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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分制教學制度下,土木工程專業學生選修專業英語課程人數減少。土木工程項目國際化需要懂技術會雙語交流的復合型人才。在了解學生選課初衷基礎上,針對學生未來工作和學習需要,擴大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改善教學效果,形成“小而精”的課堂,維持課程設置與教學體系完整。
關鍵詞:學分制;專業英語;土木工程專業;教學改革
隨著“一帶一路”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項目國際化日益普及,社會需要熟練應用公共英語和專業英語,能勝任工作中的多元交流的土木工程師,在此背景下,對土木工程專業外語進行了教學改革和創新[1-2]。近年來,伴隨著學分制選課制度的推行,選修專業外語課程的學生人數減少,在其他學校也有類似問題,甚至因為選修人數不足而停課[3]。在此背景下,對學生選課初衷進行調查,對專業外語進行了課程建設,并積極進行了教學改革與實踐。
一、選課現狀及原因分析
青島理工大學土木工程專業于2005-2006學年開始開設專業英語課程,組建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學團隊進行課程建設,保證了良好的教學效果,該課程選修人數一直穩定在年級人數的50%左右。自2015學年開始實行學分制教學制度,按青島理工大學《土木工程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2015版)》規定,專業外語屬于學科拓展模塊下的任選課之一。2018-2019學年上學期專業外語開始以學分制方式組織教學,當學期選擇專業外語的學生數為174人,其中2015級98人、2016級76人,每年級選修學生數量占年級總人數25%左右,相比較于往屆選課人數下降近50%。選修學生數量減少表面反映該課程對學生的吸引力下降,深層次的原因是專業外語與其它十幾門任選課一起面臨學生的挑選,部分學生認為該課程不能解決專業學習中的問題,在學習過程中需要持續的積累才能拿到學分,短時間的突擊很難完成學習任務,轉而選修好拿學分的課程。
二、教學現狀
中國現行外語教育制度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必修性:從小學、中學到大學、碩士博士研究生等20多年的學習中,外語是惟一始終必修、必考的課程,甚至是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兩門公共必考科目之一,是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唯一公共必考科目;一些高校實行學士碩士學位與外語四六級掛鉤;外語專業學生還必須學習、考試第二外語;一些地方中級以上職稱晉升還與職稱外語考試掛鉤。由于具有以上的必修性特點,筆者在此將中國現行外語教育制度稱為“外語必修制度”。
外語教育是一種語言教育。語言教育不同于數學、物理、化學、醫學等其他課目教育,語言教育有其特殊性:語言和民族是一種相互依存的密切關系,語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族的重要特征。由于語言具有民族性特征,大部分國家都有相應的法制進行規范。同樣,我國也制定了一系列調整語言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所以,作為語言教育的我國外語教育,其制度設計必須考慮語言的民族性特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防止把外語教育和數學、物理、化學等普通課目教育相提并論。
一、外語必修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國現在有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通用語言文字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語言文字進行法律規范,但現行外語教育制度在多方面違反以上法律法規。
1.外語必修制度使中國公民因為不懂英語等外語而被剝奪受教育權、職稱晉升權。馬克思主義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一律平等,反對強迫一個民族學習、使用另外一個民族的語言。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區域自治法》也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這種法定的自由應該包括這樣一種涵義:中華民族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僅僅通過中華民族的語言就可以獲得受教育和職稱晉升等權利,并不以掌握其他民族語言為條件。但是,在外語必修制度的要求下,許多人卻會因為不懂規定的外語而被剝奪讀中學、大學和碩士博士研究生等受教育權,被剝奪職稱晉升的權利。中國公民因為不懂其他民族的語言而被剝奪在中國的受教育權和職稱晉升權,這顯然違背憲法和法律精神。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也對普通話的推廣作出了一些規定。但在外語必修制度的作用下產生的現實卻是:一個中國公民普通話水平不高影響不大,可以考碩士、博士;但一個中國公民外語水平不高則直接影響一生的教育和發展,就是讀函授、自考本科,也有學位外語考試在卡住你,更不用說讀碩士、博士了。由此可見,外語必修制度把外語的地位置于中國人的母語之上。
中國現行外語教育制度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必修性:從小學、中學到大學、碩士博士研究生等20多年的學習中,外語是惟一始終必修、必考的課程,甚至是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兩門公共必考科目之一,是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唯一公共必考科目;一些高校實行學士碩士學位與外語四六級掛鉤;外語專業學生還必須學習、考試第二外語;一些地方中級以上職稱晉升還與職稱外語考試掛鉤。由于具有以上的必修性特點,筆者在此將中國現行外語教育制度稱為“外語必修制度”。
外語教育是一種語言教育。語言教育不同于數學、物理、化學、醫學等其他課目教育,語言教育有其特殊性:語言和民族是一種相互依存的密切關系,語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族的重要特征。由于語言具有民族性特征,大部分國家都有相應的法制進行規范。同樣,我國也制定了一系列調整語言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所以,作為語言教育的我國外語教育,其制度設計必須考慮語言的民族性特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防止把外語教育和數學、物理、化學等普通課目教育相提并論。
一、外語必修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國現在有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通用語言文字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語言文字進行法律規范,但現行外語教育制度在多方面違反以上法律法規。
1.外語必修制度使中國公民因為不懂英語等外語而被剝奪受教育權、職稱晉升權。馬克思主義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一律平等,反對強迫一個民族學習、使用另外一個民族的語言。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區域自治法》也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這種法定的自由應該包括這樣一種涵義:中華民族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僅僅通過中華民族的語言就可以獲得受教育和職稱晉升等權利,并不以掌握其他民族語言為條件。但是,在外語必修制度的要求下,許多人卻會因為不懂規定的外語而被剝奪讀中學、大學和碩士博士研究生等受教育權,被剝奪職稱晉升的權利。中國公民因為不懂其他民族的語言而被剝奪在中國的受教育權和職稱晉升權,這顯然違背憲法和法律精神。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也對普通話的推廣作出了一些規定。但在外語必修制度的作用下產生的現實卻是:一個中國公民普通話水平不高影響不大,可以考碩士、博士;但一個中國公民外語水平不高則直接影響一生的教育和發展,就是讀函授、自考本科,也有學位外語考試在卡住你,更不用說讀碩士、博士了。由此可見,外語必修制度把外語的地位置于中國人的母語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