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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企業也在迅速成長發展,但是在發展的過程當中,由于意識不到位和發展的速度過快,導致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環境污染的問題尤為突出。國家為了有效地解決在實際生產過程當中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推出了許多環境規制措施來制約企業對于環境的影響,這些環境規制措施當中,包括許多的行政規章制度和對相關的污染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及對污染排放征收必要的排污費等等,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企業對于環境的影響,降低了大部分企業對于相關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時還促進了一部分企業的綠色創新,發展了綠色經濟,提升了綠色經濟的績效。
關鍵詞:環境規制;綠色經濟;企業發展;影響
引言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這樣的迅速發展依靠的是大量的人力與資源的投入,在這樣的投入下形成的粗放式增長模式雖然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進入高速發展階段,但是也留下了非常多的隱患,比如現在我們面臨的資源耗竭的問題和環境被嚴重污染的問題。所以,所有的企業到現在都必須明確地認識到,以往那種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是不可取的。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應更加重視對生態和環境的影響,在追求經濟增長的同時,也要有效地實現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1]。但是在實際的生產當中是很難依靠市場調節機制來實現這一目標的,還需要政府干預,政府發布的相關的環境規制就是起到這樣的作用,在遏制現階段企業對于環境的污染和相關污染物的排放量的基礎上,促進企業在未來的發展當中發展綠色經濟績效,有效推動產業的轉型升級,凈化目前的經濟發展質量。
一、環境規制及綠色經濟績效概述
環境規制就是政府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對企業生產過程當中所有會對公共環境產生污染和破壞的行為進行一定的制約,它所包含的手段是非常多的,基于目前經濟發展和國家的生態環境突出的問題來說,環境規制已經是現在的社會性規制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我國現在的環境規制的主要內容包含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以及有毒物質的使用和有害廢物的處理與噪聲污染等這幾個方面,政府出臺這些環境規制的目的,就是要讓原本整個社會來承擔的環境污染的成本轉化成企業自身承擔的私人成本,因為環境污染本身是一種負外部性行為,那么原本讓整個社會來承擔這樣的后果是不合適的。為了進一步促進企業的綠色發展,現在的環境規制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另一種是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就是既要控制當下的環境污染問題,又要鼓勵企業繼續向前發展更加綠色的經濟[2]。在政府不斷出臺相關的環境規制的現狀下,企業為了謀求生存和發展,就要進行經濟轉型,首要的選擇就是進行綠色創新,也就是企業自身投入研發經費以及加強對企業自身的綠色管理來實現可以生產高附加值的環保性更強的產品。在許多企業進行轉型的當下,對于企業的轉型是否成功,出現了一個新的名詞,叫作綠色創新績效,其實就是指企業在發展綠色經濟的過程當中的投入和消耗以及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績效越高證明企業的綠色經濟發展就越好,績效越低說明企業的綠色經濟發展就出現了問題[3]。因為現在這樣的綠色經濟在我國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并沒有發展到成熟的階段,所以對于綠色創新績效的研究視角和測量指標以及方法等等,都還存在著多樣性。如果可以對綠色創新績效方面的研究現狀進行進一步的梳理和分析,也許可以為企業的發展制定更加合理的綠色創新策略,或者對企業的創新資源的配置提供更加優化的建議和參考,進一步促進企業的成功轉型和綠色經濟的發展,有效提高企業的綠色創新績效。
二、環境規制與企業綠色經濟績效的關系
現在對于環境規制和企業的綠色經濟績效之間存在的關系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存在的這些外部環境規制政策會有效地促進企業的綠色發展水平,現在的環境規制是非常嚴格的,而且越來越嚴格,但是這些環境規制的導向是非常正確的[4]。所以,一部分學者認為這樣正確且嚴厲的環境規制,會鞭策企業進行更加積極的綠色創新,并且企業也會在這樣的綠色創新過程當中獲得相應的收益,那么,這一部分收益也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在環境規制方面受到制約而變高的成本。第二種觀點認為,這些環境規制并不會對企業的綠色創新起到比較顯著的作用,反而這些強制性的環境管制,會讓這些企業為了適應政府的環境管制而改變原來的技術路徑和生產方法,而這種改變會極大地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企業對于相應的綠色創新的投入就會受到影響,沒有充足的投入,企業的綠色創新就不會得到更加快速的發展。第三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制和綠色創新之間的關系仍然存在著不確定性,所以對于環境規制和創新績效之間的關系,仍然需要根據具體的外部環境和一些外部因素來進行具體的判斷。
三、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經濟績效的影響
因為環境規制的主要形式是法律規范和標準條例以及一定的道德輿論式引導,所以在這樣的外部壓力的機制下,企業的整體綠色創新顯得更加被動,方式也相對更加間接。因為企業在受到這樣的外部的制度性壓力時,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要進行綠色創新來滿足這些外部規則的需求,但是企業對于綠色創新的研究想要從無到有,在這個過程當中所承擔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因為在進行綠色創新的研究過程當中的風險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但是企業又需要承擔所有的完善的資金和技術支撐,付出的代價也非常的大,這就導致大部分企業其實對于綠色創新的動力和能力都是不夠充足的。所以,外部的這些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綠色創新績效的影響就存在著不確定性,一方面是作用和效果的不確定,另一方面是方向的不確定。到現在為止,我們也不能說外部的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綠色創新績效存在明確的主導關系。但是肯定會產生比較大的影響,這是不能否認的,這樣的影響是好是壞,對于綠色創新績效的提高是否有利,仍然是需要去探索的問題[5]。
四、相關建議
(一)政府層面的建議
現在主要的環境規制有三種,第一種是命令控制型政策,第二種是市場激勵性政策,第三種是自愿控制型政策。政府在不同的企業和問題當中肯定會選擇不同的環境規制,那么,為了讓環境規制可以對企業的綠色創新效率起到更加積極的促進作用,政府方面就要對環境規制的使用進行更加詳細的分類和有效的應用,深入地探究企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和企業所面臨的現實發展問題,雙方結合選擇更加有利于企業綠色創新與綠色發展的環境規制,對企業起到積極的影響。必要的時候也要對相關的企業進行一定的政策上的扶持,讓企業更好地完成環境規制的要求,并可以實現自身發展形式的轉變,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經濟[6]。所以,對于政府層面來說,企業的環境規制的使用,一定要更加靈活,更加具有針對性,幫助企業在實現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同時,可以實現綠色創新績效的有效提高。總體來說,還是要將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和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結合起來,讓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發展情況來選擇更加合適的方向和路線,既可以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還可以兼顧政府的相關要求和自身經濟利益的有效增長。至于自愿披露型環境規制的應用,則要在企業樹立比較好的環境保護意識和可持續發展意識之后,才能進行有效的使用,這就要求政府對于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發展規劃都要有比較明確的了解的基礎上,才能選擇性地使用自愿披露型環境規制。
(二)企業層面的建議
對于企業來說,想要讓環境規制對自身的綠色創新績效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首先就要在意識上對于綠色創新績效實現進一步的深入理解和認識,并將這樣的意識融入企業的未來發展規劃當中去。因為現在的環境規制是企業必須要面對的外部限制條件,那么企業想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要在這樣的外部條件的限制下對自身的發展模式和生產方式進行一定的改變,在改變的過程當中,雖然會加大企業的生產投入,對于未來的新的發展方向也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企業在進行綠色創新的時候也要進一步考慮到這種新的經濟模式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比如,企業在進行自身的生產方式的綠色創新的過程當中,就要考慮到如果企業可以使用更加精細的生產流程,那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投入成本,并且這種綠色的生產模式還可以在生產的過程當中有效地減少廢料的產生,那么這也是另一種方式上的成本節約。所以即使要進行綠色創新,需要企業投入一部分的資金,但是在后期投入使用以后就會發現,這樣的生產模式比以往傳統的生產模式更先進,經濟效益也會更好。而且在這種新的生產模式下,所開發出來的新的產品在進入市場以后,還可以通過全新的營銷來實現長期的利益增長,或者對于生產過程當中產生的廢料進行進一步加工處理,形成廢料產品。同時,對廢料產品進行進一步的銷售和利用也可以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在這樣的創新模式下,企業的綠色創新績效肯定會得到有效的增長。
五、環境規制對企業綠色經濟績效的政策啟示
(一)提升環境規制強度
對于現在的環境規制來說,為了讓企業可以更好地實現綠色經濟發展模式,讓企業不僅要受到更加嚴格的外部管控,還要讓企業得到相應的政策扶持,那么不管從哪個方面來說都要有效地提升環境規制的強度,讓企業切實地感受到環境規制所帶來的影響和限制,讓企業可以在這樣的壓力和影響下,更加有效和徹底地轉變自身的經濟發展模式,實現綠色創新效率的有效提高。因為對于企業來說,政府的環境規制的嚴格程度和監管部門對于企業的關注力度是成正比的,越嚴格的環境規制對于一些企業的影響就會越大,對于企業的限制也會越大,那么,企業就要被迫放棄一些會對環境產生比較大的危害和影響的生產模式。同時,如果政府可以進一步加強激勵性的環境規制,也可以在政策上對企業的生產模式的轉變,實現一定的扶持和引導。
(二)優化環境規制組合
政府主要的環境規制有三種不同的種類,在面對不同的企業和不同的環境問題的時候,政府也要對這三種環境規制進行有機的排列和組合,更加有針對性地來解決相關企業的問題。對于政府來說,環境規制的相關組合的優化,也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對于發展比較迅速,實力比較雄厚,但是環境污染問題比較嚴重的企業來說,肯定是要加強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讓企業充分地感受到來自外界的相關壓力,讓企業被迫進行轉型。那么,在轉型的過程當中,為了避免這樣的企業出現發展上的問題,政府還可以在后續結合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來確保企業的生存和進一步發展的問題。如果是比較新興的環保意識比較強的企業,政府更多的還是要以市場激勵性政策和自愿控制型政策為主,命令控制型政策為輔的組合方式。因為新興的企業本身環保意識和綠色發展意識就會比較強,政府只需要利用命令控制型政策稍加限制,主要還是要運用市場激勵性政策和自愿控制型政策為主來對相關的企業進行引導,相關的企業在得到一定政策上的支持后,也會更加有效地發揮自身的企業發展理念。
(三)注重完善配套設施
想要通過環境規制來讓企業轉變自身的發展方式和生產模式,減輕并進一步控制對環境的污染,政府必須要實現的就是相關的配套設施,一定要不斷地完善,只有完善的配套設施,才能讓企業實現自身的生產模式的轉變。比如污水處理系統和排放系統,如果企業落實環境規制,必須要對企業生產所產生的污水進行進一步的處理與排放,那么至少要有排放的管道系統和污水處理凈化廠這樣的配套設施才可以實現這樣的目的。所以,政府在發布相關的環境規制的時候,也要考慮到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具體的配套設施的完善情況,不能盲目地讓企業接受相關的命令控制型規制,企業受到這樣的強硬的環境規制,就必須要對自身的一些生產方式和后續的廢料處理方面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但是因同時受到外部配套系統完善的限制,一部分企業為了實現自身的生存,就會采用一些隱蔽的方式來應對政府的相關環境規制,其實就是弄虛作假。這樣一來,相關的環境規制就起不到相應的作用,反而會造成反作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讓企業的生產對于環境的污染變本加厲。
六、結語
綜上所述,政府的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綠色經濟效益是不是真的起到主導作用仍然有待商榷,但是這兩種事物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聯系,政府的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綠色創新效益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會有促進作用,尤其是不同的環境規制,會對企業產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為了有效地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和綠色發展,政府對于環境規制的應用也要更加靈活和有針對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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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崔廣慧,姜英兵.環境規制對企業環境治理行為的影響———基于新《環保法》的準自然實驗[J].經濟管理,2019,(10):19.
作者:鄧揚 張崢 單位: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