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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制訂本制度。
一、技術等級的申報與審批
1、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
2、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勝任裁判工作,經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三級裁判員,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3、熟悉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比較準確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三級裁判員滿二年,并且至少三次在縣級體育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的,經市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本項目二級裁判員,由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4、熟悉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和組織該項競賽裁判員工作的能力;任二級裁判員滿三年,并且曾兩次擔任省級以上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地、市級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可以申報本項目一級裁判員,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推薦,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裁判員注冊
1、各級裁判員審批部門每兩年對所批準的裁判員進行注冊。
2、一級以上裁判員到相應的批準部門注冊后,報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二、三級裁判分別到市、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注冊。
3、由外地調入或分配到本市工作的裁判員,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市體育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4、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注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市體育競賽裁判員考臨場執法工作;連續兩次未經審批單位注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三、裁判員選派
1、體育競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聘請該次比賽的裁判員。
2、全市性體育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由三級以上裁判員擔任。
3、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四、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一)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全國各級各類競賽裁判工作;
2、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的培訓;
3、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4、接受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5、對于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6、對于本級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級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二)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培養和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裁決;
2、鉆研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
3、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4、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5、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裁決情況的調查。
五、裁判員管理
(一)裁判員參加競賽執法實行回避制度。從裁判員到賽區開始,就要遵守不與外界特別是運動隊聯系的規定。條件成熟的項目,可以受用比賽開始前30分鐘明確執場裁判員的辦法,以保證裁判員公正裁決。
(二)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培訓,并對本單位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各級體育比賽的裁判長和副裁判長,應當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三)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含聯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四)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到,并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批準,由該審批單位發出通報。
(五)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注明。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含聯賽)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六)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1、行賄受賄,裁決不公;
2、在重要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影響;
3、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