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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要,吏治為先。《干部任用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把《干部任用條例》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和基本依據,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健全干部選拔任用機制,選拔了一大批優秀領導干部,進一步推進了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是建設一支善于治國理政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環節,也是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效措施。近幾年來,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干部監督工作有了明顯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體情況是好的。同時也要看到,用人上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干部隊伍的素質和形象,究其原因是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還存在體制不夠順暢、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不夠健全、職責不夠明確等漏洞,所以,我們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為根本,只有把監督延伸到干部的教育、培養、考核、選拔、任用、管理的全過程,按照應著力健全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四個機制(預警防范機制、權力制衡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保障機制)才能更好杜絕干部任免漏洞。
一、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預警防范機制
按照“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構建干部選拔任用預警防范機制,使干部在預警防范中能夠自覺做到自警、自省、自查、自糾,是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治本之策,也是杜絕干部任免漏洞關口前移的防范之舉。
(一)完善教育引導制度。這一制度應包括思想教育、談話教育和自我教育三個方面。一是在思想教育方面,建立理論教育的長效機制,使黨員干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督促干部自覺學習馬列主義、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同時以考促學,積極推行任職資格理論考試制度和在職領導干部年度政治理論考試制度。二是在談話教育方面,要根據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實際情況,注意增強談話教育的針對性,做到“五個必談”:工作中遇到重大困難時必談;個人向組織報告重大事項時必談;群眾有舉報或有意見時必談;提拔使用時必談;有錯誤苗頭和錯誤傾向時必談。三是在自我教育方面,要引導領導干部經常進行反思,自覺克服“特權”和“官本位”思想,防止“個人說了算”、“一言堂”,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切實明確職權與職責、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自覺地在履行職責中接受各方面的監督。要堅持思想匯報制度,把匯報思想的過程變為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過程,尤其是領導干部每年要向各級黨組織匯報思想情況,并結合年終述職向所在單位公開報告自己的思想和廉潔自律情況,以接受群眾的監督和評議。
(二)建立信息預報制度。及時將一些信息反饋給每個黨員領導干部,是警醒干部,促進自我糾改、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徑,也是加強干部權力監督,防范干部“小錯釀大錯”的重要措施。信息預報制度,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民主評議信息預報制度。每年要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一次民主評議,集中了解群眾的公認度,掌握黨員干部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其通報民主評議情況。二是民主生活會信息預報制度。在黨委民主生活中,對反映的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要及時梳理,反饋給相關領導干部,督促其整改。三是聯席會議信息預報制度。健全與執紀執法機關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干部監督信息登記簿,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給當事人,督促其自我檢查和改正。四是信訪舉報信息預報制度。對群眾信訪中反映的一般性問題,及時向相關領導干部反饋提醒,重要問題則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三)完善督查警示制度。從關心愛護干部出發,應及時對領導干部進行督查、警示。這方面重點要建立和完善三項制度:一是函詢回復制度。根據群眾的反映和舉報,將有關問題進行整理,用公函的形式通知相關領導干部,要求其限期向黨組織作出書面說明或口頭說明,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二是誡勉制度。對各級領導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發生的構不成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或錯誤,采取談話提醒、誡勉等措施和方法,給予及時告誡或勸勉。三是督促整改制度。對領導干部苗頭性、傾向性的錯誤和問題,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存檔備用。
二、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權力制衡機制
加強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權的制約和監督,是預防和治理權力腐敗的重要保證,也是杜絕干部任免漏洞的關鍵點。人事權監督的重點應放在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上。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要求,通過監督,嚴格程序,規范行為,防止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提高選人用人的質量。目前,應重點在以下制度方面建立和完善:
(一)民主推薦環節的首推責任制和推薦責任制。一是明確首推責任人。個人名義向組織推薦提名干部人選,推薦者個人為首推責任人;單位黨組織向上級推薦的干部人選,黨組織的主要領導為首推責任人。二是明確推薦要求。以個人名義推薦的,要寫出署名推薦材料;以單位黨組織名義推薦的,必須根據所在單位民主推薦的情況,寫出推薦理由,填寫《干部推薦表》,黨組織負責人簽名、單位黨組織蓋章后上報有任免權的上級黨委和機關。在建立首推責任制的同時,還要明確負責推薦工作的有關人員的責任,嚴把推薦關口。
(二)干部任前考察環節的差額考察制和考察責任制。考察是任用干部的重要前提。要根據不同職位,區分不同情況,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進行考察,擴大選人用人的范圍,增強選人用人的可比性和準確性。在考察中,要明確考察組、派出考察組的部門、考察對象和談話對象及所在單位的具體責任,不斷改進考察方法,提高考察質量。
(三)干部任用黨委討論決定環節的提前預告制。各級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提前將擬任免干部的基本情況、調整理由及履行程序情況告之黨委成員,避免黨組織成員對擬任免人選“倉促表態”。同時,在討論決定干部時,要實行紀檢干部督查員參加下級黨組織討論決定干部會議制度,進行現場監督、現場指導、現場糾偏,防止各種違規問題的發生。
(四)任免環節的任前公示制和票決制。干部任前公示是實現群眾對干部選用“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關鍵環節,是對干部任用實行群眾監督的主要途徑,也是防止用人失察、失誤的主要保證。其內容主要包括公示擬任對象情況、收集分析群眾意見、核查結果處理等環節。要全面推行票決制。票決制是指干部任免時黨委內部表決所采取的方式。以往黨委特別是常委會任用干部一般實行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這種表決方式容易給個別獨斷專行的黨委主要領導同志提供機會。而票決制特別是無記名投票表決可以避免許多利益瓜葛,減輕礙于情面的思想負擔,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出黨委成員對擬任干部的真實態度。
三、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責任追究機制
本著懲防并舉、從嚴執紀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責任追究機制,以嚴格的紀律約束,提高監督威懾力。這一機制重點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干部督查員巡察制度。巡察制度是完善黨內監督、增強黨內監督效能的重大舉措,與其他監督方式相比,是一種具有特殊功能的監督制約方式,能夠較好地解決“看得見管不著、管得著看不見”的問題。聘請黨性觀念和原則性強、有豐富領導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干部監督督查員,授權干部工作監督督查員定期和不定期到有關單位進行巡視,深入群眾了解情況。賦予他們一定的職責和必要的權力,如規定他們可以同各級班子“一把手”、班子成員、廣大群眾個別談話,查閱黨委討論干部的會議記錄和有關資料;巡察了解領導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況;了解領導干部及其家屬廉潔自律情況,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二)違規問題調處制度。這項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征求紀委意見的時機。干部部門提出提名預案后,應將名單提交紀委征求意見,一般應給紀委留有一周左右的時間。二是向紀委提供的內容。出于減少審查工作量考慮,可只提供后備干部預選名單、干部任用提名人選名單或擬提升人員名單,不提供具體的擬任崗位。三是紀委審點及意見反饋。重點審查所提供人選的廉潔自律情況,提出明確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干部部門。四是對紀委回復意見的處理。對紀委提出的沒有發現廉潔自律問題的人選,干部部門將其繼續列入預案,并在討論時予以說明;對紀委正在準備核查問題而建議暫緩辦理任職的人選,干部部門將其調整出預案或提出其他處理意見;凡未經紀委審查不得提交會議研究,對監督發現的問題,由紀委牽頭,組織專門人員調查核實。凡經查屬實的,根據有關政策法規,予以處理。
(三)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在實踐中,要求抓住選人用人的關鍵環節,針對違反干部工作政策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不同情形,區分書記、副書記、常委、干部和紀檢部門領導在干部選拔任用各個環節中所承擔的責任,提出相應的責任追究內容和追究辦法。比如,在干部任用提名環節,紀檢部門不及時提供擬任干部黨風廉政情況,應追究紀檢部門領導責任;領導干部以個人名義向組織推薦干部,導致用人失察失誤的,應當追究推薦人責任。在決策環節,對常委成員明知擬任人選存在重大問題而發表袒護意見,致使干部“帶病提拔”的,應追究相關成員責任。再如,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隱情不報或者調查失實的,應當追究相關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保障機制
(一)建立選拔任用干部監督機構垂直管理體制。要努力創新干部監督體系,建立相對獨立的專門行使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組織機構,將干部監督部門直接納入上級黨委和政治機關垂直管理,實行縱向領導體制,其人事調配權歸上級干部部門,監督干部的錄用、選任、晉升以及福利待遇由上級單位負責,不受所派駐單位領導,使同級黨委和干部部門無權干預其人事調配,形成相對獨立的干部監督工作體制,讓干部監督工作人員能夠放手大膽開展監督,從而提高監督的效果。
(二)建立選拔任用干部監督工作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對從事干部監督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任職資格認證。認證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以干部監督業務知識和政治理論知識為主。同時,考察其一貫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認證。合格者授發證書,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干部監督工作,從入口上把好干部監督工作人員素質的關口。
(三)建立選拔任用干部監督內部分工協作制度。就是要形成以政治機關牽頭抓總,其他機關、科室配合,齊抓共管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格局,以增強內部合力。同時,針對新形勢下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任務較繁重的情況,充實力量,建強隊伍,為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提供人力保證。
(四)建立重大問題隔離審查制度。要賦予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構相應的執紀執法權力。如紀檢部門可以對違紀違規案件涉案人員采取“雙規”等措施;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部門,對重大問題也應有一定的執紀手段。可以考慮試行重大問題隔離審查的辦法,給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構創造有利的執紀執法環境,使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手段硬化,進一步提高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實效。
(五)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激勵機制。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部門的獎勵和激勵制度,在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前提下,探尋新的激勵措施。有權就要有責,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構和監督工作者既要有很高的權威,又要擔負與權力相伴而生的重要責任,實現權、責、利的三者統一。對監督機構和監督工作者工作成績突出或有功的,要給予表彰獎勵或提前晉職晉銜,使其從精神到個人成長進步上得到鼓勵,以利于形成一種敢于監督、勇于監督的良好風氣。同時,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構和工作人員的任何失職、瀆職,要及時嚴肅追究其責任,依法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