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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泰發〔〕11號),加大對高層次人才隊伍培養扶持力度,推進"科教興泰”戰略和"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根據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151岱下英才培養工程”的實施意見》(泰人才字〔〕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資助指為實施"151岱下英才培養工程”,由市財政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的專項經費資助。
第三條資助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各有關部門、單位配合。
第四條資助堅持專款專用、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二章資助對象及范圍
第五條資助對象為"151岱下英才培養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共60人。
第六條資助主要適用培養對象從事的以下項目:
(一)主持的科研項目;
(二)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三)出版學術著作;
(四)參加國內外研修;
(五)參加各類業務培訓。
第三章資助的申請
第七條凡"151岱下英才培養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均可參與申請。
第八條申請批準程序為:
(一)個人申請,填寫申請書;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同意,簽署意見;
(三)各縣市區委組織部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把關;
(四)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平衡,研究提出資助金額;
(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章資助經費的使用
第九條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核定的資助金額將資助經費撥付被資助人所在單位。
第十條資助經費的撥付采取分期方式進行,首次撥付資助總額的50%,作為項目啟動資金,根據項目的進度和任務完成情況撥付其余的50%。
第十一條資助采取市財政與縣市區或被資助人所在單位1:1配套進行。
第十二條被資助人在調動工作時,需要把資助項目帶到新單位繼續完成的,要寫出書面報告,并征得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可以將結余經費劃撥到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對資助工作實行監督考核制度,監督考核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市區委組織部或市直主管部門及被資助人所在單位共同負責。
第十四條被資助人要將受資助項目的詳細進度及預期目標列出計劃,納入目標責任書一并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對資助項目進展不力,匹配經費不到位,或經費使用不當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視情節輕重,減少、暫停、撤銷或追償資助經費。
第十六條被資助人和所在單位要把資助經費單獨列帳,專款專用,禁止挪用、混用。對違反規定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