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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作用為切入點,分析了當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缺陷,進而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思路。
關鍵詞高新技術稅收稅收優惠政策
21世紀高新技術產業將是決定一個國家政治地位與經濟實力的關鍵。稅收優惠政策作為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有效手段,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被各國政府廣泛運用。實踐證明,它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
1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
1.1稅收優惠政策影響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進步的成本和收益
稅收對高新技術產業技術進步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制定有利于技術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的,而稅收優惠政策從本質上講是政府放棄了一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征收的稅收收入,而將其讓渡給企業。顯然,如果稅收能合理降低企業技術進步的成本或增加其收益,必然會提高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觀能動性,從而影響其技術進步的規模和速度。
1.2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的風險
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以及產業化活動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的風險一方面要依靠企業自身通過技術手段和財務手段來降低和化解,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取相應的政策和措施進行降低和化解,稅收優惠政策是其中之一。
1.3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促進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成果要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就必須與生產實踐、產品的技術和工藝過程緊密結合起來,被企業的生產制造過程所采用。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如果稅收政策允許對企業技術含量高的中試產品、新產品實行減免稅優惠,對新技術、新工藝的投資進行稅收抵免,則必然會加速新技術、新工藝的運用,縮短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周期。
2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多年來,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相繼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措施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隨著技術的高速發展和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我國稅收優惠措施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重直接輕間接優惠
稅收直接優惠方式包括稅率式優惠與稅額式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最終經營結果的減免稅,是一種事后的利益讓渡,對引導企業事前進行技術進步和科研開發的作用較弱。而稅收間接優惠方式(稅基式優惠)則側重于稅前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稅基的減免。如通過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對技術開發基金允許稅前列支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投資抵免、延期納稅等措施來調抵稅基。這樣可以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的積極性,有助于事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主體的資金來源,充分體現政府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意圖,達到國家產業升級和優化產業結構的目的。而我國目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稅率的降低和稅額的減免,而在R﹠D費用的扣除、固定資產折舊、投資減免、延期納稅等方面缺乏實質性的優惠。這不斷造成了政府收入絕對額的減少,而且也不利于從根本上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2.2重所得稅輕流轉稅優惠
我國現行稅制盡管是雙主體模式,但流轉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來源,而所得稅收入所占比重較低。但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上卻以所得稅為主,顯然與稅制不符,也與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不相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是中間環節多,一項成熟的科研成果應用于社會生產一般要經過實驗室、中試和產業化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中前兩個階段風險大、收益小或幾乎沒有收益。而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卻沒有滲透到這兩個階段,僅僅停留在產業化階段。從而使得稅收優惠政策作用的力度大打折扣。另外,目前所得稅優惠主要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的企業和已經享受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而對技術落后、急需對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研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導致企業只關心科研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研開發的投入;另一方面容易出現優惠濫用的現象。
2.3重區域性輕行業性稅收優惠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經濟特區、某些國家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園區內,區域優惠明顯而全國范圍內的產業(或行業)優惠較少。在經濟發展初期,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導性、示范性、積聚性和輻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內吸引資金流向對高新技術產業優惠的地區,建立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區域環境。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區域性優惠的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第一,對設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不論其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都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能實現稅收的引導、激勵作用,體現不出稅收優惠力度;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不強,我國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政策只規定了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而沒有規定減稅政策的有效期限,更沒有規定相關的限制條件,如此“無期限”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利于企業創新機制的建立,也不利于企業增加對研究開發的投入;第三,不同時期批準成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異,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單純的特區、開發區、高科技園區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僅不適應國家產業政策,有悖于稅收公平的原則,還大大弱化了稅收手段在促進全國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
2.4重企業所得稅輕個人所得稅優惠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普通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一半),個人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個人分得的利潤)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措施,并且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形成了雙重課稅。由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利潤率一般較高,個人投資者所獲得的利潤也相對較高,因而其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較高,承擔的稅負也相對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若能夠增加高新技術產業個人投資所得的稅收優惠,則可以刺激民間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彌補政府投資財力的不足,改進產業缺乏資金的狀況,促進其快速發展。
3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
高新技術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其“造血”機能的增強,使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在激烈的世界經濟競爭中發展壯大起來。基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以上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作用,因而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
3.1逐步實現由直接優惠為主向間接優惠為主轉變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需要國家的大力支持,為防止企業的短期行為,我們應逐步由直接優惠為主向間接優惠為主轉變,走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相結合,以間接優惠為主的道路。借鑒國際相關經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政策。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目前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使用的先進設備或專供研究開發用的設備、建筑可以實行加速折舊,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來核定加速折舊的程度。這樣可以加快企業資金的周轉速度,增加企業用于更新設備和技術進步的可支配資金,并且縮小企業的應稅所得額,這實際上是一種稅收信貸,相當于政府提供給企業的無息貸款。從而可以提高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的積極性,達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目的。
(2)設立高新技術開發基金。設立高新技術開發基金是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開發基金用于防范企業在開發和應用高新技術的風險,可以按企業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征收所得稅前一并扣除。針對社會風險基金的建立和運作不如人意的現狀,我國可以用稅收優惠的辦法鼓勵企業設立高新技術開發基金。采取這種措施,政府實際上為企業分擔了一部分風險,也降低了企業在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方面投資和經營的風險,從而可以激發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3)實行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抵免政策。稅收抵免政策,即允許企業將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從應稅所得額中作為費用扣除。我國政府主導型的R&D活動格局,導致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與實用性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比率遠低于世界其他國家。為了增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國家應當允許企業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R&D費用,并對R&D投資給予一定的稅收抵免。這樣不僅可以增強企業開發、運用和轉化科研成果的積極性,也可以促進企業和科研機構、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轉化的效率。
3.2逐步實現以所得稅優惠為主向所得稅與流轉稅優惠并重轉變
(1)改革增值稅。我國目前的“生產型”增值稅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存在明顯的弊端。高新技術產業一般擁有價值較高的設備和無形資產,資本有機構成相對較高,而購入的原材料等產品成本所占比重相對較底。由于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而加重了企業的實際稅負,妨礙了企業技術設備的更新,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基于目前我國現實條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增值稅的轉型:一是為了充分體現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的鼓勵和支持,對技術含量高,經確認是高新技術的產品,其生產和銷售可以考慮按照低稅率(13%)納稅,適當降低其實際稅負;二是為了解決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價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資金多的問題,可以考慮高新技術企業或與技術開發有關的機器設備實行“稅改投”的政策,即將應征未征的增值稅作為國家的資本金投入。這種稅收優惠措施針對性強,更能刺激企業在購置科研設備方面投入資金,從而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的硬件水平。
(2)完善企業所得稅。一是為了鼓勵起步階段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建議高新技術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盈利年度開始計算,適當延長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減稅時間可延長到10~15年;二是改革高新技術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比較徹底的做法是像軟件行業一樣對工資費用稅前據實扣除,過渡期的辦法是提高其計稅工資標準;三是鼓勵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轉制,科研機構轉為企業后可以給予一定年度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3)改革營業稅。為了體現高新技術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和充分發揮高新技術企業帶動傳統產業的改造,高新技術企業對外轉讓專利技術或非專利科技成果、特許使用權等所獲得的收入應比照對科研單位實行的優惠,即免征營業稅,以此來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如果對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讓免征營業稅存在一定的執行困難,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對外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科技成果、特許使用權等所獲得的收入減半征收營業稅。
3.3注重產業優惠并逐步實現區域性優惠與產業性優惠相結合
高新技術是沒有國界的,更沒有區域和企業的界限。因而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應該有區域和企業的分界。通過建立高新技術開發區,然后對進入開發區的企業給予各種稅收政策優惠,主要在吸引外資方面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對本國企業來說,這種做法則具有較大的副作用。從我國目前的實際出發可以考慮區域性優惠與產業性優惠相結合,更多地注重產業優惠。
(1)確立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目標。稅收優惠應改變目前只局限于對單位(如高新技術企業、科研院所)和對科研成果的范圍限制,應該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凡是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不論是否處于高科技園區,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通過對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普遍優惠,而非對個別企事業單位的優惠,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目標。
(2)在東部地區,高科技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應逐步取消稅收直接優惠方式,采用稅收間接優惠方式,體現產業優惠的傾向,區內主要發展各項配套措施和服務,發展成熟的高科技園區。在西部地區,配合西部開發“點面結合”的發展戰略,借鑒東部發展經驗和教訓,可以在開發初期,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園區實行一定的稅收直接優惠,隨著開發進程的推進,逐步減少區域優惠,清理和調整東西部稅收優惠差異,走產業優惠的道路。
3.4增加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個人稅收優惠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幾乎沒有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就使得“以知識為本”、“以人才為本”的高新技術產業在實際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目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對高新技術產業科技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個人的技術轉讓、技術專利使用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
(2)對科技人員實行研究與開發活動取得特殊成績或貢獻所獲得的各類獎金及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3)為了鼓勵科技人員參加員工持股,有必要利用稅收政策推動我國員工持股制度的發展與普及,對從事科研開發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包括紅利和轉讓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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