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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背上級機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公開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收費規定的;
(七)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絕、阻繞、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違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規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