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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要堅持節儉、方便工作的原則,市、廳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含25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轎車的,由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各地、各部門應參照上述標準,根據經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定縣處、鄉科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標準,規范公務用車管理。
上述標準是市廳級黨政機關配備使用轎車的控制標準,不是必須達到的標準。各地、各部門已配備使用的轎車未達到上述標準的,要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更新條件的,按規定的標準,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才能更換。
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實行省、市兩級管理,省直單位和中央駐贛單位公務用車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定編,設區市及所轄縣(市、區)機關公務用車由各設區市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定編。
三、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一律實行政府采購。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優化支出結構,大力壓縮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購車資金,切實加強對購車資金的監督。財政部門在審批小汽車的政府采購計劃時,要嚴格控制在規定的標準之內;采購時要綜合考慮車輛價格、性能、油耗、維修費用等因素,按照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公開競價,統一購置、配備。
四、黨政機關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調換、借用汽車或攤派、挪用款項購買汽車,不得把車輛掛靠企業、下屬單位,不準用貸款、集資款和專項資金購買小汽車供領導干部使用。凡當年拖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的縣、鄉,一律不得購買小汽車,違反規定的,對其購買的小汽車一律予以拍賣,用于補發拖欠的工資。
五、黨政機關今后購置公務用車必須憑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小汽車定編通知單”辦理,凡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定編的公務用車,財政部門不得撥款,政府采購部門不得進行采購,交通部門不準辦理交通規費和通行費減免手續,公安交警部門不準上牌。
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典型。對違反上述規定更換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一律給予責任人紀律處分;對主管領導和部門把關不嚴的,要按照“誰審批、追究誰”的原則,給予有關責任人必要的紀律處分;對地區、部門配備使用和更換轎車工作管理不嚴,導致發生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和更換轎車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直至主要領導的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市廳級以下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