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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伴隨著國家權威的建立,由國家賦予的法律和正規制度在農村已經確立了其地位。這是農村秩序與合法性的主要依據。但是對于農民的日常生活世界來說,法律和正規制度遠離它們的生活,在農村的社會沖突中,它們更容易成為強勢人群的武器,法律和政策并不能代表公正。處于社會弱者地位的農民往往得不到法律和正規制度的保護,農民在表達自己意愿的時候需要在社會公正與合法之間找到平衡點,夾縫中的表達既是他們的一種策略,也是他們位置使然。 關鍵詞:非正規制度沖突農民利益表達合法化
20世紀的中國農村可以被概括為制度化建設的過程。這種制度化過程循三個路徑發生,首先是國家建設,國家權力下沉到農村基層,對農民的日常生活構成越來越大的影響;法律下鄉,國家公法代替農村地方性的制度和規范;從外界賦予了農村組織形式,農民被按照一定標準組織在一起。
伴隨著制度化建設,來自于官方的法律和制度已經在農村取得了話語權,也就是說,國家的政策法律為農村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但是合法性并不意味著完全的合理,合法的制度也不能應對農民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問題。他們生活的邏輯是潛藏在官方話語之下的。我們如果借用斯科特的概念,可以將官方的話語稱為公開的文本,而將農民日常生活的邏輯稱為隱藏文本,盡管我們在使用這兩個概念的時候與斯科特原有的意義有很大的差距。[i]在這篇論文中,我希望通過一些實地調查材料來說明農民如何在官方話語和日常生活的邏輯之間表達自己的意愿和意見。
提供合法性的官方話語
盡管完全遠離國家的農民社會只存在于人們的想象中,[ii]但是在現代國家大規模進入鄉村社會之前,農村社會是復雜多樣的,不同的農村社會有不同的規范和鄉土知識。對于國家來說,這些復雜的規范和鄉土知識過于多樣化,國家幾乎沒有辦法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國家通過標準化和簡單化來化簡農村社會。[iii]國家深入農村的過程也就是取消農村社會的多樣性,代之以統一標準農村的過程。這種標準化的制度往往被認為是正式制度。但是這個過程并非很成功,因為盡管從外界導入的標準成為了官方話語,但在很多時候這些官方話語與農民日常生活的邏輯卻是相對立的。不管這些正式制度與農民的生活邏輯存在多少矛盾之處,但是在強大國家政權的作用下,它們已經成為官方的話語,為農村提供了公開合法性的基礎。
在加強農村法制化過程中,法律取得了最高的話語權力,法律被認為是公平的,可以解決農村社會的所有問題。當法律與農民日常生活邏輯形成矛盾的時候,人們可能并不認可法律的解釋是合理的,他們可能更認同于生活邏輯,但是法律卻是“合法”的,法律成為第一位的。我們在內蒙調查說明了這樣的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某村農民的部分土地被鐵路部門征用作為裝卸煤的貨場以后,被占地兩個自然村的婦女主要依靠到裝卸場幫助運煤汽車裝卸煤以獲得額外收入。但是行政村和鐵路主管方面也希望能從中獲得利益,他們開始禁止婦女裝卸煤,改為由村委會和鐵路方面共同組織的裝卸隊統一裝卸,統一裝卸以后,婦女被排擠出來,代之以專職的裝卸隊,裝卸隊要支付村委會和鐵路管理部門管理費。管理費用占去了農民收入很大一部分。當農村婦女反對村委會和鐵路管理方面決定的時候,鄉政府查閱了法律,發現勞動法不允許婦女從是繁重和危險工作,這作為他們的依據,她們召集婦女宣讀了勞動法,從而證明禁止婦女參與裝卸是合法的。在法律面前,婦女只好承認了這種結果。
因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所以當農村出現糾紛的時候,人們往往在法律的層面上尋找合法性。現在農村并非是如同費孝通當年所描述的那種無訟的農村,當農民認為法律可以起作用的時候,他們就會尋求法律作為支持贏得糾紛的手段。盡管農民對法律往往采取機會主義的態度,他們可能并不是將法律作為判斷是非的準則,同時他們也知道法律并非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但是因為國家推動的法律下鄉,法律取得很高的地位,所以農民希望獲得法律的支持。在農村的社會沖突中,沖突雙方的法律知識往往都很有限,但這并不影響他們以法律為依據證實自己行為的合法性。
同樣是在內蒙古自治區的農村,一片林地被一位農民承包,作為生產種子的基地。制種的農民因為村里大片林地承包與村民產生了很大的利益沖突,這些有意見的人采取了很簡單的手段,他們在制種的土地上重新種植了樹苗。林地的承包人認為自己育種的土地上被種植了樹苗損壞了個人的利益,鄉政府出面要求種樹的農民拔掉樹苗,但是被多數農民拒絕,于是土地的承包人向法院提出起訴。同時其他農民也以相關的法律為依據,指出林地是不能在沒有批準的情況下轉作農地的。并且指出,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國家的大政方針,肯定不允許任何人破壞。[iv]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看到,沖突雙方都在尋找法律和政策根據。與法律具有同樣重要話語意義的是中央政策。在農村,政策對農村事務做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因為來自中央政府,在農村社會具有與法律同樣的話語地位。比如農村土地30年承包期的政策,盡管多數地方對承包地30年不變都作了或多或少的修正,但是在公開的話語中,這個政策是所有人都必須接受的。
在聯產承包責任實施15年以后,許多村莊都面臨著土地繼續承包的問題,一些村莊開始率先進行土地調整,根據人口的變化,重新劃分土地。但是中央30年土地不變的政策實施以后,村莊調整土地不具有合法性。在河北省某縣的三個相鄰村莊中實施了三種不同的土地調整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在30年不變的政策實施之前,作為土地制度的試點,全村的土地被打亂重新分配,這被稱為大調;第二種是完全執行了政策,土地完全沒有調整;第三個抽多補少,進行了微調。土地完全不調整引起了農民的反對,但是村干部理直氣壯地說,中央政策不允許調整土地,如果要調整,除非全村人都同意。村中多數農民盡管對土地不調整有很大意見,但是鑒于中央的政策已經出臺,農民毫不懷疑中央政策的合法性,但是認為干部執行政策中有問題。
上面的例子說明,政府的政策,特別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政策在農村同樣具有話語權。于建嶸的研究也表明,湖南農民在抗議負擔過重,要求減輕農民負擔的時候,也同樣以中央政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為依據。農民減負代表將中央減輕農民負擔文件復印、宣讀。法律和中央政策為他們的行為提供了合法性。[v]
法律和政策在農村成為公開的話語,并成為合法性的基礎,這種合法性是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如果我們在這里借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來討論中國的農民社會可以發現,國家與農民社會處于完全不對等的關系中,國家的權力要遠遠比農民社會更強大。這種不對等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不對等表現為國家的意識形態已經取得了主導地位。實際上除了國家的意識形態以外,其它的意識形態很難有公開表達的機會,因而也很難發展成為系統的思想。農民的意識形態或者被作為落后的小農而被排斥,或者被同化到國家的意識形態中。實際上農民經常被定義為自私自利、目光短淺和落后。農民的意見偶爾得到重視也并非農民的觀念得到認可,而是因為上級政府或領導傾聽了農民的呼聲。
第二個不對等表現為農民社會已經被納入到國家的行政體系中,農民只有在行政系統內才有爭取權利和權益的機會。普遍的上訪是一種表現。當產生社會沖突的時候,離開了國家的干預,農民社會缺少其它的解決途徑,特別是對農民利益的侵犯很多來自于基層政府,因而農民不得不求助于上級政府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離開了國家,農民很少有可供依托的力量,所以農民在遭遇利益損失的時候,他們首先要在官方的話語中找到自己的根據,因為他們必須選擇在國家的行政體系內解決問題。在一個自上而下的社會中,行政權力來自于上級政府,話語也同樣來自上級政府,從而形成了上下一致的官方表達。
在農民社會中,話語并非是被動的,它同樣在影響著鄉村的日常生活。比如,當對集體企業的低效率有越來越多指責的時候,希望通過企業改制來提高農村集體企業就成為一種官方話語,在這種話語下,農村集體企業大量被拍賣轉變為私營企業。盡管集體企業改制的具體目的不同,有些是集體企業的負責人主動改制,使自己可以直接擁有企業;也有一些是被迫改制,村莊干部本心不同意改制,但是受到政府的壓力。但是毫無疑問,當改制被接受,成為流行話語以后,改制也就具有了合法性。因此,農民不僅僅依靠官方話語為自己的行為尋找合法性,官方話語也實際推動了各種行為的產生。
從河北省C村的改制過程中可以看出話語在村莊行動中的影響。這個村原本是集體企業發展比較好的村莊,但是以后因為各種原因,集體企業經濟效益下滑,欠了大量債務。村莊決定通過競標的方式將企業拍賣。村民們為什么會接受企業改制,主要是村干部所制造的輿論。村干部對村民反復強調的一點是,全村拖欠銀行和信用社貸款接近3000萬元,全村人口1000多口,人均債務3萬元,如果不是趕上了改制,可以以資抵債,這筆債務就要由每一個村民償還。最后,拍賣的決定是通過村中大喇叭喊出來的。K書記作為村總公司總經理,在村大喇叭里喊話:造紙廠要拍賣給個人,誰瞅著值誰買,誰出得多給誰。大喇叭是農村中公共性的重要標志,話語能否在大喇叭中喊出來是評價是否公正的重要尺度,也是公共輿論形成的重要渠道。
這個事例說明,村莊的行為要尋求合法性也需要官方話語的支持。恰恰是自上而下的推進企業改制過程使村莊拍賣企業的行為具有了合法性,這推進了村莊的改制過程。所以當企業改制觸及村莊農民利益的時候,農民的反對也不會針對企業改制,而會轉向改制過程中的具體行為。
在這種不對等的關系下,官方話語也并非是鐵板一塊,而是可以被再解釋的。農村社會的各個不同利益群體都希望從法律和政策中尋找有利于自己的合法性。上層管理者所作的努力是使法律和政策更清晰和更具體。清晰是有明確的規定,不會引起岐意,具體是說規定得更詳細,涵蓋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不會有遺漏。因此法律和政策都越來越復雜。但是不管這些法律和政策如何詳細和具體,因為它更注重普適性,也就是執行全國統一的標準,所以處理農村日常事務中都需要結合當地情況做出解釋。這種解釋為各種不同利益群體提供了機會,特別是出現利益沖突的時候,雙方都會以自己的解釋為其行為提供支持。盡管法律和政策是相同的,但在解釋過程中往往會發生偏移。
此外,法律和政策越具體就越復雜,而復雜的法律和政策之間會存在許多不完善,甚至矛盾之處,而這些地方恰恰為不同的利益群體提供了不同的合法性依據。因此,不同利益群體不需要對法律或政策提出質疑,他們只要在法律和政策中尋找到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依據就可以了。不論是通過再解釋或尋求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律細則,不同利益群體都可以在統一的話語下獲得自己利益。
遠離農民日常生活的官方話語 當法律和政策為農村提供官方話語以后,這些話語是來自于農民生活之外的,對于解決農民日常生活中的問題顯得很隔膜。對于日常農民生活來說,統一的制度,包括法律和政策,都很難非常有針對性地解決他們日常生活中的問題,因為農民的日常生活是復雜的,而官方話語往往是簡單化的。比如,盡管在農村建立了各級司法機構,法制宣傳也在不斷普及,但是處于官方話語地位的法律和制度卻很難面對復雜的農村社會生活。
爛泥溝是貴州的一個邊遠農村山區,這里土地瘠薄,糧食產量很低。由于周圍都是大石山區,人口稀少,村與村之間的距離很遠。在村子之間有許多荒地,這些荒地幾乎沒有任何價值,因而也沒有人很關注它們屬于哪個村莊所有。但是1990年代以后,在這個地方發現了很大的金礦,據說儲量居全國第一。一些小礦主紛紛進入開礦,本來沒有任何價值的荒山一旦被租用就可以得到很高的補償。各個村莊開始爭奪荒山的所有權,村莊之間因此而產生糾紛。一些村莊因為荒山的糾紛而訴諸法律,但是他們雙方都缺少具有有效的法律文件來證明其所有權。鄉干部說,因為荒山沒有用途,所以就沒有清晰的邊界。現在大家爭來爭去,都沒有一致的意見。甚至農民習慣所說的分界線,比如東山,可能完全不確切,或者雙方所說的東山所指完全不一樣,甲村人說的東山是指東山的西面,而乙方所說的東山則是值得東面。沒有證據就無法做出法律判決,現在能做的只是去調解。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需要清晰的證據,而農村社會約定俗成的東西卻往往是不清晰的。因為發現金礦而導致的土地升值,并進而要求所有權更清晰,這可能是一個近年發生的社會現象。但是村寨之間爭奪所有權不清晰資源的事件經常發生,并非是現代社會的產物。比如在牧區,因為草場糾紛經常發生村莊與村莊,乃至縣與縣之間的械斗。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糾紛的雙方可能通過武力解決問題。在武力解決問題的時候則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是沖突雙方力量不平衡,這樣就會以弱者的退卻解決糾紛;另外也可能雙方勢均力敵,經過多年糾紛,最后協商解決。但是這種力量的平衡往往是短暫的,當力量再次出現不平衡的時候,就可能會出現新的糾紛。現在法律制度的引進可以被稱為解決糾紛的第三種方式,但是在這種方式卻不是萬能的,面對農村不清晰的所有權,外來的制度設計往往顯得力不從心。
實際上,在農村社會中,各種事件相互糾結在一起,任何問題都不可能簡單地靠一種方式解決。單純地依靠法律和政策,有很多時候不僅沒有解決舊的問題,還會帶出新的問題。在前文所引用的內蒙農民種樹的故事中,那位承包林地的農民將植樹的農民告上了法庭,法庭因為很難做出結論,所以遲遲沒有判決,但是這位農民與其它村民的關系卻已經大為緊張,很難調和了。湖南三個村莊關于水源的糾紛從一個方面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湖南的三個村莊多少年來共同使用同一個水塘,水塘上游的村莊用水塘養魚,下面的村民用水塘的水灌田。直到某一天,每個村都出了一位縣里的干部,一位是教委副主任,另外一位是法院的院長,還有一位記不清做什么的了。三個村之間的平衡被打破了,他們要爭奪水塘的所有權。我們到鄉里訪問的那一天恰恰是糾紛最激烈的時候,鄉里的主要干部都趕赴了現場,但是他們的能力有限,很難調和村莊之間的矛盾,只好向縣政府的“穩定辦”求援。縣穩定辦到是不慌不忙,似乎成竹在胸,他們知道,只要讓各個村在縣機關工作的人員下鄉平息事端,肯定奏效。于是教委主任和法院院長暫停手中的工作,回到自己家鄉去制止可能出現的械斗。接待我們的縣“穩定辦”工作人員既有把握,也沒有把握。有把握是因為只要通過縣政府要求干部回到家鄉村去解決問題,肯定會有效。沒有把握是說這些問題沒有辦法從根本上解決,因為農村的事糾紛錯綜復雜,即使對水塘做出了判決,那么村莊之間還會找出別的問題繼續糾纏,因為村莊之間在長期歷史上形成的矛盾錯綜復雜,根本不是簡單的法律判決所能解決的,當然更不可能寄希望于所有的事情都會有明確的判決。
對于復雜的農村問題來說,正式制度過于簡單了,無法應對復雜的社會現實。為了維持法律和制度的清晰和統一,它們的復雜性和彈性就被簡單和剛性所代替。政府希望通過簡單的正式制度來規范農民的行為,農民也希望統一的制度和法律可以解決他們生活中的問題,而這些簡單和剛性的制度往往無法達到這樣的要求。
官方話語進入農村有一種潛在的含義,當所有人都納入同一制度之下,每個人都不存在特權,這樣的制度似乎是很公正的,應該可以化解很多矛盾。但是這種機械的公平與農民社會的生活邏輯可能會發生嚴重的沖突。
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農村的特產稅曾經引起了農民的許多不滿。在湖南,有兩種不同的特產稅的征收方式,不同的人對其有著完全不同的意見。一些地方因為特產種植較少而特產稅比較重便將特產稅平均分配到所有農戶,不管是否種植了特產都要按規定繳納特產稅。對于基層管理者來說,這無疑更為簡單,也可以保障特產稅的征收。但是這引起了許多不種植特產農民的反對。他們認為,中央關于特產稅的政策很清楚,只有種植特產的人才繳納特產稅。在湖南,不種植特產的多是因為家庭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了。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些人是以中央的政策為依據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持反對意見的農民卻認為,特產稅平均分攤是有道理的,因為包產到戶的時候,大家獲得資源都是一樣的,為什么種植了就要繳納特產稅,而將田土荒蕪者卻不需要交特產稅,從資源使用的角度看,他們的意見無疑是有著自己道理的。如果說特產稅帶來了收入,那么那些打工人的收入比種植特產還要高一些,為什么收入高的人不交特產稅?從收入分配的角度來看,平均分攤似乎也沒有多少不合理的,只是后者的道理與制度規定有很大區別,因而不被重視。
如果說前者是以統一的政策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那么后者則訴諸農民社會的邏輯對特產稅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在他們看來,如果只對某些作物(或牲畜)征稅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種生產活動既沒有增加資源的使用,也沒有使自己的收入提高到比別人更高的水平。
另外的一個例子可能是關于農村婦女的土地使用權問題。從公開的表達上,沒有任何農民否定男女平等。經過多年的宣傳,男女平等已經成為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官方話語。但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力卻不能得到保障。
多數農村婦女在結婚以后仍然保持了從夫居,婦女的戶口要遷移到丈夫所在村莊。在執行承包土地政策以后,許多婦女無法獲得自己的承包田;一些離婚的農村婦女甚至不知道應該屬于哪個村莊,是可以繼續算作原來丈夫所在村莊的村民,或者應該搬回到娘家所在的村莊;在農村,除了獨生女兒戶以外,一般女子在結婚以后都要遷移到丈夫所在村莊,盡管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因為各種原因希望在自己出生的村莊落戶。如果從婦女的權利和男女平等的角度來看這些問題,這種現象毫無疑問是很不合理的。但是因為現行的法律制度對村莊人口進出的平衡并沒有做出合理的設計。一位村莊的干部說,對于我來說,不管是婦女嫁到婆家去或者男子招贅到女家去都是同樣的,但是至少應有進有出,如果只進不出,那么村莊的資源就無法維持了。我們沒有辦法落實婦女土地問題,是因為如果不讓婦女出去就無法保持現在的人口進出平衡。
在這里,如果我們拋開性別不平等的問題會發現,在農村,從夫居起到了保持人口平衡的作用。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出解決村莊人口進出平衡的辦法,因而在土地承包中的男女平等就很難被真正執行。如果不考慮村莊人口進出平衡,而是僅僅強調保護婦女的權益,農村婦女土地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村民的生活是復雜多樣的,為了應對復雜的社會,農民社會中形成了許多具體的觀念和規范,這些制度和規范是具體的,是針對農民的生活而產生的,他們可能并不系統,但在農民生活中卻起著重要的作用,可以解決農民社會中的具體問題。隨著農村各種社會力量的崛起,這些觀念和規范因為具體和瑣碎,難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社會,其自身的作用在削弱。當國家的法律和制度進入農村社會以后,這些制度和規范都失去了其合法性,因此被進一步削弱。這里就出現了一個邏輯上的循環,因為這些正式制度缺少強制力,被削弱了,所以它們很難發揮作用,從而需要外來的制度安排,而外來的制度安排又進一步削弱它們。但是官方話語與農民的日常生活在很多方面又是沖突的。
不公平的官方話語 作為正規的法律和制度,從外表看,它們是公正的,比如被經常引用的話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它們是抽象的,所以是普遍的,所有的人都要都受到正式制度的制約;人們往往假設,非正式的制度充滿了彈性,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正式制度是沒有彈性的,對所有的人都一視同仁,所以弱者可能從正式制度中得到更多的保護。但是我們看到的卻并非如此。在這種一致和剛性下面,弱者經常得到的并非是保護,許多時候對他們利益的剝奪恰恰是在正式制度下完成的。
正式制度越來越成為專門的技能和學問。規定越來越多,一般人所能了解和掌握的僅是很少的一部分。由于對正規制度掌握的多少和熟練程度不一樣,于是在正式制度面前產生了不同的強弱關系。這種強弱關系主要受到三種原因的影響,首先是專業化的影響,其次受到地位的影響,再其次還受到經濟能力的影響。
所謂專業化的影響是指對正式制度的熟悉程度。在應用正式制度的時候,越熟悉就越具有權力。熟悉正式制度帶來了兩種權力,他們可以很容易地從錯綜復雜的制度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條文,同時也可以對條文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解釋。我們在內蒙古婦女裝卸煤的案例中可以清晰看出這種結果。當鐵路方面開始禁止農村婦女從事煤炭裝卸的時候并沒有考慮到勞動保護法的問題。他們考慮的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鐵路方面的規定,據說鐵路方面有規定,不允許婦女從事火車裝卸工作;其次他們考慮到自己的收入,因為婦女只是自發地組織起來從事煤炭裝卸,鐵路方面無從收取管理費,村委會從中也不能得到任何收益。鐵路方面和村委會為了整頓煤場秩序和增加收入開始禁止婦女從事自發的裝卸工作。到了婦女紛紛提出意見,并找到鎮政府要討個說法的時候,他們才覺得應該找出一個說法,于是鎮政府發現了勞動保護法可以被用來作為根據停止農村婦女的裝卸工作。鎮政府的官員比農村婦女有更高的文化知識,相對來說更容易從法律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根據。面對具有專業知識的對手,農民處于相對弱勢地位。
法官和律師是法律的專業人士,政府官員是政策的專業人士,但是我們這里并非專指這些專業人員。實際上,村莊中那些文化水平相對較高,對外接觸較多的人對一般農民都構成了專業優勢,是正式制度的受益者,而一般的農民卻無從知道正式的制度規定,而他們所熟悉的習俗和日程生活邏輯,在強大的官方話語面前,往往是軟弱無力的。
在于建嶸關于農民上訪的研究中可以看到,一般農民要獲得正式制度的專業知識是非常困難的。比如要得到中央的文件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盡管現在傳媒越來越發達,電視村村通工程使農民比過去更容易接觸大眾傳媒,但是要想看到權威的政府文件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許多農民要靠輾轉抄寫才能得到政府文件。農民在獲得政府文件上所花費的努力也正是他們所處的弱勢地位。政府和有關系的人可以方便地直接接觸各種政策和文件,而農民只能間接地、經過許多努力才能看到有限的中央政府文件。
在受過法律教育的律師面前,那些沒有接受過法律培訓的一般人可能很難打贏官司;在受過教育,有多年行政經驗或司法經驗的專家面前,一般的農民也不可能講出多少職業的法律語言。因此,專業知識造就了社會強者,也造就了社會的弱者。
如果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在專業知識面前已經大打折扣的話,權力和地位對正式制度的影響則更為明顯。正式制度所追求的是“普適性”,也就是說正式制度對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但在實際的運作中卻并非如此,因為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地位會對正式制度的運作產生重要的影響。在很多時候,權力與正式制度之間的結合非常緊密,因此農民反對權力的時候也就是在反對正式制度。從湖南黃絲橋的土地糾紛中可以看出權力如何通過正式制度壓制農民的利益表達。
黃絲橋村早年有一塊土地被地方政府借用,經過多年以后,土地已經荒蕪。隨著人口增長,村內的人口壓力也在逐年增加,村民希望將土地收回來。在尋求法律和行政干預都沒有明確結果的情況下,農民自發將土地收回。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則是將所謂“鬧事”的農民抓了起來。這引起了農民的上訪和告狀。但是一次次開庭的結果并沒有使農民獲得自己的土地,而在官場的上下公文旅行中,農民損失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且還要冒著被地方干部打擊報復的危險。經過上訪,經過上級調查組的調查,也經歷了拘留,越來越多的農民覺得面對地方政府,他們覺得很無望。
實際上,農民的行為所被納入的正式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和上訪制度以后,都是由權力部門設計的,這些制度設計本身就是在削弱農民的表達能力。比如,基層政府可以采取合法的程序拖延對問題的處理,甚至可以采取正式的手段阻止農民向高層政府表達自己的意見。在上面的例子中就出現了類似的現象。農民自動將土地收回以后,地方政府派出了行政干部和公安干警組成的工作組進駐該村。一些農民被強制辦學習班,一些農民被拘留,而所有這些行為都是在正式制度的框架內完成的。正式制度強化了一部分人的權力,權力的持有者更容易利用正式制度來保護自己的行為。
財富對于正式制度的影響也很清楚。財富對正式制度的影響可以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的設計就有利于財富持有者。在經濟增長的巨大誘惑下,許多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刺激地方經濟增長的政策,而這些政策往往都是希望通過吸引投資者來實現經濟的增長。其次是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財富往往左右著制度的運行。
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企業改制明顯是傾向于有錢人的。在許多地方,為了保障經濟的增長,對農村集體企業往往通過的承包和拍賣的方式出售給私人。這種出售盡管可能是公開和透明的,但是在拍賣中只承認資本的作用,所以企業往往被有錢人買走,而沒有錢的人只能無助的被解雇。
在制度的執行過程中同樣可以看到財富的作用。法律的訴訟成本很高,尋求法律的支持往往是有錢人的專利。當沒有權力、沒有資金的一般農民試圖使用正式制度的時候,他們所面對的可能是傾家蕩產,甚至一生一世的風險,而對于權力和財富的持有者,他們幾乎沒有風險。
銀村是溫州的一個村莊,這個村莊原村主任也是村辦企業的經理,在其長期的經營過程中積累了許多財產和關系資源,村辦企業被轉制的時候,以他自己為主導公布了一個企業的拍賣方案,在這個方案下,規定只有本村人才能購買企業。考慮到他經營企業多年,已經培植了關系資源和積累了資金,按照所設計的制度只有他自己可以購買這家企業。盡管在村莊的壓力下不得不搞了股份制,村民可以入股,但是他自己仍然占了主要的股份。
這種事情在許多地方都發生,公開的制度設計大大方便了資本,而不是一般的農民。包括企業的改制、荒地和林地的拍賣,乃至土地的承包等等。因此我們看到,許多看起來似乎是公平的正式制度實際掩蓋了內在的不公平。公開競標的制度被認為是很公平的,因為竟標是公開的,任何人只要開出最高的價格就可以得到標的。但是在這表面的公平后面是實際的不平等,因為人們的能力是不同的,比如只有權勢階層才可以得到貸款支持,他們有更多的資源可以動用,他們在競標中占據了穩定的優勢。在農村社區,競標往往流于形式是因為有能力參與公平競標的人很少,地位懸殊往往導致沒有競爭。如果說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競標可以使資源被更有效的利用,但是在農村社會中卻非如此,因為競標的標的往往是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資產。多數的農民參與了集體資產的積累,但在分配的時候卻被排除在外,這在農民的看來無疑是不公平的。許多集體企業轉制過程中所引起的矛盾主要不是在企業轉制過程中的不透明,而是這種表面上公正的轉制程序導致了農村社會的不公正。
我們在這里的討論并沒有涉及權力和財富在暗箱操作中的作用。在正式制度設計本身就已經潛在地包含了對弱者的不公平。知識、權力和財富都依賴于正式制度,從正式制度中得到優惠。
夾縫中的表達 當正式制度提供了公開合法性,而這種制度又遠離農民日常生活,甚至從其本身的意義上說也是不公正的時候,那么這就給農民造成了一種尷尬,他們以什么為理由表達其意見?在這里我希望用夾縫中的表達來概括這樣的社會事實。正式制度已經成為一種官方的話語,它們提供了表達的合法性基礎。但是指導農民日常生活的是農民社會的日常邏輯,因此提供農民行動合法性基礎的是隱藏在表面合法性背后的邏輯,也可以被稱為隱藏的文本。前面提到種樹的故事可能為我們提供一個佐證。
農民在承包人的林地上種上了樹,從而使他不能再在這塊地上制種。每個人所談論的是這30畝林地制種和種樹的合法性,但是實際的問題并不在這里,因為農民之所以在這里種上樹主要不是因為這30畝林地的問題,而是承包人與退下來村黨支部書記共同承包了村中的200畝樹林。承包樹林是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進行的,具有合法性,而承包30畝林地制種被認為不具有合法性。但是30畝林地并沒有親戚農民的反對,對農民的公正觀念沒有構成挑戰,而200畝林地的承包卻引起了農民不滿,因為公開競標得出后,許多農民出不起錢而無法參與。但是公開的沖突卻是發生在30畝林地的糾紛上。因為農民認為后者更容易找到合法性的基礎。
在許多矛盾沖突中都表現了類似的結構。比如,農民可能并不同意轉制,因為這會損害他們的就業和福利,但是他們很少直接反對企業轉制,因為轉制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已經成為官方話語,然而并非所有人在企業轉制過程中都獲得公平的對待。或者因為集體福利的減少、村內人員就業機會的減少,或者因為集體資產的流失,企業轉制可能會損壞大多數人的利益,但是農民只能在合法化的話語內尋找表達的方式,最典型的是以經濟問題來反對企業的購買者,這就將問題作了轉換,從不滿企業轉制的政策轉變為對具體行動的意見。
隱藏的文本提供行動的理由,但是這種理由往往只能私下表達,或者潛藏在農民的行為中,需要經過深入的研究才可能被發現。而展現在表面的只是他們從官方話語借用來的理由,以表現其合法性。這兩者經常是不統一的,而在這兩者之間建立聯系是農民行動的基礎。
當農民的生活邏輯與官方話語相一致的時候,農民的行為直接獲得了來自農民社會和官方意識形態的共同支持,但是這種機會可能很少,官方意識形態經常與農民生活世界的邏輯并不一致。
當農民生活世界的邏輯與官方話語不一致的時候,因為缺少官方話語的支持,農民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他們只能轉入斯科特所說的日常生活的反抗,也就是弱武器的反抗。農民盡管內心有著大量不滿,但是因為缺少公開表達的渠道,所以他們暫時接受了正式制度的安排,但是他們用他們的牢騷和不合作表達他們的不滿。
更多時候,農民通過轉換話題來獲得表達的合法性,如同前面例子中所說的,盡管多數農民認為將200畝林地承包給這個農戶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官方的話語中卻找不到他們表達的工具,所以他們轉換話題,從其它方面表達自己的不滿。
表達與實踐的不一致可能是普遍存在的,如同黃宗智在其關于清朝刑法研究中所表現的。但是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農村,這種不一致有著自身的特點,首先,官方的話語也處于不斷的變動中,這為處于夾縫中的農民提供了機會,因為官方話語的變動提供了多種可能,官方的話語具有了某種彈性;但同時這為增加了農民的不確定性。官方話語的不斷變動增加了農民表達的風險,使農民更加不熟悉官方的話語。其次,作為近代中國發展的一條主線,國家強調法制和制度建設,官方話語對農民的日常生活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特別是在與外界發生關系的時候,農民日常生活中的邏輯有時不得不讓位于官方話語,在農民的行為中起主要作用。
處于夾縫中的農民必須要徘徊于兩個不同的體系之間,他們的生活世界和所表達的話語中間有很大距離,這構成了當代農民表達的一個特征。[1]
[i]Scott,JamesC.,1990,DominationandtheArtsofResistance,YaleUniversityPress,NewHaven.斯科特強調的是在權力關系中,被統治者的表達方式。而我們這里借用這個概念是表示一方面農民使用官方的話語以獲得合法性,同時他們按照自己的生活邏輯處理日常生活中的事務。
[ii]人類學關于農民社會的研究從一開始就希望將農民社會定義在與國家的互動中,農民社會是在外來力量,包括國家作用下的社會。參見RobertRedfield,1965,PeasantSocietyandCulture,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iii]Scott,JamesC.1998,SeeinglikeaState,YaleUniversityPress,NewHaven.
[iv]這塊地由村委會以老樹更新為理由申請砍伐老樹,補種新樹,在補種的三年期間將土地承包給這位農民生產種子,但是在第四年,經村委會同意,這塊地依然被用于育種而不是種樹。農民之所以在這塊地上種樹是因為村內200畝林地承包引起了他們的利益沖突。
[v]于建嶸:“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戰略與管理》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