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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區屬各單位:
現將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民政廳關于《**省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希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今后,凡區委管理的在職領導干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嚴格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填寫好《審批表》(一式四份),經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區委組織部審批。
二、現已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在職區委管理領導干部,確需繼續兼任的,須按上述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并將審批手續于年6月30日前報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
三、未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在職區委管理領導干部,須在年6月30日前辭去所兼任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業務主管部門要在相應的時間內,將本主管的社會團體領導人員變更情況,報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社會團體領導人員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