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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室主任吳興國在《誰應當為村級債務買單——對村級債務承擔主體的透析》一文中說,村級債務的化解,是“三農”問題破解中的一道難題。如果我們的視角僅僅停留在村委會身上,那么,債務的化解只會陷入借新債還舊債的尷尬局面。根據形成的原因不同,村級債務承擔主體應包括政府、村委會、農民以及村干部。
在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分隔的二元戶籍制度下,我國形成了城鄉分離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城鎮實行的是由政府供給為主導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農村實行的是以農民“自我供給”為主導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村級債務形成的原因也比較復雜,在化解村級債務工作中,明確債務償還主體、理清償債責任、規范債務清償行為就成為前提。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