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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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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

      【關鍵詞】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根本法/立法完善/憲法/指導作用

      【正文】

      當新世紀即將來臨之際,回顧新中國50年憲法的歷史,使我們清醒地看到,中國憲法的產生、修改、完善雖然經歷了艱難曲折的道路,遭遇過挫折與失敗,希望和幻滅,但由于有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由于中國人民的法治追求符合世界歷史的發展潮流,特別是由于有了鄧小平集中國幾十年法制建設經驗精華的民主和法制理論的指導,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在本世紀的最后20年,為改革開放和中國的輝煌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一、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新中國憲法的歷史回顧

      1949年上半年,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范圍內的徹底勝利已經指日可待。為鞏固和發展人民革命的勝利成果,制定一部體現和反映人民意志,確認中國人民經過艱苦卓絕斗爭而建立起來的民主制度的根本性法律之事迫在眉睫。但由于戰爭還未結束,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正式憲法的時機尚不成熟。在這一特殊的歷史條件下,中國共產黨聯合各派,于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當年9月29日,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開創了中國憲法新紀元,開始了新中國憲法的歷史進程。

      我們之所以將由7章60條內容構成的《共同綱領》稱之為臨時憲法,一是因為它的應急性,從時間上看,《共同綱領》產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其重要任務是為了確認人民當家做主的事實,確立新中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設目標;二是因為它產生過程的非正式性,從其產生機關上看,《共同綱領》由代行權力機關權限的統一戰線組織政治協商會議通過,這決定了當中國的正式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之后,按照立憲程序產生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將制定正式的憲法,取代作為臨時憲法的《共同綱領》。在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共同綱領》從其內容上看,則是以正式憲法的主要內容為其內容的。它以國家的性質,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制度以及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政策方面的規定為其基本內容。《共同綱領》頒布后,成為新中國建立后一段時間里政治、經濟及其他各項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至1952年底,中國先后完成了除臺灣省以外的全國統一,完成了,驅逐了帝國主義的在華勢力,進行了鎮壓反革命運動和民主改革,恢復了國民經濟。《共同綱領》在得到了全面貫徹的同時,也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1953年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成立了憲法起草委員會,1953年3月23日,在這個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上,代表中國共產黨提出了憲法草案初稿。后經大行政區、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組織的75個討論組,計8000多人為時兩個月的討論后,共提出了8000多條修改意見。修改后的憲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于1953年6月14日公布,交全國人民討論。在為時兩個多月的全民憲法討論中,有一億五千多萬人參加討論共提出了一百多萬條修改和補充意見。(注:文中所引數據均來自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第794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版。)憲法起草委員會最后根據各方意見對憲法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并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兩次討論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1953年9月15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1953年9月20日,在《共同綱領》頒布5年之后,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經出席會議的代表表決獲一致通過。

      鄧小平同志雖未親自領導《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的起草制定,但作為當時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其所起的作用是不能抹煞的。尤其應當指出的是,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產生程序、并于195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正式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議之時,是鄧小平就該草案作了說明,在鄧小平說明之后,會議經過討論,一致通過這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讓人民當家做主的選舉法。(注:見韓延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史》第194頁,中央黨校出版社1998年版。)根據該法產生了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由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審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憲法是一部符合當時中國國情的成功憲法,這部4章106條的憲法,體現了從三座大山壓榨下解放不久的中國各族人民的愿望和意志,其所確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人民民主原則,中國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社會主義原則,“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則及人民廣泛的權利自由(注:筆者注:新中國的憲法,就公民權利自由而言,1954年憲法最為廣泛,它規定了現行憲法所沒有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國家組織的基本結構等項制度,成為新中國憲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新中國憲法的基本內容。

      1954年憲法頒布以后,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階級斗爭已不是國內的主要矛盾,全國人民的主要任務轉為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當時如修訂完善1954年憲法,將這一內容寫入憲法,中國將會迎來一個新的輝煌。但由于當時領導層指導思想上的錯誤,階級斗爭成為1957年之后國家的基本綱領,不要說修訂、完善1954年憲法,連1954年憲法所確立的原則、制度在1957年之后也在執行中大打折扣,最終發展為“”這樣嚴重的政治動亂。1954年憲法被廢止,依照憲法選舉產生的國家主席被違憲地打倒,手持憲法質問紅衛兵的劉少奇主席最終慘死在無法無天的歲月(注:參見《劉少奇一生》,第462頁,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10月版。)。在動亂中篡奪了一部分國家權力的“”,為了加強他們的地位,在1975年1月17日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上通過了中國的第二部憲法——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雖然維護和堅持了1954年憲法所確認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但就總體而言,是一部條文簡單、內容粗陋、理論錯誤的憲法,有社會主義之形,無社會主義之實。該憲法只有30個條文,連國務院與全國人大的關系、國務院的性質這些基本問題都未予明確。其理論錯誤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用國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的理論,并將1954年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予以取消,肯定的卻是以階級斗爭為綱,“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這些錯誤的東西。

      這部特殊年代的特殊憲法通過之后根本沒有認真實行,許多規定形同虛設,如關于國務院人員由全國人大任免的規定根本就是空文,從代總理到總理,都是經提議,政治局通過的程序完成的;撤銷鄧小平的國務院副總理職務,也是中共中央的決定。依照這部憲法,國家沒了主席,革命委員會取代了人民政府,檢察院這一法律監督機構被取消。

      這部歷時5年起草完成的憲法,鄧小平同志是徹底的局外人,同時也是參與制定這部憲法的康生、等人的迫害對象,加之當時黨的指導思想的錯誤,產生這樣一部有嚴重缺陷的憲法是不足為怪的。

      1976年10月,“”反革命集團的覆滅使長達10年之久的“”得以結束,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伴隨著對“”反革命集團的清算,本身就存在諸多問題、難以適應新時期發展需要的1975年憲法也走向了終結。1977年8月,黨的十一次代表大會提出了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四個現代化”的偉大社會主義強國的目標,為適應這一新時期總任務的基本要求,1978年3月5日,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這部新中國歷史上第三部憲法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1975年憲法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繼承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國家在新時期的總任務,即在本世紀內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增加了公民權利義務的條文,強調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性,取消了1975年憲法中有關無產階級全面專政的極“左”規定。

      1978年憲法由于是在“”結束不久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制定,政治上的撥亂反正還沒有根本完成,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尚未真正掌握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因此,這部有60個條文組成的憲法還未完全擺脫“左”的影響。序言中仍然對“”予以肯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仍未恢復。雖比1975年憲法有明顯的進步,但相比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使這部憲法難以適應未來中國發展的需要。

      綜觀1949年~1978年新中國憲法的變革,其基本的發展是一條從重視憲法到無視憲法再到恢復憲法的軌跡。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建設,有前進,有停滯,甚至也有過倒退。從總體上說,29年的憲法變革,失敗的教訓多于成功的經驗。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執政黨及其主要領導人并沒有真正能認識到歷史和社會的發展要求社會主義國家也要依法治國,更沒有把人民民主和法律制度化的要求和愿望,滿足于靠運動、靠黨的政策治國,迷信個人權威,無視憲法在國家治理中至高無上的地位,最終導致的是在“革命”的口號下毀憲、廢法的歷史悲劇,使本來就不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幾乎夭折。新中國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廢除共產黨和人民自己制定的包括憲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則絕對是一個歷史的倒退。

      二、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對中國現行憲法制定的決定作用

      1978年憲法頒布以后,中國發生了兩件具有歷史意義的大事,一是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二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者,以確立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一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完成了對極左路線進行清算的思想準備而勝利結束;后者則全面否定了長期堅持的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基本路線,將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心轉移到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從而實現了全黨和全國人民在指導思想上的撥亂反正。這兩件改變中國命運的大事,同樣對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未來發展起了決定的作用。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從“”的慘痛教訓中認識到沒有民主和法制、民主法制被破壞的嚴重后果,從思想上真正重視了社會主義的民主法制建設。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在我們黨的重要文獻中第一次就民主法制問題作了專門的論述:“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當將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這一論述,標志著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對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重要性的認識較第一代領導集體有了質的飛躍,使鄧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論初步形成。

      對照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1978年憲法的諸多缺陷暴露得更加充分。隨著對“”清算的深入,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第一次對1978年憲法進行修正:決定在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撤銷極具“”色彩的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根本法的形式首先清除了地方權力、行政機構設置上的“”遺毒,拉開了在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指導下修正憲法、完善國家根本法的帷幕。

      針對一部分人在改革開放初期利用當時憲法中有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規定,沿用“”做法鬧事的狀況(注:指當時的“西單墻”事件。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事記》第73頁,新華出版社1982年6月版。),鄧小平同志對此表明了自己的態度,指出:“實現民主和法制,同實現四個現代化一樣,不能用的做法,不能用‘大鳴、大放’的做法。就是說,一定要有步驟、有領導。否則,只能助長動亂,只能妨礙四個現代化,也只能妨礙民主和法制。‘四大’,即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這是載在憲法上的。現在把歷史的經驗總結一下,不能不承認,這個‘四大’的做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從來沒有產生積極的作用。”(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257頁。)據此,黨中央向全國人大建議,取消1978年憲法中“四大”的規定。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憲法第45條的決議,取消了有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規定。這次憲法修正,意味著鄧小平民主法制建設、現代化建設要在安定團結的環境下有步驟進行觀點的形成,使鄧小平民主法制建設理論增添了新的內容。

      1980年8月18日,在對1978年憲法進行第二次修正的同時,鄧小平同志還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發表了《關于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在這個講話中,鄧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準確,能夠切實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力,……”(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39頁。)。在鄧小平同志的這個講話之后,1980年9月3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經過兩年多的修改、討論,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當時共有3040人參加投票,贊成票3037張,棄權票只有3張,無反對票。(注:見陳邦勛《修憲:人民的愿望,治國的需要》,載1999年3月13日《農民日報》。)

      1982年憲法包括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五個部分共138條。這是我國新的歷史時期的根本大法,這部現行憲法是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方針、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賦予了最高的國家意志。這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首先,它確立了“四項基本原則”為立國之本。憲法序言通過對20世紀中國歷史上發生的四件重大歷史事件的總結,引申出了“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人民所作出的歷史選擇的結論。其次,它堅持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核心。憲法在總結了建國以來,特別是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國家沒有將工作重心及時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教訓,明確提出了中國今后的工作重心就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注: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5條第1款、第5條第2款。)再次,它規定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統一多民族的國家結構三部分組成的國家根本制度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經濟結構。最后,它重新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憲法至上這兩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注: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5條第1款、第5條第2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注: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5條第1款、第5條第2款。)。這些規定使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成為國家的根本目標,憲法第一次具有了至高無上的地位。

      1982年憲法所取得的成就,完全是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智慧的結晶,它使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在國家根本法中得到了較全面反映。

      1979年8月,鄧小平同志發表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首次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這一完整的政治命題。在這篇講話中,鄧小平鄭重的向全黨全國人民提出:“我們要在中國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在思想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根本前提”(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164頁。)。在這之后,1980年12月,根據鄧小平同志的講話精神,中國共產黨在《關于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中,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規定為每一個黨員必須遵守的一項政治紀律,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為“四項基本原則”在憲法中的確立奠定了基礎。這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核心的法律支持。走社會主義道路保證了中國發展生產力,是走不搞兩極分化、共同富裕的強國之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則要求中國的發展首先滿足的就是對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鞏固和擴大;堅持黨的領導則解決了中國發展進程中所必不可少的領導力量問題;而堅持馬列主義、思想則是中國發展過程中多項事業所必需的指導思想。統一在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的中國,才會有光明的前途。

      憲法明確提出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發展戰略也是鄧小平理論指導的直接結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面對多方面的治國任務,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經濟建設為中心是黨在新時期的政治路線,他說:“我們黨在現階段的政治路線,概括的說,就是一心一意搞四個現代化,這件事情,任何時候都不要受干擾,必須堅定不移的一心一意的干下去。”(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240頁。)憲法明確這一中心任務就是將黨的中心任務變成國家和全體中國人民的中心任務。這一內容在憲法中的明確,使社會主義建設獲得堅實的物質基礎,消滅貧窮、強國富民,展示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有了穩定的目標,并由此結束了如何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徘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雖然是對1954年憲法同一原則的恢復,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在經歷了“反右”、“”風雨磨難的中國,這一法治原則的恢復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雅典奴隸制時期就已提出這一原則,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成為重要的口號之一,革命后的資產階級憲法無一例外的確立了這一原則,雖然在資本主義國家這一原則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但在二次大戰以后,憲法中這一原則的有無被視為一個國家是否實行民主政治的標志。社會主義民主作為高于資本主義的民主形式,理當在這一原則的規定和實現方面走在資本主義的前面。但在新中國成立之后,這一原則的長期廢止使社會主義的中國長期難以擺脫封建的等級、特權觀念,公民的民主權利受到踐踏。鄧小平同志不僅親身經歷了不講平等給黨和國家帶來破壞的危難時期,而且是最大的受害者之一。他深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有無對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意義,針對一些干部不當公仆、搞特殊化、凌駕于法律之上,在政治、經濟上攫取法律、制度之外的權利的現象,鄧小平堅決主張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他說:“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力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遙法外。”(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32頁。)沒有鄧小平同志的堅決主張,這一原則很難成為1982年憲法的原則之一。他使中國憲法的社會主義民主具有了最基本的內涵。

      憲法將十一屆六中全會《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內容寫進憲法,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第一次明確了執政黨與法律的關系,這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的創舉。鄧小平同志在本世紀30年代就堅決反對“以黨治國”、“黨權高于一切”(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一卷第11—12頁。),在黨的八大會議上他更是強調:“黨沒有超乎于人民民主之上的權力”(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一卷第218頁。)。憲法確認鄧小平同志的這些主張,真正理順了黨與法的關系,同時也意味著黨員與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的實現。憲法的這一規定,奠定了中國法治之路的基石。

      三、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對完善1982年憲法的指導作用

      1982年憲法的頒行可以說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是保證中國在黨的領導下沿著社會主義道路前進、進行現代化建設、完善人民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根本大法。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客觀上決定了這部憲法的制定,同時,這部憲法的頒行,也使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的核心——依法治國得到凸現。

      1982年憲法頒行之后,中國的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鄧小平針對中國缺乏物質基礎的實際,在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指引下,又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并明確指出:“社會主義本身就是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而我們中國又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就是發展階段。一切要從這個實際出發,根據這個實際來制定規劃”(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252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對中國社會發展階段的定位決定了在中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容忽視的私營經濟的補充地位,以及在一定的時期,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應當明確,私營經濟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合法性憲法應予承認。據此,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中央的建議,對1988年憲法第1章第11條以修正案的形式進行了修改,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一修正案的出臺,是對鄧小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在根本法上的初步確立,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有了保障,同時也使國有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1992年初,88歲高齡的鄧小平發表了重要的南巡講話。在這個講話中,他的“計劃經濟不等于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于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的論述,結束了多年搞市場經濟姓“社”姓“資”的爭論。他的“三個有利于”論述和“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注: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372—373頁。)的論述,也從理論上明確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即用法律保證:社會主義中國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主義中國綜合國力的增強,社會主義中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發表之后,1992年10月12日至1992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召開了第十四次代表大會。在大會的主題報告中,中央提出了加快改革開放步伐的口號,確立了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就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治改革的目標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根據鄧小平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精神,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憲在序言中明確增加了:“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容;將憲法第15條的計劃經濟的內容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些重要的修改,使鄧小平理論的憲法地位初步確立,中國從此步入了最有利于中國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代。

      1997年2月,鄧小平同志離開了我們,但他領導中國人民18年改革開放的歷史功績任何人也抹煞不了。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理論建設的最大成就就是鄧小平所創立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而鄧小平民主法制的理論是它所創立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第二代領導集體核心和改革開放總設計師的鄧小平同志,其生前治國思想與第一代領導人最大的不同就是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尤其重視國家根本法的作用,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反對人治,實行法治;反對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對敵人依法專政的主張固然是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的重要內容(注:參見彭富強《依法治國:從鄧小平到的理論與實踐》,載《湖南師范大學學報》1998年第二期。)。但筆者認為,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的最重要內容應該是它將黨的大政方針及符合中國實際、利國利民的改革設想從個人意志、執政黨意志及時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理論。鄧小平生前對中國1978年憲法的兩次修改,1982年憲法的制定,以及對1982年憲法的兩次修正,無不反映了這一事實。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理論: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反映。

      撫今追昔,前29年中國民主法制的曲折歷程和后20年中國民主法制的健康發展及國家的繁榮昌盛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出現這樣的差異,關鍵就在于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的有無。正是有了鄧小平民主法制建設理論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憲法修改、制定、修正的正確的指導,才使得符合中國實際的黨的方針、政策、理論能及時在中國根本法中予以確立,舊的、阻礙中國發展、脫離中國實際的憲法規定被及時廢止,中國的改革開放得以在憲法的保證下穩步發展,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到逐步完善(注:筆者注:截止1999年3月,中國已有法律343部,行政法規700多部,地方性法規7000多部,規章28000多個。),并為黨和國家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奠定了一個良好的民主法制環境,使1999年的世紀之末最終確立依法治國的方略和鄧小平理論作為國家指導思想的憲法地位成為了歷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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