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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李濟、蘇秉琦、鄒衡三位考古學家及其代表作對中國考古學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三位先生及其代表作中所體現的考古類型學方法的異同,從個體社會化差異方面探討造成學術研究方面差別的角度來看,現實考古工作和研究中應盡量排除歷史過程和因果關系的影響,更加體現人本主義精神。
【摘要題】比較研究
【關鍵詞】李濟/蘇秉琦/鄒衡/考古類型學
在近八十年的中國考古學的發(fā)展過程中,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考古類型學研究,這些各具特色的類型學研究不僅記錄了重要的考古資料,而且反映了學科方法論的發(fā)展歷程。從社會學的視角看這些類型學研究在認識和實踐方面存在的差別,一方面和研究者所處的學術環(huán)境以及考古學科發(fā)展狀況有關,與此密切相關的另一方面是研究者本人的學習經歷和知識體系結構。本文擬選擇三位在中國考古學史上產生影響但學習經歷不同的考古學家及其代表作,試圖從個體社會化差異方面探討造成學術研究方面差別的原因。
這三位考古學家及其代表作是:李濟《記小屯出土之青銅器·上篇》(注:張光直、李光謨編:《李濟考古學論文集選》,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蘇秉琦《陜西寶雞縣斗雞臺發(fā)掘所得瓦鬲的研究》(注:蘇秉琦:《蘇秉琦考古學論述選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及《瓦鬲的研究》(注:蘇秉琦:《蘇秉琦考古學論述選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鄒衡《試論殷墟文化分期》(注:鄒衡:《夏商周考古學論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出版。)及《天馬——曲村(1980—1989)》[5]。
一
李濟《記小屯出土之青銅器·上篇》是對小屯10座墓葬中出土的76件青銅容器所作的類型學研究。他研究青銅容器形態(tài)時,像處理人頭骨數據一樣,把每個容器視為由若干部分即形態(tài)元素組成的復合體,為了便于研究他對容器的各部位進行了劃分,并列表給出各部位的名稱。
在此基礎之上再進行容器型式的劃分,起到了明顯的規(guī)范作用。至于青銅容器的形式劃分,作者仍沿用《殷墟陶器圖錄》提出的容器的分類標準,有以下四條:
(1)以最下部作為第一數的標準:圜底000—099、平底器100—199、圈足器200—299、三足器300—399、四足器400—499,……
(2)每目內再按照上部的形態(tài),定0—99的秩序,大致依口徑與體高相比的大小容器的淺深為準;口大的,身淺的在前;口小的,身深的在后;中間又以周壁與底部的角度,唇緣的結構等作更詳細的劃分準則:向外撇的居前,向內拱的居后。
(3)他種形式上的變化,如周壁的曲線,最大截面所在;耳、把、鼻、柄、嘴、流等,附著品的有無,往往構成該件器物的個性;這些變化并無秩序可循,只能隨著具有這些附著品的器物一般的形制排列;序數后加羅馬字,分辨型別,表示它們的個性。
(4)在形制上可以獨立的器物,即構成一“式”,照所列秩序,予一數字,以為標本,名為“序數”;每一式內再分若干“型”,用羅馬字標明,以類別形制相近而有小異的標本。
李先生的分類,首先將容器整體分解成上部“容量部分”和下部“底或足”,也就是非容量部分;器物下部為分類的第一標準,根據形態(tài)特征分為五類,即五“目”,器物上部的幾何輪廓由倒梯形—寬扁長方形—正方形—高扁長方形—正梯形的順序用01至99加以區(qū)分。首先,每種器物外輪廓的基本形態(tài)以三位代碼的形式標記識別,編碼打破了整體器形的限制,如在三足目中305、313、325、368都是鼎形器,中間的310卻是爵形器,這種編碼的實質是對器物形態(tài)分類的一種管理手段,而不是對器形整體演進的排序。其次,同一序數標記的器物,以更細致的外形要素的特征,特別是通過測量和計算得出的數據作為區(qū)分型別的指標。如248式觚形器,用腹徑比體高的百分數得到高寬指數,數據區(qū)間為10.4至30.48,每進五點即設一個新型,由此得到P、Q、R、S、T由粗矮至細長五個型別。這種用數據的區(qū)間范圍劃分型別進行分類的方法,和自然科學研究的分類方法頗為類似,比如按光波的波長由長到短分為紅外線、可見光和紫外線三類。李濟稱:“這樣分目排列的辦法只具有一個極簡單的目的:便于檢查。至于這個排列的秩序是否可以看出形態(tài)上的關系出來,卻是另外的問題”。舉個例子,如M388出土的觚形器標記為248Q,其中第一位數字(2)和第二、三區(qū)位的數字(48)均為序數,第四位羅馬字(Q)為型別。
蘇先生首先從全器的結構和腹足的形式即基本形制特征研究如何分類,繼而提出從產生原型去探討不同形制陶鬲譜系的問題。后來他在《瓦鬲的研究》一文中又對這四個類型鬲的相互關系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前后兩篇文章使用的類型符號及其指代的陶鬲的命名對照見下表。
《瓦鬲的研究》用單個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型,與之對應的小寫字母表示亞型,兩個大寫英文字母表示中間型,大寫字母加阿拉伯數字表示組別。作者有著鮮明的追求歷史過程的研究取向,以進化論的思想按發(fā)生學的原則論述了瓦鬲由產生而經歷從A演進至B,從B演進至C,進而演進至D并最終衰亡的過程。《瓦鬲的研究》一文“結論”里提出的陶鬲發(fā)生、發(fā)展及其譜系關系,充分表達了作者對于陶鬲的分類系統的認識。本文根據《瓦鬲的研究》一文“結論”的文字和附圖制成表5,結合這個表閱讀有關瓦鬲的論述就不難發(fā)現,作者先擬定出一條陶鬲進化的鏈條,每一類型下的組排列成具有演進關系的小鏈條,各個類型之間在通過中間型連接成更長的、較完整的鏈條。因此在陶鬲類型學研究中,作者排序的邏輯思維十分突出而分類的邏輯思維卻不很清晰,《陜西寶雞縣斗雞臺發(fā)掘所得瓦鬲的研究》提出的分組標準,既含有排序又含有分類,推測作者原本打算先把標本區(qū)分開,待找到確切的證據后再將其排序,但實際上并沒有做到。
鄒衡《試論殷墟文化分期》的類型學研究對象,是殷墟各地點的發(fā)掘報告中對于作者而言有分期意義的陶器和銅器。該文首創(chuàng)的表述器物型式的語言范式,已為當今中國考古學界普遍使用,即用漢字標示“類”,大寫英文字母標示“型”,小寫英文字母標示“亞型”,大寫羅馬數字標示“式”。例如陶器的型式有三種情況,最多見的是劃分型、亞型、式三個層次,其次是劃分型、式兩個層次,最少見的是只用式別來區(qū)分。按照作者對17種陶器研究的先后順序,歸納出陶器的類型學研究的體系結構,這一體系結構如左圖一所示。從圖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這個類型學研究體系包括分型和分式兩部分核心內容,即分類和排序,換言之,分型就是分類,分式就是排序(注:陳暢:《試論考古類型學的邏輯和原則》,華夏考古,待刊。)。體系中的型式符號突出體現了標本之間的形態(tài)邏輯關系,但卻不能由型式符號得出標本的具體形態(tài),也就是說,這種型式符號所代表的僅僅是一種抽象的關系。
如果要說《天馬—曲村》一書和《試論殷墟文化分期》一文在類型學研究方面的區(qū)別的話,前者是田野考古報告,首要的問題是準確真實地發(fā)表好資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報告編寫者著重考慮的是器物類型規(guī)范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器物標本編碼體系和器物標本形態(tài)特征之間關系的探索,并以青銅容器和戈、圭、璋三種非容器作了實驗。
報告將青銅容器分為“底或襠”、“足”、“領、口或沿”、“肩”、“腹”五部分,分別將各部分的形態(tài)特征分類列表,并給予每類特征一個指定代碼,參見表6。所有青銅容器都按照以上五部分的順序用符號表示,形成該器物的型別編碼,這樣,一件青銅容器標本的整體基本形制特征的“標準化”通過其各個組成部分特征的“標準化”得以實現。例如如果將《天馬—曲村》與李濟《記小屯出土之青銅器》的類型學研究相比較,就會發(fā)現二者均以便于發(fā)表資料和研究為目的,按器物形態(tài)組成要素的特征進行分類,用大寫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為代碼標示。鄒衡將器物的組成部位大致按照非容器部分和容器部分分開,先列出底、襠、足的特征代碼,之后再由從上至下的順序列出領、口、肩、腹的特征代碼,似乎也是受了李濟的影響,但又有別于李濟的劃分方式,如《天馬—曲村》中銅甗M6069:2,型別為HFC01′,這件甗為弧襠、柱足,顯然“襠”是一種特殊的“底”,和“足”不能混淆,不同于《記小屯出土之青銅器》將甗歸入“三足目”的做法。二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天馬—曲村》的分類系統采用面分類的方法,《記小屯出土之青銅器》則基本采用了線分類的方法,即分類模式的差別(注:關于面分類方法和線分類方法,陳暢:《試論考古類型學的邏輯和原則》,華夏考古,待刊。)。
二
考古類型學研究是研究者的思維能力尤其是抽象思維能力和方法的體現。而抽象思維能力是個人接受社會化的一個重要條件,抽象思維能力的形成與提高是和學校的教育與培養(yǎng)分不開的。從三位考古學家所接受的高等教育和學術成長過程的學科背景中可以領悟出他們各自的研究風格背后傳遞的學術思想。
李濟在清華學堂畢業(yè)后,先后在美國麻省克拉克大學學習心理學和社會學,后轉入哈佛大學學習人類學。“他的志向是想把中國人的腦袋量清楚,來與世界人類的腦袋比較一下,尋出他所屬的人種在天演路上的階級來”(注:張光直:《人類學派的古史學家——李濟先生》,李光謨編《李濟與清華》,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后來他對器物形態(tài)的研究深受量人腦袋的啟發(fā),特別注重器物形態(tài)元素的組合方式,而其研究目的則深受美國人類學學科人本主義精神的感染,試圖通過器物分析探究社會文化而非考古學文化的變遷,即意在研究人。例如,他認為小屯出土的原始土質爵形器的器形脫胎于龍山文化,這一點符合文化傳承,滿足人們的審美要求;口部結構的演變則是工匠長期實踐不斷改進提高器物的實用功能的結果。李濟按器物形態(tài)元素特征分類的類型學體系,為早期的中國考古學的器物研究打下一個新基礎,并且一直影響到今天。
蘇秉琦畢業(yè)于北平師范大學歷史系,由于學習中國史學的經歷和史學傳統的學術背景,致使他認為“近代考古學的目標就是修國史”(注:蘇秉琦:《中國文明起源新探》,商務印書館(香港)1997年出版。)。他的考古類型學研究大都采取史學的研究方法,十分注重事件的因果關系及過程;而發(fā)軔于生物界的進化論理論,又恰好滿足了他以物的發(fā)展過程序列為研究目的的研究方式,于是進化過程和歷史因果關系,構成了他的研究特色。這種特色在《陜西省寶雞縣斗雞臺發(fā)掘所得瓦鬲的研究》1983年《補序》(注:蘇秉琦:《蘇秉琦考古學論述選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里表現得最為充分。“系統的類型學理論,是瑞典人蒙德留斯(OscarMontelius)在1903年出版的《東方和歐洲古代文化諸時期》第一卷《方法論》中開始建立起來的。在我國,至三十年代,蒙氏的書有了兩種中文譯本;四十年代以后,蘇秉琦先生則在大量實際分析、綜合考古新材料的工作中,從中國考古的具體研究出發(fā),為正確運用和發(fā)展這種方法論,做出了奠基性的貢獻”(注:俞偉超、張忠培:《蘇秉琦考古學論述選集·編后記》,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超級秘書網
鄒衡最先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兩年后轉入史學系,之后又學習考古學并取得碩士學位。他的類型學研究強調層位依據,即客觀證據,型式的邏輯嚴謹、結構清晰,很明顯同他最先學習法律有關系。從他的《我和夏商周考古學》(注:鄒衡:《我和夏商周考古學》,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編,《考古學研究》(五),科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了解到,他學習考古學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解決史學問題,因此依然帶有強調因果過程研究的史學特征。他最先用考古學的方法來研究銅器,進而延伸到商文化的分期。他的類型學研究體系清晰地表現了分類和排序兩種思維模式,在以類型學研究為基礎的年代學研究中,他把考古學文化理解為由各種遺跡、遺物為元素組成的結構,不同文化具有不同的元素以及元素不同的結合方式,元素及其結合方式發(fā)生了變化,文化也隨之變化,這種以器物組合變化為依據進行文化分期的方法和李濟的類型學研究法反映了不同研究層次的同種思維模式。
二十世紀的一個時期里,中國大陸學術界對李濟大都回避甚至批判。但是現實中許多考古工作者的類型學研究,又往往不自覺地襲用李濟式的類型學模式,稱為“某式某型”,將李濟的“序號”和“類型”混同蘇秉琦的“順序”和“類型”,這樣一來,在一個適用于器物形態(tài)元素的分類系統里,導入器形演進的思維方式,其結果必然導致很長一段時間內類型學思想和概念的混亂。雖然鄒衡《試論殷墟文化分期》發(fā)表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才將分類思想和排序思想協調起來,并逐漸規(guī)范了類型學的研究模式和語言范式,但是至今還沒能徹底擺脫類型學研究中強調歷時過程和因果關系的史學影響,而李濟那種人本主義精神的考古學研究依然很難看到。
注釋:
⑤北京大學考古學系商周組、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編著:《天馬—曲村(1980~1989)》,科學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