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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籌劃的定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以達到稅負最低或稅收利益最大為目的的經濟行為。
二、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關系
會計制度是制約會計行為人及利益相關者的法律、法規、準則、制度的總和。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背景不同,按其與稅收制度的關系分,可以分為稅法為導向的會計制度和以投資人為導向的會計制度兩大類。現代稅收的計算和繳納,都離不開會計的確認、計量和記錄。即使對以投資人為導向的會計制度下,雖然其規范的財務會計報告主要是為投資人、債權人服務的,但其對各項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記錄的程序和方法,也同時是按稅收制度確認、計量和記錄收入、收益、成本、費用和應稅所得的基礎和前提,甚至在有些國家的稅收制度中直接認可會計的某些計算程序和計算方法。從另一方面看,就是以稅法為導向的會計制度下,其會計確認、計量和記錄也不一定與稅收制度完全一致,也存在某些差異。
在我國,要使會計制度得以很好地貫徹,并與國際會計慣例協調,必須遵循會計與稅收相互分離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制度如有與稅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協調的,應按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納稅時再作調整。
(一)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中,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委托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無論賣出與否、獲利與否均與委托方無關。這種銷售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托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預收貨款方式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付貨物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因此,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二)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
1.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除了應收賬款應計提壞賬準備外,其他應收款項也應計提壞賬準備。同時規定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法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而稅法則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僅限于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說,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較會計規定多出一個應收票據的金額,少了一個其他應收款的金額。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提取的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具體方法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而稅法中只規定了一種方法,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
(三)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以下舉例說明兩者之間的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存貨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在會計附注中予以說明。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會計年度的末期根據企業經濟運行的狀況做出正確判斷,按照以上的原則選擇下一年度對企業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
(四)利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四、結論
在企業稅收契約中承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某些原則和方法,允許進行某些會計政策選擇,以及能夠利用會計資料作為計稅依據,那么,在稅收契約的執行過程中,理性的企業(納稅人)都會具有強烈的意識,即充分利用其與征稅方的會計信息不對稱性以及契約的不完備性,對涉稅會計事項進行稅務籌劃,以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業會計人員,企業領導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決定其財務管理水平的高低,其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利益,這是作為真正的獨立實體的必然要求。所以在會計核算方法選擇中就有一定的技術要求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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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稅收法制進程的加快,人們將越來越多地運用稅收籌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稅收籌劃將越來越成熟,并成為企業理財和經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有些納稅籌劃方法并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的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本文就會計核算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做了相關探索。
【關鍵詞】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