就會構成一個連續譜系:贊成集體經濟、否定合作經濟——贊成集體經濟、贊成合作經濟——贊成合作經濟、貶損集體經濟——否定集體經濟、否定合作經濟。在不太精確的意義上,這種劃分也可以看作改革開放以來對集體經濟的主流認識的演進。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雙層經營體制”的關鍵在于為農村社會設計了兩類發展經濟的主體,即作為個體的村民以及代表村民的村集體(村委會)。這一點在《村委組織法》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就沒計者的目的而言,“雙層經營體制”是要促進農村土地、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實現農村私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共榮和互榮,避免單一所有制經濟形式的缺陷和不足。就內容上看,《村委組織法》的第十九條可以看作是制度沒計者對“雙層經營體制”內涵的具體設想:集體經濟組織并不僅僅要提供私營經濟所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務,也不只是要管理集體資產,而是要支持合作經濟、發展集體經濟。《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四章也有類似規定。
作為一種經濟制度,“雙層經營體制”在理論上的必要性從根本上來說在于農村整合發展的現實需要。在我國農業缺乏自我生長能力而國家又沒有足夠能力輔助農業發展的情況下,支持農業的責任就只能落在農村內部成長起來的工業和服務業身上,有效的農村發展模式就應該是一種整合發展模式。而如果農村私營的二、二:產業不可能承擔補助分散型農業的普遍要求,農村的集體非農企業就成為唯一的選擇。但假如農村非農集體企業在純粹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無意承擔“過多的”補償農業的責任的話,“雙層經營體制”這種整合發展模式就必然體現為農業和集體非農企業之間的一種強制性的政治聯盟。從理論上來講,如果上述的限制條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那么“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也就會隨之變化:如果農業獲得自我增長的能力而不一定需要其他產業的支持或者國家能給農業以足夠的補助,那么整合發展模式就不是必需的,而“雙層經營”則成為錦上添花之舉,村委會的經濟職能也就不必那么積極了;如果農村的私營二、三產業能夠吸納大部分農村勞動力或通過產業聯系為農業帶來足夠的利潤,那么農業與非農業的市場聯盟就可以取代強制性的政治聯盟,“雙層經營體制”就失去其必要性,村委會的經濟職能就可以更多地轉向“分配型”,而不是“發展型”;如果集體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能以吸納勞動力、利潤分配、捐贈及交納費用的形式為農業發展提供足夠的積累,那么“雙層經營體制”就不必有政治強制性的內容,村委會的經濟職能也就可以轉向提供服務和監督。在為數不多的村莊的20多年來的發展史上,以上的這些利于“三農”問題解決的“積極”變化確實出現過。但在大多數的村莊,這種變化只是短暫出現過,沒有能長效地推動農村經濟的根本性轉型。(三)整合發展模式
整合發展模式的核心思想是,無論地域之大小、人口之眾寡,只要國家或地區追求整體性的發展,其發展的力度和可持續性都取決于“積累制度”(accumulationregime)和“調整制度”(regularizationregime)的各自的運行狀態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協調能力。這里,“積累制度”的關鍵是要建立總體經濟的自我生長及擴張能力,而且必須將這種能力內化;而“調整制度”的關鍵是要維護這種能力并阻止其衰敗。整合發展的關鍵也就是要保證這兩個制度的和諧運行。由于現代經濟的產業更替的必然性以及各個部門在大多數時候的積累能力不同,“積累制度”維持和改善就必然倚賴于“調整制度”發揮作用,以便促進高積累產業的盡快成熟,維護低積累產業在某種程度上繼續存在,推動新產業的引進及形成。同時,由于社會各個階層成員獲取資源的能力也不同,他們參與“積累制度”的方式、程度和能力也會呈現出很大差異,“調整制度”必須能有效干涉整個社會資源(物質資源、人力資源及社會資源)的分配和使用,以便避免資源浪費,更好地培育資源(包括新資源)。如果主要的經濟部門無法維護或建立這個經濟實體的“積累制度”,那么整個經濟就會出現社會資源(人力資本、物質資本、貨幣資本及社會資本等)的“資源利用危機”(utilizationcrisis),“調整制度”危機也可能會隨之產生;如果“調整制度”不能改善其他經濟部門的“積累制度”并由此維持主導經濟部門的“積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繼續運行,整個經濟的虛弱狀態就可能維持下去,甚至不排除整個社會和經濟危機暴發的可能性。因此,對于這種經濟實體來說,整合發展模式還有另一個層面上的意義:通過整合使“調整制度”有能力人為地改變積累模式,最終建立新的“積累制度”,“整合”在這里就必然是一種更為政治的安排。
至少就制度設計本身而言,“雙層經營體制”和“鄉村自治”一起構成的發展模式顯然屬于一種整合發展模式。這種發展模式直接脫胎于改革以前的的整合發展模式。為了更好地理解“雙層經營體制”的制度設計,這里有必要對中國農業發展狀況作一些簡單介紹。中國農業是“貧血型”產業,缺乏自我增長能力,其核心的問題是農業勞動生產率的低下及大量隱性失業。這已是學界的共識,無需作更多的描述。在此需要強調的只是,這種狀況至今沒有根本性的改善,而且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會繼續存在下去。本文根據2200大卡日平均食物攝入量和60%的恩格爾系數標準估算的農村絕對貧困標準為1999年1098元,略低于當年國家公布的農村居民來源于農業(包括養殖業和種植業)的平均收入1139元,但明顯高于筆者根據“消費傾向穩定假設”計算得出的當年農業人均收入951元。也就是說,20世紀末中國農業給“平均的”純農產所提供的只是絕對貧困線上下的收入,而不能提供農業經濟增長所必需的積累。對大多數以農業為主的村莊經濟來說,單靠農業是無法建立自己的增長動力機制的。維護和發展主要是非農產業的集體經濟以某種形式存在就不單是意識形態的保守體現,也不應僅僅是歷史遺留的集體資產的“過渡性”管理措施,而是農業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農村發展的內在需要。
綜上所述,正因為我國農村經濟中的農業這個主要部門無法領軍建設農村的“積累制度”,以培育其他部門的積累能力繼而建立整個農村經濟的“積累制度”為目的的整合發展戰略就成為唯一合理的理性選擇。而正因為絕大多數地區的作為個體的農民投資其他產業部門的能力有限,我國農村發展其他產業的責任才成為農村集體組織的重任。就制度設計而言,“雙層經營體制”明顯體現了“積累制度”的要求,而“鄉村自治”應該成為“調整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當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事務的開展、資產的管理、經濟的發展必然需要某種不同于集體經濟時代的監督和決策機制。在黨政分開的指導原則下,以“全民式”參與和民主決策為特點的“鄉村自治”規范下的村委會作為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就應該成為管理和組織集體經濟的最佳組織形式。這樣,“鄉村自治”與“雙層經營體制”之間的戰略關聯就應該理解為這樣的一種政治安排,即“鄉村自治”的一個功能就是要監督、維持和保障“雙層經營體制”的理性運行和演進,推動村落社會的認同和整合,促進多種經濟形式的共同發展;而“雙層經營體制”促進和維護的農村經濟的整合發展,在推動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化的同時加速農村經濟的非農化,強化村民的認同意識和集體關懷,最終推動“鄉村自治”的推廣和深化。筆者相信,以法律形式推動和保障“鄉村自治”并以此來維護和發展“雙層經營體制”不過體現了改革以來中國從政治向法治、從計劃向市場轉化的需要。可以說,假如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體現了中國特色的發展戰略的話,那么“雙層經營體制”和“鄉村自治”就是中國特色的農村發展道路的制度安排。
三、整合發展模式的危機
(一)危機的癥狀
以“雙層經營體制”和“鄉村自治”為核心制度的農村整合發展模式盡管經歷了20多年的風風雨雨,但就20世紀末的情況看來,上述看似非常理陸的制度設計卻面臨無情夭折的危險,具體表現在農村大多數地方的“雙層經營體制”是名存實亡,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沒有什么正面貢獻,反而使許多村級集體負債累累,“鄉村自治”沒能增進農村社會的整合,沒能維護、完善及提升村委會的經濟功能,反而是很多村莊出現了基層政權退化、“富人政治”甚至是“惡人”政治(于建嶸,2003),在這些鄉村人們能觀察到的也是整合發展模式的迅速解體。在這個意義上,1996年以后農民增收困難或實際收入的下降,并不能像80年代末的農民收入減少那樣可以被理解為周期性的發展困難,而體現了一種發展模式的危機。整合模式的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農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政治聯盟解體了。
能直接說明這種政治聯盟崩潰的是農村集體企業中轉移支付的快速下降(圖1)。圖中的斷裂線發生在1992年前后,這顯然與1992年開始的產權制度改革有關。此后,轉移支付和農業補貼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下來,但也只是在很低的水平上。更為嚴重的是,農村集體企業轉移支付比例的下降是與集體企業在增加值和利潤份額中不斷縮小(圖2)和集體企業的“空村化”同時發生的。
農村內部政治聯盟的解體還可以從農村利益群體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變化中清楚看出。從圖3、圖4和圖8中可以明顯看到,不管在農業中還是在鄉鎮企業中,農民的收入占他們創造的GDP的比例都有較大的下降,而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和地方精英的收入比例卻不斷上升。此外,農村企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的下降也是這種聯盟削弱的一個重要標志。另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農村集體企業增加值中農產品加工份額的下降。
農村經濟內部的政治聯盟的解體也可以在整個國民經濟的收入分配中看㈩。國家經濟一體化致使農村鄉鎮企業逐漸融入整個國民經濟體系,各級政府偏袒城市的做法進一步分化了城鄉關系。結果是農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迅速下降。這從圖5中城鄉居民的人均收入比與人均勞動生產率比的走勢中可以看出。
對農民而言,由于農業勞動生產率相對于農村企業的勞動生產率不斷下降(如圖6所示),農業和非農產業之間政治聯盟的削弱顯然會加速純農產的邊緣化趨勢(marginalizing),從而加重“純農化”的后果。“純農化”可以從三個層次上來理解:①由于與非農產業之間的政治聯盟或內在產業聯系(forwardlinkages+backwardlinkages)的消弱而導致的農業純農化;②由于農業純農化、農民參與非農產業的機會受到剝奪和接受轉移支付及補貼減少而產生農民純農化;③由于非農產業的衰落或向外遷移而導致的村落純農化。”
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衰落不僅導致了純農化的加劇,更導致了農村經濟積累機制的弱化。從圖7中可以看㈩,農村經濟主體向外輸出資本的數量越來越大,而這是在農村經濟停滯、客觀上需要大量資本投入的時候發生的。與非農企業的勞動力吸納能力下降聯系起來考慮,可以很清楚地斷定農村經濟陷入了“資源利用危機”,它的“積累制度”㈩了問題。
在農村地方政府和精英收入份額不斷擴大的同時(圖3、圖4),作為現代經濟的“調整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勞動、醫療、養老、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也急劇衰落。就普遍出現的賦稅和收入成反比的情況看(表1),“調整制度”在村莊內部發揮收入調節作用也嚴重削弱了。顯然,“鄉村自治”制度在大多數農村地區已經不能再發揮“調整制度”的功能了。
總之,由農業停滯、農村經濟主體經營利潤下降(圖8)、村級集體財政普遍破產及農村資源(積累和勞動力)利用能力衰弱所體現的“積累制度”的困境,由農業與非農產業分離、農村社會分裂(desintegration)、農村居民對自己產品占有能力下降及集體企業衰落所反映的“調整制度”的衰落,給我們描繪了一幅農村整合發展模式正走向解體的動態圖景。事實上,在很多農村社區,整合發展模式已經蕩然無存。
(二)危機的根源:一個簡短的解釋
20多年來,我國農村發展的一個特點是農村內部的日益分化。大約20%的村莊的產業轉型較為順利:非農產業而不再是農業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些村莊的集體經濟較強,農民收入也較高。大約40%左右的村莊的非農經濟發展緩慢,出現了明顯的純農化和逆工業化。武志剛對他調查的20個收入最少的“空殼村”(村公共收入低于1萬元)的描述為我們提供關于這類村莊的感性認識:集體經濟成分比重很少,幾乎為零;在固定資產中集體所有的只占4%,集體經營收入占經營總收入的0.08%;公共收入主要來源于農戶上交(超過60%);公共支出中用于集體經營擴大再生產的支出幾乎沒有;農業依然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人均純收入少于1000元(武志剛)。剩下40%的村莊介于兩者之間,但其中大部分村莊的發展前景很可能是進一步的純農化和逆工業化。
由于影響村級經濟發展的環境和制度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因此無法斷定,經濟發展好的村莊的“雙層經營體制”一定運行得很好,但可以肯定,經濟發展好的村莊的村委會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而不是破壞了“雙層經營體制”;同樣,也無法斷定,“雙層經營體制”實施得較好的地方“鄉村自治”一定發揮了主要作用,但可以肯定,在經濟發展不好的村莊,“鄉村自治”制度沒能發揮法律賦予的積極經濟功能。這就是說,現實的發展情況并不否定制度設計的合理性,“鄉村自治”至少在理論上還是可以維護和促進“雙層經營體制”的。當然,這不是說,制度設計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事實上,“鄉村自治”沒有考慮到村委會和村支部可能發生矛盾和沖突,因此也沒有設計解決潛在沖突的機制;沒有考慮到村莊形勢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沒有設計針對不同情況的補充性措施;沒有考慮到村莊內部村民利益的多樣性和不一致性,因此忽視了村民與外部世界的利益關聯可能妨礙他們追求內部的“一致利益”;沒有考慮到“鄉村自治”可能需要更大的范圍內的民主自治為背景才能開展;等等。同樣,“雙層經營體制”也忽視了不同經營主體(私營和集體)之間潛在的矛盾和沖突;沒有考慮到村級經濟發展環境與村委會經營能力的巨大差異;沒有考慮到“雙層經營體制”可能成為不平等利益分配的工具;等等。然而,村落發展所呈現的巨大差異提醒我們:這些制度設計內在的問題并不能完整解釋以“雙層經營體制”和“鄉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發展模式何以㈩現危機。這里將討論兩種推動農村整合發展模式走向解體的結構性力量,一是市場化,二是“戰略性群體”(strategicgroup)的形成。
市場的優勢在于利用價格調節配置資源和引發競爭并由此推動創新,這一已有公認,但它同時也決定了資源的流向和收益的不均衡。它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主要在于:①迫使農業的利潤趨零。中國的農產品市場接近完全競爭市場,在純粹市場條件下會很快趨向帕累多最優。對于產品供給者的農民來說,這意味著利潤首先會趨零。但是,由于農產品的升級和更新都非常困難,加上農民進入其他產業部門的門檻較高,出現“負利潤”的惡性競爭也不奇怪。這就是“多收了三五斗”的故事不斷發生的市場原因。②形成工農業產品“剪刀差”。非農產業在市場條件下創造、維持利潤的能力遠非農業可比,這是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真正原因。農業的利潤也就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的剪刀差作用流向非農產業,這又進一步加劇了農業和非農產業之間利潤率的差異。利潤率的差異不僅決定了產品的不平衡分配,而且也支配了資源進一步投入的非均衡流向,這樣,農民就在國民收入和投資兩個層面上受到“剪刀差”的侵害。③打破了村莊與外部世界的邊界,沖擊雙層經營的整合發展模式。隨著市場化和國民經濟的一體化,農村的勞動力、產品、資金與村外的資本要素日益交織在一起,村級經濟和村級社會在集體經濟時代被強制的相對封閉環境迅速消失,市場很快確立了它對村內經濟發展的支配性影響,村民的利益越來越取決于與外部世界的資源交換的流量、方式及地位,這同樣也改變了他們對集體經濟的心態。與此同時,市場化還迅速改變了村莊的社會資本結構和運行原理:部分源于經濟對村莊生活世界的加速“殖民”,部分則源于隨市場化增加了村民與外界的交流機會。
農村社會利益格局的變化是整合發展模式衰落的重要原因。考慮到我國農村居民的社會流動性很高,所謂“階層”內部的一致性建設還沒有完成,因此采用“戰略性群體理論”(theorvofstrategicgroups)來分析目前農村的利益分化更為合適(T.Heberer.2000)。該理論是專為分析發展中國家轉型過程中舊的階級或階層解體而新的還沒有形成之前的社會關系特征以及這種社會關系對資源分配與資源使用的影響而創立的。戰略性群體興起于社會轉變之際,面臨資源的重新分配和創造,形成戰略性群體就是為了共同利用這個占用資源的機會(appropriationchances)。[菊于法律制度和規章尚未定型、現代官僚體制的運行尚未全方位確立,社會還未整合而呈處于碎片狀(fragmented),因此戰略性群體所用的手段和方法也呈現多樣和易變的特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既可以是政治的,也可能是非政治的;既可以是合乎社會(社區)利益的,也可能是違反社會或社區利益的。由于戰略性群體追求目標的多樣性和多變性:不僅僅是物質利益,還可能是權力、聲望、知識、宗教目的,由于戰略性群體的領袖人物可能是官員,也可能是教師、企業家、經理、軍人、自由職業者等,因此戰略性群體的運行對所在社會或社區的影響也復雜多樣。由于戰略性群體的構成和運行環境不同,其影響社會或社區事務的方向、能力和時間長短也不盡相同。由于戰略性群體和國家機構的關系既可能是共生的、合作的,也可以是矛盾的、對立的,因此它們既有可能為社會或社區的發展提供動力,也有可能成為反動的和破壞性因素。如果將這些特征變量(目標、手段、成員間的聯系方式、領袖類型、與政府的關系、制度環境、時間等)作排列組合的話,就可以發現,戰略性群體的實際類型是非常之多的。作為鄉村內部和外部資源分配和組合的決定性力量,這些不同種類的戰略性群體必然會對“鄉村自治”的方式和格局產生重大的影響。由于戰略性群體的內部分工是垂直的(呈現patronage-clientrelationship),由于資源(權力、金錢、聲望、知識等)都呈階梯型結構,戰略性群體的行為多為“中心”取向。由于戰略性群體必然與其他群體爭奪資源,社會內部的資源分配就不可能完全按市場原則和正式制度的規定進行。由于戰略性群體一旦形成就會在一定時間內產生路徑依賴,因而會對社會或社區的發展產生較長期的影響。
正是通過市場機制與戰略性群體之間的交互作用,“雙層經營體制”(尤其是集體經濟)和整合發展模式在各地農村呈現㈩了不盡相同的命運,由此造成了目前農村社會不同的發展狀態、不同的村內社會關系結構和村莊與外部的關聯形式。但就全國而言,它們確實決定性地推動了資源流動的“四個傾斜”(王思斌)(即向城市的、向上級的、向沿海的和向富人的傾斜)。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是市場化和戰略性群體的形成過程造成了農村整合發展模式的解體,并使大部分農村地區陷入了發展困局。
四、新農村建設與“鄉村自治”
雖然以“雙層經營體制”和“鄉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整合發展模式在一些鄉村取得了令人振奮的成就,但就全國而言,20世紀末的“雙層經營體制”顯然失去了其制度功能。面對由此引發的農村發展困局,中央政府果斷地在2000年拉開了農村稅費改革的序幕,這標志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開始。在隨后的幾年中,一種新的農村發展模式逐漸凸現出來。關于這個新的發展模式的目標,總理在《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建議的說明》中作了明確的界定,即“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從五個目標之間的關系安排看,經濟建設和“鄉村自治”仍是這個新發展模式的核心。2005年12月31日通過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這個新農村發展模式實施總綱也繼續賦予了村委會在新農村建設中發展經濟的制度職能,第29條還規定的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實力和服務功能。但新農村建設中村委會的“發展型”經濟職能顯然更加具有彈性、更不明確。但新農村發展模式顯然已經不是“雙層經營體制”下的整合發展模式。上述綱領性文件中也沒有再提到“雙層經營體制”。
雖然村委會至少在理論上仍然可以在新農村建設時期承擔起《村委組織法》賦予它們發展鄉村經濟的職能,比如:增加村莊集體支出的合理性、爭取資金和項目,帶動村民發展經濟、減輕純農戶和低收入戶的負擔、增加村集體經濟的理性運行、提高社區的安全度和可信度、引導社區資源的投入的社區利益導向、加強對村外資源的利用等,但對于已經基本沒有或只有少量集體經濟的村莊,村委會就只能執行消極的經濟功能了。
就全國而言,進一步發展農村經濟除了要加緊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設計的重要舉措(減輕縣鄉的財政負擔,增加對農業、農村教育和醫療保險的直接補貼,增加扶貧力度,改善農村信貸工作,為鄉村財政和集體經濟提供審計和監督機制等)外,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和區域協調發展已成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