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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聯邦政府預算管理的法律基礎
約束預算的法律在美國聯邦層面上主要是美國憲法。憲法規定:國會必須通過收入和支出預算,總統有權贊成和否決預算,但是國會可以不考慮總統的否決。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九節寫道:“除非法律規定撥款,否則財政部不得支出款項”。總統只有在人們的代表者———國會的同意下,才可以通過行政部門執行機構執行正常開支。而且,無論是通過法律還是一般性實踐,稅收和撥款立法決議通常是在立法機關下議院或者眾議院中形成的。擁有較小行政區域,在某種情況下頻繁選舉的立法機構,被認為是最接近民眾的。美國在聯邦層面上約束預算的程序法有:《反赤字法》(1900年)、《預算和會計法》(1921年)、《國會預算法》①(1974年)、《平衡預算與緊急赤字削減法案》②(1985年)、《預算執行法案》③(1990年)、《首席財政主管法》(1990年)、《聯邦信用改革法》(1990年)、《政府績效和成果法》(1993年)[1]。這些法律的頒布實施是一個逐步積累的過程。除了相關預算法律規定外,美國還有許多行政法規用于約束預算過程,主要有:由管理和預算辦公室(0MB)制定的《A-11》通告(CIRCULARNO.A-11)。它規定了預算編制、預算提交和預算執行;由管理和預算局制訂的會計政策,對單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BulletinNo.01-09)作出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制定的《財政規定手冊》,補充規定財務報告。聯邦會計標準咨詢委員會還制訂了不同的文件,用于研究會計和審計的標準。此外,美國的《信息自由法》和《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要求財政支出項目及金額公開,財政預算的所有信息都在互聯網上公開,公眾可以隨時登錄查詢,網上資料更新及時。議會審議預算期間,每天的審議情況當天就可在網上查詢,公眾還可到指定地點購買或在網上隨時獲取預算文本及有關預算資料。
(二)州與地方層次的預算
1.州與地方層次的預算過程與三權分立原則美國州與地方層次的預算過程也充分體現三權分立原則,但三權分立在各州預算過程的具體體現不同。如托馬斯•P.勞斯所言,“三權分立不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它是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聯系,貫穿于政府的各個時期和各個部分”。不過綜合考慮州長和立法機關對預算的影響,各個州并不相同。愛德華•克林奇和托馬斯•勞斯按照預算類型將美國的州分成十三類,比如佛羅里達、密西西比、得克薩斯和猶他屬于立法管制州;康涅狄格、佐治亞、愛達荷和明尼蘇達州屬于這樣的州:州長在預算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但是立法機關有獨立裁決和質疑行政預算假設和動議的權力;加利福尼亞、伊利諾伊和俄亥俄三個州被劃分為行政管制州,在這三個州,州長改進預算說明,接受和審查部門的預算要求,準備并向立法機關提交一份標準的預算建議,立法機關無法接觸部門的原始預算請求,只能在預算的審批階段把州長的建言作為他們商議的基礎。
2.州和地方層次的行政、立法權力和功能“美國聯邦預算程序在政府的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之間創建了一種并不輕松且時常變化的權力平衡”,但是“聯邦政府的這種平衡機制并沒有直接轉移給州和地方政府”。這使美國州和地方層次的預算過程有如下表現:第一,并不是所有的州和地方政府都有正常意義上的行政預算,但都有準備預算草案。有些州的預算由立法機關編制,有些州的預算由州長和立法機關組成的一個聯合委員會來編制。有些地方政府的預算,是由一些專業的理財專家在立法機關的指導下編制的。第二,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首腦,在財政年度的支出方面經常擁有很大的財政權力。許多州沒有常設的立法機關,這些立法機構在日歷年度的年初開一次會,批準州的撥款法案或者其他法律,一年的其他時間可能是休會的。若出現意外事件,州長可能有很多扣押權(impoundmentpowers),可以推遲或者廢除已經獲得批準的撥款法案中的支出。第三,州和地方政府的臨時處理機制各不相同。在財政年度已經結束而新的撥款法案尚未到位時,通過這些機制為政府活動提供資金,臨時處理機制的具體情況,取決于特定州的制度安排和法律狀況。第四,多數州的州長擁有部分否決權,允許州長對立法機關批準的議案進行修改,并將剩余內容簽署成法律,而立法機關對于這種部分否決可以再次否決。
3.州和地方政府預算法律限制約翰.L密克賽爾認為,限制(包括對政府規模的限制以及對政府融資規模的限制)、限額(對政府年度財政收入規模的限制,或者對政府財政年度支出規模的限制,或者最高限額)、全民公決和高比例的多數票,“都是州和地方政府財政程序的共同特征;但他們不是聯邦政府的特點”,而州和地方政府通常都要求的平衡預算,在不同的州之間規定也存在差異:州長的預算在提交時候必須是平衡的;立法通過的預算必須是平衡的;預算年度結束時,預算必須是平衡的。出于資本性建設融資目的,或者是彌補政府運營產生的赤字,州和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債務,但是有限額的規定。開征于1913年的聯邦所得稅特別規定,州和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免稅。1986年的《稅制改革法案》進一步區分了兩種市政債券:私人債券和公共債券,規定私人債券應稅而公共債券免稅。
二、中國政府預算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缺陷
(一)中國規范政府預算行為的法律法規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公共財政框架下的預算管理應在法律賦予的權限范圍內開展。中國已經建立起不同層次的預算管理法律規范,規范政府預算行為。目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法,中國已經建立起來的規范政府預算行為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三個層次:預算管理相關法規;①預算管理相關行政法規;②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③
(二)中國預算管理在法治化方面的缺陷
1.政府間財政關系缺乏法律約束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實質是財政資源在各級政府間的配置問題,核心是財政分權,規范的財政分權度是公共財政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判斷標準。現行政府間因事權不清晰,財權與事權不匹配而使得地方政府對政府間關系難以預期,盡管財權、事權匹配問題從理論上很容易講得明白,其弊端也看得清楚,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在此過程中同樣扮演著“經濟人”角色,都有著自身利益的考慮,其必然結果是政府間財政分配秩序的混亂。如果追溯源頭,則是因為政府權力,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權力沒有受到來自法律的有效限制和約束,財權與事權的分配是根據中央需要,而不是憲法、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制定中國的《政府間財政關系法》,以立法的形式規范政府間財政關系,并以規范化方式保證協調和運轉,規范財政收支責任,尤其完善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收支責任制度,完善地方稅制體系,適當充實地方政府財政實力。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各個方面在硬預算約束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間轉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減少政府間討價還價的道德風險;通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對地方需求作出反應的能力,而不是過度地依賴中央的轉移支付以及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的支出責任并保持決定政府支出時的充足彈性,促進地方政府對自己的財政支出行為負責(喬納森•雷登;岡納•S.埃斯克蘭德;詹妮•李維克)。
2.現行《預算法》的不完善在建設法治國家、促進良好治理和推動政府改革方面,預算都具有關鍵性的作用,而這種作用是建立在一部“好預算法”基礎之上。1995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現行《預算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第一部預算法,其頒布實施是預算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但是,與快速發展的預算環境相比,預算法還需要完善。現行《預算法》無法對政府行為形成有效的約束,比如《預算法》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級政府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編制預算,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債券”,但實際情況是,財政赤字、地方政府變相舉債(包括基層鄉鎮政府),引致或由于隱性債務風險的情形相當普遍,稅收征管中存在稅務部門人為調節進度、稅款流失嚴重的現象,財政資金存在違規使用情況。問責不力、對違規行為缺乏嚴厲制裁,使得預算產生形式化傾向,預算對政府行為的約束效力不足,失去政府預算產生的最初目的。
3.權力機關對預算的審查難以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審議的預算草案信息不足,人大代表預算審批能力的不足,預算否決權的缺失,都影響到人大對預算審查的實際效果。
三、美國聯邦政府預算管理的法律基礎對中國政府預算管理法治化的啟示
(一)建立防止預算權力濫用的制衡機制
法治是現代財政預算制度的靈魂,預算的法治性源于憲法規定。美國聯邦政府的基本課稅權由憲法授予,以憲法形式劃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權利和義務,由此建立了政府間財政的基本框架。基于憲法精神對預算活動的法理解釋,使得預算活動必須追求公共資金的效率運作,“防止出現籠絡民心的政治撥款”[1],從而防止預算權力被濫用。從西方國家預算過程,立法機構對預算編制的審批、預算調整追加、機動財力使用、決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都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權力制約機制。無論是政府的資金分配行為還是立法機構的監督,都依法而為,嚴格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在美國、日本等國,如果預算年度開始后,預算還未被批準,議會將不得不通過一個臨時預算以保證必要的運轉支出。由于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相互牽制和制衡,使得政府預算在高度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環境下得以運行。中國應積極建立起防止預算權力濫用的制衡機制,追求公共資金的效率運營。
(二)建立政府預算的權威性:
將政府收支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政府預算一經立法機關審議批準便具有法律效力,理應得到遵守,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目前中國年度預算超收收入盡管需要報人大備案,但其具體使用的自由裁量權卻往往由各級財政部門斟酌使用,極易脫離立法監督機構的審查和監督。在支出方面,不按預算辦事的情況時有發生,預算指標到位率低,預算執行中的變動和調整頻繁,使得預算失去了其法律意義上的嚴肅性。必須樹立起預算的實質上的權威性,使得預算制度成為約束官僚機構低效擴張和濫用公權的制度,這是減少財政機會主義行為的關鍵制度安排。
(三)建立起明晰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相關法律制度
1.通過法律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責任法律必須明確政府間的事權范圍,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責任。不僅僅是明確中央政府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財政關系,還要以憲法為基本原則,明確省與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財政收支關系。對于各級政府間共同事務的政策制定、資金籌集、具體實施以及監督管理,以法律形式在不同級次政府間加以明確;依此規范政府間財權劃分,在憲法層次上固定各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范圍。雖然中國法律并未規定上級政府負有下級政府償債提供資金的義務,但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實際上承擔著無限責任,地方政府出于經濟增長壓力或者其他動機,可能采取政府擔保等方式獲取短期投資資金爭取政績,而隱性風險與或有風險引起的財政成本很難在政府預算中獲得反映,形成的地方政府未來支出壓力經由基層政府向上層層傳遞,壓力最終匯聚到中央政府。由于缺乏避險動機,地方政府沉重債務負擔被迫拖欠,地方財政狀況惡化,最后買單還是中央政府。部分針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研究文獻認為正是地方政府預算內資金的不足直接催生地方政府對于土地財政的依賴,甚至將近年來房價的高漲不下部分歸結為地方政府尋求資金依賴賣地的結果。那些過度依賴賣地獲得財政資金的地方政府,想必在形式上的預算平衡是滿足的,但形式的遵從并不代表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也可獲得積極評價,實際上這樣的地方政府決策者可能是最不負責任的者,因為他們的行為帶來的只是地方政府短期的繁榮表象和長期財政脆弱,毀壞財政持續性。只有通過預算立法審查過程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讓地方政府產生不僅僅對上負責還有對下負責的意識,才是預算法治的應有之義。
2.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相關的法律制度轉移支付是指為了實現宏觀財政政策目標,財政收入在政府間無償流動的政府經濟行為。這種流動既可以在不同級次政府間流動(縱向轉移支付),也可以在同級政府間流動(橫向轉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和分類轉移支付等形式。轉移支付的基本目的是通過安排一定財政資金在政府間的流動促進各級政府間以及同級政府間的公平。轉移支付支付制度與國家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結合有助于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促進經濟發展。轉移支付是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內容,建立各級政府間規范的、受法治約束的轉移支付制度至關重要,對與中國的預算管理體制,規范專業支付制度包括規范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以及省(自治區)級以下的轉移支付兩個方面。由于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受制于財政收支行為的規范化、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完善、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合理劃分以及政府與市場的準確界定,因而轉移支付制度相關法律規定應該在完善政府間財政關系法律框架內考慮。在中國,優化轉移支付制度應以調整結構為主,逐步降低直至取消稅收返還,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專項轉移支付為輔的轉移支付體系。進一步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審批程序,改進資金分配辦法,完善專項轉移支付分配、使用、績效評估全過程管理監督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新增財力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提高欠發達地區公共服務水平。創新財政管理方式,積極推動省管縣的財政體制管理改革,簡化管理層次,充實基層財力,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
作者:韓增華單位:新疆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