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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農民投勞的管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稅費改革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水土保持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地方實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以下簡稱“投勞”)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負責本轄區投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投勞的組織協調工作;村民委員會負責投勞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投勞納入村級“一事一議”范圍,接受地方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投勞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遵循“誰受益、誰負擔”,“農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的原則籌集。
第六條投勞承諾應作為縣級以上水利水土保持部門審查、審批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前期工作重要依據之一,否則不予受理。
第七條縣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根據水土保持有關政策規定和工程建設需要,協助鄉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投勞承諾工作。
第八條申報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前,縣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切合實際的工程建設方案,并協助村民委員會將擬建工程的建設內容、預期效益和所需投勞數量等,以預案方式在工程受益區范圍內向群眾張榜公布。
第九條預案公布后,經充分醞釀,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征求群眾對工程投勞的意見。村民委員會在受益區群眾簽字認可投勞的基礎上,出具投勞承諾書。
第十條縣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根據落實的投資計劃,確定工程的投勞任務,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下達到有關鄉級人民政府,落實到各行政村。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根據確定的投勞任務,分解到受益區農戶,并張榜公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投勞可按面積大小、措施難易、受益多少分擔,具體辦法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由于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投勞的,可由他人代工,或本人出資代勞(雇工),并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農民投勞數量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登記,并配合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將投勞數量登記到農民負擔監督卡。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工程進度、勞動力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投勞,避免影響當年生產。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員會及時將投勞的使用情況向村民張榜公布。
第十六條投勞原則上不能跨村使用,確需跨村使用投勞的,應采取借工、換工或有償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調農村勞動力。對于跨村受益工程所需的投勞,由鄉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
第十七條投勞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額籌集,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范圍;不得跨項目或結轉下一個項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各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要加強對投勞的監督檢查。縣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要和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密切協作,定期檢查投勞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報縣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對于違反“一事一議”、未達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小組會議)規定人數簽字承諾的和未按計劃完成投勞任務,影響工程進度、質量和任務完成的,省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工程實施。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