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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研究背景和意義;研究假設;研究方法;實證結果與分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股權制衡度、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兩職合一或分離、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概念界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內容、研究內容主要分為兩方面,一是主要涉及到環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內容與模式以及環境信息披露的現狀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公司治理結構是決定企業行為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是實現環境信息披露的微觀基礎。文章通過隨機抽取139家2008年度上交所上市A股公司為研究樣本,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其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獨立董事比例高、董事長不兼任總經理的公司,其環境信息披露程度比較高,而治理結構的其它因素并沒有對環境信息披露程度產生影響。
【關鍵詞】環境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權結構;董事會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國上市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公司治理結構在形式上的改變并沒帶來全新的管理機制,其固有的治理理念使公司經營還充斥著短期行為,導致許多企業上市后依然不注重環境效應。不少企業對環境會計信息只是在法規的要求下做出有選擇的、有限的披露,存在避重就輕現象。在股權分置改革以后,公司透明度成為證券監管的核心,作為會計信息披露的擴展與深入,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反映了公司透明度,需要對其進行理論上的深入研究。
但是目前國內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只有一些規范研究的成果,有影響力的實證研究成果尚不多見。研究內容主要分為兩方面,一是主要涉及到環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內容與模式以及環境信息披露的現狀,二是用實證研究主要揭示了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如湯亞莉,陳自力等(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規模、公司績效和環境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王建明(2008)研究了行業差異和外部制度壓力對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響。
而關于公司治理結構與環境信息披露的相關性研究在國內尚為空白。公司治理結構是決定企業行為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公司治理結構是實現環境信息披露的微觀基礎。筆者認為只有從公司治理結構入手,才能從根本上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
本文試圖在構建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的基礎上,以滬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中已披露的相關環境信息為依據計量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通過實證分析的方法,以期找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與公司環境信息披露之間的聯系,為改善我國企業的治理狀況和環境信息披露提供一些實際的依據。
二、研究假設
目前,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公司環境信息都是屬于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一些主流文獻表明,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產生影響的公司治理結構因素大致有所有權分散程度或集中程度、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的比例、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高管持股比例等。
(一)控股股東持股比例
一般認為,股權集中度越高,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強,其操縱信息生成及披露的“運作或治理”空間越大,那么環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可能會越低。但也有理論認為,股權集中可以使大股東具有足夠的激勵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監督管理層,從而避免了股權高度分散情況下的“搭便車”問題,這種監督包含對管理層生成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從而股權集中有可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由此得出假設1: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相關。
(二)股權制衡度
由于存在有其他大股東的監督,控股股東通過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獲取不正當控制權利益的成本和風險會增大,從而有助于抑制控股股東的侵害行為。因此,股權制衡具有抑制大股東侵害、維護公司價值的積極作用,包括促進公司環境信息的披露。由此得出假設2:股權制衡度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正相關。
(三)董事會規模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獎懲和聘用權,高級管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組成實施董事會決策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所以,如果董事會規模比較大,即董事會人數比較多,一般認為可以降低CEO控制董事會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任人唯親,聘任有能力的外部董事領導公司,從而促使公司管理層披露更多的信息。由此我們得出假設3:董事會規模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正相關。
(四)獨立董事比例
在董事會中,擁有更高比例的獨立董事將有助于加強董事會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可以更好地對執行董事的行為進行監控,同時也將更好地限制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Chen和Jaggi通過實證研究發現,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重與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關關系。因此本文提出假設4:獨立董事比例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正相關。
(五)兩職合一或分離
在理論看來,人具有天然的偷懶和機會主義的動機,為了防止人的“敗德行為”和“逆向選擇”,需要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兩職合一意味著要總經理自己監督自己,在這種情況下,總經理往往傾向于對外隱瞞不利的信息,由此可以預期假設5:兩職兼任會降低環境信息披露水平。
(六)高管持股比例
薛祖云、黃彤的研究表明董事適度持股能夠激勵其真正履行監督職責,持股董事人數較多,持股董事比例較高的公司,其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可能性較小。這表明董事、經理持股有利于激勵其監督的積極性,進而改善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本文假設6:高管持股比例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關。
三、研究方法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分行業隨機選取2008年滬市20%的A股上市公司共139家作為研究對象,每一個行業抽取的樣本數大致為該行業內公司總數與這一比例的乘積(取整)。在抽取樣本的過程中,執行了如下篩選程序:(1)考慮到新上市的公司可能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環境信息披露政策把握不準,不能較好反映信息披露真實性,因此加以剔除。(2)考慮到極端值對統計結果的不利影響,剔除了ST、PT公司。(3)考慮到金融保險行業對環境信息影響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保險行業的上市公司。
筆者使用環境信息披露指數衡量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該指標是通過對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中的環境信息披露內容進行測量而計算得到的。采用年報的原因在于年報是外部投資者獲取上市公司信息非常重要的途徑之一,而且年報的信息披露水平與其他途徑的披露水平正相關。樣本公司2008年年報下載自巨潮資訊網,2008年財務數據數據來自天軟數據庫。本文使用的數據處理統計分析軟件是SPSS13.0。
(二)概念界定
1.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計量。關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本文結合各類文獻相關研究成果,從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出發,歸納和理解為環境信息應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相關性,主要包含企業環境政策、企業環境責任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二是可靠性,包括企業環境信息的質量控制;三是可比性,包括遵循統一的信息產生的制度;四是充分性,包括企業特殊環境信息的補充披露;五是明晰性,要求明晰易讀。
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的確定,本文以環境信息的五個方面內容為標準對樣本公司2008年會計年報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情況進行逐個收集,每含有其中一個方面,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為“貨幣計量信息”則賦值2;為“非貨幣性信息”則賦值1;無信息則賦值0。然后按相應的加總得分為該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某個公司的最高可能得分為10分。
2.其他變量。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的因變量為環境信息披露指數。自變量為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股權制衡度;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兩職合一或分離,高管持股比例。控制變量為公司規模,財務杠桿,公司盈利能力,成長性,啞變量為行業差異,其中重污染與非重污染行業的劃分依據采用國家環保部2008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變量定義見表1。
(三)模型構建
為了分析公司治理結構和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在關系,本文構建下列模型來考察公司治理結構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相關性。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變量描述性統計
從表2中可以看出,樣本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均值為0.98,說明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總體不高,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最小值為0,有幾乎一半(49.6%)的企業2008年年報中沒有披露環境信息。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均值為39.063%,“一股獨大”現象明顯,董事會平均人數為9.76,獨立董事的平均比例為35.996%,董事長沒有兼任總經理的公司為91%,高管持股比例的均值為0.128%,說明大部分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是很低的。
(二)變量相關性檢驗
為考察各自變量之間的相關性,計算除定性變量(兩職合一或分離、行業差異)以外的其它變量間的相關系數矩陣(見表3)。
根據表3,自變量之間最大的相關系數存在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股權制衡度之間,為-0.530,根據Hossain等的研究表明,解釋變量之間的系數只要沒有超過0.8或0.9,就不會對多元回歸分析產生嚴重影響。
(三)多變量回歸結果與分析
以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數為被解釋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具體結果見表4。
從回歸結果來看,獨立董事比例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正相關,兩職兼任會降低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這與假設4、5相一致,也與Forker(1992)的研究結論相同,但這一結論不同于國內學者以往研究的結論,如馬連福(2007)、殷楓(2006)、李豫湘,付秀明(2004)、王懷明(2007)。他們通過實證研究都認為獨立董事比例、兩職兼任與自愿信息披露不相關,這可能是因為他們選取的樣本都是2006年以前的,而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逐步優化,目前的情況已有改變,獨立董事不再是“花瓶董事”、“不懂事”。這項結果將會使企業經營者在選聘獨立董事時的積極性主動性,也會使政策制定者思索如何來提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同時也意味著我國證券監管部門應要求上市公司做到董事長和總經理不能由同一人擔任,以增強公司的透明度。
回歸結果還顯示,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股權制衡度、董事會規模、高管持股比例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相關不顯著,從而假設1、2、3、6不成立,表明在現階段,中國證券市場環境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效應并未顯現,中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尚待大力加強與改進。
另外,結果顯示,控制變量公司規模、行業差異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顯著正相關,說明公司規模越大、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其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對較高。
五、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滬市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與環境信息披露之間關聯性的實證分析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目前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總體不高,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比例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正相關,兩職兼任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負相關,治理結構的其它因素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關系不顯著。為此,筆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議:財政部應盡快制定環境會計準則,證監會應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狀況進行有效評價,繼續推行股權結構改革,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環境信息披露。
本文的局限性在于:(1)本文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對象局限于滬市部分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沒有窮盡上市公司披露包括環境信息在內各種信息的全部。(2)本文主要檢驗了公司治理結構與環境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雖然考慮了部分控制變量,但還有某些影響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沒有涉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研究結論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