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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一)電子商務網站總量規模
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的網站總量不斷增加,到2004年,網站總量達到了4486個,其中有影響并持續經營的網站為1421個。
(二)電子商務交易額
據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在2006年《中國電子商務報告》會上透露: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了7400億元,比2004年增長54.2%。
二、電子商務對現有稅收體系的沖擊
(一)對稅收原則產生沖擊
目前,各國政府基本上都形成統一共識,提倡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應該遵循稅收中性和公平的基本原則,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各種相應的法律框架正在構建,現有的征管手段又相對落后,這就使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很大程度上脫離于現有的稅收體系之外,使得網上交易和網下交易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同成為可能,從而對稅收中性和公平原則造成了沖擊。
(二)對計稅依據產生沖擊
在傳統貿易活動中,所有的交易行為都會有相關的商業票據作為計稅的依據,如進口報關單,銷售發票等。即使沒有商業票據,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銀行賬戶和信用證業務的變動情況來檢查其收支的狀況以確定計稅依據。而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匿名化和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或很難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相關計稅依據。
(三)對現有的稅收征管手段造成沖擊
互聯網的出現,網上無形的商品交易的產生,使對網上零售商進行征稅的難度遠遠超過對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稅。現在稅務機構征稅的依據在于能實實在在確定納稅對象,隨著互聯網上各電子貨幣和密碼技術的發展,納稅對象的確認將越來越難,并且,互聯網的運用使逃稅與避稅更加可行、更易操作。
三、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一)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美國
1995年12月,美國開始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并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確立了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政府的目標是支持并執行一個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可預知的、始終如一的、簡單的法律環境,避免對電子商務進行不適當的限制。1996年,美國財政部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白皮書,白皮書主要探討了三個方面的內容:(1)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2)電子商務應遵循的原則。(3)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方法。1997年,美國又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總統令,要求財政部與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證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的稅種。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免稅方案包括(1)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的多重課稅或稅收歧視。(3)州及地方政府不能向非本地的銷售商征收銷售稅或使用稅,除非該銷售商在該州或地方建立了“稅收關聯”。
2、英國
英國政府為了鼓勵各行業充分利用信息,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1998年10月上旬出臺了《網絡的利益:英國電子商務議程》和《電子商務:英國稅收政策》。英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遵循下列四項基本原則:(1)中立性。電子商務稅收應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2)確實和透明度。電子商務稅收法規簡明扼要,條款明確,使商業界根據有關規定能預計出參與電子交易后的稅收情況。(3)實效性。稅收法規不能造成雙重稅或非故意不納稅,盡可能地將日益上漲的逃漏稅降到最低程度。
(二)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在2000年8月31日公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所得稅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營運作為判定所得來源的依據,即在新加坡境內設立網站及分支機構的所得為新加坡所得,應征收所得稅。(2)貨物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絡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
2、印度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
四、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注重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和稅收權利
從世界各國制定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來看,無一例外地都重視自己國家的利益。比如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都是建立在他們是電子商務的凈出口國的基礎上的。我國作為電子商務的凈進口國,不能對此完全贊同,否則我國的經濟利益將會受到嚴重的損失。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在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處理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明確在采取居民管轄權的同時也不放棄來源地管轄權的原則。
(二)重新界定有關稅收概念的內涵
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下,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
(三)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
1、開發電子商務稅收軟件。從當今經濟發展的趨勢來看,電子商務必將得到越來越廣泛地發展,成為一種主要的經濟活動方式。因此,應盡快開發出功能強大、操作簡單的電子商務稅收軟件,使其能在每筆交易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進行統計,計算稅金并在交易交割時通過銀行上繳入庫。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在電子商務的支付環節進行控制,使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必須先到稅務機關或在網上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填報有關的網絡資料,從而使稅務機關日后能對納稅人進行監控和稽查。
3、開發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規定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收管。
(四)加強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際化合作
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國界的,開放性的貿易方式。它的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同時也引發了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因而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顯得非常重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加強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全面深入地掌握納稅人在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經營活動,以便防范偷、避稅行為,維護國家的正當權益。(2)關注世界各國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協調一致。(3)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訂,并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上,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共同構筑面向21世紀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