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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悄然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順應了世界趨勢,更加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必將促使我國的稅制結構更加科學合理,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調節和再分配功能。分析了新舊企業所得稅之間的差異,并從微觀上探討了新稅制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外資企業;差異
1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差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法),新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比較,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統一適用新所得稅法;二是將原來的稅率由33%降為25%;三是修改了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四是內資和外資統一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同時還對老企業規定了五年的過渡期。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適用稅率的變化。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3)應稅收入的變化。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為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新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充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新企業所得稅后,由于應納稅所得額構成發生了變化,所得稅申報表也必將發生變化,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4)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第二,替代。①現行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②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取消。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第四,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第五,保留。新所得稅法繼續保留了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所給予的優惠政策,保留了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另外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所得稅兩稅合一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在改革開放30年后的今天,我國實施的稅制調整對實際利用外資會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世界范圍的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影響作用是有限的。
一般來說,對外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的巨大的市場是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健全的法律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和收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我國巨大的市場,穩定和諧的政局和健全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廉價和高素質的勞動力等吸引外資投資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適當地減少單純依靠稅收優惠來吸引外資的策略是可行而且有效的。
(2)兩稅合一有利于優化外資投資結構,提高外資企業的競爭力。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同時限制污染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優化外商投資結構,促進外資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增加外商的收入。新稅法只是在局部調整了資源配置的結構,引導外資向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投資,減少向高耗能,高污染,技術含量低的領域投資,在整體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勵外資企業的投資,我國吸引外資的總體策略沒有改變,因此在兩稅合一后不會對外資企業產生沖擊性影響。
(3)兩稅合一調整的是行業和地區的局部稅負結構,總稅負不會有太大變化。
兩稅合一后,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為25%,相對于以前外資企業享受的更多地區優惠,外資特權優惠,新的稅制實行的是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只是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稅率比現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調整稅收優惠制度所增的稅負。可能由于外資投資的行業不同,有的企業稅負增加,有的企業稅負減少,但總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參考文獻
[1]王體富,王海勇.論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的合并[J].稅務研究,2005,(3).
[2]屠建平.兩稅合并中所得稅收優惠政策探討[J].稅務研究,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